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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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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審訊 [1/3]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辯方陳詞指兩枝鐳射筆是在案發當日在被告位於天水圍的寓所搜出,辯方認為屬非法檢取,並不應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反對將證物呈堂,認為警方當時登門並不是調查該案,卻檢取與調查案件無關的私人財物,並以此拘捕被告,對被告絕不公平。當時警方講法是因調查一宗縱火而要被告「返差館協助調查」。控方認為要交由法庭就其他證供作推論。

辯方亦質疑鐳射筆專家的資格。

控方要求押後,因為曾處理證物警員的清單還未準備好,王官強烈質疑押後的決定,斥案件已進入審訊程序,開審時才申請並不合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0/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昨天簡報:

控方腦神經專家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繼續作供,再次質疑辯方專家的說法,指痛楚及驚嚇反應均不會引起咬噬行為。

昨天辯方呈上的一份1998年文獻,余醫生回應文獻內容,只支持嘴嚼肌受到聽覺刺激時會產生電流反應,但並不會演變成咬噬行為。他稱痛楚可加強其他刺激引起的驚嚇反應,但沒指出痛楚本身會引起驚嚇反應;而整篇文獻均沒有提及咬噬反應,亦沒提到強烈壓力反應或痛楚作為刺激的源頭。此外,該份文獻僅是局部的初步研究成果,並非一份正式的學術文獻。

(小部分內容摘自蘋果日報)

(庭內仍有大量旁聽座位)

9:32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腦神經專家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有關昨天的1998年文獻回應。

辯方再呈上另一份1972年文獻,有關Jendrassik Maneuver(JM) 及嘴嚼肌 Masticatory Muscles。

由於專家證人從未閱讀過該文獻,所以需要時間了解,法官批准給證人時間。

9:55休庭,10:30再開庭
10:31 開庭

10:46 再休庭 30分鐘

因為法官要求,如再有新文件或文獻給專家證人閱讀,需要給足夠時間,不能短短休庭時間給予閲讀。
因此再休庭,法官要求辯方律師準備好會呈堂的新文件及文獻給予專家證人。

11:40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2/7]

👥D1王(19),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4)管有危險藥物 [D1]

*D2就控罪(2) D5就控罪(1)已認罪

1020 D1今日繼續缺席聆訊
暫休庭半小時至1045讓律師處理D1事宜

1054由於未能聯絡上D1,法庭經考慮後暫不分拆案件處理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再訊
法庭向D1發出拘捕令‼️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1:陳(20)
D2:李(3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3]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詳情:
(1)D1-3被控於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3)D1-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5)-(7)D1-3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分別即口罩、頭罩及圍巾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四樓一庭再訊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審訊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被告無刑事紀錄。被告身份不爭議,女警18341在案發日下午2時後於時代廣場地下拘捕被告,罪名為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及沒有攜帶身份證, 警方其後拍攝照片成為相冊(P34)

傳召 PW1 專家證人 盧永楷 作供

上午審訊結束,下午3時再開庭,到時辯方將繼續盤問PW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0813機場

法庭已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控方證人作供按此)。被告作供。

==============

辯方主問

被告在CCTV截圖上,確認自己的位置。他應主問指,雖有舉起雷射筆,但不清楚照射方向有什麼,無照人、傷害人的想法,更無照射警察的意圖。他見其他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向玻璃屋,因好奇、貪玩而跟從,故雷射筆時開時熄。

被告確認自己手持雷射筆時,有警員靠近。被問及「警員如何對待你」,被告情緒不穩,請求休息。

休庭後被告表示,當時有警員對自己作出警告,三次著自己停止照射警方,但他不為意,繼續斷斷續續玩雷射筆。此時,有警員道「拉佢,佢用雷射筆照我隻眼」,隨即有警察上前按住他、上索帶。他憶述自己有掙扎,卻是因拘捕位置近馬路,聽見「有車」而避開。


控方盤問

被告畢業後曾任數店店務員,後因腿部骨折無法工作,於今年修畢文憑。

控方據證物P9,指被告案發當天先從長沙灣搭巴士,再轉地鐵到機場,有能力照顧自己出行。被告到警署後,被告錄有2份文字會面記錄,控方據此推斷被告「懂得維護自己權利,可以表達自己『冇嘢講』」;懂發問、能理解對話內容及分辨是非。盤問下,被告同意自己在案發當日表現正常,可憑個人能力作出選擇。

被告供稱,雷射筆為自己約7月在深水埗所購買,用途為玩耍,直至8月用了2次。案發當日,自己見有示威者用雷射筆四處照射,便攜雷射筆到機場。

控方先指出雷射筆價格不菲,質疑使用次數過少。又指被告所住宿舍有宵禁,懷疑被告晚上10時後仍逗留機場,是別有目的。被告解釋,自己非示威者一員,因機場可叉電,便打機、流連,直至11時。

