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 #1013觀塘
梁(16)🛑已還押逾20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5)刑事損壞
(6)參與非法集結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次認罪詳情(有案情)&求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8982

🔑今次求情:
。多一封求情信(媽媽寫的第二封),主要講被告家人狀況、由小在家及學校的表現,家境不佳,被告成長環境艱難,幸好遇到很多幫助他的人,今天老師、媽媽都有到場,一致表示被告是很好的年輕人。被告媽媽因為本次事件,曾轉了工作。

🔑感化報告:
希望判被告12個月感化令,當中有正面評價,學校成績尚好,有描述家庭狀況,與家人狀況,生活沒不良習慣,本性良好,被告有相當大悔意,過去三星期還押已受教訓

🔑懲教署報告:
建議判勞教所,主要描述被告家庭。值得一提是被告有強烈悔意,雖然被捕後對家,及小時候經歷的事,有少少影響,但成長時是個守規的良好小朋友。

🔑青少年犯罪委員會報告:
建議要強烈輔導性質工作,考慮到年紀輕及本性不壞,建議判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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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認為拘留式刑罰,更生中心會較適合。
另外,索取感化官報告後,明白被告需強烈輔導,此時協青舍有宿位,感化主任指被告背景「乾淨」及乖,考慮建議後指未需住院或住宿舍。

辯方有兩個建議

建議一:給被告1-2星期時間與感化官見面,亦與協青舍會見,可能是9-12個月感化。
建議二:住宿感化,與感化官再會面找感化宿舍。

辯方指可以再次押後,再索取更多感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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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徐官指被告的行為對警車內警員安全受威脅,亦會帶到在場示威者情緒,有可能令場面進一步惡化,本案有暴力非法集結行為,考慮到上訴庭黃之鋒案例非法集結的要點。

即使感化官報告建議接受12個月感化,或辯方建議的住院式感化令,但本案案情嚴重,需判羈留式刑罰,要有阻嚇性。

徐官指懲教報告顯示更生、勞教、教導所都適合被告,但徐官認為勞教會較適合被告。

從青少年犯罪委員會報告可得知,被告是衝動的人,委員會認為被告悔意不足,需較大衝激才能令被告重回正軌。認為勞教較適合,但考慮到年紀及沒案底,小心評估個人狀況,認為更生中心是對罪犯分階段重新融入社會的監察,對被告較適合。

考慮到被告案發只有15歲,雖然悔意不足,但徐官指被告認罪,無需經審訊程序,顯示被告願意承擔法律後果。

🛑🛑🛑判更生中心🛑🛑🛑
(按:手足精神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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