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裁決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上回審訊

判詞:

1.
被告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的罪名,違反了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2.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 14號燈柱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3.
控方表示雖然當日大埔區沒有示威活動,但認為被告帶的物品有意圖作非法用途。辯方表示被告仍選擇作供,可見其誠意。

4.
被告案發前幾天駕駛電單車至運頭塘邨時,發現車出現問題,於是將車拖至邨內並打算回家,再致電朋友訊問如何修理車。案件中的工具都是用來維修車的。

5.
被告作供時聲稱下午1點多離開粉嶺,背包中帶著維修車的工具出去觀塘購買東西,打算晚上才回去修理。

6. 被告稱其他物品的作用:
a. 口罩和護面鏡用來駕駛時保護眼睛和擋風。
b. 防毒面具(即豬嘴),用來防疫。
c. 電單車左邊的牛角彎曲了,所以打算使用點火器將其軟化,再用2把鐵鎚鎚實它。
d. 傳動系統有異物,所以打算用行山杖把異物推出來。
e. 用萬用刀割開電線,以更換電線外層。

法官質問以下問題:
若為了疫情,使用口罩便可,為可要用防毒面罩?
被告表示護目鏡用來駕駛時保護眼睛,但帶了護目鏡會影響駕駛角度,為何要戴?而且還戴兩個?
案發當時還沒有疫情,為何需要帶防毒面罩?被告只有一個嘴巴,為何身上帶了兩個口罩?
被告表示打算凌晨時才維修電單車,被告難道不怕擾人清夢?
螺絲批的價錢明明很便宜,為何被告不購買?反而用很長的行山杖呢?
控方詢問多次後,被告才表示夜晚會用電話的燈筒照亮電線,被告也認同夜晚的光線比起白天的更不足夠,那為何被告下午一點出門時,不直接先去修理電單車?

基於疑點重重,本席拒絕信納被告的口供。
此外,事發時間,經常發生警民衝突的情況,也經常有人蒙面,會用器具打破公眾地方的物品。所以本席肯定(推斷)被告當時打算在非大埔區進行合法或非法活動,也會用案件中涉及的物品進行非法活動。例如會敲打,損毀公眾物品,所以2把鐵鎚的非法用途成立。
而行山杖,萬用刀因為沒有證據推斷其用途,所以此2樣物品的非法用途不成立。


對於辯方認為警員口供不可靠,但本席認為警員的證供並不重要,因為主要看被告是否有意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作非法用途。

因此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充公p2-4,p6-7證物;其他證物 留予法庭檔案保存,而p5行山杖則歸還予被告。


求情:
被告23歲,與父母,弟弟居住,媽媽患有乙形肝炎和糖尿病。被告去年畢業,從事市場營銷。

求情信中,僱主表示被告工作上十分負責。即使被告定罪,僱主也會繼續聘請他,可見被告有一份固定的工作,所以重犯機會低;中學退休副校長表示被告對學業十分認真完成,案情中與被告平時的行為不符合,被告也沒有預謀;被告在信中表示由自己拘捕至今,也明白對身邊的家人朋友帶來的影響。也知道定罪後影響自己的前途,拘捕之後被告也小心翼翼,沒有再攜帶任何工具出外。

辯方表示當日沒有任何人受傷,也沒有任何物品被破壞。同類型案件上,此案也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能判非監禁式懲罰。

法庭表示案情嚴重,不准被告保釋。
❗️罪名成立,為被告索取勞教報告,即時還押❗️

押後至10月8日930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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