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答辯
#0903太子

冼(21)

控罪:
(1)刑事損壞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9月3日,在港鐵太子站,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一部八達通查閱機、兩部八達通增值機及三部售票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和1支金屬棍,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1個彈弓及50粒金屬顆粒

‼️被告就三項控罪全部認罪‼️

案情簡述:
9月3日晚上有激進示威者闖入港鐵太子站,PW2港鐵職員由PW1港鐵職員通知有人在站內破壞設施,當時PW2在控制室並見到被告人戴黑色帽及呼吸機,身穿黑色長袖T恤、黑色短褲,揹黑色背囊,向港鐵站內嘅售票機噴上噴漆;立即叫同事打999報警。PW2連同PW3港鐵職員及PW4港鐵職員一齊前往上述嘅機位置。同時,PW5警員54538到場。23:16時,PW5將被告拘捕並搜查,身上有證物9-噴漆、證物10-金屬棍,支棍有以膠包住嘅柄、證物11-彈弓、證物12-金屬顆粒,並以證物30的警員記事冊作記錄。現場發現售票機上噴有白色噴漆。經PW14測試並確認彈弓及彈珠是可以運作,彈弓可以正常發射出彈珠或金屬顆粒。證物25-由售票機套取的噴漆,經檢驗後確認是出自從被告身上搜出的噴漆罐。

被告同意案情。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證物1,4-19,21-25充公,證物2-3,20歸還被告,包括屬於被告的電腦及手提電話。控方向法庭申請賠償令,賠償$15156俾香港鐵路有限公司MTR Corporation Ltd.。

辯方求情時論述被告家庭背景及狀況。至於賠償金額今天可以俾得到。辯方指出本案並非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售票機上嘅噴漆經清潔就可以重回正常使用。希望法庭被告表示出有悔意並第一時間認罪,另外呈上父母所撰寫嘅求情信。希望法庭判處一個短嘅監禁式刑罰。裁案官詫異「係咪確認當事人寧願去坐監都唔去中心?坐監係懲罰,中心係著重更生」辯方索取指示後確認被告傾向監禁多於去中心,因為考慮到認罪可以扣減1/3刑期。

案件押後至10月7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期間需要還押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裁判官下次聆訊才處理賠償令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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