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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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5年前發文稱炸解放軍軍營 27歲男罪成囚4年半

【明報】27歲大專男生2017年以「不排除製作硝酸甘油炸藥轟炸解放軍軍營」為題,在高登討論區發帖,翌年被捕。他否認一項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罪,經審訊後罪成,還押至今(14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鄭紀航認為,被告的目標指向解放軍軍營,令案情進一步惡化,加重刑責,但考慮控方事隔3年才提控,「有不必要的延誤」及被告年輕等因素,減刑半年,判囚4年半,另指令懲教署在有需要時提供心理輔導或治療。

鄭官認為,硝酸甘油炸藥的殺傷力比TATP及手鎦彈更強,雖然帖文沒有提及脫敏程序,炸藥可能在送抵目標地前爆炸,但仍能令製作者或無辜巿民受傷。而被告在高登發文,足以煽惑分布各區,受眾者可以倍數製作炸藥,後果或極其嚴重。

另外,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患有自大型妄想症,鄭官指出被告獲倫敦大學取錄,反映其智力無異常,相信他犯案時「經過深思熟慮,是有意識、有邏輯」,不會因其心理狀況減刑。(全文

#20221114新聞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被捕人士資訊部
國安處拘49歲男子 涉發布播錯國歌帖文、針對警員開槍案起底 【獨立媒體】國安處今早在香港仔區拘捕該名男子,他現正被扣留調查。警方調查指,該名男子涉嫌多次在社交平台發布具有煽動意圖,及違反個人資料條例有關「起底」罪行的訊息,當中包括侮辱國歌及針對警員及其家屬起底的帖文。 據了解,該名男子涉嫌在今年8月至11月期間,在社交平台Twitter 發布多篇具煽動意圖的訊息,包括在國際欖球賽事中播錯國歌,及早前寫錯國歌名事件的帖文。 另外,西灣河警員開槍射傷男學生「熊仔餅」周,周與中學同學胡被指企圖搶警槍。案件…
涉屢發煽動貼文及起底 被捕私影男明日提堂

【東方日報】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國安處)在昨日(12日)上午於香港仔區採取執法行動,拘捕一名(49歲)男子,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和十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罪。至今日(13日),國安處暫控該名疑犯兩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當時人資料」罪及一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罪。案件將於明日(14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全文

#20221213新聞 #網上言論
無業男涉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獲准保釋下月再訊

【明報】28歲無業男子涉於去年2月,在網上煽惑他人破壞社區檢測中心及襲警,被控以各一項煽惑他人普通襲擊、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煽惑他人蓄意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6日)於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男子獲准以現金1萬元保釋,待案件於2月10日再訊。(全文

#20230106新聞 #新案件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涉FB上載快測陽性及吉野家照 稱「實去多啲藍店」男子否認使人蒙受感染危險罪

【獨立媒體】一名水果店職員涉去年2月在FB群組「黃色經濟圈」上載吉野家食物照,稱「今日喉嚨痛口淡淡,想食啲湯米...林鄭你要攬炒,我實去多啲藍店」,並上載陽性快測棒照片。被告亦涉曾搭港鐵,被控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他否認全部控罪,今(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庭上透露被告於上載照片當日曾兩度進行核酸檢測,當局分別於4日後發出「陰性」結果,以及於8日後發出「陽性」結果。

拘捕被告的偵緝警員17603李俊鴻供稱,他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當日在被告位於鴨寮街的住所樓下截停他,並向被告解釋調查原因。警員指被告於2022年2月24日在Facebook一個名為「香港黃色經濟圈」的群組,張貼了一張「吉野家」食物照片,附有文字寫道:「超過兩年無去過吉野家,今日喉嚨痛口淡淡,想食啲湯米,明嘅就明,林鄭你要攬炒,我實去多啲藍店」。被告亦曾張貼一張快測陽性的照片。

時任衞生署緊急應變項目管理處、緊急應變及演習科的偵緝警員17678莫淯麟則確認,衞生署於3月26日才向被告發出隔離令。被告另外稱,隔離令是他被捕後才收到的,在之前沒有收到短訊通知。

裁判官李志豪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將於明天作供。(全文

#20230130新聞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被指染疫到訪美心MX等、FB發文「去多啲藍店」 男子稱當時僅快測陽性

【法庭線】41歲男子被指2022年2月,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前往「美心MX」、「吉野家」等餐廳,又疑在Facebook群組「香港黃色經濟圈」發布吉野家食物照片稱「明嘅就明」、「林鄭你要攬炒,我實去多啲藍店」。他被控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罪,裁判官李志豪周一(30日)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周二(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認為他當時僅快測陽性,但政府尚未承認快測結果,認為只有「一半一半」機會確診,而且沒有收到隔離令,相信外出並不犯法。他又強調,只是因為生活所需才外出。但控方引述被告向警方錄取的口供,他當時表示「不滿政府防疫措施,導致我失業,一時意氣用事」而發文。控方質疑被告當時到訪不同地方,目的為使人蒙受感染風險,被告否認。案件押後至3月8日裁決。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處理案件。他作供時同意曾到過控罪中地點,亦不爭議當時快測陽性,身體有點不適。他強調當時政府沒有向他發隔離令,根據政府資訊,快測僅為參考,要以核酸作準。而涉案地方均為必經之地,如用膳、乘車上班等,「唔係周圍走咗去吃喝玩樂」。他又補充,按照政府新聞稿,政府於2022年2月26日前,尚未承認快測結果,故快測只用作參考,他本人有跟指引進行核酸檢測,亦曾獲陰性結果,「坦白講我唔知我觸犯咩599A條例」。

