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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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稱投訴附照片及具名 監警會未有效履行職責感失望

【香港電台】香港記者協會表示,前年6月去信監警會,投訴共27宗涉及個別警員涉嫌在反修例運動期間,對新聞工作者過度使用暴力行為的個案,並要求行政長官徹查。記協昨日接獲投訴警察課回信指,截至本月11日,只有一名新聞工作者親身向警方提供指控的資料,有關個案已完成調查並轉交監警會。至於其餘個案,警方稱,因當事人未有提交進一步資料,因此被歸類為「無法追查」個案。

記協表示,對於現行機制內的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無法有效履行職責表示失望,亦對於未能協助所有當事人取回公道表示遺憾。

記協指出,所有個案資料由當事人具名提供,並附以照片及影像記錄,大部分當事人亦願意將資料呈交監警會,但投訴警察課是警隊架構內的部門,質疑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而監警會並無調查權力,不能推翻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又說監警會去年發表有關反修例示威的警方行動調查報告,對大批記者受警方暴力對待的事件及投訴,近乎置若罔聞,監察作用形同虛設,當事人對現存投訴機制完全失去信心,屬意料之內。記協又認為,投訴警察課指稱記協及當事人不提供進一步資料而無法調查,是本末倒置。(原文

#20211019新聞
認無交選舉申報書原囚半年 前公民黨執委陳宇明上訴得直 判詞: 9 個月量刑起點過重「近乎頂點」

【立場新聞】2019 年區議會選舉落敗的候選人,即觀塘栢雅選區、前公民黨執委陳宇明,早前承認沒按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被判監禁 6 個月。陳不服刑期提出上訴,上月 28 日於高等法院被裁定上訴得直,當庭獲釋。法官張慧玲今( 20 日)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杜浩成以 9 個月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重,判刑時亦未有考慮被告有否在「限期」後嘗試補交申報書,及其家庭困難,故裁定上訴得直。

判詞指,涉案條例最高只可判囚 1 年,而原審裁判官採納的 9 個月量刑起點「近乎頂點」。在考慮本案案情,及陳的家庭困難後,法官認為 9 個月的量刑起點明顯過重。綜合所有情況後,法官認為應以 4 個月作量刑起點。由於陳已服刑 54 天,加上陳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故獲當庭釋放。

法官強調,即使過往的判刑均為非監禁式刑罰,例如判處罰款或社會服‍務‍令了事,但法官完全認同裁判官所指,本案控罪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故判監仍屬正確做法。(全文

📌 相關資料:高院上訴庭判案理由書(中文)

#20211020新聞 #其他案件 #2019區議會
楊明炒車案 重新答辯認兩罪 求情稱出身草根、堅持認錯 准保釋下月判刑

【立場新聞】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去年 8 月駕駛平治私家車,在山頂馬己仙峽道失事撞壆案,他早前一度承認不小心駕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則不成立,原須還押候判。辯方其後以提供錯誤法律意見為由,申請推翻認罪答辯,獲裁判官鄧少雄批准。律政司不滿法庭決定要求覆核,同時申請覆核被告就「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罪脫的結果,惟今早(21 日 )被駁回。

楊明中午於同一裁判官席前,就推翻答辯的兩罪重新答辯,並維持承認該兩罪。案件押後至 11 月 4 日判刑,楊明獲准以 5000 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須居於報稱地址、每星期須到警署報到一次等。

楊明今由前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許為楊明求情時透露,楊明出生於基層草根家庭,現為家中經濟支柱,而楊明父親早前曾進行心臟搭橋手術,楊明亦有「克盡孝道」,照顧父親及陪他覆診;在照顧父親及家庭下,對楊明帶來很大壓力。

許續指,本案對楊明的事業發展及工作上帶來阻滯及影響,稱「個人形象受到一定程度衝擊」;在深刻感受到本案帶來的影響下,不論對自己、家人或事業,楊明已有深切反省如何自處。

