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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被控煽動等罪 戴啟思提《國安法》矛盾遭官叫停陳詞

【頭條日報】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涉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14罪,分成三案提控。他早前透過代表律師申請終止聆訊,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開庭處理。案件早前已定於5月10日開審。

辯方下午提交修定文件,將申請分為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詳情、申請終止聆訊及爭議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今午先處理第三項申請。

辯方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出,譚得志面對的三宗案件中均包括發表煽動文字罪,而此控罪屬《國安法》第41條中的可公訴罪行,並屬《裁判官條例》中必須移交高等法院原訟處理的案件,可見控罪非常嚴重,必須由陪審團陪同審理,故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他又認為,控方聲稱發表煽動文字罪只是簡易程序罪行,並加控譚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以圖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是取巧的做法。

案件押後至4月9日,屆時陳廣池法官將就此議題作出裁決。(全文

#20210331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快必」被控煽動等罪 辯方申終止聆訊官下周一裁決

【頭條日報】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涉在去年擺街站多次高叫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案件已轉介至區域法院,他早前透過戴啟思資深大律師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及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詳情,案件今開庭處理。陳廣池法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至下周一裁決。

戴啟思認為,發表煽動文字與基本法及人權法互相抵觸,有違憲及侵犯言論自由之嫌。他指出,控罪立法的原意,是要禁止人們煽動對皇室的憎恨,惟現時人們的言論、出版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不應受到限受制。

戴啟思又稱,控罪必須激起人們用暴力才算干犯,惟控方僅指控快必的言論「引起仇恨、離叛、輕蔑、憎惡及敵意,用字空泛,沒有特定標準。

另外,他又指出,一般而言控方須在控罪詳情中,列明被告哪些特定言論或文字具煽動性質,惟是次卻未有提及,要求控方清楚交代。(全文

#20210419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案 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被駁回

【香港電台】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去年擺街站期間,多次高叫口號及派發政治宣傳單張,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罪等多項控罪,他早前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今日在區域法院被駁回。案件將如期在下月10日開審,並於下月3日先作審前覆核。

法官陳廣池表示,法庭可下令中止案件的司法程序,但行使權力時必須符合特定情況,包括法庭認為案件不可能達致公平審訊,以及出現濫用司法程序情況,但這情況相當特殊。

法官說,辯方不依賴濫用司法程序這議題,但未有證明審訊對被告構成不公,辯方主要爭議是指發表煽動文字罪與《基本法》及《人權法》牴觸,有關爭議應在正審提出,不應用作申請中止聆訊。

另外,辯方要求控方提交更仔細的控罪詳情,列出被告哪一言行構成煽動罪,讓他確切知道自己所面對的指控,這項申請亦被駁回。法官說,控方除了依賴控罪詳情外,亦依賴案情摘要及涉案片段作證,從這些資料已清晰可知控方立場,沒有對被告構成不利。(原文

#20210426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官質疑需否重新聽取專家意見 強調非「未審先判」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29 日)在區域法院進行審訊。法官用了整個上午,處理法庭是否需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重新聽取和考慮專家意見,指高等法院兩日前已就此提供有強烈指導性、適用性及具說服力的判決。但他強調法庭並非「未審先判」。

辯方確認,毋需再傳召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和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指他們在本案「唔再存在」,但會在適當時候傳召辯方證人香港大學語言學教授梁曉姿作供。

法官陳廣池指,同意控辯雙方立場,在事實裁斷上唐英傑案對本案無約束力,但指出如果「同一個 8 個字」,高等法院兩日前提供了有強烈指導性、適用性及說服力的判決,「我到底仲需唔需要聽專家報告同作供?」法官稱,雖然於本案中,辯方將新增一名專家證人,但從公眾資源和法庭時間層面而言,若控辯雙方能就唐英傑裁決,在「概念上、原則上的框框有嘢同意咗」,然後適用於本案,便可令是次審訊更為聚焦和快捷。法官強調,他並非「未審先判」,並指專家時間和費用昂貴。

辯方及後回應,毋需傳召港大教授李詠怡和中大教授李立峯,指他們在本案「唔再存在」,但辯方會在適當時候傳召辯方證人香港大學語言學教授梁曉姿作供。辯方接受以書面方式呈交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報告,但屆時會盤問劉。(全文

