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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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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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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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九龍城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11月11日在九龍城馬頭圍道馬頭道參與公安條例8(1)條屬於非法集結的集結

保釋候訊條件:

現金1000元
不准離開香港
其餘條件不明

押後至10月15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答辯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更多文件及轉換法律代表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1九龍城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不認罪

7位控方證人(PW7的證供辯方同意)無警誡供詞,有1段30分錄影片段(CCTV)是控方依賴,證物鏈無爭議

辯方除被告本人外,D2及D4各有1位辯方證人

預審期: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7-9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控辯雙方需於3月31日前提交承認事實,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審訊 [1/3]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10:55開庭
13:00休庭 下午再續
已完成控方第一證人的主問 d1代表大律師完成對他的盤問 d2代表大律師仍未完成對控方第一證人的盤問,下午14:30繼續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審訊 [1/3]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因鄭官有其他案件要處理 在16:17宣佈休庭
D2代表律師仍未完成對控方第一證人的盤問,明天9:30再續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審訊 [2/3]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已經完成對控方第一證人的主問和盤問,控方透露可以以承認事實概括控方案情,不需再傳召其他控方證人,但表示需要時間整理承認事實,裁判官宣佈休庭至下午2:30再續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審訊 [2/3]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已經完成對控方第一證人的主問和盤問,控方透露可以以承認事實概括控方案情,不需再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1432開庭
處理控辯承認事實事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審訊 [2/3] #裁決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控辯雙方已經完成中段以及結案陳詞

1559 鄭官裁決

速報:🥳🥳全部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第四被告訟費申請被拒
-第五被告訟費申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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