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0902將軍澳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是日修訂傳票內容

控罪: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唐德街交界,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其中一名為專家證人。雙方根據香港法例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預備的同意案情呈堂。
控方
1. 2019年9月2日0150時高級警員PC18146 即本案PW1 於該處近燈柱編號BE0129拘捕被告,罪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
2. 9月21日警方由Google Map下載案發地點地圖。
3. 9月13日 刑事偵緝警員PC5135,即本案PW2,到調景嶺地鐵站拍攝照片(1-23),同日傍晚於觀塘警署內PW2拍攝聲稱為被告被捕時衣著的照片(24-35),照片集列為P2(1-35)。
4.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以上控方預備同意案情列為P3。

辯方預備同意案情如下:
1. 2020年1月7日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助理安全主任應觀塘裁判法院指令交出CCTV片段,抄錄至CD內。
2. CCTV片段為2019年9月2日0030-0130時片段,沒有經任何剪輯或干擾,當日系統與關鍵時間下運作正常。
以上辯方預備同意案情列為P4。

辯方不爭議專家身份,但將爭議專家報告內的有關醫療意見,不爭議其餘專家報告意見。辯方亦會爭議證物鏈連貫性。

傳召PW1 PC18146 石家浩
PW1 駐守 東九龍機動部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內容將於於審訊後補回。


1140 休庭,控方完成盤問PW1。
The Best Dell Monitor for Your Nee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