承認事實提及,被告於2022年2月24日曾兩度到政府檢測站及門診檢測,警方在錄影會面問被告檢測原因。被告當時回答,因快測似乎陽性,但不知是否準確,故再作核酸檢測。被告在庭上進一步解釋,當時多「假陽性」個案,故以核酸結果作準。他覺得快測只是「一半一半」機會確診,並非控方所指「相當可能」。

控方指警員曾問被告會否擔心令人受感染,被告當時回答會戴好口罩,盡快回家。他在庭上強調,當時他只是盡公民責任,避免外出,亦有配合口罩令,但並無隔離令在身,外出不犯法。而他在 3 月 4 日收到政府核酸核測陽性結果後,已即時向衞生署申報。

被告作供完畢後,親自陳詞指,疫情及本案控罪條文在近3年才出現,一般市民並不熟識,僅靠政府新聞稿作準。(全文

#20230131新聞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33歲男子認藏黑火藥原料等囚26月 官接納被告無進一步行動 沒鼓吹傷害警員

【法庭線】33歲地盤工於2021年6月,被警方在藍田住所搜出炸藥原料及槍彈,以及於2019年期間,在Telgeram群組內發布訊息,與成員討論自製槍械等。他早前承認「管有炸藥」、「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2罪,「無牌管有彈藥」罪則獲存檔法庭。被告已還押20個月,至周四(23日)在灣仔區域法院被判刑26個月。

辯方求情稱,被告一時幼稚兼貪玩,於網上看到相關影片,加上疫情期間娛樂場所關閉,壓力大而犯案。法官游德康接納被告於購入原料的2年內,沒有進一步的行動,可見並非真的想製作黑火藥。而被告雖然在Telegram群組內的訊息有煽動意味,但沒有鼓吹直接傷害警員。

法官將兩罪的量刑起點分別定為30個月及18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法官又指,若兩罪刑期全數分期執行,刑罰將過重,對被告造成「粉碎性效果」,裁定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而被告自願提供手提電話解鎖密碼,獲減刑2個月,總刑期26個月。(全文

#20230223新聞 #20210629藍田 #網上言論
41歲男被指確診後到訪美心 MX 等 官指不清楚控方立場 押後裁決、促再陳詞

【法庭線】41歲男子被指2022年2月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前往「美心MX」、「吉野家」等餐廳。他被控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罪,案件原定於周三(8日)裁決。

惟裁判官李志豪指,控方盤問時指被告「相當可能已經蒙受感染」,詢問法例出處。控方回應稱,是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下的釋義。

官續指,該釋義並非本案控罪,而根據控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清楚知道自己受感染」;又指控方引用「隔離令」與本案無關,要求控方再作書面陳詞釐清立場,並將案件押後至3月23日,聽取被告就控方陳詞的回應。

本案控罪為《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條,「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條文規管「任何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案件原定周三(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被告在案中自辯,早前並選擇出庭作供。

裁判官李志豪周三問,控方在盤問被告時指他「相當可能已經蒙受感染」,詢問所依據法例的出處。控方回應稱,是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下的釋義,即「傳染病接觸者」是指「任何已經或相當可能已經蒙受染上指明傳染病的危險的人。」

裁判官指,該釋義並非本案控罪,而被告不是「傳染病接觸者」,根據控罪,控方須證明的是被告「自知受指明傳染病感染」,即要證明被告清楚知道自己受感染,一度稱「盤問用『相當可能』搞到我唔知你問咩。」

控方表示,被告曾於案發時同日三度進行檢測,相信他是「自知或相當可能知道蒙受感染」,故控方認為被告是「傳染病接觸者」。控方另依據政府新聞公告,指被告雖然不受「隔離令」監管,但當時政府規定染疫者需隔離7日的安排,可供法庭參考。

裁判官指,被告案發時有否「隔離令」與本案無關,兩者沒有關連,不明控方為何引用相關新聞公告。裁判官表示,依然不理解控方依據的立論,為免誤會法例,要求控方呈交書面陳詞,以釐清立場。

李又指花費不少時間研究本案的法例。控方聞言稱「明白嘅,係新法例。」裁判官遂將案件押後至3月23日,屆時聽取被告就控方書面陳詞的回應。(全文

#20230308新聞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SUCK Channel」管理員串謀煽惑罪成申上訴被拒 判詞:原審已作「無可批評的結論」

