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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罪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1劉(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蒙面法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2符(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4: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3高(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4陳(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5許(2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及圍巾。

控罪7: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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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周,陳,張(17-19) #1113旺角
🛑3人已還押21日🛑

控罪1:#暴動罪
3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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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針對A1

A1周(18)法律代表指A1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不建議A1進入教導所。

有關大麻的情況,辯方指被告情況並非嚴重,除大麻本身並非是嚴重的毒品外,A1也並非有很大毒隱。

📌針對A2

A2陳(19)法律代表指A2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指考慮到A2的年紀,不建議A2進入教導所。

針對背景及品格,辯方指被告因本案而要延遲學業,對她造成大影響。被告是具正面品格和品學兼優的人,她有參與貢獻社會的活動,例如參與少年警訊和協助新移民。她現時有悔意,對因自己所造成不便而受影響的人道歉。

針對案情,辯方認為被告涉及的情節較輕,只在現場逗留數分鐘。

📌針對A3

A3張(17)法律代表指A3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建議A3進入教導所。

辯方指被告雖有不理想的成長背景,但他沒有放棄自己,相反是上進工作。被告現時已經有悔意,兩位僱主皆表示願意繼續聘請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學習工作技巧貢獻社會和接受長時間監督。

辯方指被告當時身處現場是想幫人及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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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監禁4年對A1而言是合適的量刑起點,她在審訊前認罪獲得1/4刑罰扣減至監禁210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法庭認為監禁4年對A2而言是合適的量刑起點,她在審訊前認罪獲得1/4刑罰扣減。法庭再考慮到其他因素下再減至監禁23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法庭認為教導所對A3而言是合適的刑罰,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眾被告已還押超過1個月🛑

控罪1:#暴動罪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1劉(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蒙面法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2符(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4: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3高(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4陳(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5許(2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及圍巾。

控罪7: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把扳手(士巴拿)。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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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A2及A5代表大律師指A2決定不需要法律代表,自行抗辯。法庭確認A2同意決定。

📌A1求情: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有關他在現場出現的因由,他與感化官說出庭上的版本是因怕自相矛盾,他事實上感到後悔及尊重法庭判決。

辯方指本案與DCCC362/2020有相似地方,但將兩案比較的話,A1是較年輕,本案沒有證據指他留在現場多久,沒有警員受傷,沒有證據指他曾擲磚和汽油彈,他即使被制服仍沒有激烈掙扎。

被告即使身子弱,但喜愛廚藝,以往也曾擔任義工,他未來希望前往法國進修。

辯方指被告受氣氛影響犯案,雖然曾有輕生的念頭,但在親友的支持下決定面對人生,繼續研究廚藝貢獻香港,因此他重犯機會的低,他亦願意接受刑期。

📌A2求情:

A2明白報告內容,她希望在庭上讀出一份求情信。

內容指她無意向法庭請求減刑,她並不後悔犯案,她並不認同法例,尤其是人民不認同的法律,暴動罪本身是不合理的控罪,條文模糊不清,但上級法院就此更訂下全新定義令更多人入罪。

政府使用法律規範人民,法庭不關注社會撕裂的成因,即使有人認罪,不代表他們認同法庭,她自己已經不信任法庭,因為法庭已不接受異見者。

📌A3求情:

辯方指A3明白報告內容,他尊重法院裁決。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暴力,沒有證據指他安排和帶領示威者,沒有證據指他參與前線示威,他當時也沒有帶攻擊性武器。

一系列求情信指被告關心別人,他做事會先考慮別人,過往曾擔任義工,與家人過着簡單和諧的生活。他用心經營校內劇社,個人的成績不錯,他亦有參與不同課外活動,上進努力,貢獻社會。朋友們指他是有勇氣,溫柔,和會保護他人的人,即使他面前本案,他沒有向朋友展示負面情緒,甚至倒過來安慰他們。

辯方指被告以往本質良好,他未來希望繼續服務社群,經營社企協助老人家,監禁並不會影響他服務社會的心。

📌A4求情:

辯方指被告擔憂本案為家人及關心自己的人帶來壓力,可見他雖是青年但較其他青年心智成熟。

辯方指A4明白及同意報告,被告來自良好家庭,是真誠的基督徒,他過往有良好的成績,但本案對A4影響重大,本案令他患有抑壓症,令成績下跌,使他只能暫時停學。即使如此,親友和學校仍然支持他,教授指學校可能可以對他作特別安排。

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還押及本案已為他帶來教訓,雖然他堅持清白,但感化官指他是有思想的人。辯方指他為了不再令家人傷心,日後會小心行事,可見重犯機會低。

📌A5求情:

辯方指A5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出身自良好家庭,努力工作和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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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控罪1量刑起點:監禁4年9個月 (A2是監禁4年11個月)
控罪2至6量刑起點:監禁3個月
控罪7至8量刑起點:監禁6個月