許最後羅列多宗與不小心駕駛或醉駕相關的案例,指出比本案更嚴重的案情亦未至於判囚,「斗膽」望法庭「網開一面」,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例如罰款、社會服務令、緩刑等,並希望楊明在候判時亦可有保釋。(全文

#20211021新聞 #非手足 #酒好飲墩好撼
譚得志與張劍虹獄中打功夫 預期煽動案刑期「唔輕㗎」

//人民力量「快必」譚得志被控14項罪,包括「發表煽動文字罪」和涉及民主派初選47人案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正還柙荔枝角收押所。他日前出庭受審後回倉,放風時和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位處同一活動空間。二人一起打功夫,張劍虹耍太極,快必則打詠春,他笑言二人相處融洽,只屬「比試吓耐功」。快必又預期,煽動案判處監禁的刑期「唔輕㗎」。

此外快必表示,在調倉後要重新適應,包括未能掌握放風時間和要使用新睡床,所以生活步伐有點亂,「瞓得麻麻」。他又提到,在上庭期間分別遇到同身陷囹圄的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初選同案被告、正就佔中案服刑的戴耀廷。

譚得志表示,長毛當時正前往驗血,而且精神不俗,並笑言現時居住的新倉,長毛亦曾短暫居住,形容有隔世情緣的味道。對於戴耀廷,快必表示二人只能用眼神互相加油,但指戴的步伐輕鬆及飄逸,「實為高人」。//

📌 全文:《獨立媒體》
📌 相關資料:快必文字獄:還押日誌 ~ 10 / 20 / 21 ~ 第407日 ─ 譚得志Facebook
【蔡展鵬涉邪骨案】辯方要求取「非常高級警官」供詞 批CCTV片打厚格無法知是否熟客

【眾新聞】警務處國安處首任處長蔡展鵬涉光顧灣仔無牌按摩院「VIET SPA」受查,按摩院3名女按摩師及單位男租客事後被控管理賣淫場所罪等6罪,案件今作審前覆核。辯方要求控方披露一名「非常高級警官」的供詞及警方檢獲的所有閉路電視片段,以了解該警官是否處所的「熟客」。控方拒絕,指該警官的供詞是用作紀律聆訊,他並非本案證人。裁判官鄧少雄定於下月進行閉門聆訊,屆時決定是否應向辯方披露警官的供詞。

辯方不滿現時接收的片段中,除了4名被告外,其他在片段中出現的人均全身「打厚格」。辯方堅持,閉路電視片段與案相當有關,期望知道該警官是否處所的「熟客」,並質疑警方花如此人力及時間翻看數千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現在卻說無法上載,很明顯有人不想給我們。我不知他們想隱瞞什麼」。

裁判官鄧少雄亦稱,他亦有看新聞,他知道此案的性質,他知道一位「非常高級警官」去過該處所,而該處所被指控是色情場所,該「高級警員」如何在紀律聆訊中講述此事件,一定與本案被告有關。

控方回應,該人是警員抑或是平凡人都不重要,因為控方評估他的供詞並不相關,加上該高級警員並不在證人之列,控方主要依賴另外兩位警員及環境證供已足夠。

鄧官考慮後,要求控方在四星期內將所有閉路電視片段交予辯方,並安排於11月10日作一聆訊,以裁定蔡兩份共十頁的證人供詞的相關性,該聆訊並不開放給公眾聽審,同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全文

#20211021新聞 #非手足 #蔡展鵬
涂謹申等8人涉「35+」初選案 今警署報到 續獲保釋

【東方日報】今年年初,有55人被指有份發起或參與去年民主派「35+」立法會初選,而被警方國安處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但當中8人未被起訴獲准保釋,包括前議員涂謹申及鄺俊宇。他們今日(21日)各自到8間警署報到,其後均獲准保釋,但須於12月中旬再到警署報到。

獲准保釋的8人,包括前民主動力司庫關尚義John Clancey、前議員涂謹申、鄺俊宇、李國麟、印裔社工安德里Jeffrey Andrews、仁安醫院護士訓練學校前校長袁偉傑、專職醫療人員及護士協會幹事劉凱文、以及嚴重弱智人士家長協會前主席李芝融。(原文