被拘捕前,被告指自己正因貪玩,用雷射筆照巴士車頂、汽車。控方駁指他當時橫越馬路以使用雷射筆,動作複雜,並非單純為「玩」,而是故意照射車內警員。被告不同意,澄清自己乃邊行、邊「睇有咩事發生」,甚至無留意車內的是否警員。

針對PW1證供,被告指不清楚截圖上的光,是否由自己雷射筆發出;自己確有用雷射筆照巴士,但沒故意照向警員。他沒關注光束方向,有無人著警員背心,沒留意有否照到人。


辯方覆問

被告確認,自己被制服時,有巴士駛近。


被告作供完畢。

==============

控方結案陳詞(撮要)

主控官引案例,列出控罪需滿足條件:(一) 被告管有雷射筆;(二) 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三) 被告持有雷射筆的意圖是傷害他人。又引案例,舉出聲音干擾亦足以構成毆打罪、被告持有物品意圖可由法庭推論、影像認人的可行性等法律基礎。

==============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辯方大律師提出2個關注重點:

📌雷射筆開關狀態
審訊過程中,辯方多次問及「被告的雷射筆是長開抑或閃動」,實與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大大相關。控方證人審訊初期供稱「不斷」被照射,後改稱「多次」,乃因光線斷斷續續,這方面的證供與辯方證詞吻合。實際上,在片段及截圖中,也可見雷射筆時開時關。

📌雷射筆光束方向
就控罪(3),案發時車頭方向有多於1盞燈,控方無條件咬定被告向車頭方向照射雷射光,就等於射中控方證人。就控罪(1),證人指被告手中雷射光束「追」著自己掃射,但片段中完全不可見,警員臉上根本無光。

辯方已呈交連法律基礎的書面陳詞,未在庭上讀出。大律師申請押後,並承諾再交一份含有對控方回應的完整書面陳詞;又透露當事人將更換代表大律師,為早有預備的安排。

==============

本案押後至12月8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此前控辯雙方必須提交完整書面陳詞或回應。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4]

羅 (20)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區永樑

控方傳召2證人,另外有4証人是應辯方要求,有受害人及被告醫療報告,有2段片段播,有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但辯方有爭議(以交替程序處理),另被告聽力問題需庭上即時傳譯員。

被告不認罪

傳召PW1 總警司區永樑作供

辯方盤問至1305休庭

下午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1/4]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
🛑被告就以下各項的自願性和準確性提出質疑,並反對被法庭接納為證供。

① 在2019年9月15日19:15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由17025警誡下所作出的口頭招認

② 同日21:40至22:42在北角警署七號接見室,由DPC 17025進行的補錄供詞


📌理由
上述口頭招認和補錄供詞,是被告不自願錄取的。警員並未依循正確程序,及威逼利誘被告作供。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摘要(e) [1] 及 規則4d [2]


📌詳情
於2019年9月15日19:15時,被告與警員倒地後,有警員大力打了被告背脊一下。之後有10個以上軍裝警員包圍被告,並多次用警棍擊打被告的肋骨、頭部及後腦位置。

另一警員扯甩被告的眼鏡、助聽器及口罩,向被告面部噴胡椒噴霧。被告不斷重覆講自己聽障要用助聽器,但有警員在被告耳邊大聲講「收聲喇你」。


📌警誡被告時,被告無戴助聽器
被告多次向警員要求清水洗走胡椒噴霧但不獲理會,有警員對被告講了一堆說話,失去助聽器的被告只隱約聽到道歉兩字,於是被告按該要求道歉。講出「我一時衝動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後,警員才提供清水予被告洗面。


📌補錄供詞
被告母親在錄取口供時並不在場,在抄寫聲明時母親才被帶到接見室。DPC17025向被告和母親說:
被告是男人大丈夫,做錯事要承認。如果認罪有機會扣減1/3
或判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等。

基於以上誘使,被告和母親按DPC 17025指示,在補錄供詞上簽署。

📌結論
整體而言,有關口頭招認及補錄供詞,是在被告不自願的情況下錄取,違反了《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


--------------------------

[1] 任何人對警務人員向他提出的問題的口頭答覆,以及該人作出的任何口供,如要被接納為指控該人的證據,一個基本條件是這些答覆和口供必須是自願供述的。自願供述的意思是答覆或口供並非在一名有權力的人威迫利誘之下作出,或被迫作出的。

[2] 當警務人員錄取口供時,他須將供述人的說話正確筆錄。不應發問任何問題或引導該人答話,除非是為了使口供前後一致、易於理解、或該等問題是與主要事情有關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13鑽石山 #提堂

D1: 黃
D2: 唐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2020年2月13日在鑽石山富山邨富信樓外,無牌而管有1部對講機。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而管有1部對講機。

