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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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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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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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D1辯方律師已完成盤問PW1
D2辯方律師須取指示,明天盤問PW1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審訊

李(兩張傳票)

控罪:兩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控罪一案情:
2019年9月1日02:06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總督察5068。
不認罪

控罪二案情:
2019年9月1日02:06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警長52283。
不認罪

PW1總督察 5068作供完畢,PW2 警長52283 林華平 作供中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徳總裁判官
#提堂

譚得志/快必 (47) 🛑已還押逾1個月

【案件一 #20200524銅鑼灣
(1)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被控於於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舉行一個未經批准的集會

(2)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3)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忽略督察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發出的命令,即解散上述受禁群眾聚集
— 修訂控罪:詳情不詳

(4)發表煽動文字
被控於同日同地,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叛離,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叛離,或慫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5)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容許受禁群組聚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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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今年擺街站】
(1)發表煽動文字
20年3月15日,在牛頭角下邨商場外,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0年3月15日,在牛頭角下邨商場外...

(3)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4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帶...

(4)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8日,在港鐵黃大仙站A出口外...

(5)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9日,在觀塘裕民坊一帶...

(6)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19日,在裕民坊一帶...

(7)發表煽動文字
20年1月,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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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 #20200117大埔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的人,在無合法權限下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2)發表煽動文字
被控於同日同地,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據悉譚叫喊「光復香港」、「解散警隊」等口號

(3)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1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據悉譚以粗言辱罵警察

保釋相關事宜:
🔴總裁判官拒絕給予保釋

以上三宗案件均轉介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堂 #20200119中環

黃(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黨鐵站J出口,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傷害他人身體,即一塊磚塊

上次安排重新聆訊的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405

決定不加控罪

控辯雙方商討再次重新排期

與控方已有同意事實,辯方需時考慮

預審期:2天

控方有2位證人(現場警察,現場拍攝警察)證供簡短。
還有4名警員作證(辯方要求),沒有警誡供詞,有影片(約十幾分鐘)但不爭議

辯方除了被告沒其他證人,現階段沒影片
⚠️鄭紀航提醒如果影片在審訊時才提供,有機會被控方質疑影片連貫性,如果控方需時考慮連貫性而審訊不能繼續,有可能向辯方索取訟費,亦指法庭空檔期不多,辯方表示明白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

插曲:鄭紀航指責書記不關電視,``做咩要播呢啲風景相啊點解會播呢啲㗎?~``

(💛手足現在要到一庭,等主任裁判官排期,稍後再edit~💛)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0-31日東區法院0930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上水 #1112上水 #答辯

D1:陳
D2:譚
D3:張

控罪:
D1-3:參與非法集結。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塊布)
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44條索帶)

D1辯方律師申請毋須今天答辯,因昨日下午收到文件,關於新增控方證人,辯方需時研究。其餘兩名辯方律師同意。

押後至12月16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2/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
- - - - - - - - - - - - - - - -

上午繼續就兩份文獻作出盤問
及七種刺激反應時間。


2:41 開庭

余毓靈醫生繼續作供。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審訊 #傳票案

李(兩張傳票)

控罪:2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2019年9月1日02:06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1)總督察5068及(2)警長52283
不認罪

1433開庭
辯方盤問PW2 52283林華平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14大埔 #判刑

陳(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即一枝雷射筆)

案情:
2019年10月14日,當天大埔區有示威活動,警員於大元邨一帶巡邏,期間被告連同3-4個黑衣人大叫「死黑警」,警員於是上前截查,在大埔安慈路大埔中心巴士總站外成功截查被告,其餘的黑衣人則逃離現場。警員於被告的背囊內搜出多樣物品,例如雷射筆、黑色頭盔、兩罐壓縮氣體、手袖、眼罩和手套等。被控無合法權限管有雷射光速裝置,即雷射筆一枝,化驗所報告指該雷射筆在80米內照射可以對人的眼睛造成傷害。

被告‼️認罪‼️

被告明白及同意更生及勞教報告內容,報告指被告適合兩個中心,被告希望法官考慮判處更生中心。

判刑:‼️更生中心‼️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5中環 #判刑
#刑事損壞

梁 (55)

控罪: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中環皇后像廣場外巴士站,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德高展域有限公司的燈箱。

