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審訊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不認罪

Part1 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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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承認以下事實:
1. 控方呈上一張大埔中央廣場的地圖,即證物p1。
2. 2020年1月19日晚上23時警員7060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在其不同位置的褲袋發現一個黑色口罩,一個黑色面罩,一張迷你八達通,一部黑色iPhone (連藍色殼),一個棕色錢包和八達通。
3. 在被告的背包(即證物p2)發現以下物品:
2把15吋的鐵鎚、一支行山杖、一個點火器、一把約6厘米的長軍用刀、黑色風衣、黑色面罩、防毒面具、開啟過的護目鏡、眼鏡盒和眼鏡布、一個未拆包裝濾芯、鴨舌帽、雨傘、一顆石頭、鎖匙、$85.6的錢幣。(可能有聽漏~)
4. 一個鐵鎚,即證物p3;一個金色的鐵鎚,即證物p4;一支登山杖,即證物p5;點一個火器,即證物p6;一把多用途摺刀,即證物p7。
5. 證物在警署受到妥善的保護。
6. 2020年1月19日和20日,警方搜查被告發現的證物,警員為其拍攝了41張相片,即證物p8(圖片編號1-41)
7. 警方xx(聽不到sorry)
8. 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9. 控辯雙方簽名作實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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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只需傳召一位證人。

⚪️控方主問
警員7060 ,陳德偉(音),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駐守大埔警署特遣隊,以下簡稱pw1。

當日pw1和警員10524穿著便裝當值,去到大元邨的大埔中央廣場近14號燈柱,見到有2名男子在石椅上聊天,其中一個短曲髮的就是被告(蘇官表示控辯雙方沒有爭議被告的身分認同就無需花費時間描述)。

pw1留意到被告腳下有一個黑色背包,被告用手不斷觸摸背包,期間四處張望,所以覺得2名男子形跡可疑,懷疑其藏有攻擊性武器,決定截查2人。警員10524向被告展示委任證後,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表明自己是學生。與此同時,另外一名男子突然跑走,pw1表示見到被告四處張望,懷疑被告會跑走所以制伏被告。其後,沙展2484和另一名警員出現,pw1搜查被告背包,發現有2把鐵鎚,一支行山杖和防毒面罩等。pw1隨即質問被告身為學生為何帶這些物品,被告回答「我無野講」。於是,pw1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一罪拘捕被告。隨後因為越來越多人圍觀,警員開始要求增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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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pw1第一次見到被告時相距3米,被告在pw1的左前方。當時燈光充足,人流不多,環境不吵雜。辯方詢問pw1當時的位置前往拘捕被告,大約有幾多條路線,pw1表示有3條,分別是泰德樓可以直接去到被告所在位置;泰榮樓可以進入中央廣場,在pw1的左前方方向;在翠屏商場,即大埔巴士總站走過去,即在pw1的右後方方向。

辯方呈上證物p1,即中央廣場的地圖,圖片偏左的十字位置就是通往大埔中央廣場的方向,而大埔中央廣場在十字位置的右方。辯方指出,當時只有2條路線去到中央廣場,pw1不同意。pw1表示當時先經過被告身邊其後再返回截查被告,用了10多秒的時間。

辯方詢問pw1被告與另一名男子如何坐在一起,pw1表示當時2人相距半米,分別坐在2張石椅上。pw1經過被告時,距離被告約3米,卻聽不到2人的對話內容,但表示因為當時沒有疫情所以對方沒有戴口罩,因而見到2人在說話。(*12月已傳出疫情出現的消息~)

Pw1表示不記得2人有否做出肢體動作,辯方指出pw1當時並沒有見到2人說話,2人有可能只是各自在聽電話,pw1不同意。辯方表示當時被告的左側身面向著pw1,當pw1走上前時,自己的左前方面對著被告,如果背包在被告的左腳範圍,pw1的視線理應被遮擋,所以其實背包應該在被告伸手碰不到的位置,pw1不同意。辯方指出pw1當時無法確定被告觸碰了背包,其雙手只是向下垂低,pw1不同意,並表示當時被告和另一名男子不時向中央廣場位置望。辯方表示,在10多秒的時間內,被告又要觸摸背包,又要四處張望,又要和另一名男子聊天,不太合理。

在截查被告時pw1沒有說話,只是站在警員10254後面視察情況。而當被告拿出身分證時,另一名男子突然跑走,因為害怕被告也會逃走所以制伏他。pw1向被告說「咪郁,坐低」並用雙手按實被告的肩膀,當時見到被告的腳向後踏了一步,但只見到下半身動了,沒有留意是哪一隻腳。pw1表示被告用了1,2秒時間四處張望,辯方詢問這麼短的時間為何判定被告為四處張望,pw1表示憑著自己警察的專業。

