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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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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0: 潘(22)/ A11: P.B.(34)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梁XX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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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背景:

本案在另外六名被告認罪後,是次審訊只涉及A10和A11,他們各面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及(2)條,控罪詳情見上。

📌案情簡要:

控方指約於2019年中,香港多處爆發反修例示威。自約2019年11月11日始,大批示威者進佔香港理工大學(理大);理大一帶發生暴動和其他違法事件。於是,2019年11月17日警方圍封理大,阻止其他人士進入理大及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經指定的出口離開理大。可是,示威者並沒理會警方的呼籲,仍然留守理大。2019年11月18日,上述事件仍然持續。有人呼籲示威者於2019年11月18日上街組成「戰線」,主要前往油尖旺一帶,欲「營救」被圍堵在理大的示威者。

2019年11月18日約22:45時,大批示威者於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案發地點)聚集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築起大型陣地和路障,與警方對峙、用雷射光線照射警方及向警方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同日約23:26時,警方展開圍捕行動,並截獲213人,包括本案兩名被告人;其後分批以「暴動」罪拘捕。

📌控方證供:

控方在審訊中傳召了25名證人,描述當時的情況。由於他們大部分的證供不受辯方爭議,故本文不會覆述。

📌A10的證供:

背景:

由案發至今,潘先生一直任職室內設計助理。他的職責是設計平面及立體圖和到地盤視察工程進度。在案發時,他正負責兩個項目,亦沒有任何政治聯繫。潘先生平時的上班時間為10:00至19:00,他上班會乘小巴從葵涌前往位於案發地點附近的公司。

在案發當日,潘先生因交通問題而直到約11:00時才回到公司。潘先生於約17:30時離開公司,因為要前往福全街和必發道一帶購買啞黑色的不銹鋼板。唯最後,他找不到合適的不銹鋼板,所以他在「湯始五金」店舖訂購了一本讓設計師對顏色的樣板。

其後,潘先生在位處洋松街的茶餐廳食飯。食完飯後,他打算到旺角電腦中心買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電腦器材,這時是約21:00時。

前往旺角電腦中心:

在前往旺角電腦中心的路途上,潘先生由洋松街後經松樹街、西九龍走廊到弼街,經上海街到通菜街後南行至亞皆老街,再經西洋菜南街到達奶路臣街。在過程中,潘先生都有見到有路人和在進入亞皆老街之前一切正常。不過當他到達亞皆老街時,見到該處商舖已關閉和沒有車在路上行駛,但除此之外沒有特別,有車在附近停泊,亦沒有見到穿黑衣或看似示威者的人。當經過油麻地站D2出口時,潘先生見到已落閘,不過他沒有留意D3出口的情況。

約21:30時,潘先生去到旺角電腦中心,不過他見到沒有營業。當刻他不清楚電腦中心是提早關門還是全日沒有營業,因他出發前已上網查過營業時間,相信有開。其後,潘先生在附近逛街。當去到洗衣街和豉油街時,潘先生見到該處雖然有途人,但商舖都沒有開門,路面亦沒有車,於是他打算去上海街搭小巴回家。

回家的過程中:

當到達小巴站後,潘先生等了約20分鐘都沒有車,於是他去了登打士街和上海街附近的公園坐,打算查找其他可以離開的交通工具和了解情況。在沿途中,潘先生不見有特別狀況發生,唯路上沒有車輛行駛。在查找的過程中,潘先生發現適合的巴士路線都沒有班次,Uber亦不能使用;潘先生亦有透過Instagram看新聞以嘗試了解現場情況,不過由於當時電話上網速度極慢,所以基本上無法看到影片,只能看圖片和文字訊息。當時,潘先生得悉佐敦道附近有示威活動,但不知道實際位置。

潘先生在小公園逗留了約50分鐘後,認為不能無了期等待事態發展下,打算到住在佐敦渡船街的親戚家過夜,這時是約23:20時。

前往親戚家:

由於潘先生不知道佐敦的實際情況,所以他決定先行出彌敦道觀察一下。當時他的觀察如下:

- 在咸美頓街見不到示威者,路面沒有受破壞,亦沒有車輛行駛;

- 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位置見到有零散示威者分布於十字路口,南方則有大批示威者聚集;

- 示威者最後方在接近碧街的位置;和

- 窩打老道有煙,若稍為前行靠近後就見到有火光,並有響亮的敲擊聲。

雖然前方有煙,但潘先生仍向前行,因他想看看能否去到親戚的家,不過當見到有火後,他就在九龍行位置停留1分鐘以觀察環境。潘先生認為自己的位置與煙霧來源有一定距離,沒有即時危險,所以停留。其後,潘先生見到彌敦道北行線有大量示威者向北走,同時聽到爆炸聲,不過他自己沒有跟隨走,只被示威者撞至九龍行的牆邊位置。

制服:

當時,潘先生的眼睛和喉嚨都受到刺激,他估計是吸入了催淚氣體,因為他沒有戴上口罩或任何防護工具。其後,潘先生因人群擠擁而仆倒並跪在地上,當他想爬起身離開之隙,他的頭頂感到被硬物打了一下,並隨即感覺到被警員從後拉扯衣領,並對自己使用胡椒噴霧。警員當時把潘先生在地上向南方拖行,當到達某位置後,把潘先生按壓在地上和鎖上手扣,當時他視線不清。一會之後,潘先生被警員扯起身並帶到另一位置交給另一名警員處理。由他在九龍行見到示威者向北走直至被警員交給另一警員的過程,約是20至30秒之間的事。

其後,接手處理潘先生的警員指示他坐低,並於一段時間後用水幫他洗面。潘先生指由他的眼睛受刺激後至能洗面之前,他的視線都很模糊。當他視力恢復時,他已身處油麻地站A1出口近寶寧大廈的位置,背向彌敦道。當時,潘先生曾向警員說頭痛,故他於稍後時間被帶到醫療區,由醫護人員為他包紮頭部,其後他返回油麻地站A1出口的位置坐下。

裝備:

潘先生確認他於案發當晚被搜出1個口罩和1對手套,他指自己在被捕前沒有戴過這些物品。

就可重用的黑色口罩,潘先生指他是在便利店購買的,每天都會攜帶以備落地盤時使用。

就工程用的黑色手套,潘先生指由於他當天要到大角咀買不銹鋼板,並原本預計買完要帶回公司。因此,當潘先生於17:30離開公司時,他帶備了這對由公司提供的手套並放在背囊內。

對事件的認知:

就控方已呈堂的案發日運輸署公告、政府新聞署公告、警察公共關係科帖文,潘先生都沒有看過,但知道理大、即尖沙咀與紅磡一帶有發生暴動。此外,潘先生於被捕之前沒有看過相關連登討論區帖文和Telegram頻道訊息。

📌A11的證供:

背景:

Mr. P.B.於約2008年來港,現在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的太太同樣來自尼泊爾,他們住在佐敦。Mr. P.B.來港後,他沒有再讀書,但有工作,他於案發時從事斜坡工程建築工人。Mr. P.B.沒有華人藉的朋友。

Mr. P.B.不太懂廣東話,只懂少許與工作相關的內容,讀寫聽講也不能;他懂少許簡單英文字。於2019年時,Mr. P.B.不知道香港正發生社會事件,他只知道當時偶有打交事件、以及地鐵站有時會關閉,但這些不太影響他的工作和自己生活,他亦不知道這些事情發生的原因。

於2019年11月17日,Mr. P.B.在印尼友人位於油麻地的住所過夜。於案發當日,Mr.P.B.需要在南丫島工作。根據已呈堂的八達通紀錄,Mr. P.B.當日07:23時曾身處西貢街的7-11便利店,他指自己因口渴而去買寶礦力。其後,Mr. P.B.徒步前往尖沙咀碼頭,並乘搭了天星小輪前往中環。到達中環後,Mr. P.B.再搭船前往南丫島。到達南丫島後,Mr. P.B.開始工作。

