#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中環 #審訊

黃(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被告不認罪

▶️同意事實
- 控辯雙方對警員16521(PW1) 拘捕被告的時地人及拘捕罪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禁止蒙面法)不爭議
- 控辯雙方對在被告背囊(P3)搜出的物品不爭議
- 被告無刑事紀錄
- 被告被捕後保持緘默
- 雷射筆(P2) 檢取時裝有電池(P3)

➡️控方傳召 PW1 警員16521 麥浩燊(音)
PW1 19年11月2日 駐守港島總區衝鋒隊特別戰術小隊,當日18:55收到電台指示荷里活道近奥卑利街約有50黑衣人,部分戴有防毒面具,PW1需要到現場作出拘散。

PW1 乘座18座警車6102由西向東進行車巡,到達奥卑利街附近時PW1在車上見址有約50黑衣人,部分戴上防毒面具,有部分更手持「鐵通型硬物」,而黑衣人見警察就馬上向雲咸街方向逃走。

警車駛至荷里活道停低,PW1在車內見1男子約1.65米,身穿黑色衫褲、頭戴黑Cap帽,孭背囊及穿白色勞工手套於行人路上。該黑衣人舉起右手揮手並大叫「有警察」,示意叫黑衣人離開。PW1懷疑該黑衣人犯法,於是落車追截該黑衣人。

何官要求PW1澄清,PW1剛指該批黑衣人見警車到時就已逃走,而PW1在停時喺車上見到該黑衣人揮手示意叫人走,咁喺叫咩人走?
PW1解釋指已經有人走,但該黑衣人仍不斷叫人走。

控方亦就該問題再追問,問PW1見該黑衣人時其他50名黑人衣當時做緊咩?但PW1表示當時專注該黑衣人沒有留意其他人。

控方再問到由車內觀察至落車追截間視線有否離開該黑衣人,PW1表示有約2秒視線離開,而2人相距10米,但PW1在落車後有立即再鎖定目標,又指該黑衣人見PW1隨即轉身逃跑。

PW1追至雲咸街與亞畢諾道交界成功截停該黑衣人並叫對方除口罩。PW1指該人無理會,再次向亞畢諾道方向跑,PW1上前阻止,其間一齊失控倒地,該黑衣人試圖反抗及再次起身走,PW1因此向他鎖上索帶及拘捕,及後在他背囊搜出涉案物品。

▶️辯方盤問 PW1
辯方問PW1除收過電台指令要去拘散外有無收過指令有提及案發地嘅情況? PW1表示電台有指當時附近一帶有堵路。辯方再問PW1 18:55到達時見到任何堵路?PW1 回應指附近有堵路。
辯方質疑PW1為何在主問是未有提及過有堵路情況,PW1就只岩岩記得返。辯方指堵路唔係應該更吸引到警方注意?PW1解釋因辯方問題才勾起記憶。
辯方指出根本無人堵路或嘗試堵路,PW1嘅補充只係作出嚟。PW1不同意。

在盤問中PW1同意以下事情
- 只係有雜物及垃圾散落係馬路上,PW1並無見到有人擺放雜物出馬路
- 馬路上有雜物及垃圾並非一定是堵路,堵路一說只是PW1個人推測
- PW1所坐嘅警車可以直接經過堵路
- 現場即使有50或更多人著黑衫或戴防毒面具,並不犯法
- 防毒面具並非違禁品
- PW1在車上親眼見到有人手持鐵通型硬物
- 警車到達時黑衣人便開始走
- PW1主問時指黑衣人示意叫人走只係猜測,PW1只見揮手的黑衣人大叫「有警察」而非「有警察,快啲走」
- 即使該揮手黑衣人無大叫,其他黑衣人都走緊
- 該揮手黑衣人無作過任何犯法行為

其間辯方曾質疑PW1為何會把注意放在揮手黑衣人而非手持鐵通的黑衣人,PW1只重覆因為見他揮手示意黑衣人走的動作。PW1强調並非不理手持鐵通嘅人,或有其他同事會理。

但在盤問中PW1又承認在車上從未有過上司向他們下達命令各人分工,所以無法得知一定會有同事處理手持鐵通的黑衣人。及後PW1亦同意手持鐵通的者犯法機會比早前同意並無犯法嘅揮手大叫黑衣人更大。

辯方指出PW1因年輕、瘦削及跑得慢甚至無走而注意揮手大叫黑衣人。PW1不同意。

辯方其後問到截停後的情況
PW1直認當時無佩帶委任證,但就表示追截時有講自已係警察,但以上講法就受到質疑,因為過去十個月內無論從PW1的記事冊及口供紙,甚至庭上作供都從未提及過向任何人表示警察身份,辯方質疑PW1是作出嚟。PW1不同意。

辯方再指出案發時該揮手黑衣人根本就無作出任何反抗及逃走,雙方倒地嘅原因係PW1 二話不說就將對方㩒喺地下。PW1不同意,但亦同意對方當時並沒展示過任何武力傾向。最後,辯方問PW1在落車前有無見到任何人用雷射筆或噴漆傷害他人或損壞財物。PW1回答沒有。

➡️控方覆問PW1
PW1覆問中透路當時除綠色防暴裝束外,還穿有寫上「警察」中英文字眼的背心。PW1表示便衣先要佩帶,自已當日穿制服所以唔使佩帶。

被問到PW1乘坐的18座警車點過堵路嘅地點?PW1「呢個細節唔記得」
其後被問到截停時詳情,PW1指疑犯初當時被截停,之後再逃走,自已就阻止佢。但當問到具體係點截停時,用手,點截停?PW1「呢個細節唔記得」
及後PW1又話係跑到疑犯前面伸手,下一句之後又改變講法喺企係疑犯隔離(左手邊) 伸手,但不記得左手定右手。
有無掂到被告?PW1「呢個細節唔記得」
點為之截停?PW1指果一刻停一停。
之後叫被告除口罩,但疑犯無理會,再次向沿亞畢諾道跑。PW1再次警告...何官問為何是「再次」之前有警告過? PW1表示自已講得唔好,只係警告。
之後點用手阻止疑犯再走? PW1「呢個細節唔記得」,亦無記錄。

何官質疑之前PW1同意疑犯其實無作出任何違法行為,但當刻其實疑犯行為可能已構成抗拒警務人員罪,反而無記錄?PW1「對唔住」
整個截查最重要嘅位反而無記錄?PW1「係,唔記得記錄」
及後PW1又記到捉到被告腰部,致於一齊倒地,PW1又表示可能係綁到。
何官:即係可能係,又可能唔係?PW1「細節唔記得」

控方第一證作供完畢

(第二證人作供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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