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5:00
👤梁(30) #續審 (#1001荃灣 襲警)


控罪:襲警
案情:被指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男警員賴信安

🛑辯方陳詞重點🛑
爭議點:
一。身分問題
二。假定裁定被告是扔垃圾桶的人,牽涉扔垃圾桶的有無犯罪意圖

明顯不明白的地方,

1. PW1-3都分別說被告被制服時有頭盔在頭頂,PW2小小迴避不願講清楚,但三人都說被告受傷位置在頭頂。同時,PW1接受頭部傷勢是哪個位置,被告被制服時頭上有血,簡單問題,戴著頭盔的位置怎麼受傷?雖然說他辯稱可能戴歪了,但大家都看到,怎樣歪都不會受傷成那樣,除非甩,但這不是控方證人說法。如果裁定被告當時並非戴頭盔,否則不會有那樣的裂傷。那明顯三名控方證人都沒有講出事實真相、或事實全部,必然罪名不成立。證人或許沒有說出真相全部,但證物不會說謊,頭盔看不到任何血跡。

2. PW1聲稱被告拒絕去醫院,如此傷勢,怎會拒絕去醫院?更符合常理的講法應該是,被告多次要求去醫院,同一天稍後時間,晚上9點多,被告才去到醫院。

3. 關於膠索帶講法,PW1說在車上已經解開,而PW2、3說處理被拘捕者在警署才解開,警方處理被捕人士手法應該是一致的 。

4. PW4說相關人士在橋上先跑向綠楊坊,見到警員再返回千色店方向。他說上司大聲喝止男子扔垃圾桶,那麼扔垃圾桶的人怎麼會跑向喝止他的、很可能是警察的方向呢?天橋上兵荒馬亂,會否走向綠楊坊方向男子並非扔垃圾桶那個呢?極有機會。

5. 會否認錯人?PW1說用了十幾秒跑上橋面,辯方追問下修訂為10秒。第二天作供,他跑了18米左右,去到綠楊坊入口左右,大概4米,一共22米距離。10秒跑22米是極慢的速度,比行快點而已。會否見到的根本不是扔垃圾桶的人?跑得快已經走了。

當日絕大部分人都是黑衫黑褲,這點很明顯不會幫助PW1-3辨認證人。庭上第一條片看見絕大部分示威者有頭盔,各種色,有黃色、白色、黑色,三名控方證人完全沒有講出頭盔特徵,普通一個灰色頭盔不能協助三名證人辨認。另外一個辨認方法是根據身形辨認,被告小小肥而已,並非一個標誌性癡肥的男子。略肥這個特徵也不能協助辨認被告。最後,黑白色泳鏡其實只是一個白色框的泳鏡。很普通,不是有特別圖案、花紋。當天片段見到,絕大部分人都有保護眼睛的裝置。PW1說法令人擔心,他說沒有見過人帶泳鏡。處理那麼多示威,竟然沒有見過,不是孤陋寡聞也是少見多怪,憑這個辨認非常危險。

而另外兩個證人見到同僚追,便確認「仲唔係佢」,就這麼簡單?

當時天橋四五十示威者,不只戴頭盔裝備示威者,也有人是什麼都沒有,就行落天橋。那是鬧市,很多商場,多人使用不足為奇。這種情況,PW1的辨認明顯有不穩妥的地方。他橋下觀察距離說10米,PW2說20米。長距離的觀察,觀察時間很短。上到橋,正常視線斷了,橋上發生什麼事根本不知道。PW2說當時天橋情況那樣混亂,大家逃走,視線必然受阻。他同意視線不但斷過,大家裝束也很類似, 如何肯定PW2追的是對的人?

掟垃圾桶的位置,PW1、2所說不同:一個是第七第八大街,一個是第二條黃色柱子,距離相差一倍。他們到底是否說的同一個人?各自有沒有認對人?各自辨認都有極大漏洞和疑點,不能說堆砌一起就是這樣,法律原則不是這樣。

而PW3說自己走慢了,十多秒才上去,斷視線時間更長。去到見到第一控方證人已經與被告掙扎,於是他說就是他了,這絕非穩妥的辨認方法。

全憑三證人的辨認不穩妥,十分差劣。刑事基準標準下不能說三人辨認是準確可靠的辨認。

最後,垃圾桶掟不中人。控方必須證明,證人是驚被人扔中,但他們其實很冷靜,看著他掟,原來掟在那裏,沒有任何走動,這是本能反應。套用黃毓民案件,被扔者氣定神閒,沒有受驚情況。垃圾桶10磅,等於一包米或14罐汽水,不輕。看到被告身形,扔垃圾桶男子沒有任何助跑加力,沒有任何意圖,極其量破壞公物而已,犯罪意圖都沒有。

證人辨認質素這麼差,本身證供矛盾,控方無法在沒有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扔垃圾桶的人,或者證人受驚,或者犯罪意圖。


《控方沒有回應》

押後至10月23日下午2時30分西九第七庭‼️裁決‼️

被告同樣擔保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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