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續審
👤瑞士藉記者 #1004中環

控罪: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今日控辯雙方就陳詞進行補充
全英文,粗略翻譯🙇‍♂️

--------------------------
🔵控方口頭補充:
控方就辯方的書面陳詞,尤其對PW1藺楠可信性的質疑有幾點回應。控方指被告與PW1的交涉非常短暫,而且被人包圍,正處於危險狀況,即使描述受驚的細節有誤亦可理解,不影響證人可信性。辯方指PW1藺楠無向警員提及受驚,而被告無意圖令意外發生,但控方在本控罪並不需證明其意圖,因為即使無意圖,亦不代表行為沒有協助他人犯罪

另外,控方不接受辯方認為被告沒有阻塞通道的說法

--------------------------
🎗辯方就證人可信性補充:
控方有意降低(downplay)藺楠在現場的所作行為。首先,他聲稱當時在參觀遊行,並高叫「我是中國人」之類的口號,在面對群眾時沒有選擇跟隨同行友人離開,反而與在場人士對峙,有自信地面對威脅,行為與控方所說的受驚完全相反。

PW1藺楠大型跨國企業工作,可以合理地推斷他應相當聰明,對社會環境有一定程度的認知,實在難以相信他不知道在示威現場高呼「我是中國人」會刺激在場人士。雖然在香港享有言論自由,但同時他亦要為自己特立獨行的行為帶來的後果負上責任

📌辯方指出,如果被告有意擋路就不會走到角落,而是在路中心攔住藺楠

👩‍⚖️裁判官質疑,不管阻擋了多久,雖然被告可能沒有意圖,不過事實上的確有關門的動作……妄顧後果亦構成魯莽

🎗辯方回應,被告行為的魯莽成份很少,並不夠支持任何刑事控罪。除非被告有持續性地阻擋PW1藺楠離開的行為,否則不能證明被告當時有犯罪意圖地協助罪犯。而現有證據只證明被告有短暫阻擋門口。但是,若PW1無意離開,被告的行為根本不可能構成阻擋……而當時亦有人成功從門口離開。

另外,在場人士沒有違法行為或破壞社會安寧。當時PW1藺楠有兩個選擇,一是繼續離開,二是調頭回應與示威者對峙。而在場人士儘管不禮貌,但仍有保持距離。被告的裝扮亦沒有嘗試隱藏身份,控方根本沒有證據把被告與犯罪者拉上關係


🛑總結
控方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與現場人士對PW1的毆打有關。辯方律師舉例,在劫案發生時,站在附近的人不等於為劫匪把風。控方並沒有充份理由證明被告有阻擋他人離開的意圖,更遑論協助罪犯。

--------------------------
🟢
案件押後至2020年 11月13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宣佈裁決
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Guide on How to Download Instagram Videos Effortless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