#20211021新聞 #港區國安法 #初選大搜捕
進入政府處所11月起必須使用「安心出行」

【眾新聞】政府今日宣布,由11月1日起,所有政府員工及市民必須使用「安心出行」,才獲准進入政府大樓和辦公處所。政府部門將不會接受個別人士以不願意使用「安心出行」為由而給予豁免;12歲以下和65歲或以上人士,或使用「安心出行」有困難的殘疾人士可獲豁免。

在新安排下,獲豁免者在進入政府大樓和辦公處所時,須填寫表格登記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首四位數字或字母、聯絡電話和到訪日期和時間,登記時須按場所人員要求展示身分證明文件核實,有關場所人員會致電核實聯絡電話。政策局或部門亦可因應實際情況,豁免個別人士使用「安心出行」,並登記及核實他們提供的資料。政府提醒市民,任何人明知而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被檢控。(全文

#20211021新聞
星島:政府倡「改革」法援制度 不准申請人自選刑事案律師代表

【立場新聞】《星島日報》今日頭版報道,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部門已完成檢討法律援助制度,建議推出三大「改革方向」,其中一項最大的改動,針對有關刑事案件,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並在民事案件、司法覆核案件庭方面,會建議限制大狀會每可接下的案件。

《星島》報道指出,經過三個月後,已完成檢討,政府有意批出三個改革方向:第一,針對刑事案,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第二,在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師每年整體可接下涉法援的案件,由最多 20 宗減至 15 宗,事務律師則由 35 宗減至 30 宗,當中涉司法覆核案件,大律師每年可接下最多 3 宗相關案件,事務律師則最多 5 宗;以及第三公開更多涉法援案件數據資料。(全文

📌 相關報道:港府擬三招改革法援制度 -《星島日報》

#20211022新聞 #官派律師
【支聯會無交資料案】官准 3 人保釋 惟鄒幸彤涉煽動顛覆案仍須還押

【立場新聞】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拒絕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供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和 4 名前常委早前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今( 22 日)被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處理預審及保釋程序。除梁錦威及陳多偉外,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均有提出保釋申請。羅德泉聽取各方陳詞後,批准三人保釋。惟鄒另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須繼續還押。(全文

📌 最新庭內消息: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11022新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被捕人士資訊部
【支聯會無交資料案】官准 3 人保釋 惟鄒幸彤涉煽動顛覆案仍須還押 【立場新聞】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拒絕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供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和 4 名前常委早前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今( 22 日)被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處理預審及保釋程序。除梁錦威及陳多偉外,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均有提出保釋申請。羅德泉聽取各方陳詞後,批准三人保釋。惟鄒另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須繼續還押。(全文) 📌 最新庭內消息: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11022新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支聯會3常委准保釋 低調離開法院 未見梁錦威身影

【獨立媒體】前支聯會主席鄒幸彤和四名常委梁錦威、鄧岳君、陳多偉和徐漢光拒向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涉嫌干犯「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案件今早在西九裁判法院預審,5人均獲准保釋候審,但鄒幸彤和梁錦威拒絕接受控方提出的保釋條件,裁判官指兩人可以拒絕簽署保釋文件並維持還柙。鄧岳君、陳多偉及徐漢光下午低調步出法院,未有回應記者提問。(全文

#20211022新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My appeal will be heard at the High Court on November 15 at 10:30 a.m. This will be my second hearing at the High Court (after my bail hearing), and both have been randomly assigned to a national security law judge. What a remarkable coincidence!

