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0沙田
#審訊 [1/2]

諸(22)

📌特別事項:

被告關於照射旺角警署的招認用「示威行動」的字眼,明顯是警方慣常使用的字眼。而在被告非常合作的情況下,尤其是警誡下,PW1竟然沒有一步追問,行為並不合理。
被告有關氣槍的招認,指「入面有14粒3.5mm鋼珠」,令人費解的是被告講錯大小但講啱數量,令人質疑是PW1數完後自行寫上。
在PW1離開10分鐘後,被告可以行使權利打電話搵律師,可見被告曾被PW1阻止打電話搵律師。而且被告只有中六程度,未必知道搵律師的流程,期望有警員安排實屬合理。
被告並不清楚簽名的作用,尤其在PW1以簽名作打電話搵律師的交換條件。

裁決:
法庭認為被告的版本不能被排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的招認是自願作出,裁判官裁定被告的口頭招認及書面招認不被接納為證供

📌中段陳詞:
辯方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主要依賴被告的招認,控方沒有其他證據顯示被告使用鐳射筆用作攻擊他人。
控方承認主要依賴被告的招認,但被告截查前的行為舉止、專家證人對雷射筆的檢驗,控方認為現階段已呈上足夠證據。

裁判官認為控罪是否成立應交由陪審團決定,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明天0930續審,裁判官預計一星期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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