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裁決
👤王(24) #0830葵涌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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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簡要:

📌被告有沒有傷人意圖:

法庭認為案中警車正在移動,車窗裝有鐵絲網,被告正常不會看到車內有警員,難以用雷射筆瞄準警員並傷害他們;此外,當時現場一帶沒有示威活動,涉案警車亦只是剛巧經過,而事實上當警車逆線響號接近到拘捕被告時,被告是仍手持雷射筆站在原地沒有逃走,故法庭不相信被告有預謀攜帶雷射筆傷害警員,裁定被告沒有傷人意圖。

法庭指出專家指本案雷射筆射程為40米內,所以被告當時並不能傷及在案發時身在70米外的警車中的PW1。

📌被告證供可信性評估:

法庭考慮到被告的住所在案發地點附近;她當時的裝束無異於一般文員打扮,帶有午餐盒;雷射筆為常用文具,合符被告工作之用的說法;PW1亦同意被告被告被截查前正與男友擁抱和正背向警署。基於前述,法庭認為被告的作供合理,接納她的證供。

📌結論:

法庭裁定由於控方未能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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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申請:

辯方有訟費申請,法庭認為被告確有自招嫌疑下,拒絕被告的訟費申請。

註:本案是在2020年9月25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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