#20210729新聞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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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官質疑需否重新聽取專家意見 強調非「未審先判」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29 日)在區域法院進行審訊。法官用了整個上午,處理法庭是否需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重新聽取和考慮專家意見,指高等法院兩日前已就此提供有強烈指導性、適用性及具說服力的判決。但他強調法庭並非「未審先判」。 辯方確認,毋需再傳召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和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
【眾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煽動文字案,今(29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區域法院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在庭上維持秩序時,要求公眾不得向被告揮手及高呼口號,並要求控方準備攝錄機,在法庭批准下拍攝公眾人士罔顧規矩的行動。陳官又特意向譚得志澄清「對你絕對沒有任何意見」,不會因此對他有偏頗意見,譚聞言朗聲回應「係,同埋絕對無未審先判」。

陳官早前已要求公眾不得在庭上喧嘩,今再重申不論是開庭前後、法官是否在場,公眾亦須遵守秩序,不可「搖旗吶喊,耀武揚威」;公眾若失去自律及守法精神,形同迫使法庭作出指控,包括藐視法庭。

陳官重申自己「不是危言聳聽」,但若法庭由得公眾大聲喧嘩,就是殘踏司法制度及尊嚴,故要求控方準備攝錄機,在法庭批准下,控方或執法人員可拍攝公眾人士罔顧規矩的行動。

陳官又特意向譚得志澄清「對你絕對沒有任何意見」,譚聞言朗聲回應「係,同埋絕對無未審先判」,陳官頓了數秒正聲說「你講完未」,譚即表示「講完」。陳官之後重申,「法庭裡面並沒言論自由」,法庭有法庭規矩,但不會因為「部分支持者的不是」,對被告存有偏頗意見。(原文

#20210729新聞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被捕人士資訊部
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官質疑需否重新聽取專家意見 強調非「未審先判」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29 日)在區域法院進行審訊。法官用了整個上午,處理法庭是否需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重新聽取和考慮專家意見,指高等法院兩日前已就此提供有強烈指導性、適用性及具說服力的判決。但他強調法庭並非「未審先判」。 辯方確認,毋需再傳召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和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
【譚得志被控煽動】控方詳列街站言論 指曾喊「光時」171 次 辦「健康工作坊」無健康訊息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29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詳列快必在 8 個集會和街站的言論,指他發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171 次、「黑警死全家」102 次,並指控他煽惑憎恨中國政府,主張推翻中國共產黨、對警方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煽惑憎恨香港政府和警方。控方亦指,快必曾在銅鑼灣街站舉行聲稱「健康工作坊」,但全程無傳達任何健康訊息。

控方在開案陳詞先指,被告於 2020 年 1 月至 7 月期間出席或主持的 8 個公眾集會、宣傳街站和遊行時,干犯共 14 項控罪,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1 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3 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1 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1 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 1 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

控方在開案陳詞中特別提到,2020 年 7 月 2 日,政府嚴正聲明「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 ,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針對往後的涉案街站,控方指控被告明知政府已呼籲市民不要以身試法,仍然多次叫喊口號。(全文

#20210729新聞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官稱庭內「搖旗吶喊」或藐視法庭 下令控方準備攝錄機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於去年在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29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另見報道),期間主審法官陳廣池主動提及庭內的秩序問題,稱「法官離開咗法庭,都唔等於可以大聲喧嘩、搖旗吶喊、耀武揚威,唔尊重法庭,唔尊重法官」,直指公眾如此行為或構成藐視法庭。法官更下令控方準備攝錄機,有需要時拍攝公眾人士。(全文

#20210729新聞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譚得志煽動案】曾罵快必「返你屋企光復啦」街坊作供 稱街站「好滋擾」 被鬧大陸喱後報警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日(30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譚得志於牛頭角舉辦街站期間,曾向譚叫喊「返你屋企光復啦你」的街坊王華出庭作供,屢稱譚得志說話「好滋擾」。她透露,罵完譚得志後,譚和其他人指罵她為「大陸喱」,著她返大陸,她「聽到好嬲」,離開一段路後「諗起唔知佢哋會唔會犯限聚令」,於是報警。

片段顯示,在王華大叫「返你屋企光復啦你」後,譚得志隨即用咪高峰對王叫喊:「 Byebye 啦你!走啦!過馬路啦!睇路呀!返大陸啦!」又稱呼王為「大陸喱」。在控方提問下,她表示被稱呼為「大陸喱」,她「聽到好嬲」。辯方盤問時問王華,她著譚得志「返你屋企光復啦你」是什麼意思,「返屋企光復乜嘢?」王華解釋,她意指譚應該「返屋企叫口號」。(全文

