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葵涌 #續審


梁 (25)


控罪:1-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攻擊性武器
4-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梨木樹邨內管有一個指節套、一支重力操作鋼棒、兩個丫叉、一個發射器、三袋玻璃及金屬彈珠及三部對講機。

第一部分👈🏿審訊過程

🌟此部分為結案陳詞,是為第二部分🌟

書面結案陳詞早前已呈交法庭,庭上未有再次闡述相關內容,僅處理箇中的爭議點。

🌟就著辯方將撤回部分陳詞🌟

控方回應辯方的陳詞中指出「即使警方有測試物品的傷害力,結果還是令人覺得無從批判」。(直播員註:據理解應該是辯方誤會了測試片段中所使用的不是涉案物品,因而認為測試結果令人感到無從批判。本人理解能力有限公司,如有錯誤懇請提出更正)
控方引用陳詞第五十二段,箇中提及警方借用磚頭測試橡筋(涉案物品)的破壞力,解釋雖然磚頭不是涉案物品,但使用磚頭以助證明橡筋的傷害能力可以讓法庭有一個客觀標準作參考。表示控方已向辯方解釋相關測試片段中所用的物品(磚頭除外)正是涉案物品,得悉辯方將會撤回相關陳詞。

辯方撤回陳詞第五十一段,表示在處理承認事實時沒有提及測試片段中所用的就是涉案物品,繼而引起誤會。表示會接納專家報告,同意報告中所指的是涉案物品。

🌟就著管有的定義🌟

辯方於陳詞中指出要指證被告管有相關物品,需證明其知道該物品的存在和性質及擁有對該物品的支配權。表示被告被發現時並不是正在接觸或看著涉案物品,不能證明其管有該物品。

控方指出管有的定義不一定是擁有,即使不是物主也可以管有該物品。涉案物品被發現時被存放於被告慣有的控制範圍(即其房間),可以推論被告對房內的物品都擁有支配權。雖然物品被搜出時被告的女友亦在場,但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同住,充其量只是同在,更是難以證明物品屬於其女友。辯方對涉案物品是屬於他人一說亦沒有提出證據予以支持。

🌟就著控罪三相關物品的性質🌟

辯方表示控辯雙方同意控罪三的物品(發射器和彈珠)的性質未必是攻擊性武器,基本上已經無需再就著相關物品的性質作出討論。

控方其後作出補充,指出即使法庭認為相關物品屬於攻擊性武器,亦需要證明被告管有的意圖方能判處其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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