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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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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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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提堂

古思堯(74) (侮辱國旗)

案情: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被控於去年 8月至10月期間煽惑、組織或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於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社運人士古思堯到場聲援,他在法院大樓外舉起一面倒插的中國國旗,上面寫有「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他隨即因涉嫌「侮辱國旗」被捕。
(2020.07.15 standnews)
——————————————
因被告健康問題,辯方申請取消8月27日提堂,申請獲批。

裁判官批准將保釋金由 $2,000 下調至 $200。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 0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除保釋金下調外,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提堂

👤古思堯(74)

被告今日無人代表,自行答辯。

處理事項
(1)羅官詢問被告是否曾寄一疊文件到法庭,被告指無。
(2)羅官指有人寄一封關於氣功的信到法庭,希望法庭轉交被告;做影印留檔後,該信會發還被告。
(3)控方修改控罪並要求答辯,被告無反對。

控罪
(1)侮辱國旗
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B座地下之間的公眾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被告否認控罪:「法官閣下,我係故意侮辱國旗嘅,我唔認罪。」

==============

控方預計傳召6名證人,提供大概半小時的錄影會面記錄,有招認;被告不傳召證人,將自行抗辯。他在庭上呈上一份醫療報告,指自己將在明年1月7日做直腸線癌手術,從本年開始已一直做電療,但估計自己的狀態適宜上庭。(「我所做嘅嘢,閉路電視影得清清楚楚,我都唔想嘥證人時間……根據以往我坐十次八次監嘅經驗,應該好快就可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7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2天。
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審訊[1/1]

古思堯(74)

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自行答辯。

控罪:侮辱國旗
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B座地下之間的公眾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背景: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被控於去年 8月至10月期間煽惑、組織或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於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社運人士古思堯到場聲援,他在法院大樓外舉起一面倒插的中國國旗,上面寫有「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他隨即因涉嫌「侮辱國旗」被捕。
(2020.07.15 立場新聞)

控方證物:
P1 一個黑色膠袋
P2 一面土製國旗
P3 一支白色旗杆
P4 與被告的錄影會面記錄
P5 由刑事偵緝警員15470於當天拍攝的片段(P5a為17張片段截圖)
P6 由警員9325於當天拍攝截停搜查被告的片段(P6a為片段截圖)

傳召控方證人PW1男警員 吳嘉輝(音) 14768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PW1 2012年加入警隊,現階級為長沙灣警區分區特遣隊成員。

📌當日情況
0815 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管制人群

0900 PW1在通州街望向公眾人士活動區,見到有約30人士聚集,包括記者,參與集會人士和上庭人士
同時在其前方30米見到被告,左手拿著1支約2米長白色旗杆,上有1面倒掛國旗,上有黑色字句

0920 被告準備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B座出口,PW1遂與同胞在通州街近東京街因懷疑被告侮辱國旗截停被告搜查,在黑色膠袋中搜出一面中國國旗,上有「黑色恐怖」、「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句。

0928 宣佈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說「我無野講」

0937 以警車AM6360將被告押返長沙灣警署

0940 見值日官

主控播放證物P5和P6,P5片段中聽到十數藍絲一直高喊「打倒賣國賊」、「打倒黎智英」、「漢奸」、「支持國安法」等口號。不少旁聽人士狀似無法忍受而離場。

辯方盤問

古思堯沒有盤問PW1

PW1作供完畢。

鍾明新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古思堯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古思堯自行讀出)

中國政府自訂立港區國安法,一國兩制化為烏有。國安法作為中央定海神針,鍾意告邊個就告邊個。自己已因違反國旗法而坐牢9次。中國成立70年沒有法治,強烈迫害政治犯、異見人士、學者、公民領袖、宗教領袖等,在港亦圖將泛民主派連根拔起,專制獨裁。在新疆亦犯下種族滅絕罪行。公安、國保、法庭、監獄、電台、電視無一屬於人民,而是屬於共產黨,使其非常憤怒,遂故意侮辱國旗。被告明白自己違反國旗法,願意配合瑪麗醫院對其第四期癌症的治療、願意配合法庭對本案的裁決、願意配合東區裁判法院就其另一非法集結案的審訊、願意配合監獄對其第10,11次的監禁。被告對參與公民抗命從無後悔,願屢敗屢戰,將來亦會繼續公民抗命。