直到17:08時,Mr. P.B.使用八達通繳付返回中環的船費,因為他已完成當日的工作。於17:45時,Mr. P.B.在中環天星小輪閘口拍卡付費,但因為有太多示威者而不能通過,他最終沒有搭船。與Mr. P.B.一起工作的兩位友人說他們應該去灣仔搭船,是故他們前往灣仔碼頭。在過程中,他們告訴職員他們於之前已在另一處拍了卡,獲得代用劵搭船,所以無需再拍八達通付船費。最後,他們約18:40時到達尖沙咀碼頭。

其後,Mr. P.B.與兩位友人到了一間在上海街附近的尼泊爾餐廳食飯,花了大約1小時或更短時間。由於有一位友人飲醉酒,故Mr. P.B.送友人到其住所樓下。完成後,Mr. P.B.去了附近OK便利店用八達通買東西。

於約20:30時或20:45時左右,Mr. P.B.到達其印尼友人在油麻地的家,並逗留至約23:00時離開。在離開後,Mr. P.B.發現口袋沒有香煙,故打算在附近一間尼泊爾店舖購買,但當他到達店舖時,見店舖已關門。這時,Mr. P.B.聽到聲響,故他去彌敦道看看什麼事。

身在彌敦道:

當Mr. P.B.身在彌敦道時,他看到遠處有警方與示威者衝突,亦聽到警方有說話,但不明白內容。同時間,他聞到燒焦的氣味,眼睛有點熾熱的感覺,於是他後退並想沿油麻地站A出口的闊巷回家。不過,當時突然好多人向Mr. P.B.的方向過來,他該刻移開到一旁想避開人群,但被人推倒在地上。在過程中,他左手臂受傷和出現疼痛。

被捕:

隨後,警察把Mr. P.B.帶走,並於稍後時間被安排進入臨時羈留區。當時,警員用英文問了Mr. P.B.三個問題,他明白其中兩個問題,即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不過另一問題,即出生日期,就不太理解,他當時答了自己是工作完回來。

衣著和裝備:

Mr. P.B.被捕時身穿灰色衫褲和黑色拖鞋。在工作時,Mr. P.B.要穿安全鞋,不過下班後就會換拖鞋。

Mr. P.B.於案發當日有帶雨傘,但他一直將其放在背囊內,沒有拿出來用。

Mr. P.B.於案發當晚沒有戴過眼罩或任何蒙面物品,他於被捕前亦沒有脫下身上任何物品。

對事件的認知:

Mr. P.B.對香港政治不感興趣,自己甚至不知道衝突和爭拗的原因。Mr. P.B.沒有使用Telegram,亦沒有上過連登討論區。
📌法律原則:

舉證標準:

此乃刑事法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如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刑事定罪紀錄:

兩名被告均沒刑事定罪紀錄,他們說出真相的機會較高,犯案的機會較低。

暴動:

終審法院於FACC5/2021一案中已詳細及清晰地解釋「暴動」罪的控罪元素。

📌控方證供評估:

本案的唯一論點是兩位被告有否參與暴動。

不受爭議的控方證供包括:

📌控方案情:

PW1至9均是警員,他們分別與拍攝警方驅散和後來檢取證人的情況、拍攝到A10的片段等。

其餘證人的證言由65B的方式呈堂,包括:

高級警司梁仲文
警司張嘉豪
PTU-D1小隊的指揮官
警署警長33131
高級消防隊長溫先生
高級消防隊長黃先生
A1總督察
A5速龍隊員
A20速龍隊員
A26速龍隊員
高級督察梁家駿
高級督察黎家樂
警員24099
督察韓繼榮
警長謝潤祺
督察譚健燊
在案發地點附近工作的保安員
案發地點附近的居民
在案發地點附近工作的店員
油麻地港鐵站站長
港鐵站維修工程師
港鐵站處理維修事務的經理
富裕運輸有限公司的負責人

他們的證言與警方部署、警方於案發時對不同小隊作出的行動指示、消防的救援工作有關、對現場的觀察等、示威活動對他們和商業的影響等、示威者對港鐵站所作的破壞。

考慮到上述內容大部分不受爭議,並非本案的主要事項,辯方對相關證人的盤問非常少,以及本文篇幅,本台不詳述箇中內容。

⁃ 警員於案發當日的推進和拘散行動,和於稍後時間設立的臨時羈留區,當時沒有人能隨意進入臨時羈留區和封鎖線;

