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01旺角 #審訊

張(27)

開庭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其中2人是應辯方要求傳召盤問。應辯方要求播放一段警方片段

辯護理由主要圍繞非法用途。

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證物P1:2019年11月1日凌晨警員5166在洗衣街近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外,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宣布拘捕被告

P2—23幅照片。


三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PW1警員5166 余展宏(音)
駐守深水埗警區第二梯隊,當日凌晨在旺角警署、太子一帶執行維持治安處理騷亂事件的任務,與本隊警察同事一起當值,當時小隊大約40同事,身穿綠色軍裝防暴制服。

PW2署理總督察 陳柱熹(音)
現時駐守水警西分區第一巡邏小隊去年10月31日中午旺角警署當值署理行動主任

PW3偵緝警員15101陳嘉煒(音)


//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就非法用途,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推論,PW1多次確認現場除了5人沒有目擊到任何懷疑非法集結情況,沒有在那個當下處理任何非法集結時間,推到最高點無法講出搜到工具可作任何非法用途。PW2觀察不到案發位置,運動場道12-14外拘捕地點,觀察道集結情況是6-9,而案發時是凌晨,過去了3小時,很多事情變化,沒有任何證據改3小時案發一代有任何事情發生,講到6-9集結也是雪糕筒雜物堵路,講不出工具與堵路有何關係。證據推最高點,無法證明藏有工具做非法用途,希望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非法意圖交由法庭應附近環境因素作出推論,現階段只是說表面證供,這個是控方陳詞。

法庭認為控方🛑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會給口供,不傳召證人,
休庭五分鐘後再續

//辯方結案陳詞//

採納中段陳詞非法用途的以及被捕後的回應,希望接納被告如實即時反應涉案工具用途,舞台設計師。控方證人一同意被告說過工作舞台設計,但他無同意曾不讓被告出示工作證明;PW3沒有同意知道被告是舞台設計師,雖然與被告相處2小時,說沒有與被告交談,證詞不可信,密閉空間沒有講話難以置信,另一警員16033也很有可能向PW3交代過被告工作。被告的確為舞台設計師,舞台佈景時常需要用到的工具,工作也不是穩定工種,身上有工具有合理性,當下解釋誠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所講說話可信。

以上兩點,控方沒有足夠證據合理推論到被告藏有工具作為非法用途,被捕當下已經做出合理解釋。希望判罪名不成立

‼️押後至10月9日星期五下午3: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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