#20210730新聞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被捕人士資訊部
【譚得志煽動案】曾罵快必「返你屋企光復啦」街坊作供 稱街站「好滋擾」 被鬧大陸喱後報警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日(30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譚得志於牛頭角舉辦街站期間,曾向譚叫喊「返你屋企光復啦你」的街坊王華出庭作供,屢稱譚得志說話「好滋擾」。她透露,罵完譚得志後,譚和其他人指罵她為「大陸喱」,著她返大陸,她「聽到好嬲」,離開一段路後「諗起唔知佢哋會唔會犯限聚令」,於是報警。 片段顯示,在王華大叫「返你屋企光復啦你」後,譚得志隨即用咪高峰對王叫喊:「…
快必案押後至10月續審 控方或爭議辯方語意學教授與本案是否有關

【獨立媒體】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去年擺街站時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譚否認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案件今(30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就專家證人方面,控方指將傳召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其口供會向法庭呈上,但劉需出庭接受辯方盤問。另外,控方稱或會爭議辯方的專家證人港大語意學教授梁曉姿,其專家身分是否與本案有關。辯方則指將會爭議《刑事罪行條例》的第9條及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罪」的合憲性。法官最後應控辯雙方要求將案押後至10月18日續審。

辯方指,將會爭議《刑事罪行條例》的第9條及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罪」的合憲性,涉及本案的8條控罪,並提出於結案陳詞階段一併呈交相關陳詞。惟陳官卻質疑此做法效率低,因若辯方的合憲性申請成功,便不需作結案陳詞,因此建議在結案陳詞前處理合憲性爭議,惟陳官及後強調:「唔係效率問題,係原則問題」,並重申:「我係無既定立場,所以你哋決定。」

陳官應控辯雙方要求將案押後至10月18日續審,並預留19及21日,另外雙方需於9月24日向法庭呈交如何處理合憲性爭議,以及雙方是否爭議辯方專家證人梁曉姿教授、以及用甚麼形式處理專家報告。

快必被押走時,旁聽人士高呼:「10月見!」(全文

#20210730新聞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快必」涉發表煽動文字案 專家證人再解釋「光時」意味推翻政府

【頭條日報】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去年涉嫌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罪。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作供,再次以歷史角度解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意味的起源及演變,控方又提到劉智鵬本月初再撰寫第二份報告,回覆辯方專家證人香港大學語言學教授梁曉姿。

劉作供重申「光復」的歷史意思是取回或恢復失去的國土、政權、城市等,近千年來(由三國時代至現代中國)「光復」的意思如一,在香港的情況是指「香港政府是被敵人(中國國家政權)所控制的政府」又或者「香港政府並非屬於中國國家政權的政府」,斷定其面對的政府為敵人或外族所控制的政府,即是指「香港不屬於中國」。而「時代革命」一詞意指,不接受當時的政權或社會制度,需要採取手段去改變當前的香港政權或社會制度,從而造成時代的改變,即從當權者手上奪回香港政權,「推翻政府並取而代之」。

周天行同時播放前年7月21日晚上中聯辦外及至去年多次示威活動片段,呈現「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政治語境,劉智鵬認同口號語境字義自2016年梁天琦提出後始終如一,支持其報告結論。播放2016年立法會新界東選舉梁天琦造勢大會片段輔助舉證期間,陳官曾打斷周天行,質疑雙方既不爭議呈上片段,又有發言謄本,「點解要喺咁莊嚴嘅刑事審訊法庭播放一齣呢個人(梁天琦)嘅政治論述?」(全文

#20211018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控方結案:憲法確立中共領導地位 辱罵中共或違反煽動罪 憎警察等同憎政府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14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提到,中國共產黨有憲法確立的領導地位,「係憲法確立的國家最高政治力量」,亦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最高力量,因此「唔尊重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實際上係否定一國兩制的根基」,故辱罵共產黨便有機會違反煽動罪。

此外,控方又指,「警察作為維護香港秩序的重要一環,對警方有憎恨的話,必然是憎恨香港政府」。法官將案件押後到明年 2 月 22 日裁決。

辯方指, 煽動罪 (即《刑事罪行條例》第 9和第10 條)說明煽動意圖是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惡感及敵意」,相關字眼的「定義光譜非常之闊」。簡單而言,煽動意圖意指煽動者希望「他人心裹有Emotion (反應)」。但這些字眼十分虛無縹緲、含糊不清,令人難以遵循,有違「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的原則。