⁃ 警方未曾收到相關的集會消息和通知;

⁃ 由地政總署繪製的地圖;

⁃ 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所作的行為;

⁃ 案發當日的天氣報告,即沒有下雨;

⁃ 政府的新聞公告;

⁃ 警方的社交媒體訊息,這些訊息均可以公開瀏覽;

⁃ 油麻地港鐵站於案發當日的運作情況;

⁃ 彌敦道附近於案發當日的通勤情況,雖然該帶路面交通受阻,但相關地段在警方驅散及圍捕行動前仍然可以步行前往;

⁃ 運輸署的道路封閉消息;

⁃ 位處彌敦道的商戶和大廈的閉路電視,包括「東京 Tokyo Salon」、東南樓、「匯通港外幣找換有限公司」、「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田記粉麵茶餐廳」、「九龍行」、和「拉斐特」,上述「東京 Tokyo Salon」的閉路電視片段畫面所顯示的時間比實際時間慢約 20 分鐘;「匯通港外幣找換有限公司」的閉路電視片段畫面所顯示的時間比實際時間慢約 15 分鐘。其餘的閉路電視片段畫面所顯示的時間均為實時;

⁃ 網上媒體(包括港台、熱血時報、大紀元)和警方在案發現場拍攝的直播片段;

⁃ 不同Telegram群組的訊息,例如:「將軍傳令。榮光烽火台」;

⁃ 不同Lihkg討論區的訊息,例如:「尖沙咀突然多人,佐敦突然多人」、「救理大最後方法,睇曬先屌」、「齊救理大」、「搞 QE,救理大」、「 [救理大] 漆咸道南,加士居道,黃埔」、「全世界出黎!下就罷工救理大!」、「【戰術】理工撤離戰 - 理工被困篇」等;

⁃ 兩位被告的身份和住所;

⁃ 兩位被告被拘捕的情況;

⁃ 兩位被告的衣著和裝備 - A10身穿白色上衣和黑色長褲,另帶有口罩;A11身穿灰色T-Shirt、灰色長褲、拖鞋等;

⁃ 警員為兩位被告拍攝的照片;

⁃ A11的八達通使用紀錄,包括買東西和乘搭天星小輪;

⁃ 警方在臨時羈留區拍攝的片段;

⁃ 警方在案發現場檢取的證物,包括漏斗、紙箱、玻璃樽、剪刀、破碎氣球、伸縮棍、鏈等;

⁃ 黃冠雄博士的化驗報告;

⁃ 受傷的警務人員:警長 3265 在驅散人群時,因馬路上有大量汽油彈殘餘物而滑倒,引致右手手指受傷,其後獲送院治理;警員 18822 在制服其中一名人士時,被其手持的玻璃樽的碎片割傷左手手指,其後獲送院治理;警員 24279 在驅散人群時,因馬路上有大量汽油彈殘餘物而滑倒,引致右肩受傷,其後獲送院治理;警員 25239 在驅散人群時,因馬路上有大量汽油彈殘餘物而滑倒,引致左腳受傷,其後獲送院治理;

⁃ 暴動為市民帶來的影響,例如小巴和商店不能營業、公共設施(如交通燈)被破壞,居民擔心人身安全等;

⁃ 兩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所有證物均被妥善保存;所有片段也不被爭議,內容真確,除上文提及的時間錯誤;

⁃ 梁XX都是在案發當日在現場被捕;

如前述,控方證人大部分的證供不受辯方爭議,亦與其他證供及/或證物脗合,故裁定他們均誠實可靠,其證供會被接納。

📌A10證供評估:

A10的證供不被接納,簡單而言:

⁃ A10購買鋼板的原因自相矛盾,而且他對鋼板的了解有限;

⁃ A10事實上在當時沒有帶手套的必要,也沒有即時購買鋼板的必要;

⁃ A10指要找買鋼板的店舖,但其同事已曾向他告知店舖的名稱;

