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2荃灣

甄(4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239號外,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與其他人以聚集方式,對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攜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或將會傳召4名證人,當中包括:PW1拘捕警員、PW2/3作警誡及處理證物警員、PW4專家證人。辯方或將會傳召1名證人,即被告本人。

辯方認為聯合問卷上有部份未能確認,故沒有簽署。其中第三項本案爭議點,羅官認為若辯方聲稱被告人是遭插贓嫁禍,不應只填寫雷射筆、證物鏈等,並代為更改至「exhibits were not ceased from defendant(證物並非從被告人處撿獲)」。

羅官再問及辯方對PW4專家證人證詞有何爭議?辯方表示不論證供質素、準確性或檢測方法等,基本上全部都有爭議。羅官嘗試理解為「雷射筆唔係被告嘅,就算係喺身上撿獲支筆嘅強度都不如專家證人所稱嘅」,辯方同意。

另外辯方表示暫時同意案情內容都冇爭議嘅,羅官斥「呢份草擬嘅同意案情你幾乎刪哂,刪淨兩點:①被告冇刑事定罪紀錄 ②身份不受爭議」辯方補充第②點即確認被提告的當事人就是當日在現場被拘捕的人。羅官質疑「但你連被告職業係廚師都刪咗喎」辯方沒有正面回應。

羅官指出被告6月15及8月10提堂時均由同一私狀代表,無理由唔清楚本案狀況。辯方要求押後小會,以打電話索取指示。期間羅官與甄先生你眼望我眼約5分鐘。

辯方索取指示後表示相信審訊1天可進行blah blah blah。最後因證物及文件未齊而申請押後,並稱會促請控方儘快交收所需材料。

案件將於12月21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辯方要求再作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下次聆訊3天前須呈交*已簽署確認的聯合問卷*及草擬好的同意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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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用咗半個鐘去發現今日未準備好PTR,直播員表示冇眼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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