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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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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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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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3/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0937開庭
庭內約15人聲援
繼續控方主問PW3
偵輯警長 54112梁啟業
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

1105 休庭30分鐘
控方未完成主問PW3

1151 開庭
控方完成主問PW3
辯方開始盤問

1258休庭
辯方未完成盤問PW3

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0旺角

呂(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非法管有一支伸縮棍

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0旺角

呂(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公眾地方非法管有一支伸縮棍

開庭

不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65C(列為控方證物P7)

1)警方畫了一副山東街彌敦道一帶草圖 P1
2)2月12日在彌敦道雅蘭中心銀行中心一帶5張照片P2(1-5)
3)立場新聞10月22日錄影片段(1020九龍遊行旺角現場 063-0725)燒錄光碟P3
4)10月22日搜查被告背囊發現拼(1-10)黑色背囊,黑色頭盔,過濾器,手袖黃色手套,8生理鹽水,9灰色手套,10 一個打火機
5)被告身上衣物P5(1-5)黑色T,黑色長褲,黑色鞋,灰色頭套,黑手套
6)P4P5 沒有經過修改,呈堂可信性沒有置疑
7)警方妥善保管證物鏈沒有爭議
8)控方證人專家化驗師報告 P6

注:應為10月20非10月22日。庭上稍後改之

本案沒有招認
控方需播片7分半鐘
對於證物檢取時間有爭議,控方將安排3名證物處理警員作供

辯方指:
被告並沒有藏有相關警棍,他不會說有人可以栽贓嫁禍,但不知道警棍何處得來,不同意控方說警棍在背囊袋內找到,對於拘捕過程有小小爭議,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相信一日半審訊可以足夠。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沙展54032伍詠強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0831太子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鍾(33)🛑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即丫叉)、42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套無線電收發器

背景:8月14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就控罪(1)判處12個月監禁,並就控罪(2)罰款5000元,拒絕申請上訴期間保釋及刑期上訴申請。(詳情

法官了解雙方口頭陳述,認為辯方提出嘅理據並沒有合理爭拗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手足好精神,有笑,有俾手勢)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答辯
#1113九龍城

D1 林(20)
D2 楊(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D1被控11月13日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11月13日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原條件保釋

押後至11月26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1110荃灣 #提堂

👥潘,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1) 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D1-7: 參與非法集結
(4)-(10) D1-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因需時錄取口供,本案押後至12月3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處理。
期間眾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29銅鑼灣 #審訊

郭 (71)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銅鑼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570。

案情:
被告見當時現場有警員向不知名人士揮動警棍,期間涉嫌上前出手捉住警棍。

背景:
2019年9月29日有市民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被告被指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捉住一名警員的警棍,妨礙警方工作。事隔9個月,案件於2020年6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控罪撤回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罪🎉
- 自簽 $2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期間不與得干犯與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有關的罪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菜珍(音同)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員20359賴浩維(音)。
第一證人審問結束~
休庭至1130,待陳官處理另外一單案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4/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1035 D3辯方律師盤問PW4完結。主要挑戰PW4口供完全沒寫對D2 D3觀察的時間、20米外可看見D2 D3的腰包和背包 (但嚴官認為20米不是很遠的距離)、口供是截停D2 D3後才根據她們的衣著而寫等等。

❇️覆問
控:想播放鏡頭ER8片段比你睇
D2 D3辯方律師:想確立問題用意,請PW4出去先
[PW4離開]
官:你想從ER8片段判斷PW4截停D2 D3位置
控:同意,想知道截停後由何處行了去邊
D2 D3辯方律師:反對,沒有覆問覆問
官:唔比佢睇鏡頭,要佢憑記憶指出
[重召PW4]
官:請憑記憶在平面圖上標示截停位置和截停後帶D2 D3行到的位置。[MFI1]

控:書面口供做到0610,什麼記事冊寫0530 off duty?
PW4:因為要和流水簿(OB?)的紀錄match番。OB是用來記錄開工收工的時間,但用私人時間做野經常發生。

🌟D2辯方律師補充盤問
辯:你畫P15(3)時標示追截至colourmix門口,後來改口說是在櫥窗截停,因為你看了庭上片段才發現。你在露天地方截停D2 D3但片段中見唔到。(直播員按:P11片段影到colourmix門口情況,冇人)
PW4:因為我立即命令佢地退後至安全地方,影唔到唔代表我不在該位置,影片像素低。

PW4作供完畢,下午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417油麻地

韓(24)

控罪
1)刑事損壞
2020年4月17日無合理辯解損壞港鐵油麻地A出口外屬於港鐵的外牆
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在港鐵油麻地站入閘機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171

押後至11月27日上午9點半九龍城裁判法院1庭提訊

附加擔保條件:
不得離開香港
居住報稱地址
每天0000至0600 宵禁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3000元現金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所有控方證人已審問完畢。
控辯中段陳詞。
(詳情後補)

陳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表面證供是否成立,休庭至1500再繼續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少年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2旺角 #判刑 #庭外消息

*(14)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撤控)

案情:
//去年11月2日有示威者在旺角聚集,警方驅散時疑從13歲男童搜出士巴拿、鐳射筆及對講機,並控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
(摘自《香港01》2020.6.4)

