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續審 [2/3]
#1021元朗

李(24)

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
抗拒公職人員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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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控方證人 59063
當日跑到鳳攸北街,站立5-10秒後,看到被告被22125按於地,整個身體趴地,被告「輾來輾去」,左右郁來郁去,由於22125未能成功拘捕,所以上前幫手制服,而其他警員幫手戒備。辯方讀出2019年10月25日證人於警總補錄的口供「見一班幾十人,由鳳翔路跑向鳳攸北街,本隊人立即跑去調查,而我就尾隨跟上,當我跑至鳳攸北街近燈柱位置附近(鳳潭街體育館外)見到22125正拘捕一名男子及糾纏故協助」,辯方問證人為何他不將「站立5-10秒」的內容寫下,證人指自己在電光火石間行事。

後來,證人用力拉扯被告的右手,發現他手持一支鐳射筆並發出綠色光束,證人警告被告「唔好再射,否則用警棍」,證人2秒後見被告沒有反應,認為被告聽到警告卻依然這樣做,於是用警棍打被告的前臂。

證人表示由幫手制服被告以至帶被告到一旁搜身仍然不知道因何事拘留被告,因為他比其他人較遲到達現場,當時混亂的情況並不容許他去了解,他認為應先將被告拘捕。

辯方問證人是否聽到有人向被告講粗口,證人解釋當時專注做嘢沒有留意別人是否有講話。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綠色光束是由22125手持的鐳射筆發出(不同意)
~當時聽到梁督察話被告襲警,所以證人採取報復(不同意)
~證人揮棍前並沒有綠色光束 (哩個角度睇唔到)
~被告被按在地上時,雙手作出抱頭動作(不同意)
~被告沒有「輾來輾去」亦都沒有掙扎(不同意)
~被告右手沒有手持鐳射筆(不同意)
~被告沒有發出綠色光束(不同意)
~證人沒有發出警告(不同意)

📌第3控方證人 22125
當晚2315跟隨X大隊到埃索油站見到50-60名人由鳳翔路跑向鳳攸北街,2320近鳳攸北街燈柱見到梁督察及另一位署理警長制服一名男子(被告),於是證人上前幫手制服。

期間被告不斷掙扎,證人警告他「唔好郁」,但被告作出激烈行為(手舞足蹈),被告右手拿雷射筆,有綠色強光照向警員,警長59063於是擊打被告的右前臂,梁督察向證人講「頭先佢用水樽掟我,用雙手推開我,阻截我追嗰女仔,期間仲抓傷我右手」,並向證人展示傷勢及指出水樽位置,於是證人以「襲警、阻礙警員、抗拒警員以及藏有非法工具」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回應「我無嘢講」,證人在被告右手撿取一支鐳射筆及黑色口罩,2322帶被告到行人路搜身,2325撿取1.5升的水樽(裝有少量水),但忘記了是自己一直保管還是交予其他警員。

辯方問搜查背包,證人回答檢查有沒有可疑物品或違禁武器,他同意會留意有沒有示威標語以及豬咀,被告的背包有文具(A4文件夾、擦子膠、八達通套及塗改帶)

辯方問證人第一眼留意被告時,被告是否已瞓低,證人表示當時看見梁督察、20359及被告糾纏中,當時被告尚未瞓低,見到被告手舞足蹈、抗拒梁督察,之後才成功制服被告落地下,當時有警長59063、梁督察及證人撳住,被告瞓係度的時候仍然有掙扎,於是發出警告。

證人同意被告由被撳住至到被警長揮棍擊打是否一直掙扎,而警長使用武力後被告停止掙扎,證人才能把被告的右手扣上,依稀記得被告手持鐳射筆。當上完手扣,梁督察便向證人講述案發經過,然後梁督察便站立然後做指揮工作

播放片段D1
辯方問證人是否能確認片中白衣男子為被告(基本上沒有爭議),證人批評:「條片質素有限,所以我唔能夠肯定嗰個係被告」,辯方只好問證人片中整個拘捕過程與他剛才的證供有何不同,證人才承認:「係脗合嘅」。