辯方又指,煽動罪不相稱地限制市民自由。辯方強調一條法例要視乎它有沒有正當目的(legitimate aim)、是否可以達到相關目的(rational connection),以及是否必要(no more than necessary )。法官質疑,一個合法政府產生的任何條例,「係某程度上都係合法架喎」。辯方不同意,指這視乎立法的目的,而且法例都可以變得不合時宜,煽動罪立法背景為君主制度,當時當權者高高在上,但這已不適用於當今社會,英國和紐西蘭亦已廢除煽動罪。

辯方又指,《釋義及通則條例》 附表 8 列明,原有法律中的詞語和詞句在 1997年 7 月 1 日後的解釋。當中,針對原有煽動罪所包含的「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應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但不包括中國共產黨,因此被告叫喊有關「共產黨」的口號,未必違反煽動罪。

控方強調「唔承認共產黨有領導地位,實質上係挑戰憲制秩序」。控方又指,「警察作為維護香港秩序的重要一環,對警方有憎恨的話,必然是憎恨香港政府」,「如果有人憎恨香港警方,當然要睇所有證據,有可能憎恨警察等於憎恨香港政府」。(全文

#20211214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被捕人士資訊部
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控方結案:憲法確立中共領導地位 辱罵中共或違反煽動罪 憎警察等同憎政府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14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提到,中國共產黨有憲法確立的領導地位,「係憲法確立的國家最高政治力量」,亦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最高力量,因此「唔尊重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實際上係否定一國兩制的根基」,故辱罵共產黨便有機會違反煽動罪。 此外,控方又指,「警察作為維護香港秩序的重要一環,對…
「快必」涉發表煽動文字案押明年2.22裁決 官下令警啟錄影機拍攝公眾離去

【頭條日報】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早前在街站發表「光時」、涉嫌辱警、仇恨政府等口號,他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期間法官陳廣池怒斥公眾席喧嘩的旁聽人士,警告旁聽人士干犯藐視法庭罪,表示他們「自律精神十分薄弱」要求警務人員準備攝錄器材「對住公眾席」,警員隨即拿出已裝上腳架的錄影機,瞄向公眾席,惟仍未啟動錄影功能。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2日裁決,法官陳廣池完庭前下令警員開啟攝錄機,拍攝公眾人士離去。(全文

#20211214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快必」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 還柙3.31判刑

【頭條日報】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前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罪。《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今早在區域法院裁定快必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1項罪罪名成立,另外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及2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則罪脫。

陳官押後案件至本月31日下午判刑,以待索取快必背景報告,期間快必繼續還柙看管。

快必前黨友「慢必」陳志全今日有到庭旁聽支持。(全文

#20220302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被捕人士資訊部
「快必」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 還柙3.31判刑 【頭條日報】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前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罪。《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今早在區域法院裁定快必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1項罪罪名成立,另外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及2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則罪脫。 陳官押後案件至本月31日下午判刑,以待索取快必背景報告,期間快必繼續還柙看管。…
快必案 辯方質疑條文回歸後從未動用 法官反駁解讀需「因時制宜」

【獨立媒體】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今被裁定11罪成,僅3罪脫。《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裁決時花很大篇幅反駁辯方論點。辯方強調政府過去數十年均未有動用「發表煽動文字」條例作出檢控,但陳官指解讀條例要與時並進,讓「敵意」、「惡感」等概念性字眼,可供法庭因時制宜地作出解讀,又斥辯方說法過份武斷。

辯方早前爭議「發表煽動文字罪」的條文內容過於廣泛,令市民難以理解遵從,質疑條文違反「依法規定」、言論自由等憲法原則。辯方又強調,政府過去數十年均未有動用該條例作出檢控。

陳官今指,任何人的自由都不能「無限放大」,不能凌駕於其他人的自由及國家安全之上。陳官續指,解讀條例要與時並進,讓「敵意」、「惡感」等概念性字眼,可供法庭因時制宜地作出解讀。陳官又認為,政府過去未有動用條例,可能是基於社會、政治生態改變等原因,直指辯方說法過份武斷、有誤導之嫌。

陳官認為,條文內容並非過份廣泛,而是為保留適時性及彈性,而未有採用單一而全面覆蓋的定義,裁定條文合乎人權法和基本法的標準。

對於辯方指譚只是指出弊端,不應被視為煽動,陳官認為,被告對國安法明顯沒有深入認識,「只是陳腔濫調地指言論自由被侵犯⋯只說自己有信心贏立法會初選,但對國安法的內容一律欠奉,正正是政治人物煽動他人手法的技倆。」陳官續指,譚的言論並非合法批評,而是在煽動他人無視國安法、挑戰警方公權力、甚至攻擊立法會的建制派議員。

