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826深水埗

非即時,前文

胡 (20)

控罪:
一、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認罪
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不認罪
三、未能出示身份證 認罪

控方呈上同意事實文件,十一項證物,和專家報告。

控方開案陳辭:
控方播出兩段CCTV片段;第一段P9是嘉頓公司在外牆的鏡頭,從九龍道影尾影向青山道交界,見到有一名男子企在街角位置,右手手臂申向前一段時間,之後向後行,有動作似除口罩除帽,向左離開畫面,幾秒後有警員從青山道走入九龍道,再追向畫面左邊。

第二條片段P10,是白田邨美葵樓地下大堂的CCTV,一名男子和一名警員先後進入大堂,警員拘捕該名男子,作出搜查。

控方主要依賴該兩條片段,控告被告在青山道與九龍道的嘉頓街角位,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並要求法庭對第二控罪作出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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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 PC6713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隸屬東九龍應變大隊指揮官後勤小隊,穿便服執勤,大約在2235時接報,到深水埗欽州街處理有人倒路搞事,2255到達青山道,警車停近英華女校的快線上,證人坐在車內中排,當時天氣晴朗,街燈光線充足,車流和人流唔多。

在2300證人從左邊車窗見到嘉頓街角位有綠色雷射光射向左邊車頭,距離大約25~30米,雷射光射到證人面部和眼部,光線係持續不斷,但有移動的,見到一名男子,穿紫色衫、黑色褲、黑色鞋,但見唔到樣貌;叫司機開車駛向該男子,他向後離開,落車前證人攞裝備帶頭盔。

睇片段P9,23:04:11 證人指出該男子舉起雷射筆,23:04:40 該男子轉身離開,其間無車經過,見到男子衣著;隨後證人是第二名入鏡警員,證人跑入九龍道時,直望見唔到被告,轉望向右邊,見到被告站在公園出面行人路上,佢回頭一望,四目交投,23:05:21 證人舉起警棍指向被告,開始追。

證人在證物PW8的副本上劃出追捕的路線,由九龍道、經大埔道休憩公園小徑、橫過大埔道、巴域街、白田街、到白田邨美葵樓;由指警棍到拘捕,被告無離開過證人視線,沿途跑步無停過,雙方距離大約十米,到美葵樓剛巧有人出嚟,被告走入去,證人用警棍頂住度門,追入去,被告在大堂跌低,證人入去拘捕、搜身、搜袋,被告在拘捕過程無講嘢。

辯方盤問:
證人在2255到場,見唔到欽州街發生倒路,可能即將發生,當時前方無人滋事。

因當時警車未貼銀色單面紙,雷射光可透過玻璃窗照到車內,射到證人面和眼。

辯方呈上一張由被告拍攝的相片,拍攝青山道向嘉頓方向,指出英華女校對出一段路是四線行車,並非如證人所講三線行車;相片影唔到警車停泊位置,估計在拍攝位置之後一至兩米。

證人同意有途人行緊,但唔確定有幾多人,亦唔阻擋觀察被告;唔同意與被告相距50~60米,唔同意由開車到嘉頓停車,要用10秒時間,

播出片段P9,23:04:40男子轉身向後行,證人同由此刻起見唔到「被告」,23:05:18首名警員入鏡,23:05:21證人舉警棍,稱再見返被告,中間隔咗41秒。

證人唔同意在再次見返被告時,現場有其他途人,追至大埔道時無停低,無留意有無車輛,過咗巴域街小徑時,行人路上只有證人和被告,唔同意有其他途人在奔跑。

1255~1438休庭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不是被雷射光照射,只是電筒光照射,不同意睇唔清楚被告衣著,不同意再次見返被告時相距40~50米。

主控覆問:
證人澄清在2235接到指示,從灣仔出發去深水埗,到達前應發生咗倒路搞事。

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上庭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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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
被告在白田區住咗七年半,對該區非常熟識;被告在大概一個月前,在事發現場做咗一次實地測量距離和拍片,在庭上播放片段,見到被告在嘉頓公司的一邊行人路,用拉尺量度由「嘉頓街角」到面對警車停泊的位置的距離,拉尺顯示為50米。

被告表示當日在2130從家出發去鴨寮街,帶有口罩、帽、電筒、現金和藍色袋,去買雷射筆,再上嘉頓山觀星和翌日帶去旅行之用,呈上永安旅遊韓國團報名文件,該團係在27/8出發,全家一齊去。

只帶咗300元,因為諗住行程在一兩個鐘頭完成,所以無帶銀包,以前已經上過嘉頓山400~500次(唔知有無聽錯),去行山和睇夜景;去到鴨寮街,買咗雷射筆,仲用咗40幾蚊買咗一支噴漆,用嚟砌模型,有剩嘅錢買咗小食,之後上山,在2300落山回家休息,在嘉頓山出口行向巴域街,見一名男子跑向巴域街,因為光線昏暗只見到該人穿著深色短袖衫短褲深色鞋,以為佢練跑,無特別留意,於是繼續行,行到巴域街時見到一名凶神惡煞嘅男子,從右邊行埋嚟,右手舉起梗物,下意識逃跑,因視力有問題,要去到美葵樓,在光線充足下先見到係警察,被告被要求在地圖上劃出回程路線,見到深色衫男子和見到警員時身處的位置。

被告在被拘捕後,有叫過「好頭暈好舒服」,和「唔關我事」我事。

被告指出當晚無去過「嘉頓街角」位置,和無去過大埔道休憩公園的小徑。

控方盤問:
控方引證由被告提供的相片和拍攝片段,指出警車是停泊在被告所指的50米位置之前,距離大約有三度鐵閘的闊度,被告表示唔清楚。

播放大堂CCTV片段,在23:04:19時證人警員舉起警棍指向被告,似乎有講說話,被告同意無語言回應,到23:04:42時,被告被制服在地,抬頭講嘢,被告形容佢當時感到好愕然。

時間去到16:35,控方表示未問完,又因為首次聽到嘉頓山這版本,需要索取指示;案件押後到10月13日11:30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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