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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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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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答辯

D1:麥(28)
D2:李(22)
D3:黃(2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妨礙、非法集結、兩項襲警

控罪詳情:

控罪指D1於2020年5月2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於彌敦道交界無合法辯解或解釋,而擺放1塊磚頭、1個金屬罐及2個垃圾袋,對上述地方人士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及危害。

D2及D3原本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指他們當日在旺角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企圖襲擊警員X。控方修訂襲警控罪,改指兩人襲擊警員14267,另新增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襲擊警長50365。

───────────────
D1代表律師申請毋須答辯及延期,控方指出早上才收到辯方信件,律政司需時考慮,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3日下午2時30分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1013將軍澳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上回裁決

報告已經己經解釋俾被告聽。兩個中心嘅報告都顯示適合,雖然報告傾向勞教中心比較合適 ,但辯方希望法官可以考慮被告嘅個人背景、係中小學嘅時段比較文靜、本性良好等等,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第一封;被告親手寫,第二封;跟進被告嘅社工。

信中提到,被告係還押嘅時間裡面感受非常深刻,亦提到明白本身自己有好嘅將來。求情信亦見到被告好識自己規劃人身。被告已經有海外嘅大學取錄,希望法官可以考慮判處監禁形式刑罰,因為兩個中心完成後會有一年嘅監管令,令到被告事後未必可以離開香港升學,日後日以知識裝備自己。

梁官問:報告內知道被告係今年六七月嘅時候成日好得閒係屋企?
辯補充:被告因為疫情2020年頭疫情關係所以公司縮減人手,以致呢段期間沒有工作,因此常日空閒在家。
梁官問:被告2019年中後段係無業嘅原因係因為覺得工作辛苦或者懶惰?
辯補充:被告係2019年7月無再工作,原因係被告認為當時社會嘅訴求未能得到回應,因此出現疲倦感,對當時社會感到灰心。

判刑理由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於上回審訊及裁決已經定罪。報告年紀尚輕,案發時19歲,現時20歲,過往無案底,家庭背景良好,成績中規中矩。係2019年7月無工作無學習,到2020年中有做咖啡學徒。辯方呈上老師、社工、被告自己等人嘅求情信。

就本案控罪,法律罰則係有唔同組別有唔同特別選項。被告年齡選項可以有勞教中心,更生中心以及監禁。拘禁式刑罰無可避免,涉案物品已經被定為被告有意圖使用,一旦使用嘅話可以損壞他人財物以及傷害他人。因此需要
辯方希望可以判監。本席考慮到有關控罪嘅刑罰需要帶出一個信息俾社會知道罪行罪責嚴重。

辯方曾提出希望以監禁取締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減少更生及勞教中心以後嘅本席經考慮後,認為監禁並未能協助被告更新。考慮本案案情、罪責以及被告年齡等,認為更生中心一來可以發出阻嚇性信息予社會以及幫助被告更新自己,以知識裝備自己。

‼️本席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注:被告離開時向公眾席揮手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判刑

D1: 黃之鋒 D2: 林朗彥 D3: 周庭

控罪:
①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②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③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494
各被告已在11月23日認罪,今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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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黃之鋒總刑期為13個半月即時監禁
控罪①以9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後扣減至7個月)
控罪②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 (認罪後扣減至11.5個月)

因黃之鋒在法庭定下審訊日期後認罪,未能獲得完整的1/3刑期扣減,而控罪①刑期有2個月需分期執行
控罪③則較早前否認控罪獲不提證供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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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林朗彥總刑期為7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①以9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後扣減至7個月)

林朗彥在法庭定下審訊日期後認罪,因此未能獲得完整的1/3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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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周庭總刑期為10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①以7.5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1/3至5個月),刑期有2個月需分期執行

控罪③以12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1/3至8個月)

*周庭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絕,須即時服刑

司法機構已上載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違反保釋條件

李(17)

違反保釋條件的宵禁令

📌拘捕經過
李姓被告所犯的案件需遵守保釋條件中的宵禁令,規定他晚上11點後需留在家中,但12月1日晚上11:55分,李在觀塘海濱公園踩單車,被警員在公園門外截停,發現陳違反宵禁令後立即作出拘補。