Samuel Bickett
被捕人士資訊部
星島:政府倡「改革」法援制度 不准申請人自選刑事案律師代表 【立場新聞】《星島日報》今日頭版報道,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部門已完成檢討法律援助制度,建議推出三大「改革方向」,其中一項最大的改動,針對有關刑事案件,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並在民事案件、司法覆核案件庭方面,會建議限制大狀會每可接下的案件。 《星島》報道指出,經過三個月後,已完成檢討,政府有意批出三個改革方向:第一,針對刑事案,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第二,在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師每年整體可接下涉法援的案件,由最多…
李家超檢討法援「建議」出爐 刑事案法援署指派律師 大狀只可接 3 宗司法覆核

【立場新聞】政府及建制派多次指法援制度被濫用,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主理的檢討法援制度「建議」出爐。政府建議刑事案件法援,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予受助人,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接受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例如律師曾在下級法院代表過受助人。針對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案,當局建議設立新限額,限制每名大律師,只可接辦 3 宗 司法覆核案件,事務律師最多 5 宗。

具體執行方法,法援署指會根據案件性質和審訊所屬法院,在考慮律師的專業範疇和經驗後,為《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內的律師,設立不同登記冊,並考慮制訂輪替表,但最終指派決定權都是在法援署署長。

針對獲批法援的案件,法援署亦建議一系列措施,加強「個案管理」,包括外委律師如預計無法履行職責,例如因刑事罪行被捕或被起訴,要「及時」通知法援署,否則要「承擔後果」。若原本委派律師「被認為」有利益衝突,署方可以重新委派其他律師。另外,受助人或外委律師,未經同意不可增聘律師,即使增聘的是不收錢的義務律師,受助人亦要申報自己有否其他資助。

一名申請法援的反修例暴動案被告向《立場》表示,若連自由選擇律師的權利也沒有,顯示香港法治連「公平審訊」的「遮醜布」也沒有了,反問「我點可能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法律援助署,會幫異見者搵一個可信的律師?」

他慨嘆,受影響的被告只能「硬食」,指「好律師」雖然未必可以幫被告脫罪,但一個「差律師」,若「捉到鹿唔識脫角」、細節位「甩碌」,可以令被告入罪機會增加;或可能在求情時表現遜色,影響被告刑期。

另一名因涉反修例示威被控非法集結、案件正待區域法院審訊的陳小姐(化名)也向《立場》表示,對政府擬限制申請法援只能由署方指派律師表示憂慮。陳小姐形容,被告與律師之間講求信任,例如律師對案情的專業判斷、分析,作出的法律建議,如果被告無法自行揀選可信的律師,「會有好多阻滯」。

陳小姐又指,應付司法程序費用高昂,堂費一堂動輒幾千元,更要同時聘請律師及大律師協助,價錢之高並非一般市民所能負擔,「就算我有一份全職,都根本無可能負擔到。」

📌 報道來源:立場新聞1立場新聞2

📌 相關文件: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 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措施

#20211022新聞 #官派律師
法庭對自閉症的認識:不用懷疑?還是不求甚解? 文: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

// 十月上旬,法庭判處一位患自閉症學生時,過程中質疑為被告的校長和老師撰寫求情信的內容,認為他們濫用了法庭對他們的信任;同時又批評精神科醫生不中立,干涉了法庭的判處考慮。我們未能掌握有關信件和報告的內容,但明顯法官對校方人員和醫生的專業評估抱有懷疑的態度。其實較早前已有一位患有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的15歲男生進仔,裁判官念在他受病情影響而犯案,且已有悔意,判他接受感化三年。可是,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申請覆核並批評被告毫無同理心,上訴庭則強調需要將成人判刑標準套用於未成年人身上,最後改判被告進入服刑期較長的教導所。究竟,現時本港各法庭的法官是否有對患自閉症的被告、証人、受害者有足夠的理解和認識?