案情:
梁當天在中環皇后像廣場外巴士站,用雨傘打一個廣告公司的燈箱,遭警員當場拘捕。

背景:
港共政府去年10月訂立禁蒙面法,引發連日各區示威。事隔大半年,案件於7月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應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再訊,並准被告保釋外出。據了解,涉案燈箱上有一些花痕,惟控方不確定是否由被告造成。被告10月8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裁判官押後案件至今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參考 蘋果日報報道


辯方已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內容。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以向被告進行輔導。

判刑理由:
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顯示悔意,並考慮過辯方律師的求情及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顯示被告後悔所犯的事情。

判刑:
12個月感化令,期間須按感化官指示參與社區服務。
支付$500堂費,從擔保金扣除。

案件訂於2021年2月2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進度報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裁決 #1225九龍灣 #襲警

黃(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罪名不成立❇️
(直播員注:明白旁聽人士難掩興奮,但希望各位能尊重法庭,避免係庭內拍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申請

D4: 梁 (19) ‼️已於教導所服刑17天
D5: 周 (20) ‼️已於教導所服刑17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去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4、D5與同案D8-10於今年9月2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10月19日被判入教導所,當時已表示會申請上訴。


辯方不服刑罰,向法庭申請上訴。

D4代表律師指,在如此控罪中,判入教導所或更生中心是過長、不合比例的。在終審法院就Wong Ching-sheung案判決中,指出雖然教導所或更生中心有助定罪人士更生,但法庭仍須考慮有關刑罰會否過長;如判處短時間的監禁是合適的刑罰,就不應判處教導所或更生中心。律師又舉出另一案例,指出法庭要考慮教導所、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的刑罰長度,來決定判處有關刑罰是否合適。律師又指,由於更生中心的刑期亦不相稱,懇請法庭考慮判處短時間的監禁。

D5代表律師採納D4代表律師的大部份陳詞,但懇請法庭考慮,如果認為社會服務令不合適的話,亦可考慮改判勞教中心。律師舉出黃國健、陳家樹等案支持論點,指出被告已有充足的職業訓練及家庭支援,不適合教導所的更生計劃。再者,判處教導所嚴重打亂D5的就學計劃,被告因判刑而連續兩個學期不能上學,但院校有良好的升學計劃,可讓被告銜接至大學,並有良好的就業機會。

控方認為,由於報告顯示被告適合在教導所服刑,因此判刑並非不合比例。法庭駁斥,這並非代表教導所的刑期不會不合比例的長。控方指出,判刑應顯示出更生元素,又遭法庭駁斥,指辯方已陳詞指勞教中心亦有足夠的更生元素。

D4代表律師補充陳詞,指並不認為勞教中心是相稱的刑罰。

法庭指需時考慮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頒下不服刑罰上訴申請許可的決定

‼️期間繼續還押教導所‼️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裁決
#1225九龍灣
#襲警

黃(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控方案情:2019年12月25日約2130時,在九龍灣牛頭角德福廣場,負責拘捕的警員已押解疑犯上警車,張警長與隊員收隊,當他經過Giordano Ladies鋪位時,被告突然從左邊向他方向踏前一步,用右身(右臂或右肩)撞了張警長。張警長於庭上供稱事發並非出意外,被告是蓄意撞向他,他形容當時路面平滑,被告的撞擊有機會令他跌倒,而實際上他只是向右移動一步。
———————————
辯方爭議警長是否正當執行職務,被告沒有發生襲擊或/及過程是否屬於意外,他提出以下疑點:
• 張警長收隊時有意地選擇靠左行近人群
• 張警長的筆錄口供沒有提到「被告向前一踏」的節情
• 片段顯示張警長的右腳踩被告的左腳,被告推撞可能源於被警長踩腳
(詳情參考 審訊內容
———————————
裁決理由:
裁判官全面接納控辯雙方的呈堂片段,真實地反映案發的情況,法庭會給予十足的比重。

裁判官觀看片段後,認為張警長的證供與片段的內容不能吻合,被告沒有張警長所供稱「向前踏一步」,張警長觀看片段後仍然堅持被告曾經向前踏一步。片段清楚顯示張警長的左腳踩了被告的右腳,但張警長盤問底下仍堅持沒有接觸或觸碰被告,裁判官認為不是事實。再者,張警長的筆錄口供沒有記錄「被告踏前一步」的情節,法庭認為張警長沒有道出實情,證供與片段有明顯分歧,不接納張警長的證供。