📌辯方解釋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律師解釋,李昨日約朋友踩單車,晚上7點多踩單車離家,往深水埗裝尾燈,後會合朋友從太子踩到觀塘,約10點到觀塘,與朋友在公園坐下聊天,沒留意時間,承認自己疏忽。平日媽媽也會打電話提醒他,但昨晚媽媽累了睡著沒提醒。

李承認如從公園踩單車回家,需時30至45分鐘,即回到家裏時間會較宵禁令規定遲一個半小時。他對此錯誤感到抱歉,希望法庭給一次機會,考慮他只是參與健康活動和朋友踩單車,並提議更改保釋條件,把保釋金額增至1萬元。

但法庭認為宵禁令是要令被告避免再次犯罪,而保釋金額是針對被告要準時出庭,金額多或少與今日審議事情即他違反宵禁令無關。另律師也提出母親願作擔保人,簽一萬元作人事擔保,期間對李嚴加管束。最後,增加保釋金額及母親作擔保人的提議,均被法庭拒絕。

📌法庭裁決
法庭認為李違反宵禁令,雖然提出解釋,但解釋不合情理,故撤銷陳的保釋,李須交懲教拘留至3月其案件開審。

🛑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6科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陳 (21)🛑服刑中,於11月23日被判處監禁九個月兩星期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5417

答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8253

審前覆核: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864

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066

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505

裁決、求情和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8

結果:批准保釋

因被告已經被判刑,法官以較高要求定下保釋條件:
- 現金二萬元
- 人事擔保一萬元
- 每星期去警署報到三次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地址
- 盡快申請上訴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2/2]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DW1 被告中學老師 作供完畢

案件將於21年1月2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續審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4/5]

D1 高
D2 黎
D3 梁

控辯雙方同意PW9證供以65(b)呈堂,唯裁判官要求證人出庭為證供中的簡稱作解釋。

控方案情完結
各辯方有中段陳詞(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明天)1100同庭為被告需否答辯作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1/2]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及一個螺絲批、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控罪二)

❇️被告今早出發途中遇交通意外要往急症室治療。辯方申請審訊押後,裁判官取消今明兩天審訊,延至12月18日上午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重新排期。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如留院未能到警署報到不算違反條款)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深水埗 #提堂

👥鄧,蔡(16-25)

控罪 *庭上未有讀出詳情
(1)無牌管有槍械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期間等待控方交付未被使用物料。

本案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1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11油麻地 #審訊 [1/2]

陳(29)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碧街交界阻警員12606執行公務

律政司決定不就案件提出起訴,撤回控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傳票案
#20200508中環

林(64)

控罪:限聚令傳票

案情:(只摘記重點)
2020年5月8日有人發起和你LUNCH活動,被告於1246-1312時在IFC店舖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當時多於10人聚集,被告雙手舉起示威標語,與其他人一起叫口號。被告帶領各人唱歌及叫口號。
PW2約1345時處理4名被截查人士,4人被發出告票,當中包括被告。

‼️認罪‼️

求情:
。64歲已婚
。(工作)(月入)
。在附近工作,食午餐時留意到此事,對事件表示關注
。對法律不熟悉
。身上沒違禁品

因為被告2天前沒交錢,所以今天要加錢

💰💵罰$4500💵💰
20201210前要交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傳票案
#20200508中環

控罪:限聚令傳票

D1李國永/撚哥
D2陳姓女(中年)
D3紀姓男(年輕)
D4張姓男(年輕)

案情:沒有讀出

D1有律師,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D2無律師,指自己小市民,很多事不清楚,林官指法官沒太多時間與她分析案件,指法律意見是寶貴,結果,林姓女想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D3,4無律師,與其他人一起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10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鑑於就D3案中,昨天各人沒有提出新近案例。甫開庭,辯方,裁判官,控方均提出新近案例HCMA583/2018 譚思樂暫委法官對警員權力的分析。經一輪法理討論後,暫休庭5分鐘

參考資料: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6855&QS=%2B&TP=JU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12/14]

A1:陳 A2:金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11:30 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裁判官裁定針對三名被告的四項控罪
表證成立❗️

D1表示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2,3則表示需約10分鐘,取得指示

同日同庭1145再開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21將軍澳
#審訊 [1/2] #拒捕

👤陳(20)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6011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50857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2位警員作供,沒有錄影片段/CCTV/警誡供詞。
辯方有一名事實證人作供,視乎是否需要作供。