⁃ 案發時交通狀況差劣,但A10仍要到電腦城;

⁃ A10初時稱現埸環境正常,但後來指當時情況異常;

⁃ A10指有不同方法回家,但卻不知道細節;

⁃ A10前往家人家時不選擇近路,也不先致電家人了解,後來更選擇向前走,穿過危險的環境;

⁃ A10對現場的觀察與片段不符,片段也不見A10在「九龍行」被拖行,反之片段可示與A10十分相似的人當時在寶靈大廈,但A10不承認。

📌A11證供評估:

A11的證供不被接納,簡單而言:

⁃ A11自稱的語言能力自相矛盾,例如他能稱幾乎不懂中英文,但能參與考試、用英文與友人溝通、能快速在地圖閱讀等;

⁃ A11對社會事件的認知、友人住所的位置、現埸環境的觀察、前往友人家的原因、回家時買煙的店舖是否有開門等,在不同時間自相矛盾;

⁃ A11於當時前往彌敦道,選擇走與回家相反的路

⁃ 片段不能見到A11被制服的情況

📌 司法認知:

根據承認事實,已有不少的網上資訊於當日發佈,本案不需要司法認知。

📌 角色:

考慮到A10作供時提及對事件有認知;除非A10失去五官,否則他不可能對案發現場的情況不知情;A10身穿的衣束;A10被制服的位置深入暴動現場;A10的物品等,他是以鼓勵者身份參與暴動。

考慮到A11的深色衣飾;即使他不是本地人,但以居港一段時間,不會對香港全無認知;除非A11失去五官,否則他不可能對案發現場的情況不知情,正常亦不會進入現場;A11被制服的位置深入暴動現場等,他是以鼓勵者身份參與暴動。

📌裁斷:

兩名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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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3日14:30作求情,其間兩名被告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5陳(21)/  A6鄭(23)
A7鍾(28)/ A8:何(20)

控罪:#暴動罪
四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
法官頒下裁決:

A5,6,8罪成‼️
A7控罪撤銷(不成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442_2021.doc

A5,6,8於20246810:00作求情,其間他們的保釋被撤銷。

就認證口供,控方確認A5,8沒有案底;A6有一個非同類控罪的定罪紀錄,不過已因時失效。

關於A7的證物處理(庭上沒有提及),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7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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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1/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
👤伍(34)🛑已還押逾5個月 #申請保釋 (#20231203香港仔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10:0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12/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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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吳星熠(26), 姚燕武(27) 妨礙司法公正 #衰11製CP #十萬誘不作供
【05月2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4/80]

(截至084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姬法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申請保釋

D2伍(34)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D2
2人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

於2023年12月5日首次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拒保釋,其後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2次同被拒絕。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申請結果:拒絕保釋申請

🛑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10:00] 開庭,沒有陪審員

法庭處理D4的申請(內容略去),張官駁回申請,認為現階段無必要傳召咁多證人,司法認知已知道事情,日後到D4案情再考慮。

控辯雙方達成一份承認事實,整理中,控方需要傳召的證人減少至34名,有被告爭議電話議題。

明天是缺席陪審團的最後一日病假,明天決定是否繼續審訊,和處理承認事實。

[10:2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8/5) 10:00 續審。
【05月2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2/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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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傳召PW18 醫管局黃顧問醫生(毒理學專家)
🔹主問
同意2022年6月15日撰寫報告P162C呈堂作證供,報告是應警方要求而寫,就硝酸汞,雷酸汞的特性及引致人類影響解釋,整體而言用於起爆用,對熱力,撞擊敏感,因穩定性底軍方少用對眼、肺及心臟有不良影響,燃燒後發出氮氧化物煙霧造成呼吸困難,眼睛發炎等。
🔸盤問
同意雷酸汞除軍事上使用,也用於工業及運動如起步槍
🔹沒有覆問