背景:
今年2月13日,有網民發起黃大仙「斧山一日遊」行動,在富山邨聚集並反對將東九龍普通科門診診所作武漢肺炎指定診所,有人在區內遊行堵路。防暴警員衝入富山邨平台,更一度進入富仁樓上樓搜查,行動期間拘捕多人。事隔近7個月,案件於9月3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但須遵守嚴格保釋條件,包括禁止離港及宵禁等。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並申請取消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條件作以下更改:
D1及D2取消宵禁令獲批

💛雖然人少少,但感謝到場嘅旁聽師支持💛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控方申請押後,處理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處理轉介文件。

(注:工程巴精神不錯,有和旁聽席人士點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上水

陳(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更改擔保條件,控方不反對:
宵禁時間改為23:00-07: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答辯,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0/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庭內仍有大量旁聽座位)

辯方繼續盤問腦神經專家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

2:33 開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牛頭角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定安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情:
據悉案發地點當時有堵路情況。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10月13日,市民發起「罷鷲與18區遍地開花」行動,在全港各區以不同方式抗爭。事隔近11個月,案件於今年9月2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


控方竟疏忽打錯被告人的英文名字,申請修訂控罪書。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與控方商討處理案件的方式。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雖然人少少,但感謝到場嘅旁聽師支持💛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6/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

0943 開庭,D4律師繼續盤問PW1
1156 休庭
1222 開庭
1323 休庭,1445續審

1456 閞庭
———————————————
節錄庭上花絮,付國豪質疑辯方律師提問方式,法官解釋普通法與大陸法分別


辯4 : 你是否同意他當時是洩氣的語調

付:不同意,我很好奇辯方律師總想向一個固定的方向走。我想律師妳的意思是他言下之意是HOW DARE YOU,但也可以理解成Finally I can beat you now, I congratulation you .男子甲什麼心情說,我無法給肯定答案,我只能從字面意思祝賀,理解他在諷刺我。

官:付先生,你質疑律師單方向問題,提問方式。我想解釋一下,證人清楚問題的話請盡力作答,如果不清楚,法庭會介入。你看到我們陽光司法,很多人監督,受到人民和媒體監測,有錄音無法做假,我們執行的是普通法,是和世界接軌的。不是調查式,是訟辯式,所以辯方有權就當事人說法與你對峙,有些時候會令證人證詞更堅固,有時會令證人看來不可信不可靠,時間用多了,但公義並存。希望你理解。

付:很抱歉,剛才我用詞有點重

辯4 :付先生不要緊,我希望你持平告訴我當時情況,不需要太多猜測我問你的意圖。集中在問題本身,很多情節影片中看得到,我在片中看到的情況,得出的理論,問你是否同意。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4]

羅 (20)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區永樑

控方傳召2證人,另外有4証人是應辯方要求,有受害人及被告醫療報告,有2段片段播,有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但辯方有爭議(以交替程序處理),另被告聽力問題需庭上即時傳譯員。

被告不認罪

傳召PW1 總警司區永樑作供

辯方盤問至1305休庭

1502 休庭,PW1作供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審訊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15:01 開庭
PW1 專家證人 盧永楷 繼續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羅,黃,埃及籍手足(23-57) #1006旺角
🛑羅,黃已還押逾9個月;埃及籍手足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3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A2及A3認罪後,律政司願意改為以《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起訴兩人

控罪2: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A1羅(57)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02:00時,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
判刑結果:

量刑起點:

控罪1:
A1:4年9個月監禁
A2:2年監禁
A3:2年監禁

控罪2:
A1:4年9個月監禁

法庭考慮案件所有因素後,認為合適的總刑罰如下:

A1:4年監禁
A2:1年3個月監禁
A3:1年3個月監禁

Reason for sentence (English version only):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1575&QS=%28%7Ba+kwok%7D+%25coram%29&TP=RS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審前覆核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D1:串謀刑事毀壞
D2:串謀刑事毀壞
D3:串謀刑事毀壞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串謀刑事毀壞

全部不認罪

案件預計需要8天審訊,控方會傳召7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控方會依賴警戒供詞,沒有閉路電視片段和會面紀錄。另外,法庭希望控辯雙方準備承認事實,控辯雙方承諾會於審訊前三個工作天呈交承認事實。

D4希望豁免今天到警署報到,法庭認為沒有特別理據使被告能因今天上庭而豁免到警署報到,因此拒絕申請。

期間所有被告保釋條件照舊,‼️D5因另一宗案件繼續還押‼️,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2021年3月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庭進行審訊。

(注:陳手足心情不錯,臨走時有向旁聽席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6/2]

鄭 (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證人控辯盤問完畢

辯方需要時間作書面陳詞

押後到2020年11月20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定二庭)續審,期間被告擔保照舊
💛感謝到場嘅數位旁聽師支持
*審訊詳情稍後補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審訊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PW1 專家證人 盧永楷 作供完畢

由於餘下時間不足夠完成PW2作供,
法庭考慮到連貫性,因此押後至11月25日0930 續審時才傳召PW2。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6/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作證完畢
明天9:30 再續
控方將傳召兩名警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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