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陳(17) #20200129葵涌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1:企圖 #縱火罪
被告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連同兩名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指於2020年2月4日,在葵涌葵喜街金發工業大廈11樓G07室管有11支汽油彈、1支白電油、2支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意圖損毀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求情內容: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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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就被告背景方面,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即使家庭背景不佳,但被告的小學教師、校長和樂器教師均稱讚他努力學習,朋友們則稱讚被告為人友善,當中有人對他勇於承擔過錯感到驕傲。雖然原有中學沒有給予被告足夠有關精神問題上的協助,但被告願意接受完整的精神科治療,醫生亦有給予他在學業上的建議但因被捕而未能貫徹實行。

辯方指即使被告正還押,但他在此期間多次寫信予自己所珍惜的人,希望他們不要重蹈他的覆轍。

就案情方面,辯方指被告在執行原訂計劃時內心其實十分害怕,而且他因受精神病的影響,會容易受朋輩影響且渴望得到他們的認同,間接帶動他做出本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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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情:

被告於2020年1月29日被閉路電視拍攝到身穿全身黑色裝束的他與2名男子向葵涌警署移動並嘗試向建築內投擲共4顆汽油彈,被告亦有投擲2罐氣油罐,但是因為他們站在馬路欄杆後,與警署相隔太遠,因此目標失敗,過程沒有造成任何人命傷亡,但是險些令1位途人受傷。後來其中1顆汽油彈發生爆炸,幸好沒有對人命及財物造成太大的損失。

在2020年2月4日約18:00時,被告在某工廠大廈外想坐單車離開時被捕並承認上述的行為。他在搜身過程中搜出涉案工廠單位的鎖匙,以及購買部份物品後的收據。

警方在搜查工廠單位時搜出一個黑色背囊,內有汽油彈,被告承認在本案發生前已經完成;此外亦搜出黑衫、黑褲、面罩、通渠水、打火機、帽、外套等物品。

在錄影紀錄中,被告承認他與其他2名男子是因為社會運動而認識,但是拒絕透露他們的身份及聯絡方法。此外,他承認他在1月29日所做的行為是希望焚燒警車及貪玩,事發後一行三人分開逃走,當中被告則回到原有的工廠單位換衫後再乘單車離開。

被告亦承認被搜出的汽油彈是由他自己透過觀看網上片段後自己製造出來,(將打火機燃料等材料倒落玻璃樽),而面罩則是在未來示威活動中使用,不過帽和外套並不屬於他。最後他表示對此事十分後悔,行事太過魯莽,無助推動社會運動。

政府化驗師在本案發生後有對涉案物品有檢驗,結果指出氣體罐內含有高度壓縮及易燃氣體;汽油彈則含有有機混合物,屬易燃性,高腐蝕性物品,會造成皮膚燒傷及永久損傷;通渠水亦有高硫酸含量;打火機亦含有有機熔劑。

控罪1的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指出本案性質屬最嚴重的級別。法庭指出企圖縱火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沒有量刑指引,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則是10年監禁。法庭指上訴法庭在CACC429/2007案中已指出企圖縱火罪不適宜製訂量刑指引,因為每件案件有不同獨特性,及因素,法庭可以就案件嚴重性作出合適判刑。

法庭指出此案件史無前例,亦沒有人把汽油彈丟向警署的案例參考。法庭指出香港在2020年1月期間經歷多次示威衝突,期間有人無差別投擲汽油彈,損毀不同物件,而被告延續此類暴力行為是攻擊法治及社會的秩序。

法庭指被告雖然年輕和有良好的品格,但是在量刑所佔的比重不高。法庭參考了CAAR1/2020案,指縱火案案情屬嚴重,所以判刑時阻嚇性及保護公眾比更生重要。法庭表示會在上述情況、案件嚴重性、被告求情中為量刑作足夠平衡。因此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及精神科報告是希望有更多的資訊協助判刑。

法庭指精神科報告表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本案中的行為與精神病有關,而教導所報告中指被告身體狀況不適宜進入教導所,可是即使可行,因法庭認為此案控罪嚴重,不會選取此選項。

法庭認為被告在本案中是有計劃及有預謀(例如:租了一間工廠房間;購買製造汽油彈的材料;觀看網上片段學習如何製造汽油彈;案發時全身黑色裝束,是為了避免令人認出,降低被捕的風險;事後有換衫等)。

法庭指本案的加刑因素是在於被吿借對警署造成破壞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是燃燒普通的報紙或雜物。法庭指出汽油彈是相當可能嚴重的武器,除了可以加速火勢蔓延外亦十分不穩定,是危險且具破壞性的物品。

法庭指有閉路電視拍攝到當被吿3人燃燒其中一個汽油彈時突然有火焰衝出,法庭認為是他們未能預料的情況,可見汽油彈的不穩定。而且當時有途人路過警署停車場入口,法庭認為沒有汽油彈對途人造成傷害只是幸運,因為當時3人可能沒有看到途人,甚至看到也不在意。

法庭表示當時後來其中1顆汽油彈發生爆炸,幸好沒有對人命及財物造成太大的損失,若當時有人/車接近它後果將難以想像。法庭亦表示被告也應對沒有傷及途人及被控更嚴重的控罪感到幸運。

控罪2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出被告被搜出的物品(汽油彈,打火機燃料等)本身是用以干犯縱火罪,當中的物品亦可以對人們的皮膚造成燒傷及損害視力。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到案情、案情元素、被告的求情、個人背景及兒時經歷後,認為並不能支持法庭對被告給予刑期扣減,因此最有力支持刑期扣減的已經是即時認罪。

考慮以上,法庭認為控罪1和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和3年6個月監禁,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至3年4個月監禁和2年4個月監禁。而法庭為展示案件嚴重性,會下令將控罪2中的6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至總刑期為310個月監禁,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1061&QS=%28%7Bchan+chun+fai%7D+%25parties%29&TP=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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