📌傳召PW19 政府化驗師蘇文浩博土(化學及法證檢驗專家)
🔹主問
呈堂3份報告P424、P425及P519作證供,解釋第一份報告內容及目的,第二三份是稍作補充,結果在D1衣物鞋均沒有發現爆炸殘留物,密實袋內匙羹、濾紙、紙巾也驗不到硝酸汞、元素汞,現場泥土物品也沒有。而啡色固體則驗到硝酸汞及元素汞,但並非煙霧餅原材料,造不到煙霧效果,也測試過燒唔著。
🔸盤問
-不知道報告內相片至數碼檔案拍攝日子為2019年6月,估計是使用數碼相機設定日子錯誤。
-同意硝酸汞用於引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前。
🔹覆問
-確認所有相片是在2020年寫報告之前拍攝而非2019年6月。
-沒有在衣服化驗殘留爆炸品有很多原因例如機率及距離。
-同意報告結論未有在濾紙、匙羹找到硝酸汞(1),有可能黃色粉末太少,但濾紙及匙羹粉末有硝酸、汞,不是測試到,只是在電子顯微鏡看到粉末內有硝酸、汞(水銀)但分不到汞1 定2。
-檢查時估拍了約百張相,只用了三份一在報告。

-作供完-

15 54今日完畢,明天1000再續,會召最後一位控方證人爆炸科李展昭警司,辯方沒有證人,被告也不會作供。

📌案件管理
法庭星期三將同雙方代表討論法論議題及案例,同時定下星期五作結案陳詞,暫定下星期一才為陪審團作指引。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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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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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2/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13/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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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05月2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32/7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4/80]

(截至092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控辯雙方達成一份頗長的承認事實,在庭上讀出,但有待確認,預算明日呈交法庭。

病假中的陪審員明天復工。

案件押後至明日(29/5) 08:4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2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3/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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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傳召PW20 李展超 警司 (爆炸品及爆炸裝置專家)
🔹主問
2010入職警察爆炸品處理科,案時為爆炸品處理主任,日常工作會研究、鑒別自製炸彈結構、成份,作模擬測試尤其遙控炸彈。同意將3份撰寫專家報告呈堂作證供。
📎第一份報告
2019年12月14日奉命同2助手出動到屯門小冷水路進行調查及作筆記紀錄。初步調查在山坡上四十米發現有兩處試爆位置,各四至五吋燃燒痕跡及有燃燒樹葉,但沒有爆炸產生之overpressure將物件向外推。
現場警察一名被告背囊,側放有非防彈彷製一大盾牌,背囊內發現一些打war game配件:防毒面具、手套、戰術背心、一個防水盒內有一個密實袋裝住淺黃色粉末、紙巾、紙及一個塑膠匙羹。現場檢查根據經驗淺黃色粉末數量唔多,冇味,顏色也唔似危險級別。另外有一些電子儀器及遙控。
▪️現場測試結果:
在密實袋取粉末測試時現場磅重約27克。其後在袋內刮取了1克粉末以化學品檢測機沒有找到任何吻合危險化學品(注:1克是自己估,測試機最低要求1克,機內有爆炸物品原料數據庫,但也會唔準確因數據庫以美國物質為標準,一些化學品在不同國家成份可能有變化如美甲水有時會認唔到。
粉末在現場測試用火燒沒有產生火花,不能燃燒,也不助燃。確認物品沒有危險性,一係筆試爆炸品一係失效。
找到遙控器是低頻發射裝置,測試後確定能運作則是接收到訊號。
約1610在現場完成發佈會後便離開再度一被告工作中學調查沒有發現爆炸品或製作炸藥痕跡。
▪️補充資料
證人其後應案件主管要求測試遙控裝置讀出結果可在80米內成功點着電子火柴。另外補充雷酸汞炸藥,常用於起爆,對震動磨擦熱力產生大反應,用作引爆敏感度低炸彈如C4、TNT等,物品本身危險度高因不穩定,儲存壽命短攜帶危險,數十年前已被取代。以自己知道,250至1000克雷酸汞可在1.5米內造成損傷,即爆炸波有效影響人體。
📎第二份報告
此份報告主要針對一些片段作補充,主控先播放D1手機內找到片段P153(1-5),證人看過片段推論根據畫面是有人測試以遙控作引爆,並以延長電線嘗試增加安全距離,以所見物品可引爆80米內雷酸汞。
📎第三份報告
應案件主管要求再作補充,如水銀開關可以如何佈置炸彈裝置、100克雷酸汞爆炸效力。PW20庭上首見被告身上搜出兩條電線憑經驗有痕跡是用作測試過爆炸品。
證人總結現場環境偏遠有引水道、密林及一些大水坑(案件主管曾跌落坑自己拉返他上來),位置險峻,根據被告人身上保護裝備(雖然是野戰裝備但指出被告沒有氣槍或彈藥,唔可能是打野戰),合理推論是知道測試有危險才走到偏遠地方進行引爆遙控裝置測試,無論是否成功也不會被人發覺。
📎找到物品引爆操作
證人PW20推論
1)用低頻遙控器發訊號
2)膠盒接收器啟動電腦板電流
3)通電令有金屬發熱燃燒
4)引發疑是雷酸汞(黃色粉)爆炸
5)產生能量引爆低敏更大殺傷力炸藥
🔸沒有盤問

