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13深水埗
#續審 #阻街

D1鍾(17)
D2胡(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及欽州街交界的馬路或隧道口,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阻礙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3⃣️天審訊

特別事項裁決第一被告招認是否可作為呈堂證供

🛑裁定:控方被告口頭書面招認PP13-PP15法庭不會接納成為呈堂證供🛑

理據如下:

作為第一被告口頭招認,補錄招認是否肯定被告在自願公平下作出,控方完全依賴警長51195證供

法庭幾點觀察:
1.警長所說現場D1與其他3 ,或4、5男子一起,不下數次更改版本,主問時說被告一與 3個男子一起,見PP14上寫4-5個男子,他又改口4-5,之後又說3個,寫錯。盤問時,第一被告大律師問警長 復讀過程究竟講3個還是4-5個,警長開始答三個,之後又改口4-5個。主控覆問時候,又改口多次。影響法庭對證人可信性理解,如果有復讀,理應留意到自己寫錯。就這方面證供反覆修改,令法庭懷疑他當時有無復讀

2.當日拘捕十幾名人士,長沙灣警署房間中多名其他被捕人士和警員在房間內一起,檯多人共用,1992年查問疑犯規則,警方替疑犯做查問應提供足夠隱私,自願性公平性有影響。

3.被告需不需要家長律師陪同?法庭留意到很快有一名律師警署等待被告,剛剛16歲,1992查問疑犯規則年齡低過16歲的需要有成人陪同,雖然被告已經過16歲,未必即時違反,但原則是年紀越小的疑犯越要小心處理。事實,當日會面完結後, 律師和父親當日已經要求見被告,以及警察投訴科投訴。法庭擔心,被告不需要見律師的紀錄是否在公平自願下作出。


就一般事項,所有控方證供處理完畢,兩名辯方大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後將進行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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