裁判官指片段顯示當張警長接近被告時,被告沒有明顯動作,接著張警長的左腳踩了被告的右腳,張警長的左邊膊頭撞了被告,張警長其後向右橫移一步,同時被告的右手放在身前腹部位置,裁判官認為被告很大機會曾經推開張警長。然而,裁判官考慮到張警長曾踩了被告及撞了被告,即使被告推開警長,亦無法排除是自然反應。再者,控方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襲擊意圖。

裁判官認為片段不足以支持張警長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說法,但上述的理據已經足夠讓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審訊 #傳票案



控罪:2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2019年9月1日02:06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1)總督察5068及(2)警長52283
不認罪

控方剛修訂改由警員 21762 拘捕 D1,並檢取雨傘

雙方不傳召該警員

表證成立‼️

D1 選擇不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1月5日0930 續審
由辯方律師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審前覆核

D1陳(19)
D2 13歲手足
D3陳(23)

按此參考上次提堂

修定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新增控罪(2):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2]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造成阻礙,即跟其他不知名人士的無合法辯解下將六個單車及垃圾桶放出馬路。

——————

本直播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控方呈上修定控罪(1)及新增控罪(2)

📌第二部分:有關D2 13歲手足案件

手足母親上次提堂因留院未能出席,故申請押後至今,有出席是次提堂。
辯方建議將針對D2的控罪(2)從本案分拆,並表示D2打算就控罪(2)認罪,希望將案件求情及判刑留待少年法庭處理。

裁判官同意將案件的求情及判刑押後
是次則處理答辯,但不會分拆案件

答辯:
‼️D2就控罪(2)認罪‼️

控罪(2)案情:
PW1至PW4(皆為警察)於2020年2月5日 1900 時,在案發地點進行埋伏行動,因為警方認為該地方會有違反社會安寧的行動 。PW5(港鐵職員)進行巡邏。期間PW5於天水圍某輕鐵站附近目擊有黑衣人拋物品到月台附近,PW5將消息上報,之後有人大喊「走啊有狗」,多人逃往不同方向。於2310 時,四名目堵事件的控方證人(PW1至PW4),拘捕本案三人,警方於D2身上檢取了衣物、手套及口罩等物品。D2案發時12歲,明白犯下案件並非單純的頑皮。

D2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被告案件事實得以證實

裁判官將D2求情及判刑押後,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第三部分:有關D1及D3案件

答辯:
D1不認罪
D3不認罪

辯方繼續對控罪有爭議,進行了相關陳詞,並引用相關案例,對被告所作出的行為有爭議,希望對D1面對的控罪有更多詳情才開審,辯方認為控方需要在控罪詳情提供所依賴的控罪元素,即非法集結罪所指的訂明行為,否則就是無效檢控。

控方回應辯方,並再作出相關陳詞,認為提供的資料已經足夠,若要的話可以增加相關詳情。

裁判官休庭20分鐘後考慮,認為不細分非法集結指控的4項性質,並沒有對被告不公,所以不接納辯方要求

控方傳召10個控方證人
其中2名為負責拍攝被告全身照的警員
沒有錄影片段或辯方證人

控方依賴警誡供詞,辯方對警誡供詞自願性有爭議
辯方爭議影全身相為非必要,拍照前亦無通知律師,預計會佔1小時盤問上述爭議

預計審期:5天

📌是日提堂總結

D1及D3案件押後至12月24日、28日至31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本地話審訊

D2求情及判刑押後至11月19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少年法庭)再訊,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所有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2/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4:30休庭
明天9:30續審

余毓靈醫生明天繼續作供。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呂(17) #1112馬鞍山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尖的鐵枝、一支削尖的行山杖。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或損壞財產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一支槌子及一支破碎玻璃用的槌子,意圖使用物品摧毁他人財產。

簡單背景:
答辯人在早前認罪後被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是律政司長不服刑罰過輕,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原審裁判官的決定。案件在2星期前開始進行覆核聆訊,法庭聽取申請方及答辯方陳詞後,決定為被告索取新的社會服務令報告,然後押後至今天再作判刑。

早前覆核聆訊的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562
—————————————
申請方申請社會服務令報告副本獲批。

答辯方指出被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感化官建議法庭可以考慮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