不是說用「患病」作理由或藉口,而是有發展障礙或精神問題的人士面對拘捕、羈留、審訊或量刑時是否得到其所應得?觀其最近的個案,法庭沒有適用於上述人士相關的審訊或判刑指引,只考慮罪行的嚴重性,未必能達到判刑的目標(懲罰、阻嚇、更新)。英國Sentencing Council有專門用於有精神或發展障礙少年罪犯的量刑指引,可是香港卻沒有,這有違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十三條Access to Justice的規定與精神。

以英國為例,當地The Autism Act (可譯作《自閉症法案》)賦予政府要為患有自閉症的成年人訂定政策,當中包括需要刑事法庭人員提高對自閉症的認識,建議所有警察和刑事法庭都應有多界別的專業聯繫,包括醫生和社工。以香港的情況,往往進入了判決階段時,法庭才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但在英國,相關的報告可能早在被捕後或進入聆訊時就已準備妥當了。這法案背後,明顯是了解司法人員,包括法官,對自閉症和其他精神疾病,不一定具充足的認識;若然有人過份自信,會對患有自閉症的被告造成不公,因而作出當中各項要求和安排。

進仔早前因在教導所違規,由原本可於入獄6個月後「升班」,可是因其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的限制,往往容易觸犯規則,但懲教人員其實欠缺相關訓練去協助有特殊需要的年青人真正明白教導所的規則。最近,進仔更因與其他囚友的相處問題,被另一位囚友打至眼腫。縱使父親努力透過信件指導進仔如何待人處事,懲教人員也努力安排他在懲教人員的視線範疇,但進仔仍有機會因不明規矩或待人接物而受到傷害。//

📌 全文:《獨立媒體》
【眾新聞】宣稱流亡海外的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表示,收到香港警方的電郵,律政司加控他四項刑事藐視法庭罪,並會單方面向法庭申請定罪。就藐視法庭的指控,他表明「藐視香港不義的法庭」,只有控訴,無任何愧疚。

許智峯在社交平台張貼經法院蓋印的檢控文件,內容提及律政司指控他四項刑事藐視法庭罪,並邀請他明年1月31日上午10時在高等法院應訊。四項指控中,兩宗涉及議會抗爭案、一宗涉及反修例事件,當中共有九條控罪,全部無按保釋條件出庭應訊;另一宗指控,涉及他離開香港前提供錯誤或誤導資訊,讓警方誤以為他會回香港受審。

就藐視法庭的指控,他發聲明嚴正公開表明藐視香港不義的法庭,並引用漢語詞典對藐視的意思,即「認為某事很卑賤、渺小,沒有價值或令人厭惡,從而對它加以輕視」,正是他對香港法庭及整個司法體系所持的態度,形容「對於藐視不義的法庭,只有控訴,無任何愧疚。」(全文

📌 相關資料:許智峯Facebook帖文

#20211023新聞 #0706屯門 #20200508立法會 #20200528立法會
【法援改革】法援律師:禁自選律師或違基本法 梁家傑:憂成內地官派律師預警

//法援署在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完成檢討法援制度,昨 (22 日) 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刑事案由法援署指派律師,律師接辦民事案的宗數亦進一步調低。追溯《法律援助條例》,原意是讓申請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現行制度下,申請人可根據《法援律師名冊》 提名代表律師,法援曾表明會恪守「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有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指,此舉將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形容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有機會違反《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憂慮,此舉或成「內地官派律師」的預警。

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透露,近日有被告發現申請表上已沒有自行提名律師代表的選項。他認為,改由署方直接委派律師,或對申請人不公平,「你(原本可以)揀覺得自己適合嘅律師...政府派嘅律師你又唔識」,變相是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強調《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

另一名法援律師亦指,制度原意是為了保障申請人,基於信任等原因自行選擇合適的律師。假若只能獲派委任律師,「咁唔係改革,係退步」,他又認為同時是違反當初法援的承諾,或有損法援服務質素。

翻查立法會文件,當局曾指法援制度,是確保所有符合資格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

法援署過往多次表明處理申請時,應「充分尊重」申請人的律師提名,並恪守「把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基本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例如該名律師過往工作表現欠佳、曾被監管機構採取紀律處分等,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

法援署網頁亦列明,甄選委派名冊上的大律師或律師辦理法援案件時,主要準則包括在處理案件上沒有不良記錄、三年法律工作年資、過往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在刑事案件,律師須具備至少 3 年處理區域法院審理案件,以及 5 年處理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和來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經驗等。

