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盧,利(32-42) #0901大圍

控罪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1盧(4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襲警

控罪2: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2利(3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B。

審訊連結:

第一日: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9136
第二日: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9150
第三日: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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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證人作供可信性


法庭認為PW1及PW5沒有見到事情發生經過,因此他們的說法與辯方提供的片段沒有衝突,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相反PW2、PW3、PW4的證供明顯與片段不同,法庭認為他們的沒有將事實道出,裁定他們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他們的證供。

法庭認為D2的證供清楚直接,面對盤問時沒有動搖。在除去他主觀的看法後,他的證供與現場片段刎合,因此裁定D2誠實可靠。

事實裁決:

針對D1,法庭裁定PW1因追捕可疑人士意外地碰撞D1右手手持的縮骨遮,令傘向上提。法庭認為如果警方懷疑D1犯罪,理應將D1截查並帶往一旁調查。相反PW2表現激動,採取不必要的動作,即把D1推向牆,並不必要地觸發控罪2的發生。

針對D2,法庭認為D2沒有作出阻礙警員的行為。PW4在當時D2和女友是手無寸鐵下不問情由便推D2的女友,是使用了不必要的武力,法庭認為D2有需要使用武力阻止PW4使用武力。此外當時PW4神情凶惡,胸口持續推撞D2,法庭認為D2用架起右手並推向PW4的動作是並非攻擊他的動作,是使用合乎比例的武力,是自衛的動作。

法庭明白警方執法時面對極大的壓力,但案發時並非示威現場,而且D1及D2只是路過的市民。當中D1更是身穿普通途人服裝,當中一隻手更是拿着菜。

結論: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就每項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D1和D2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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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申請:

法庭認為D1和D2沒有自招嫌疑,批准D1及D2訟費申請和D2的堂費申請。法庭表示若控辯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將會交由聆案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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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D2的大律師引用政府新聞網的資訊,希望法庭將不誠實的警方證人轉介到檢控部門跟進。法庭認為超出其司法管轄權為由拒絕,並表示不知道原來法庭有這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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