答辯方同意本案性質與 CAAR7/2020案有一定相似,社會服務令可以平衡被告更生及阻嚇的目的。希望法庭採納報告建議,判處答辯人社會服務令。
—————————————
覆核聆訊結果:

法庭在考慮雙方陳詞,相關案例和文件,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因素,被告背景和現況及平衡更生,懲罰和阻嚇性後,批准律政司長的覆核申請,終止原有12個月的感化令的判刑,改判2項控罪各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2]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沙展A)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由於控方有3名證人,辯方另有2位控方證人需要盤問。
審訊進度援慢...PW1仍未完成辯方盤問,明天(5日) 續審,並將於11月6日加設第3天審期。

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羅(20)

控罪: #襲警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被告不認罪

第一部分👈🏿辯方就著特別事項的陳詞
第二部分👈🏿PW1PW2作供之內容

🌟此部分為PW3PW4PW5作供之內容,是為第三部分🌟

🌟傳召PW3 警長33449🌟

📌控方主問
事發時見到同事PW2拘捕被告及上手扣,證人協助扶起身帶入地鐵站,當時見到被告有眼淚又流鼻水,同事於是為被告帶助聽器及用水清洗。

📌辯方盤問
盤問下稱現場見不到PW1高級警司及見不到好多防暴包圍被告,只見PW2扣上手扣於是上前協助。在地鐵站內見到有用水為被告洗面,唔肯定之前有冇,亦沒有看到何時警誡。

🌟傳召PW4 警員8293🌟

📌控方主問
當天在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外見到一個制服人員同一名男子地上糾纏,當時身旁亦有一個男子撞到我(男子B),有軍裝制服佢在地上但仍反抗於是我向男子B噴胡椒噴霧,自己亦因而沾上少許需要用水清洗。男子B被制服後同事帶佢入去地鐵站平台,接着有汽油彈擲入,我叫同事去安全位置同取滅火喉救火,其後PW4同PW2帶被告及男子B回去警署。

📌辯方盤問
第一眼見到被告係瞓響地上有軍裝捉住佢當時有警員持有盾牌同警棍但沒揮動(庭上播放片段見上下大力揮動),自己走向被告叫佢冷靜。

🌟傳召PW5 警署警長47219🌟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冇處理被告亦唔知道佢被捕。

📌辯方盤問
當時位置見到同事用盾牌控制一男子在地下(男子B),約有十警員有左右揮動警棍,有些打橫戒備狀態但見唔到有上下揮動。亦見到有多於一警員使用胡椒噴霧,除了男B沒有留意地上有沒有其他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羅(20)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被告不認罪

第一部分👈🏿辯方就著特別事項的陳詞
第二部分👈🏿PW1PW2作供之內容
第三部分👈🏿PW3PW4PW5作供之內容

🌟此部分為被告DW1作供之內容,是為第四部分🌟

🌟傳召被告🌟

📌辯方主問
被告稱當晚與高級警司區永樑雙雙倒地後,「突然之間有好多警員包圍,用警棍打我」,擊中胸口、手臂位置,後腦亦感覺到被人踢,於是他縮身雙手擋保護自己。其後有警員一次過扯脫他的眼鏡、口罩和助聽器,並向他噴胡椒噴霧,將他的雙手反鎖上手銬。被告要求用水洗走臉上的胡椒噴霧及戴回助聽器,惟警方沒有理會,加上當時滿臉胡椒噴霧,看不到對方說話口形。被告又表示,因為遭警棍打中心口位置和手臂,產生強烈痛楚,感到「好痛苦」。之後被帶到銅鑼灣地鐵站內,目睹有很多警察「唔知商量緊啲乜嘢,淨係聽到好嘈」。之後有警員向他說話,但因為滿臉胡椒噴霧,「睇唔到佢個樣,但聽到有人在耳邊講「道歉」兩個字。」於是他講了:「一時衝動,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被告稱,直至被警員安排登上港鐵「特別列車」後,才獲歸還助聽器。到達北角警署後,PW2給了一張「羈留人士通知書」給被告,被告稱,當時看到通知書上寫可以聯絡親人,所以要求致電給母親,惟劉警員僅要求被告解鎖他的電話,並由警員親自撥打電話。接通電話後,警員向母親說:「你個仔宜家喺北角警署,你可以幾時過到嚟?」被告稱,補錄警誡口供期間,母親並未到達警署。被告只見劉警員抄寫了幾頁紙,而他並未有機會閱讀該些內容。劉警員抄寫到第4頁時,母親才到達警署,被告聽到母親在門口大聲地與警方爭吵。之後邀請母親進入會見室,並且向兩人說:「男人大丈夫,認罪可以扣三分一刑期,或判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被告又稱,因為當時要備考DSE,所以母子兩人聽罷上述說話便在口供紙聲名上簽名。