辯方早前力陳,煽動罪涵蓋針對「女皇陛下」的言行,按照法例在回歸後應解讀為中央或特區政府,但沒有明文包括「中國共產黨」,因此快必批評共產黨的語句未必犯法。不過,陳官批評此說屬混淆視聽,指出香港特區政府是由中國憲法所產生,針對香港政府的言論,也是針對中國政府;他又強調攻擊共產黨只是煽動文字的一部分,即使刪除有關內容,文字仍有煽動成份,故法庭無須就此議題作出裁決。

陳官多次引述集會內容批評譚的言行,直指他明顯缺乏自己的原則立場,有時「明明在說東,卻又說西」,又多次辱罵警員及其家人,引起他人對政府的敵意,毫不掩飾其煽動意圖,裁定他14項控罪中11項罪成。(全文

#20220302新聞 #20220302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譚得志發表「光時」煽動文字 11項罪成囚40月 罰款5000元

【明報】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前年在街站發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國安法指定法官、區院法官陳廣池早前裁定其中11項罪名成立,今(20日)在區域法院判譚得志監禁40個月,另罰款5000元。

49歲被告譚得志早前否認14項控罪,包括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3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發生,分別在大埔、銅鑼灣、牛頭角、旺角等地干犯。

國安法指定法官、區院法官陳廣池早前裁決時稱,被告在不同場合帶領在場者叫「光時」、侮辱警方及其家人的口號,煽動意圖明顯不過,旨在討好同路人,以求在民主派初選勝出,繼而進入立法會抗爭。對於辯方質疑條例中「煽動意圖」定義過寬屬違憲,陳官反駁稱,條例需與時並進,讓法庭因時制宜地解讀「惡感」及「憎恨」等概念字眼。

另外,陳官拒絕接納辯方專家、港大語言學教授梁曉姿對「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解讀,並接納控方專家、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分析,裁定「光時」意指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出去。(全文

#20220420新聞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發表煽動文字等罪成判囚 3 年 4 月 「快必」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法庭線】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屢發表「黑警死全家」等言論,今年 4 月經審訊後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 11 項罪名成立,判囚 40 個月、罰款 5000 元。他判刑後明言會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資料顯示,譚得志已於今年 5 月 18 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譚得志 11 項罪成控罪,包括 1 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 項「發表煽動文字控罪」,以及各 1 項 「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及「拒絕遵從授權人員的指令」。其中「發表煽動文字控罪」,有 4 項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被告保釋時犯下。(全文

#20220708新聞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首宗煽動案上訴 譚得志一方指須證煽暴意圖 上訴庭本周四頒判詞

【法庭線】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經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個月。譚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於本周四(7日)上午頒下判詞。

本案爭議點之一,是控方須否證煽暴意圖,「立場案」亦因應押後裁決。法官郭偉健早前指,會在「快必案」有上訴結果後一個月內,就「立場案」再作裁決。(全文

#20240305新聞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快必」譚得志煽動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指對英國樞密院案例有保留 裁定煽暴意圖非入罪必要元素

【庭刊】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審訊後被裁定當中11罪成,判囚3年4個月及罰款5,000元,是香港回歸以來首宗發布煽動文字的定罪案件。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上訴庭今(7日)頒下判詞,裁定煽動暴力意圖並非入罪的必要元素,並表明對英國樞密院案例有保留,強調各地不同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可引伸出不同詮釋,最終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煽動罪條文是否過份含糊、過份干預言論自由,上訴庭認為條文已足夠清晰,明確區分非法及合法言論,法庭定罪與否,僅取決於言論是否有損害中共或港府權威等非法意圖,受眾實際是否有被煽動,無關重要。上訴庭強調,現今煽動行為有多種形式,不暴力的手段能夠帶來同等破壞,認為煽動罪已在言論自由及維護國安之間取得平衡,沒有違憲。

譚方另爭議,煽動罪屬危害國安的罪行,據《國安法》必須循可公訴程序處理,交由設有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審理。惟上訴庭認為,《國安法》沒有推翻現有本地法例的效力,煽動罪仍屬成文法而非普通法,故區域法院有權審理。(全文

#20240307新聞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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