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鄭(3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去年11月11日於筲箕灣道近寧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 1 呎乘 1 呎乘 2 呎銀色鐵罐,所佔範圍約 0.2 平方米,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W1)  警長1113 張啟祥

控方主問

掟罐前
案發時PW1因應「踏浪者」行動被調派至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作副指揮官1,當日執勤時間為19年11月10日(案發前1日) 晚上8時至行動完結為止,由高級警司林鴻釧作更前訓示。11月11日上午7時30分,PW1、高級警司林鴻釧、警員17678莫淯麟、車長53665一同坐警車AM8331到達筲箕灣道太安樓一帶掃蕩。其間和隊友到過聖十字徑及海寧街清場,原因為當時有雜物阻塞馬路。

掉罐至追捕
11月11日早上9時PW1連同隊友在筲箕灣道近海x街(唔肯定利定晏) 清理路障時見一名藍衫深色褲男子企喺筲箕灣道東行線綫近海寧街 ,將一個1尺x1尺x1.5尺左右嘅銀色罐掉出馬路,「同時有其他人做呢個動作」。林警司隨即就跑向該男子,PW1亦尾隨由筲箕灣道跑入海寧街向興民街方向,追至海寧街興民街交界見林警司成功將男子㩒係地下,PW1在林警司身旁戒備。

搜身及拘捕
PW1指當時有近百人在旁叫囂,因此立即要求支援,當支援嘅警員到達後就將該男子帶上警車,在車上進行搜身後並無搜出特別物品。PW1認為該男子當時嘅行為容易擊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該男子,在警誡下該男子無講嘢。

PW1庭上認出被告及身上身品
PW1在庭上確認當日在被告身上搜出嘅 Iphone (P2)、有名嘅八達通(P3)、$319(P4) (按:完全唔明拎晒人地身上啲嚟錢做證物對案件有咩幫助?PW1仲要數都唔數就認到證物就係屬於被告嗰$319…) 
PW1指當日光線充足,該男子和自已之間只有欄杆,但唔影響佢觀察。
被問到為何沒有檢取涉案嘅障礙物(銀罐) ,PW1解釋因制服男子後現場有百人叫囂且步步進迫,因此支援到達後便決定馬上離開上址。PW1更指當時見該男子掟罐後已立即上前阻止,其間仲見到被告想執嘢(PW1相信係另一個罐)再掉,但該男子想執第二個罐時,佢身旁嘅人發現有警察所以就走,而該男子係最後知道及走。
PW1肯定掉罐者和被捕者為同一人,原因為追捕過程只有10秒,其間視線無受阻亦無離開,而且被捕者無戴口罩。

控方要求PW1庭上認出被告,認人前鄭紀航裁判官向PW1咁講:「庭內個個都戴口罩,被告可能係庭又可能唔係庭...」(按:乜被告唔喺度都開到庭???)

PW1指當時筲箕灣道東行綫因半小時內不繼有人將清理完嘅磚頭、雪櫃桶、欄杆、廢鐵掉回馬路阻礙交通,而西行綫則可行車(從其後片段睇到西行綫其實比AM8331一架警車打直咁封晒,包括電車西行都唔夠位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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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2前,#鄭紀航裁判官 詢問控方是否真有必要傳召PW2,經休庭考慮後控方不傳召PW2。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裁判官給予辯方時間,希望辯方律師在今日提交書面陳詞,以便下次開庭直接裁決。

休庭至1615,到時辯方將提交作書面陳詞。

1755 再押後至 11月5日 0930 再作結案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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