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0830葵涌
#審訊

Part 1 Part 2

下午開庭繼續處理移動紀錄問題。即時由葵涌警署傳召值日官作PW4。經多次休庭後於1600傳召PW4

❇️PW4 葵涌警署值日官 馬詩慧(音)

於控方主問時確認PW4當日是葵涌分區值日官,對被告有印象,但記不起被告容貌。只能從重看記事冊中得知當日有見過面。確認記事冊是記憶猶新時寫。
辯方打斷控方主問,因從控方所得知,該紀錄應是一份文件,現在卻變成“簿仔”。該記事冊辯方未看過,希望先休庭看完才決定是否傳召PW4。

短暫休庭後控方繼續主問。PW4表示當晚由拘捕被告的警員向她匯報案情。被告全程閉上雙眼,不發一言,於是用正常聲量問被告是否需要睇醫生。被告依舊不作聲,PW4再用大聲線問一次。被告依然沒有反應。PW4便對被告說「你要講我先會帶你睇醫生」,被告終於說要睇醫生,和「我郁唔到」。所以就將被告送去醫院。
PW4續指有關移動紀錄是自己輸入。除警方問的問題外,被告沒有提出要求的話就會在紀錄寫上“without complain nor request”
控方主問完畢。

🌟辯方盤問PW4🌟
PW4供稱該紀錄由自己告知同事,同事輸入。被告當時一直不作聲不回應。觀察到被告可能身體不適,於是問被告是否要睇醫生。承認當時被告男友也被帶返警署,男友要求聯絡律師,最終也聯絡到律師。但就不記得是否男友找律師後才帶被告去醫院。
辯方律師指根據記事冊,004x男友要求找律師,而011x二人才去醫院。PW4終承認時序上是男友聯絡律師後才將二人送院。

辯方盤問完畢,控方沒有覆問。

就特別事項被告不作供亦沒有證人。

🌟辯方就特別事項陳詞🌟
就招認方面有兩個議題。第一,就公平性而言,以警方的調查和資料,以及被告手袋裏的物品。警員有充分理由作警誡,然後再調查,但該警員沒有。所以對被告有不公平。第二,當時情況是被告需由拘捕的警員攙扶下上警車,已有充分可能性顯示被告身體不適。而PW4亦供稱見到被告不作聲、無回應,PW4都有思考被告是否需要求醫,但直至0113被告才可以睇醫生。當時被告“十問九唔應”,為何仍需急著要求被告簽被捕通知書?被捕人士知道自己權利當然重要,但當時被告身體狀況明顯應先去求醫,簽通知書並非最優先。一般程序應該由被捕人士知道自己權利才做筆錄。
拘捕被告是PW3,在此有一項投訴,被捕人不應由負責拘捕的警員帶往醫院。尤其被告已被PW3威嚇下受驚不適,而且警署內有其他女警可處理,為何不交給其他女警帶往醫院?
而PW3用了很長時間處理簡短口供,為何用了這麼長時間呢?PW4當時安排隊員帶被告去醫院,但竟然陪同被告的並非PW4的隊員,直至見到律師才換成PW4隊員,即是令人感覺無收穫才換人。由0042男友找律師,到02xx見到律師,PW3完全知情,當時更令PW3心急,想被告盡快簽署。雖然PW3對此極力否認,但仍可見PW3不可信,應剔除PW3證供。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裁決🌟
認為PW3在現場已經知道是關於用鐳射筆射警員眼睛,思疑被告襲警。然後找到鐳射筆,更測試是否能用及檢取作為證物。即認為有合理懷疑被告干犯法例,但卻沒有作出警誡。此舉違反指引,對被告不公平。縱使後來有警誡但已無補於事。所以行使酌情權,剔除PW3口供,不呈堂。
裁判官續指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答辯。
辯方指希望明天早上繼續以索取指示。即使選擇作供也只有被告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即9月18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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