A1劉(21)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A2符(21)總刑罰:監禁4年11個月
A3高(21)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A4陳(18)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A5許(21)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葉(24) #1116旺角 (原案A1)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連同與*(15)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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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決: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温(20) #0831旺角 #0831太子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連同連(19),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內連同連(19),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4部出入閘機、1部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鏡頭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控罪4:#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連(19),卓(24),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的一列港鐵車箱連同連(19),卓(24)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X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6: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的一列港鐵車箱連同連(19),卓(24)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被告是原案A4,而否認所有控罪的A1至A3會在2021年10月24日開始進行為期25天的審訊;至於被分柝處理的*(14),則已經認罪並在姚勳智法官席前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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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2及4,基於認罪協議,控罪3,5和6會存檔法庭,控方不能在未經法庭同意下重新控告被告控罪3,5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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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指被告大致同意背景報告。

📌背景:

辯方指被告及早認罪表達悔意,他得到已認識一段時間的中學同學,親友,教授及社工的支持。

辯方指被告希望向公眾道歉,自己當時做錯事,如今對當時的自己感驚訝,當時的自己與以往的自己有大分別。

辯方指2年的侯審期對被告自己及家人帶來的壓力大,被告在過程中深深感到家人的煎熬。

📌案情:

辯方指控罪2的暴動涉及11分鐘;而控罪4的暴動則涉及8分鐘。

辯方指被告不爭議當時港鐵站已被破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當時並沒有動手,但辯方明白被吿當時身處現場是助長其他人,被告當時情緒激動是因為當時有人推撞記者,以及看見槌仔及𠝹刀。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即使本案有人受傷,但並非由被告動手,被告並非暴動的主導及帶領角色,以及過往沒有案底。

📌求情信:

一系列的求情信可反映被告過往是投入學業和醉心戲劇,創立劇社就是一個實例。此外他是單純善良,樂於助人,孝順,對朋友有情有義,當見到不公義的事會挺身而出的人。

本案令被告需中止演藝學業,雖然他申請第一年休學獲批,但不知道會否批准第二年休學。縱然如此,被告不會放棄演藝事業。

被告的父母擔心他的情況,他們自責未能給予被告良好成長環境。被告亦指自己因犯下本案令父母再度擔心自己,後悔當時過於衝動,如今願意承擔責任。

📌總結:

辯方指本案已對被告刻骨銘心,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重犯機會低,他過往並非行差踏錯,可以輕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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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量刑時參考了CACC164/2018和CACC113/2018案。

針對控罪2,涉案有數十人,他們肆意破壞站內設施,挑釁乘客,對公眾安全構成風險,罔顧法律;針對控罪4,被告角色主動,揮動行山仗挑釁及責罵乘客,擔當前線示威者角色。

法庭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以上監禁的量刑起點,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可適當地處以4年監禁的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兩項控罪的刑期是2年8個月監禁。

本案判刑:

法庭進一步考慮量刑整體性後,認為將一項暴動罪的8個月監禁的刑期與另一項暴動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可反映案件嚴重性,被告的刑期是監禁3年4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梁(22)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9詹(25)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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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簡要:

所有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包括暴動的交替控罪,即是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行使權利選擇不作供,只有A6傳召了1名證人,主要指出被告身上的工具是在工作使用。

控罪1:

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之證供。法庭考慮裁決時顧及到FACC6/2021等案例。

📌現場是否出現暴動:

法庭指案發時西行線的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包括金屬棒等,可以隨時使用;東行線的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頭和燃燒彈,無疑使人相信示威者很快會使用這些攻擊針對的目標,包括警察,使其屈服,這相當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公私財產損壞,社會安寧已有被破壞的威脅,即使有燃燒彈未能成功點燃或落點距離警方有一段距離,現場已經發生暴動。

📌逃跑及黑衣:

法庭指只要仍有示威者留在現場,暴動亦是繼續,但只要示威者逃走,他們便不是參與暴動,本案正是如此,但沒有證據指當警方驅散時,有多少人留在現場抵抗。

法庭不同意當時逃跑的人一定是畏罪;黑色或深色衣服不一定參與暴動,可以是發泄情緒,日常衣服之用,甚至有示威者會穿白色衫參與暴動。

但各被告是在案發現場不遠被捕,最多是約100米,沒有證據指被告從其他地方走到被捕位置,沒有合法理由可令他們留在現場,也肯定他們不是剛剛到達現場,他們是因身在暴動前線或接近該處,因警方驅散後回身走得不遠而被捕。

📌裝備:

法庭細心比對後,裁定A4就是片段的示威者,因他穿的褲及頭盔有特別的特徵。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當時的裝備,包括頸套、手套、頭盔、護目鏡、消毒炎水、防毒面具、面罩、潛水鏡等是示威者常見物品,沒有證據指他們有需要如此裝備自己,平常人不會隨身攜帶這些物品。