【法庭線】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Telegram 頻道「SUCK Channel」被指發布多條煽惑他人犯罪的貼文,伍姓頻道管理員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串謀煽惑罪成,2022年5月被判囚6年半。伍不服定罪,上周五(17日)親自應訊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法官彭偉昌即日駁回其申請。

法官周二(21日)頒下判詞解釋裁決理由,法官認為申請人提出的議題,正是辯方在原審時提出的議題,而原審官已一一駁斥。法官指,他詳細翻閱原審書面判詞後,認為原審官已「全面及細緻」剖析所有問題,並作出「無可批評的結論」。法官看不到原審的分析有任何出錯,相反申請人未能提出有效的上訴理由,故駁回其申請。(全文

#20230321新聞 #網上言論
涉轉載「羊村繪本」網址 還押近3個月男被告認煽動判囚5個月 辯方建議法官下令即時釋放遭拒

【庭刊】24歲碩士畢業生涉透過社交平台轉載被指為煽動刊物的「羊村繪本系列」之下載網址,同時配上「Catch me if you can, motherfucker」字句,又在連登討論區宣揚港獨,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已被還押近3個月的被告今(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強調,雖然涉案訊息回應者不多,但被告煽動認同違法示威者的志同道合者,「縱使只是沉默的閱讀者,對其影響力不下於直接回應者」,又指雖然被告只重複尖銳性口號,但指「口號同暴動總係離不開」,最終判被告入獄5個月。由於被告扣減還柙時間後,可能已接近刑滿,辯方遂建議下令把被告即時釋放,惟遭羅官拒絕並表示「佢哋(懲教)有計數㗎嘛」。(全文

#20230327新聞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轉發羊村繪本
男子涉張家朗奪金片配《願榮光》涉辱國歌 辯方指警專家多次違紀 質疑誠信有問題

【法庭線】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2021年奪得奧運金牌,一名27歲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中的國歌,換上《願榮光歸香港》並發布至YouTube,被控違反《國歌條例》下「侮辱國歌」罪。被告不認罪,是首宗涉侮辱國歌受審的案件。案件原訂周四(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但辯方表示,較早前得悉本案「研究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證人警署警長,過去曾數十次違紀,須接受紀律聆訊,控辯雙方同意就此重召證人。

警署警長庭上承認曾40多次在撰寫記事冊時有遺漏、兩次沒有佩帶警槍執勤、一次當值時「貪方便」,離開警署「攞返自己部私家車」及購物,因而缺勤半小時被扣薪金。他解釋自己因「疏忽遺漏」犯錯。

控方指警長沒按程序辦事,但不涉誠信問題,接受紀律聆訊後沒再犯錯,亦獲晉升。辯方則指其違紀行為,與誠信「絕對有關」,「一次可能係意外,我接受;兩次係偶然,我接受;三次係疏忽,但佢係幾十次,唔係疏忽解釋到,係選擇嚟。」希望法庭重新考慮是否接納其專家資格。裁判官屈麗雯考慮後決定維持其專家資格,案件押後至7月5日裁決。(全文

#20230601新聞 #國歌法 #網上言論
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律政司獲終院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法庭線】2021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以防疫為由反對,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媒體及《明報》發文,呼籲市民參與,被控煽惑集結,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鄒提上訴,獲高院法官張慧玲裁定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終審法院周四(8日)向律政司一方批出就本案的終極上訴許可,排期於11月22日審理,擇日頒下判詞,聆訊5分鐘內結束。終院法官指,同意律政司一方指有重大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論點,批出上訴許可申請,但未有批出牽涉重大不公的理由。

鄒幸彤束馬尾、身穿綠色外套,笑向旁聽人士揮手,並手持一本筆記本。鄒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吳宗鑾代表,開庭前兩人走向被告旁,與鄒對話。鄒於散庭時稱,「多謝大家記得!」律政司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代表。前支聯會常委徐漢光及歐盟代表亦有旁聽。 (全文)

#20230608新聞 #網上言論 #20210604維園
涉策劃傷警及網上煽動 3男擬認罪 16歲女生不認罪

【獨立媒體】男女被指在 Telegram 上發佈憎恨政府及警方的言論,並討論研發武器及策劃刺死警務人員等,被控「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其中3人另涉在 Instagram 發帖文和研發武器,遭控《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案件今(13日)於區域法院再提訊,一名男被告表示打算認罪,令擬認罪的被告增至3人,定於12月6日正式答辯。另一名女學生則不認罪,排期至12月11日開審,料需時3日。

第五被告蔡透過代表大律師表示打算認罪,其案件押後至12月6日,屆時將與擬認罪的陳和李一同正式答辯。

第四被告張則表示不認罪,法官將案件排期至12月11日開審,預留3日審期。辯方擬爭議控方的 Telegram 專家證供,法官遂指示控方在2個月內把專家報告提交予辯方。張獲准繼續保釋候審,並減少每周到警署報到次數。

第三被告黃需更多時間考慮答辯意向,押後至7月18日再提訊。(全文

#20230613新聞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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