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控罪繁多,或有錯漏,還請見諒

背景:
有巿民發起在去年8月5日全港「三罷」及7區集會,其後警方暴力驅散引發衝突,5人在當日凌晨時份被捕,拘留至8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劉及冼因遭暴警壓地施以非法酷刑而需留院未能出庭,劉更有2條肋骨骨折。5人均獲保釋,其後獲撤銷宵禁令。

案情:
(後補)


0948 開庭,是次審前覆核安排了2天聆訊日期。

控方申請新增及修訂控罪,上次未獲法庭批准。

新增控罪(12)及修訂控罪(3)及(4)有爭議。

控罪(12)為新增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各辯方大律師均反對此項新增控罪。修訂控罪(3)及(4),控方申請以AO1及AO2取代警員的姓名及編號。

控方預計審期為10日,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能提供綜合日誌 (Consolidated available dates of trial) 供法庭參考,但強調法庭並非須被大律師的日誌「牽著鼻子走」。

控方不爭議辯方可要求控方選擇控罪,但認為並非現階段處理。控方有考慮過以交替控罪形式處理,但認為檢視過案情後,認為有足夠基礎新增控罪。控方指稱各被告在另一地點匿藏了油漆及對講機。D5身上未搜出對講機,但有1條天線可與該地點的對講機接合。控方認為5人根本是一個「團伙」。

控方呈上〈政務司司長證明書〉,認為只要證明到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法庭應自動批准匿名令。證明書亦申請不在公開法庭披露警員行動日誌等資料,包括文件性質及非文件性質。控方申請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及在屏風後作供。

控方向法庭呈交近月警務人員被起底數字,指起底情況在本年8月大幅回升。控方指禁制令屬預防措施,如有人違反禁制令,即使作事後補救措施亦不足夠。本案警務人員身份特殊,與一般警務人員不同。如相關警員身份被披露,會違反公眾利益。控方指本案為示威案件,受公眾關注,擔心警員在庭上作供讀出姓名後,他們的個人資料片刻便會被公眾披露。

法庭質疑沒有任何實質證據證明有關警員的個人安全受威脅。控方指現時的確未有實質證據,但舉例指過往有為飛虎隊員提出有關申請而獲批,認為並非須有實質證據證明有威脅才可申請。

控方亦申請禁止披露有關警員的樣貌,即警員作供時使用屏風及特別通道。控方指有關警員在執行職務時需混入人群當中,如披露了他們的容貌會令行動失效。法庭質疑控方申請屏風遮蔽被告並無必要,因被告已見過警員的容貌。控方指各被告從未見過證人1及證人8,即SO1及SO2。控方舉出澳洲涉及恐怖活動及組織的案例,指被告會特別留意證人的樣貌。

薛法官在陳耀成一案裁定是次證明書申請的文件並不相關。而控方指證明書中的文件2及文件4未被遮蔽的部份是與本案相關,但會引伸至披露文件1及文件3的問題。控方指文件2及文件4只有極少部份被遮蔽,符合平衡測試。資料7是最具爭議的部份,但因涉及警方執法的資料。資料5涉及警員的容貌,可供辯方律師觀看,但希望不向被告披露。

控方希望藉申請豁免披露資料6,以保護其他參與本案的警務人員。控方指不希望公眾知道有多少名警務人員有能力執行相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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