🌟鍾官在古讀畢陳詞後提醒古,指其陳詞部份內容與案情無關,自己作為專業裁判官亦不會考慮被告的過往,古指自己只是在解釋犯案動機。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裁決

古思堯(74)

控罪
(1)侮辱國旗
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B座地下之間的公眾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0933 廣播開庭,庭內尚餘一半座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裁決

古思堯(74)

控罪
(1)侮辱國旗
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B座地下之間的公眾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背景: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被控於去年 8月至10月期間煽惑、組織或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於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社運人士古思堯到場聲援,他在法院大樓外舉起一面倒插的中國國旗,上面寫有「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他隨即因涉嫌「侮辱國旗」被捕。
(2020.07.15 stand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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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判決理由
- 本案爭議重點為確認被告有否刻意侮辱國旗,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亦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辜。

- 被告選擇不作供,因此環境證供將佔累積比重,然裁判官在考慮裁決時,被告不作供不會對其不利。

-由於本案僅依靠控方片段及控方證人證供舉證,裁判官因此需對控方證人作供時的動機格外留神

- 證人證供分析:裁判官仔細觀察控方證人作供時神情,控方證人作供簡單直接,無不合理之處,信納其為可靠證人。

- 辦認被告:被告承認自己案發當天身處現場,故意舉起倒插的國旗,裁判官信納其自願招認真確無誤。

- 裁判官指出,控方證物P5中拍攝到被告:
085802 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公眾活動區內手持控方證物P3與在場約30人士聚集
090119 手持控方證物P2面向記者讓其拍攝
090535 手持控方證物P2與在場人士交談
091241 與集會人士並排,讓記者拍攝
091457 站回公眾人士活動區,期間仍手持控方證物P2
091858 除下旗離開

- 裁判官引用案例CAAR4/2019及FACC4/1999(見文末)說明被告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達20分鐘,是公開和故意的,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理由

被告同意自己有12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9次數與侮辱國旗及區旗相關。被告強調裁判官「量刑毋須同情我、毋須可憐我,無須對我仁慈,因為我都唔會對中國政府仁慈」,請求裁判官不要考慮罰款或緩刑。被告指出中國政府「專制獨裁」,是「屠夫政府」被告亦強調自己參與社會運動 30 年第 10 次坐監,即證明自己所做之事正確。被告亦願意配合瑪麗醫院對其第四期癌症的治療、願意配合法庭對本案的裁決、願意配合東區裁判法院就其另一非法集結案的審訊、願意配合監獄對其第10,11次的監禁。被告亦指若時機許可,會故意違反國安法。

📌量刑理由

裁判官再次引用FACC4/1999(見文末),說明被告當天在被人關注的案件聆訊現場,在人群中舉起倒掛及寫有字句的國旗達20分鐘,屬刻意公開侮辱國旗。涉案國旗為被告自備,顯然有預謀。在場有包括記者,支持提訊人的人士及反對提訊人的人士。被告行為有可能令在場人士情緒激動而起哄,並引起衝突。

裁判官指被告刑責嚴重,亦非初犯,即時監禁為唯一判刑選項,採取 5 個月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的身體狀況,酎情扣減 1 個月,
‼️最終判處即時監禁 4 個月。‼️

被告聞言大喊「結束一黨專政,打倒共產黨」,部份旁聽人士隨即和應「撐住,阿古」。裁判官休庭前向古思堯表示,獄中的治療不會比醫院遜色,並稱「本席希望你早日康復」。

廷伸閱讀:

1. CAAR4/2019的判案書按此,見第30-34段。
2. FACC4/1999的判案書按此,見第2-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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