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補回審訊內容。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0沙田 #審訊 [2/2]

諸(22)

9月14日審訊內容:被告和他的母親(事實證人)上庭作供。

(*)由於有部份內容是被告個人私隱,所以會隱藏,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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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內容概要:

案發當天,他在新蒲坊吃飯後,在商場打算行街,但是一會兒後被警員截查並搜出雷射筆及氣槍。

被告在庭上解釋為何當時在他身上搜出上述物品:

被告於2016年始受精神問題困擾,故隨身帶氣槍,希望感到安心。他指從2017年起帶槍至今,一發槍都沒有開過。被告表示,選擇買氣槍是基於自己的感覺,沒有受任何專業意見影響(例如是否有助治療精神病)。而他並不同意他為氣槍上膛和壓縮氣體,以及在氣槍上膛時,槍內有鋼珠。他亦表示不知道壓縮氣體是氣槍動力的來源。

雷射筆方面,被告指出它是之前沙田有集會時有人給他們,裏面的電池是自己配並裝上。但是他強調他沒有意圖在家外的環境使用,只是純粹帶住,與槍一樣,他沒有想過作任何非法用途。

至於在截查過程中搜出的3M手套、帽以及口罩(後2者皆是黑色)。被告指出他並沒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以及不清楚黑色是當時社會運動的主要顏色。

被告指出他每日都會作黑色的打扮,因為覺得這樣會令自己緊貼潮流,而他在案發當日也是以黑色作打扮。他亦表示他不知道案發當天沙田有沒有示威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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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母親作供概要:

作供時,被告母親指明白兒子病況,又敘述他帶槍出街、就職的情況。

在2016年被告因輕生不果而被送院檢查,她表示了解醫生認為被告有自殘及自殺的風險,但是不記得醫生有沒有指被告是否需要食藥,及她有沒有拒絕醫生對被告開抗抑鬱藥,只記得醫生對她說被告要少飲酒,她有叫醫生為被告處方能幫助睡眠的藥以及醫生並沒有向她提及被告帶某些物件對他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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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批准被告取消到警署報到,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控方指出辯方證供出現ex improviso (突如其來)情況,因此要求押後案件讓控方考慮傳召反駁證人,案件會押後至11月16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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