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歐(23)
A2:陳(18)
A3:陳(16)
A4:陳(24)
A5:陳(31)
A6:陳(35)
A7:鄭(18)
A8:張(19)
A9:張(19)
A10:朱(28)
A11:馮(21)
A12:洪(21)
A13:黎(25)
A14:劉(21)
A15:梁(22)
A16:梁(18)
A17:梁(21)
A18:梁(20)
A19:梁(25)

控罪:
(1)A1-19暴動
(2)A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6)A9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A1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A1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9)A1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包索帶
(3)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包索帶
(4)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5)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三把扳手、兩包索帶
(6)A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螺絲批
(7)A1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子、一束金屬線
(8)A1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
(9)A1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工具

A9/14今天無律師代表;法官指法援律師並非由法庭委派,提醒被告從速處理法援申請;若下次聆訊仍未有法律代表則後果自負。

法庭已檢視較早前提交的地圖及文件,就案情摘要段(22)指「參與暴動」未有詳細講提出疑問。另外顧及到共約13小時之錄像片段會播放其中共3小時,法官問及控方有冇部份片段會特別針對某(些)被告?控方指文件尾三頁有數點事項列表列出相關資訊,如分類某片段事關4/6/9/19被告、某事項事關8/14被告等。法官疑惑事項(26)指1-20被告... 但本案並沒有20名被告,而且部份事項並沒有寫明針對哪些被告;建議控方應清楚列明錄像中哪些時段針對哪些被告,重申釐清各證據相應指定被告是有助建立檢控基礎。

法官就控方預備①檢控基礎、②錄像證據有否針對被告作出甚麼指控及將依賴哪些片段 ③因應控方就分拆方案的建議及法理基礎 制定時間表。

粗略時間表,下次聆訊前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以上資訊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控方應予以跟進
2天 - 控方匯報法庭相關結論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11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即24-07

案件押後至12月4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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