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30屯門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D1:鄧(23)
D2:何(27)
D3:彭(22)
D4:吳(20)
D5:張(20)
D6:李(24)
D7:周(21)

控罪:
(1)D1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6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D7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D1-7非法集結
(9)-(14)D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修訂控罪)
(1)D1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D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 12 鎅刀、1塊多用途金屬片和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6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2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8)D1-7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D1 - 1個口罩、D2 - 1個口罩、D3 - 1條圍巾、D4 - 1條圍巾、D5 - 1個口罩、D6 - 1個口罩

保釋相關事宜:
🟢D4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獲批

案件轉介至10月6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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