📌總結: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暴動;他們不是恰巧路過和旁觀,他們知悉現場有人投擲磚頭和燃燒彈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逃走前已經知道現場是暴動;他們不理會警方的驅散行動和警告,選擇留下繼續想成為暴動的一份子,即使他們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這已可說是參與暴動,因為他們藉自己現身已可壯大聲威,鼓勵及支持暴動者,有需要時會協助他們,恃人多勢眾行事;控方已能就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所有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

控罪2:

法庭不接納A6梁(22)的證人證供,因他無視被告面對的潛在危險,仍然要他前往案發地點工作;他也沒有主動跟進A6的情況等。

法庭肯定A6當時管有的物品是打算在暴動中用作燃燒彈和縱火;剪刀則是剪開東西包括繩索、綁條或破壞公共及私人財產等非法用途,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

法庭肯定A9 詹(25)當時管有的物品是打算用作旋開螺絲,拆除欄桿或路牌,控罪3罪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何,鍾,陳(23-25) #1201黃埔

控罪1:#暴動罪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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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法庭裁定A1及A3控罪1罪名不成立A2罪名成立,而A3陳(25)獨自面對的控罪2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郭,張,何,溫,麥(17-28) #1001黃大仙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郭(28)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張(20)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何(25)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拒捕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温(17)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麥(22)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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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法庭指終審法院已表明「參與」是暴動罪的元素之一,各位被告在案發現場附近被捕,而案發現場確實是發生暴動,即使沒有證據指各位被告有作出訂明行為,但環境證供包括各被告身穿的衣服、裝備、被捕地點及他們的反應,法庭覺得他們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而他們亦知道追捕他們是警員,他們所有罪名成立

休庭至12:00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260_2020.docx

本案會於2022年2月11日14:30判刑,所有被吿還押,法庭只為A4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只為A2,A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為所有被吿索取背景報告。

A2,A4,A5需在2022年1月21日09:30再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01黃埔

鍾(25)

控罪1:#暴動罪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判刑理由候補

📌判刑速報:
A2於審訊後被定罪,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判處三年半監禁。

(鍾精神不俗,離開時有舉起✌🏻手勢、表現冷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求情 #判刑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所有被吿已還押19天🛑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梁(22)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9詹(25)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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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背景:

所有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法庭在審訊後裁定他們所有罪名成立。在判刑前,法庭先為未滿21歲的A1和A4索取教導所報告,讓法庭有多一個判刑選項可以考慮。

案情:

📌背景:

2019年11月18日,有示威者要前往警方圍堵的理工大學,警察在九龍加士居道近佐敦道交界設立防線,阻止示威者向東前往理工大學。

📌示威者的作為:

同日約13:00時,一些示威者由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的東西行車線,向東前進,看來要往理工大學。他們時而向警方防線進逼,時而停下和警察對峙。東行線一些示威者向前面的警察投擲磚頭和燃燒彈;西行線一些示威者攜有攻擊性武器,即金屬棒和燃燒彈,有示威者嘗試點燃手上的燃燒彈,但不成功。

📌所有被告被捕的經過:

特別戰術小隊(俗稱速龍小隊)當時登上兩部警察小巴,快速前駛百多米。停車後警員迅速下車,越過東行線及路中花槽到西行線,於西行線馬路及行人路分別捉着所有被告。

警察追捕時,所有被告和其他人正向著彌敦道方向逃走,其中有人被警察捉著時抗拒掙扎。各人都是在拔萃女書院外那段加士居道的西行線馬路或行人路被捕,他們被捕時都穿著深色或黑色衣服,也穿戴或管有一些裝備,例如頭盔、護目鏡/泳鏡/潛水鏡、防毒面罩和手套等。

法庭的裁斷:

法庭認為所有被告是知悉現場正出現暴動,且是有備前往;他們在當時選擇留在暴動現場是為了壯大聲威,鼓勵及支持暴動者恃人多勢眾行事,甚至是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亦不會是從其他地方走至被捕位置,肯定是從集結中逃走。

當中A4拍攝到在暴動現場中;而A7逃跑時則手持未燃燒的燃燒彈。

法庭認為所有被告帶備防護裝備抵達現場,是為了參與示威時使用;而A6和A9帶備涉案工具包括剪刀、打火機燃料、六角匙和一支士巴拿,是用作非法用途。

裁決理由書: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18

量刑考慮:

針對控罪1暴動罪,法庭考慮本案的情況作後,認為合適的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A4和A7是監禁3年8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可減為監禁3年2個月,而A4和A7是監禁3年4個月。

*案例參考:CACC130/2017、CACC113/2018和CACC164/2018

針對控罪2和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庭量刑時考慮了物品的性質及其潛在風險後,認為合適的起點為監禁3個月,刑罰會與控罪1部分分期執行。

本案判刑:

只面對控罪1的A2,A3,A5和A8要面對之刑期是監禁3年2個月,A7是監禁3年4個月

至於還要各自面對控罪2和3的A6和A9,他們要面對之刑期是監禁3年4個月

至於較年青的A1和A4,法庭認為教導所是相稱的刑罰,法庭判令他們進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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