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3/3)
👥盧,利(32-42) #0901大圍

控罪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1盧(4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

控罪2: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2利(3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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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控辯雙方會作出結案陳詞。

控方表示不作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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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律師的陳詞總結:

D1律師指出片段證物沒有拍攝到D1對PW1進行施襲,無助支持控方案情。

而在證人方面,PW1並沒有目擊事件經過,他知道自己受襲只是由PW2口述所得知,但是因為PW2口供可信性受質疑,因此PW1的口供會有根本上的結構錯誤。

在PW2和PW3方面,D1律師質疑他們口供的真確性,因為他們在觀看片段後均有表示記憶有模糊,而且片段亦與他們口供不一,例如有關人與人間的距離和D1施襲動作等。

D1律師指出D1與PW1身軀差異大,D1根本不能跟上PW1的奔跑速度,更不能從左至右襲擊PW1,不能支持控方案情。

D1律師指出當時大圍站一帶氣氛和平,村南道人流少,沒有任何穿着黑衣和戴面具的人做不開心的事情,D2作供時提到當時原本是打算去打邊爐,而且D1當時衣着普通。綜合以上,D1根本沒有動機要對PW1施襲,片段所示的現場氣氛亦只是在D1被制服時才開始變得高漲。

D1律師指出D1過往沒有刑事紀錄,D1根本沒有傾向對警察施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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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的陳詞總結:

D2律師指出3個論點,希望法庭可以判處D2罪名不成立。

論點1:PW4,PW5的可信性有爭議

PW4作為唯一目睹D2案件經過的控方證人,但是他的證供並不可靠。PW4指出他在被D2以右手臂橫向打他心口正中間,但是醫療報告顯示雖然他心口有紅印,但是呈垂直狀態,與他的作供並不一致;在片段中,他作供時指出他沒有衝向D2,對D2張開雙手和請他離開,只聽到D2責罵警察。但事實上他是從片段右方衝向D2並推開D2及他的女朋友,而且D2沒有責罵警察,只是說「做咩搞我女朋友」。綜合以上,可見PW4的證供可信性有爭議。

PW5在庭上作供時同意不知悉事件前因後果,因此D2律師引用案例指出若法庭接納他的證供會對D2不公允,希望法庭不給予PW5證供任何比重。

因此PW6的證供變得不具價值,因為他/她對PW4的診斷是建基於PW4的口述,但是PW4的證供可信性具爭議,因此希望法庭不採納PW6口供。

論點2:D2證供可信性是本案關鍵

D2證供與片段相符,作供清晰可靠,即使面對控方盤問亦沒有動搖。

論點3:D2的反應是否出於自衛

D2律師承認案發時D2與PW4有肢體碰撞,但是他們的立場是D2動作是自衛,而自衛亦是合法抗辯理由,律師亦引用案例,指出自衛的定義,包括:

1:被襲人有保護自己及別人的行動。
2:本能地相信自己行動是必需。
3:能否推翻自衛論點取決於控方能否以無合理疑點證明被襲人動作不是出於自衛。

D2律師認為D2在片段中的動作是合理,必需和是自然反應,因為當時D2在短時間內不可能量度自己在片段中的動作是否必需,而當時的動作的目的只是保護自己以及其他人。綜合以上,D2律師希望法庭可以接納自衞作為D2的抗辯理由。

D2律師再指出D2的動作是真誠想保護自己及女朋友。D2在案發前上前了解D1的情況不難理解,因為D1當時有哭着求助,但是PW4突然從右邊撲出並推D2的女友使她退後,而且不斷向D2及女友壓前和大聲呼喝。D2在保護自己和女友心切以及感到冒犯下才有本能反應舉起右前臂阻擋PW4繼續壓前。

在客觀因素中,PW4在D2及他女友本身沒有任何戒備以及沒有對他們作任何警告下突然撲出來,亦沒有理會及後D2對他「做乜搞我女朋友」的質詢,反而不斷壓前下,D2本能反應是有衝前並舉起右前臂防禦自己及女友,即使PW4對D2大聲說話和說粗口,但是D2表現克制,沒有更進一步的衝撞(他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如果想打人,一早用拳頭),可見D2本身沒有意圖襲擊PW4。

D2律師最後總結,D2本身沒有案底,犯罪傾向低(D2每逢女友夜更工作時都會接放工,可見他緊張女友,片段中的動作只想保護自己及女友,是必要的自衛),盤問表現佳下,希望法庭判處D2罪名不成立。

(D2律師在上述總結後向法庭指出,只要有同理心的人都會理解並做出D2做出的行為,尤其是保護心愛的女友(現在是未婚妻),強調電光火石之間D2缺乏足夠時間思考他做出片段中的動作的後果,認為D2的動作合理,武力相稱,並指出控方並不能以無合理疑點下,指D2有意圖對PW4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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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聽畢D2律師陳詞後向控方查詢他們對D2律師就自衛作定義的看法。控方表示並不反對,只重申希望法庭能仔細考慮D2的動作是否武力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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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裁決,故把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2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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