片段中亦清楚看見被告雙手抱頭,證人只同意片段中被告雙手沒有郁動。辯方繼續問證人由雙手抱頭至警長揮棍,被告都沒有手舞足蹈以及「輾來輾去」(不同意),證人堅持要拋開片段去解釋被告如何掙扎,證人當時跪在被告身上,用雙手制服被告,被告的雙腳有郁動,梁官問證人雙手如何制服被告,證人表示以一隻手撳被告的左手,一隻手撳被告的左腳,但辯方質疑被告的右手已被鎖上手扣,左手左腳亦已被證人撳住,被告應該郁唔到,證人指:「郁唔到但仍然有郁」,辯方要求證人解釋做到郁唔到又郁到的邏輯,證人解釋:「我隻手感覺到有力」,辯方才能理解:「即係佢想郁但俾你制止所以郁唔到」再質疑被告如何手舞足蹈,證人回答「感覺到佢俾力」,辯方再質疑證人是憑感覺還是視覺察覺被告手舞足蹈,經多番質問下,證人才回答睇到被告手舞足蹈。

辯方要求證人指出片段哪裡拍到梁督察向證人講述案情,辯方重覆播放拍到梁督察的片段,唯證人質疑「點解你咁肯定嗰個係梁幫辦,辯方問證人是否見到梁督察跟他談話,證人反駁「鏡頭見唔到梁幫辦同我講嘢,唔代表冇」,辯方嘩然:「即係佢識隱形?」,證人指「頭先嗰鏡頭向左移咗一吓」,辯方「即係你話企係度嗰個唔係梁幫辦,好,佢係鏡頭右邊影唔到嘅位置同你講案情」,辯方當中大概只有5秒時間,證人表示梁督察當時講得好快。

辯方指出案情:
~梁督察不斷推被告,被告後退,然後被告倒下(當時見唔到哩一刻,唔清楚)
~有人踢被告(睇唔到,唔清楚)
~被告沒有掙扎及手舞足蹈 (不同意)
~被告雙手一直抱頭 (唔清楚)
~被告講「我返屋企咋」(我聽唔到)
~有警員質疑被告的講法(唔清楚)
~鐳射筆是由警員手持的鐳射筆發出(不同意)
~你可能只係喺被告附近有支鐳射筆(不同意,係事實就係事實,有得當㗎)
~梁督察從來冇講過「頭先佢用水樽掟我,用雙手推開我,阻截我追嗰女仔,期間仲抓傷我右手」(不同意」

梁官再問證人如何撿取鐳射筆,證人指從右手撿取,並記起上手扣時已看見被告右手手持,辯方質疑證人曾表示沒有見到,證人回應「依家記返」

(按:控方第3證人嘴臉以及態度非常惡劣,明知故問一些問題,浪費大量法庭時間)

📌控方第4證人 20359
在鳳翔路體育館,看見一班人跑向yoho方向,梁督察截停一個女仔,白色衫男子(被告)衝向梁督察,隨即扭成一團(糾纏),女仔擺脫後往yoho方向逃離。證人看見他們在地上糾纏,於是上前幫手拘捕被告,22125從後上來撳住被告並鎖上手扣。

辯方指出:
~被告衝向前而梁督察亦有向前(沒有看見梁督察有踏前的動作)
~當時梁督察捉住女仔,其實係拉跌女仔(唔清楚)
~梁督察有打向女仔(唔清楚)
~被告走埋去話「唔好打」(唔清楚)
~梁督察於是衝埋去白色衫,跟住攬埋一齊(唔同意)
~梁督察與被告痴埋直至倒地維持2-3秒(時間我唔肯定)
~有其他警員錐/踢被告 (唔清楚)
~有冇聽到梁督察講「淨係告你襲警,都玩撚完」(冇聽過)
~話被告「撚樣」(冇聽到)
~有冇聽到梁督察講「喂,繼續返屋企瞓覺啦,聽日跟我哋落嚟,下次拉埋你哋呀」(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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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傳召全部警方證人,明天0945傳召專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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