控方案情完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確認被告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

📌案件管理
-明天星期三下午1430法官同雙方代表討論法律事項及案例
-星期五雙方作結案陳詞
-下星期一為陪審團讀出案情及指引
-下星期二作進一步指引,之後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

案件押後至明天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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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5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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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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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14/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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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陳(21)🛑已還押逾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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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2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6/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1)🛑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公職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背景:
被告在FB以帳戶發佈12篇貼文,包括光時口號、「先殺警察再殺特首」、「黑警是狗」等,有人留言及讚好,亦有人指會報國安。母親陪同下錄影會面時承認發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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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莊大律師

10:03 開庭

法官指明白被告有精神及智力問題,但索取精神科報告同意可以答辯,法官向法律代表再次確認

📌答辯: 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

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採納書面求情陳詞,現年21歲,接受特殊教育至中五程度,一直沒有工作,診斷患有自閉症及輕度弱智問題,要經常覆診及服藥,行為表現異於常人。去年11月法庭索取精神科報告建議6個月醫院令,因未正式認罪沒有執行,一直還押於小欖。希望法庭可再次索取精神科報告及感化官報告。

法庭指被告已經還押7個月,其身體健康情況勞教中心並不適宜,同意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及感化官報告。

10:33 完庭

案件押後至6月12日 10:00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05月2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14/27]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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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3/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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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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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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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黃振強作供

D3, D4 & D7 律師有盤問,控方有覆問,黃振強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在法庭指示下,控辯雙方終於達成一份承認事實。

[12:1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0/5) 08:45 續審,控方稱只會播出D4的錄影會面。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4/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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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雙方就法律層面,法庭應如何給陪審員作出指引,控方提出:相關性,兩份承認事實,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無作供,招認部份,環境證供,衣著辯認,被告在Telegram 中的說話…等。

📍招認部份
雙方同意被告所作的證供,不論是錄影會面、警誡供詞、或警員記事冊,都是混合式供詞(即有認罪和脫罪部份)。

辯方向法庭建議,首先要陪審員把四份錄影會面作整體考慮,再應用三步曲:1. 有無講,2. 咩情況下講,3. 真實性;在第二步,如果認為有可能面對不當對待,則證供要分開兩部份考慮,認罪部份不予理會,脫罪部份要考慮比重,和幾多比重;如果認為無不當對待,就當普通混合式供詞,由陪審員考慮信唔信。

法庭對這做法感到奇怪,指示辯方提出案例;控方當然反對辯方建議。

📍專家證人
辯方指其中一名專家證人(爆炸品專家)有參與現場調查工作,而證物鏈受爭議,所以要向陪審員提出。

辯方表示會引用李桂華警司在記者招待會上的一句說話,作為對證物鏈的爭議;法庭指示辯方要提交該句子的謄本,和說明如何在結案陳辭中引用。

辯方向法庭一名證人的說話,黎官和控方的筆記都不同,指示散庭後聽錄音。

[16:45] 案件押後至明天(30/5) 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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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好多法律名詞都聽唔明,只能記下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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