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31旺角 #判刑

黃 (38)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無標記警察車輛VX2547,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妄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背景:
2019年10月31日,大批民眾在太子站外紀念831太子站恐襲兩個月,黨鐵下午起關閉太子站,市民在晚上8時開始靜坐,要求「還我831真相」,警方發射催淚彈驅趕市民,引發衝突。經 審訊 後,被告於2020年9月8日被 #劉綺雲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 ,並將被告還押2星期至今判刑。


控方沒有就賠償令作申請。

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本人、其曾照顧的獨居長者、街坊及曾共事的油尖旺區議員撰寫。被告熱心公益,曾多次參加不同義務工作,包括幫長者維修電器、搬屋及陪同長者到醫院覆診等。

本案並非有預謀犯案,亦幸而無造成嚴重傷害。被告在2星期還押當中,對犯案深感後悔,並作深刻反省,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一個更生的機會。

裁判官指從背景報告中可見被告並無悔意。辯方解釋被告在2星期還押期間已作深刻反省。裁判官厲聲質問被告是否承認自己蓄意干犯控罪,並非如庭上作供時辯稱屬自衞或自然反應,辯方無奈確認。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投擲雪糕筒行為導致VX2547右邊車頭造成3處花痕。被告理應知道並合理預期其行為會導致VX2547及尾隨車輛需要急剎及避開,是完全罔顧他人安全的做法。而案發地點當時正有示威,大批示威者聚集,被告行為可引起現場人士起哄,構成衝突。可幸由於警方的「全方位戒備」,現場環境才得以控制,但這不影響被告行為可造成的影響之嚴重性。

裁判官認為判刑需具阻嚇性,必須判處監禁,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熱心公益,並在還押期間有悔意,承認自己蓄意犯罪,故酌情扣減2個月。除此以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監禁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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