📌被告 -控方盤問
銅鑼灣被捕後口頭招認
被告作供稱制服在地後有人兩次向臉部發射胡椒噴霧。盤問中同意在地鐵月台隱約聽到「道歉」時不知講呢句嘅人同邊個講,而道歉呢句說話冇要求承認控罪,自己講「唔好意思我做錯事,我一時衝動打警察,比次機會我」是比道歉說話要求多。被告唔同意警員扶落去地鐵站平台因為當時面上有胡椒噴霧失去活動能力係有兩個警察左右秤起佢(雙腳離地),而警員在月台只比眼鏡戴回,耳機是在特別列車車廂內才還給被告。控方質疑被告有眼鏡冇耳機仍然可以聽到嘢,更強調PW2說在入地鐵站之前同入到地鐵站平台分別用水清洗 。

警署補錄口供
被告確認在警署收到羈留及被捕通知書,PW2沒有解釋只係比佢自己睇。控方提出被告書寫聲明冇問題,被告即透露有讀寫障礙,聲明是PW2給予內容照抄,庭上被告承認明白內容,心想來年預備DSE,而根據PW2說可判感化令唔會留案底,所以最後決定簽名。

🌟傳召DW1 市民(PW4噴胡椒噴霧男子B)🌟

📌辯方主問
證人案發時經過現場見到一名瘦削男子被告)被約10個警察用警棍由上而下瞄準頭部打恐生意外於是上前阻止卻被拉開打及被射胡椒噴霧。不久被帶入地鐵票務處,被告隨後也被帶來並有警員對DW1說「你頭先救嘅係呢個人。」

📌控方盤問
證人同意影片見到當時佢同被打被告中間好多警員,但不同意警員頭盔盾牌阻擋視線。證人作供提及當時見不到被告瞓在地及只見到被打,而自己最終也被告阻差辦工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李(32)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1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6月12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被告獲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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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提出的上訴理由:

1. 裁判官在判刑時不給予比重考慮被告輕度智障的問題

被告的智力會影響他接收網上資訊的判斷能力,也令他未能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正確。他就算知道唔知不可以毁壞公眾財物,但不知道犯案的後果有多嚴重 。被告在接受精神科測試時曾指出自己是要「扮示威者」,繼而以被告的智力水平,難以判斷他的犯罪意圖。

2. 服刑期間因智障而有額外負擔

被告於還押期間曾被恐嚇、欺凌,調倉後便沒有再出現該問題。法官認為這樣便顯示出是題可由調倉、甚至單獨囚禁來解決,但辯方指出他們希望的是避免被欺凌的問題再出現,而不是問題出現後才找方法解決。而且由六月保釋至今,有於開放式院舍接受輔導,有活動和課堂安排,除非有人陪同否則不能離開家舍,期間也得到善導會社工、立法會議員等跟進。被告接受了社交、情緒管理、分析和判斷能力等輔導,並有顯著的進步。若再次監禁,會打斷其學習進度。

3. 未考慮智障的因素下,量刑起點仍然太重

辯方提到要考慮武器性質和被發現時的環境。引用翁偉成案件,被告人持有伸縮棍,不是一般人會藏有的東西,而且他是前往示威現場時被截查的,因為案件更為嚴重。此案的被告攜帶的鹽酸和汽油罐都是日常用品,而且當天附近並沒有發生示威,被告也曾指出雷射筆是用作觀星。
法官指,該些物品雖然是日常用品,但仍是有一定危險性和殺傷力,可以誤傷他人,而且被告認罪,即已同意管有該些物品是意圖作非法意圖。另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是具有威脅性,不在示威現場不代表案情不嚴重,只是如在在示威現場管有攻擊性武器會成為加刑理由。

辯方再指,此案的被告有特殊因素,不應考慮刑罰對公眾是否有足夠的阻嚇性。

上訴結果:
法官考慮到被告已還押4個月,只剩下很短刑期;再綜合其他因素,決定批准刑期上訴,被告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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