法援署列明,當署方認為獲提名的律師並非適當人選,或律師所獲委派處理的個案數目超出上限,法援署會要求受助人從《法援律師名冊》 內提名另一名律師,並審視新提名的律師是否適合接辦該宗個案,而最終獲委派接辦個案的律師,將會是「受助人和法援署所接受的人選」。//

📌 全文:《立場新聞》
【收緊法援】抗爭案被告:趕盡殺絕 律師:破壞受助人關係和信任

//建制派擺明針對反修例案被告而向政府施壓,根據政府擬提出的新措施,受助人將被剝奪選擇律師的權利。有受助人認為「肯定有政治目的」,批評新制度本末倒置,明明法援原意是為有需要被告而設立,現借累積律師經驗為名改革,對示威者趕盡殺絕。有律師坦言,將破壞律師跟受助人的關係和信任,受助人的權利亦被剝奪,「我畀咩你你就要咩,唔係善用公帑,係剝奪你選擇」。

身負暴動罪、正待明年審訊的C認為,法援署這次改革「肯定有政治目的」,是對示威者趕盡殺絕的手段之一。撇除政治因素,他認為改革是本未倒置。他從新聞得知這次改革可令律師和大律師「人人有機會累積經驗」,但他認為,法律援助的初衷是為有需要的被告而設,「應照顧客人嘅利益囉,我唔使理律師個career path係點㗎嘛,我淨係理我嘅利益」。

他又認為,若法援署委派了與他政見相左的律師,即使對方再資深,亦「冇可能會信佢,唔覺得佢係想幫我」。他認為「信任係一個好大嘅問題」,因為普通人不諳法律,打官司只能「100%靠律師」。若他對律師失去信任,會擔心對方「可能跣我一獲,私底下同控方或者同個官講啲咩,咁我都驚㗎嘛」。

他感歎謂,若這情況真的發生,亦只能「硬食」,因律師費高昂得普通人根本無法負擔。他透露,以他的官司為例,由於審期較長,每位被告所需的訴訟費高達7位數,「就算all in成副身家去打,就算俾你打贏,咁之後點?」

有主力處理反修例案件、不具名的律師表示,現時法援署經已會審核律師是否有足夠經驗或是否有時間接辦案件,若一名律師接案「爆quota」,提名已不獲接納,他質問:「本身已經公平緊,何來更公平?」

他解釋,受助人只能提名律師人選,最終提名是否獲批,仍取決於法援署審核,「而家好多(反修例案)被告已經揀唔到⋯法援都冇埋,真係慘過死」。

政府在文件中特別關注,有意見指律師透過義助受助人,鼓勵對方提出司法覆核,繼而獲得提名,成為法援律師,實為濫用相關制度。

該律師反駁,司法覆核的法律過程中,申請人已面對敗訴要付高昂訟費的風險,更曾有破產的例子,反問:「邊一個律師可以慫恿人嘗試做JR(司法覆核)?」他又強調,有資格接辦司法覆核均是資深大律師,法援收入微薄,「有幾多個有資格做JR嘅律師,會肯做法援呢個rate?」

他認為改革不僅沒有法援制度更公平,更破壞受助人與律師建立的關係和信任,「剝去所有皮膚、脂肪,入面舊肉就係:我畀咩你你就要咩,唔係善用公帑,係剝奪你選擇」。//

📌 全文:《眾新聞》
入衫入書入信給幸彤都頗不容易,最近幸彤的親友收到懲教退回三本書:《大江東去:司徒華回憶錄》《天安門一九八九》和《守護者司徒華》。

這些書都是幸彤說需要,以準備關於六四集會和支聯會的審訊的,直到看到幸彤這篇小文,親友才知道這些書如此「嚴重」。

懲教主任跟幸彤講書籍審查不能上訴,但是翻看2020年7月15日在立法會上,保安局長李家超答邵家臻議員問似乎並非如此。

當時局長說,「假如在囚人士不滿刊物審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他們可透過多個渠道作出申訴」,包括:

1️⃣ 向到院所巡視的懲教署首長級人員,或懲教署投訴調查組提出申訴。

2️⃣ 以書面方式向立法會議員、申訴專員、法定機構、其他執法部門、政府政策局等投訴。

3️⃣ 直接向突擊巡視的太平紳士求助或申訴。

4️⃣ 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不知道這些渠道,幸彤還能不能用呢?

