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審訊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Part1 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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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被告當時還是學生,和父母居住在粉嶺,下午離開家中,去了觀塘購買東西。當時,被告已背著背包,身上有修理車的工具。被告表示沒有試過在修車鋪工作,也沒有上過相關的維修課程。控方表示被告當時根本不知道車有甚麼問題,被告不同意,表示自己當時聽到車發出異聲和駕駛時已感覺到不暢順。

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讓朋友幫忙維修其車,被告表示自己有請朋友幫忙但朋友繁忙來不到,而「拖車」的價錢昂貴,單是從大埔去粉嶺,便三、四百元,自己負擔不到。控方繼續質問被告只是用口說的方式向朋友形容車的異聲,被告表示不是如此簡單,自己向朋友形容。
了眼見到的問題,例如牛角彎曲,指揮燈不亮,傳動系統不暢順等。

當電單車倒地後,被告推動時發現有怪聲,所以不敢再駕駛。控方認為表面上看到車有以上的問題,但其實傳動系統可能有好多原因影響其運作,被告表示當時朋友只解釋可能有異物在其中,所以動不到這一個原因。被告解釋如何修理牛角和石頭的作用(*辯方主問時已提及不再重覆提及)。控方表示晚上的環境比較昏暗,被告表示相對早上的話是,但不同意夜晚會騷擾了住在附近的居民。控方形容早上在街市附近比較吵,修理的話不會打擾居民,被告表示這裡不是街市。

控方呈上圖片(d4、d5),表示若要維修電線,夜晚光線不充足的話,很難看得清楚。被告表示,因為下午去了觀塘購買東西,回到大埔時已經是夜晚,而且白天的人流比夜晚多,會打擾到其他人,所以選擇在夜晚修理。此外,被告表示有電話,可以開啟電筒功能,不會影響自己修理。

中央廣場步行至運頭塘邨約20分鐘,控方詢問被告為何不直接在運頭塘邨休息,等待合適的時機修理?被告表示因為在中央廣場附近吃完晚餐,有點飽所以在此處休息。
被告表示因為想用家中現有的東西,不想花費多餘的錢購買其他工具,所以沒有去五金鋪購買長的螺絲批和尖嘴鉗。控方再次詢問被告需要甚麼工具和如何修理各部分(*恕直播員不再重覆提及)。控方不斷質問被告不懂電線的正負極、沒有帶電錶、沒有開啟過電線拍照給朋友觀看,朋友又怎會知道哪一條電線出現問題?被告表示朋友知道並告訴自己應該是連接車尾燈的位置(即d4,呈白色的電線)。被告再次解釋不去修車鋪和「拖車」至朋友那處,原因是不想花費太多錢。(按:沒有認真聽人說話的控方)

控方詢問被告關於其他證物的問題:
黑色面罩
,被告表示駕駛電單車用來阻擋風,不同意用來遮掩自己,不讓人認出自己。
防毒面具,一般用來防催淚煙和胡椒噴霧,但當時1月已經有疫情出現,被告認為它能有效保護自己。控方表示衛生署沒有建議帶這些,其主要功用是防催淚煙,被告認為不只有這個功效。
護目鏡,被告表示用來駕駛電單車保護眼睛。控方質疑戴上護目鏡後,駕駛時會看得不清楚,被告不同意。
控方表示所謂的配具,如防毒面具、口罩、護目鏡和鴨舌帽都是示威者裝備;只有遊行示威時示威者才會用的東西,被告不同意,認為不一定要在這種場合才能使用。

控方表示鐵鎚如果襲擊別人會受到傷害,被告表示自己沒有試過襲擊人,所以不清楚。控方追問被告鐵鎚會打破玻璃,燈柱,被告表示「我唔明白點解要打爛,但你想可以」;關於行山杖,控方質疑被告23歲為何需要行山杖行山,被告表示行山時用過行山杖;控方續說點火器可以用來燒著紙張、木塊等,被告表示自己只知道可以用來燒車上的牛角,使其變軟。控方繼續提出不同物品可以用來作非法用途,被告表示不清楚。

