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裁決

D1鄧
D2伍
D3鄧

速報...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罪名成立🛑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罪名成立🛑


*法庭接納所有證人證供可靠誠實
*本案不涉及法律觀點是否知道警察身分,就辯方觀點稱第二證人襲擊D1-D3,沒有表明身份令他們以為是藍絲打人而自衛。法庭認為辯方說法矛盾。不認為D1-D3是一個控制的行為

裁定三人兩項罪名成立

🛑押後至10月16日兩點半九龍城第四庭C4判刑🛑

為D1D2拿勞教、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兒童少年判罪評估報告,
為D3拿背景、社會服務令和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期間三人需要還押🛑

//辯方求情

三人無案底,D1 D2 如今19歲,D3 21歲。

就第二罪名,堵路時間30分鐘,引起不便一個小時多些,並非很嚴重罪行;

就第一罪名,雖然就藍絲打人的說法法庭做了裁決,片段拍到PW3制服D2的情況,不論動作,或者所說的話,PW2都說不想動用武力,我給你走。明顯武力制服PW2後被告們很快收手,D1 D3於PW2糾纏時沒有進一步武力,有機會控制PW2都沒有進一步施以襲擊

考慮報告希望考慮更生、勞教丶背景報告,希望考慮社會服務令

求情信:
D1與D2中學校長求情信,校內好學生, 有紀律,第一被告做過足球隊隊長,D2做過資訊科技風紀。
D1專上教育學院的2名講師,正面評價,
D1 D3兩兄弟父母聯名信,乖仔,家庭學校都覺得他們乖。

此前都有法官講過,基於任何政治意念,對社會不滿不能構成對犯法的求情因素,我無意圖這樣做。但明顯看到他們因為社會情況,作出與他們本身性格違背的事情,如非因為社會氣氛,很多年輕人不會夜晚出來做一些平常家庭不允許他們做的事。

希望考慮行使武力時間短,雖然證人受傷不輕微,但因為其戴眼鏡,並不直接反映武力的嚴重性。無意說證人輕傷,只是戴眼鏡可能加重受傷程度

希望閣下拿背景報告之餘拿社會服務令報告,D1D2希望拿勞教、更生中心報告;D3年紀勞教中心依然可收,不如D3拿背景、社會服務令和勞教中心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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