幸彤說她不少朋友都是英文人,希望文章儘量是雙語版本,就從這一篇開始。

🆓 全文免費 🆓 六四、華叔與院所秩序:關於懲教的書籍審查 | June 4, Uncle Wah and order in prison: Correctional Services Department’s censorship of books :https://www.patreon.com/posts/57754351

📨 寫信給幸彤:請寄到 馬鞍山郵政局郵政信箱75號鄒幸彤收(如想收到回信,請在「信內」——不是信封上——寫下回信地址)

鄒幸彤後援會
今天去了探戴耀廷教授,他的精神氣色很好!我們的見面只有短短的十五分鐘,所以大家的話都不能太多。希望教授能夠從這短暫的會面,感受到外界對他的關心!

願他一切平安!

朱順雅
銀行公會更新文件 指示呈報執法部門 客涉國安被捕 銀行須披露財產

【明報】由香港銀行公會制訂的《有關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常見問題》(下稱《常見問題》)前日推出更新版本,並上載至金管局網頁,當中加入一項新要求: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捕或被控,必須向警方及海關組成的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該人的「罪行相關財產」。按《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違者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有大律師稱銀行從業員或無法得知客戶是否正牽涉國安調查,關注有否抗辯途徑,又估計有關改動會對商界帶來心理影響。

對比兩個版本,新版加入第71項,指根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5條,兩個情景可被視為「觸發披露責任的情况」: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被捕或被控,及/或銀行收到執法部門的資料後,知悉或懷疑有資產為「罪行相關財產」,銀行必須(must)向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有關財產。該組主要調查洗黑錢、恐怖活動及販毒得益。

證監會前日亦更新其網頁上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常見問題」,新版本亦有相同要求,指金融機構必須在以上兩情况披露「罪行相關財產」。

有涉違港區國安法的被捕人稱,被捕後使用銀行服務未遇問題。被問會否擔心銀行日後會將其資產紀錄主動交予警方,他說現時港區國安法無任何制衡機制,「佢哋想點做都無可能控制到」,只能「煮到埋嚟先食」。他形容自國安法實施,公民社會全面倒退至極權制度,「變成另一個新疆」,只是港府拒絕承認。

大律師吳宗鑾認為,銀行本身雖然已有一系列關於處理懷疑犯罪得益的指引,銀行從業員亦有責任留意戶口異動,但他們或無法得知客戶是否正牽涉國安調查,關注他們會否有抗辯途徑,以及當局執行上有否理據。他估計有關改動會對商界帶來心理影響。(全文

#20211024新聞 #港區國安法
國安法生效後 政府凍結資產約4億

【明報】《港區國安法》去年6月30日晚實施,截至去年12月,警方國家安全處曾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4宗案件凍結銀行戶口結餘共約6500萬元,當局今年則多次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凍結資產,累計涉及違反國安法而被凍結的資產估計約4億元。

今年5月14日,保安局長首次引用實施細則附表3,凍結被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黎智英所持有的壹傳媒股份,以及其擁有3間公司於本地銀行帳戶內的財產,估計共逾3億元。一個月後,保安局長再次引用實施細則附表3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凍結蘋果日報、蘋果日報印刷及蘋果互聯網3家公司的財產,共約1800萬元。上月,保安局長再次根據附表3,凍結蘋果印刷公司位於將軍澳的廠房。

保安局長上月兩度引用實施細則附表3,凍結支聯會物業「六四紀念館」及銀行戶口,資產總值約1100萬元。另外,警方國安處今年7月初拘捕「光城者」9人,凍結60萬元資產。(全文

#20211024新聞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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