控方詢問被告當天有否去過大埔警署,被告表示被捕後去了。控方指出,被告的電單車根本沒有問題,被告只是為了解釋為何當晚背囊有這些物品而說謊;被警方截查時,被告背包中已經有足夠裝備,其實是為了做好與警員作出抗爭的行為;背包裡的鐵鎚、打火器等只是為了破壞公物,被告全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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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覆問
被告補充,如果「拖車」至方便朋友的地方是銅鑼灣,價錢可能需要$1000左右;關於傳動裝置,朋友雖然建議被告購買螺絲批但因為家中有合適的行山杖,想用最小的成本維修車;對於火機和點火器的分別,被告表示後者可以調校火的大小,表面燃燒程度大過普通的火機。而為何不用外科口罩,被告表示可能是自己的謬誤,以為它的功效比外科口罩更有用;而萬用刀是用來維修電單車時,用裡面長一點的刀,切開電線(開皮的步驟)。

被告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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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就本案的爭議點
在於被告的意圖,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擁有物品的意圖。意圖在於束搏別人,入屋犯法和襲擊別人,而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以上的意圖。

對於在背囊搜到的物品
pw1表示在3米距離見到被告和另一名男子,背包在被告的腳下並不斷觸摸背包,四處張望。只有10幾秒的時間,被告是否能同時做出這些行為?此外,當時人流不多,環境不吵雜,pw1在3米的距離卻表示聽不到2人的對話內容。另一方面,被告在pw1的左前方,如背包在其腳下,當pw1走上前時,視線理應被遮擋著。其後當另一名男子逃跑時,被告在兩秒的時間很難四處張望,可能只是望向了一個方向。

關於物品的用途
應視乎周遭環境,時間,地點,有否合適使用,被告被搜查時的反應。控方無法證明當天有任何示威活動,雖然當晚大埔警署被掉擲汽油彈,但距離拘捕被告時已經過了三個小時。此外,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當時有束縛他人,傷害他人,入屋犯法等事情發生,而拘捕被告的地點與警署有一段距離。以上的物品都是在其背包找到,不是在被告身上輕易拿出來。如果要在短時間拿出這些物品也需時。
被告作供時已經解釋交代了用來維修車和如何維修。維修的工序也不複雜,例如只是燒牛角和扭方向,電線也是割開再接駁回。被告打算親自維修的原因都是基於經濟考慮,若真的修理失敗再尋找其他方法。修車鋪的費用,「拖車」去被告朋友的費用,需要3000多元,但自己維修,購買的工具只要數十元,而家中剛巧有大部分工具,只需購買點火器,也只是10多元。雖然朋友建議購買螺絲批但同樣因為經濟考慮,被告選擇使用能夠伸縮的行山杖代替。

案情
當晚10點多,被告在中央廣場休息,他不認識另外一名男子,不是如pw1所說,和對方說話,也沒有四處張望和不時摸背包。其後,被截查時被告也沒有逃走的表現。
對於上述物品,控方說涉案的2把鐵鎚,可以用來破壞物品和傷害別人,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當時附近有物品被破壞,有人被襲擊。控方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這個意圖。
關於點火器,控方認為可以用來點燃汽油彈。首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會這樣做。其次,就算當晚8點多大埔警署被掉擲汽油彈,也沒有證明當時被告出現在附近。
關於其他物品,防毒面具,被告表示因擔心疫情,他個人的看法,認為比起外科口罩更安全。另一方面,當時外科口罩搶購得比較嚴重,所以使用防毒面具也合理。護目鏡,也是被告駕駛電單車時所用。

希望法庭考慮不接納pw1的口供。因為在3米的距離內,pw1卻表示聽不到被告和另外一名男子的對話,可見其不誠實。若然法庭相信被告的供詞,所有物品都是用來修理車輛。即使法庭選擇接納pw1口供,也希望考慮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被告無罪。

押後至9月21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感謝閱讀,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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