辯方表示已取得3項報告:
1. 感化官報告
2. 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3. 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首兩項報告均建議為被告頒下 照顧及保護兒童令。原因如下:

1. 被告沒有過往定罪紀錄
2. 有父母及學校支持
3. 在社會活動中顯示為inactive role 跟隨者角色

第三項報告則顯示被告適合進入更生中心,而不適合勞教中心。

辯方表示事件發生在於被告認識一位朋友而由該朋友連同裝備帶到示威現場。然,今已與該朋友斷絕聯絡。

彭亮廷裁判官表示上訴庭案例 SWS (案件編號:CAAR1/2020)對其有約束力,年紀輕是一個求情因素,而非唯一因素,除更生外,亦要平衡其餘3項量刑約束。而報告內容只作參考,法庭有最終決定權。

直播員按:

該4項量刑因素包括
1. 青年更生
2. 保護公眾
3. 加諸懲罰
4. 以收阻嚇

辯方回應,被告已被困3星期,其每日反思,認識到自己行為之不當,期望能好好讀書,令父母引以為傲。以上其實已令其餘的量刑因素得以彰顯。希望法庭能採納首兩項報告建議。

彭亮廷裁判官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再作判刑

由於裁判官仍需時考慮,案件再押後至明天10月1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再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26觀塘 #審訊

👤王(37) (襲警 未能出示身分證件)

是日答辯。

修訂控罪3 - 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控罪4 -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 認罪‼️

案情指被告於19年10月26日 2325時於觀塘道373號ESSO油站外,襲擊警員3850 (控罪三),及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控罪四)。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答辯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更多文件及轉換法律代表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1觀塘

林(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保釋相關事宜:
⚪️修正報稱地址
🟢(獲批) 另新增多一個地址

因較早前轉換法律代表,故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牛頭角

D1:陳(20) / D2:林(25)
D3:賴(17) / D4:吳(21)
D5:何(20) / D6:雷(33)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5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九龍牛頭角道港鐵牛頭角站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支扳手和3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油、一卷鐵線連一個扣和一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並摧毀他人財產
(6)D6被控於同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7)-(11)D1-5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5使用一個掛耳式口罩及D2使用一塊布

D6律師申請將D6案件從本案分割出來,其他辯方律師贊成/不反對。控方暫時只有初步證據所以未能即時處理回應,並建議待12尾的審前覆核才考慮再作分拆。

D6律師補充說明,其他辯方提出的押後是不尋常地長,據悉需等候反蒙面法終極上訴裁決,並建議另設一天提堂作分拆處理。

答辯意向:
(1)D1-5不認罪
(2)D1不認罪
(3)D2不認罪
(4)D3不認罪
(5)D2不認罪
(6)D6不認罪
(7)-(11)D1-5不認罪

D1-5部份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而控辯雙方須於不少於3個工作天呈交已簽妥好的聯合問卷。
D6部份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或會處理分拆案件。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3/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今天PW3證人,主問及辯方盤問完畢。

由於控方醫生專家今天下午未能在場聽取PW3證供,而控方認為醫生專家有需要在場聽PW3證供,故申請押後至明天早上,讓控方醫生專家在場時再繼續聽取PW3證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10月16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未知案發日期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
本案已確認是社運案件,而案件今日已經作出判刑,被告不用還押。

由於被告希望把案件低調處理,本文不會提供任何案件資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0旺角

呂(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公眾地方非法管有一支伸縮棍


本案沒有招認
控方播片7分半鐘
對於證物檢取時間有爭議,控方安排3名證物處理警員作供

辯方指:
被告並沒有藏有相關警棍,他不會說有人可以栽贓嫁禍,但不知道警棍何處得來,不同意控方說警棍在背囊袋內找到,對於拘捕過程有小小爭議,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相信一日半審訊可以足夠。

控方第一證人速龍沙展54032伍詠強(音)及控方第二證人cid 9204 郭少邦(音)作供完畢

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雙方承認事實中修改
(上午承認事實中10月22 應為10月20,雙方知錯更正無異議)
法庭依證據證供裁定
🛑現階段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明天9:30 再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傳票案件
#0805彩虹
#不是手足

🚹D1鄭漢權🚹
🚹D2何志強🚹

控罪:普通襲擊

背景:

2019年8月5日大三罷彩虹港鐵月台有市民舉喔牌呼籲罷工。本案兩名被告動手阻止而被捕。D1承認有拍打證人一手上寫著標語的木牌,否認襲擊證人一。D2否認襲擊證人二

分別自簽1500元守行為12個月,另支付堂費300元,撤控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1年
A2:陳(25)‼️已還押逾1年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押後以待法援申請。

——————

A1
上次押後精神科及心理學家
9月1日已與精神科醫生會面
9月23日臨床心理學家會面,收到初版報告
收到最終報告後將與控方商討

A2同意押後
因部分文件質素欠佳無法閱讀,未能為控罪

A1及A2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A1及A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3
早前與控方商討,以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今天控辯雙方確認協議仍然生效

因疫情關係,每天報到減至每週3次獲批

A3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100答辯及判刑,控方須在3個工作天提交案底及背景報告;辯方須交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A3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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