辯方指出,被告並不是四處張望,只是望了望一個方向,被告的腳部也從來沒有移動過,pw1不同意。辯方詢問pw1被告在截查時有否隱藏自己的背包,嘗試不讓警方找到?被告有否嘗試棄置背包裡的物品?被告有否表示背包不屬於自己的?pw1表示無。

辯方指出當晚沒有其他示威活動,而大元邨去大埔警署所需時間大約15分鐘。當晚也沒有發生襲擊別人,入屋犯法,束縛別的事情。辯方表示案中所涉及物品可以作合法用途,pw1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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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pw1表示當晚大埔警署被掉擲汽油彈,時間發生在夜晚8點多,因為當時自己在警署內,所以得知事情發生,而大元邨可以步行至大埔警署。

控方證人審訊完畢~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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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
被告23歲,兼職工作,月入5000。當晚本打算去大埔運頭塘邨修理電單車,因為在1月19日的前兩天,駕駛電單車至運頭塘邨時,失平衡跌倒。被告表示在駕駛電單車的時候,發現車中的傳動系統有異聲「撻撻聲」,懷疑是傳動系統中有異物滲了入去。當時,被告把電單車推至運頭塘邨內檢查,發現車左位置的「牛角」(* 即是電單車的扳手和離合器,如聽錯非常抱歉~)彎曲了。

辯方呈上一張相片(d1),相中是電單車的牛角彎曲了90度,呈L字形。被告表示當時要花比平時更大力的力氣才推得動車身。辯方再呈上另一張相(d2 ),圖片中間的陰暗位置便是電單車的傳動系統位置。

被告繼續查看車身,發現車左後部分的燈不亮了,但外觀沒有任何損耗。因為當時不夠膽自己胡亂修理,所以把車留在運頭塘邨內的空地內,自己回家打算再問其他人意見。辯方繼續呈上相片(d3 ),相中便是留下電單車的位置。

其後,被告致電朋友,朋友表示去修車鋪修理的話比較昂貴,要花費$2000-3000;而自己修理並不難,若工具充足,費用只需數十元。被告表示曾試過基本的維修,但沒有修理過燈光和傳動系統,因為當時收入不多,所以打算自己嘗試修理。

朋友逐一向被告解釋如何修理各部分:牛角方向,因為逆時針彎曲了,所以只需要加熱和鎚實他便可,工具需要2把鐵錘,因為牛角的設計有虛位,一把需要托住其底部,另一把負責鎚實;而傳動系統,朋友覺得是雜物進入了當中,建議用長的螺絲批塞入去維修,被告因為沒有如此長的螺絲批,所以決定用幼身的行山杖代替;而燈的問題,朋友覺得是電線問題,可以用「開皮」解決(*即是將電線外面的膠膜去除,讓入面的線出現,再重新接駁。)辯方呈上相片(d4),顯示了電單車打開尾蓋的樣子,見到連接電單車尾端的位置。另一張相(d5),顯示了白色電線連結了左後部分的燈位置。

關於朋友建議的工具:
被告先在家中找到2把鐵鎚(p8的相片17,18)、一支行山杖(相片19)、一把多用途摺刀(圖片21)和多用途工具套裝(圖片12,13)。
被告表示因為朋友告訴自己普通火機沒有用,要用平時燒烤的點火器,於是前往百佳購買,價值10多元。
還在街上隨意拾取了一顆石頭,因為車無大架(*即是用來托住電單車,令它垂直的東西),車停泊在那容易向一邊方向傾斜,所以朋友建議用石頭墊著車的底部。
還準備了一對手套(相片25),作用是維修時不弄污雙手和點火時保護雙手。

被告打算晚上11點後前往維修,因為不知道維修會有多大的陣勢,不想打擾其他市民,估計需要維修一兩個小時。晚上10點多,被告來到大埔中央廣場的石椅上,打算休息一下,思考著稍後如何修理電單車。當時附近有3張石椅分開,呈一個等邊三角形的形狀,每張石椅距離2米,一張靠近水池、一張遠離大埔中央廣場的主要通道、一張接近大埔中央廣場的主要通道(被告坐在這張上)。當時,被告見到距離三米左右,正前方的位置,有另一名男子坐在那裡,不認識對方。

其後,見到有2名男子走向大埔中央廣場的方向。2男子經過被告的左前方,其中一名走上前叫他打開背包,被告反應不切,對方展示委任證,大叫「警察」。突然,坐在被告三米外的男子跑走,一名警察追著那名男子,另一名警察,即pw1叫被告拿出身分證,被告照著做,自己沒有說話。隨後,有2個人出現用手掌壓在被告的兩邊肩。另外2名警察出現,pw1向自己搜身和上手銬。隨後,20-30名防暴出現增援,一起回到大埔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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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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