❇️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9月21日,於將軍澳唐德街,被告被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2. 被告身份無爭議
3.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第一控方證人高級警員50854曾永健(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1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於2019年9月21日下午三點當值特別更。當日2224,接到將軍澳控制中心指示,需要去將軍澳廣場一樓OK便利店外處理一宗打架案件,當時身穿防暴裝,職責看守警察巴士,所以沒有戴頭盔,只拿著警棍下車。

2250到達將軍澳廣場外,約有100人聚集,人群高聲叫囂,有人用雷射筆照向警方。當天小隊有3車,順序為小型巡邏車及兩架巴士 (1號巴士及2號巴士),停泊於將軍澳廣場外,車頭向地鐵站。PW1負責守2號巴士,下車沿車輛巡視,查看附近有沒有可疑人物;其他隊員負責處理OK便利店打交案件,但由於有約100人在將軍澳廣場外,因此未能進入商場處理,那些人主要在將軍澳廣場地下及與富康花園附近小路堵塞。從商場中兩個扶手電梯中傳出叫囂聲及指罵警察的聲音,包括粗口及「死黑警」,間中亦有雷射筆的光線從富康花園的小路照射站在將軍澳廣場外駐守的警員及警車。

當時小隊築成防線,陳督察亦在現場。PW1因隔着警車,只隱約聽到長官同事向在場人士發出警告,但看不清楚當時情況。

約6-8分鐘後,有一名身穿白色tee、深色褲的男子跑向富康花園,PW1表示當時已知隊員正在進行驅散行動,他便追上,並打算截停。追截期間見到有一名男子仆低,故跪下打算控制男子。他在男子的側邊,男子突然爬起身推一推,再企起身推他,PW1說那是連續性動作,因男子仆在地上,一路起身一路推。

官:「請描述當時男子的動作。」PW1表示男子雙手向前伸直,向身體前方推。當時男子仆低,他走上前制服該男子,他跪在男子的左側邊近膊頭位置,他用手和身體制服男子,然而男子反身推向他。當時男子側身,再以雙手掌心推向PW1的心口,感到力度不大,但被推時有向後郁一郁,同時男子站起來。

當時雙方面對面一起站立起身,二人相距約三個身位,然後該男子嘗試推開PW1,由於PW1站在富康花園的方向,阻擋着男子的路線,因此男子撥開他,當時同事亦趕了過來。

主控:你有冇做咩動作令佢推開你?
PW1:以身體擋着男子
主控:他用一隻手還是兩隻手推你?
PW1:一隻手又有,兩隻手又有,總之是向前推。

男子推向他的心口,導致他的身體有所郁動,前後共推了約2-3下。此時,同事16011上前協助他,他從巷仔跑來,攔腰雙手抱著男子,在控制男子的期間,他們一同跌在地上,男子不停擰身,想揮拳打後面的同事,他叫男子不要動,並以警棍制服他,然後同事把男子按在地上,當時男子面部向地,他位於男子的左邊,頭向富康花園的入口。之後把男子推向牆,同時有數位同事來到,亦有人在向他們叫囂,因此他當時轉身,做出防衞姿勢。在同事增援後,他便跑回2號巴士,繼續進行護衛警車的工作。

主控:你在甚麼情況下使用警棍?
PW1:男子被攔腰抱後,以手肘反抗16011,所以用長的防暴警棍打向男子手腳約6-7下,但由於男子與16011在糾纏,因此並非每下都打中。

主控請PW1指出該男子在庭上的位置。PW1指出旁聽席上的戴上黑色口罩的旁聽人士,眾人愕然,其後PW1表示自己未能認出男子。

主控:當時你負責守警車,你用甚麼理由截停在跑的男子?
PW1:知道前方有可疑人士,因聽到小隊表示有一名身穿白色tee、深色褲的男子以雷射筆照向同事。當時該男子從將軍澳廣場跑出,並知道小隊已開始進行驅散,因此上前截查該男子。

🌟辯方盤問🌟
PW1在當天2350補錄行動記錄於記事冊,亦在2019年9月22日於將軍澳警署落了口供,完整地記錄當晚的事情。

於2019年9月21日晚上,PW1坐AM9804到將軍澳廣場執勤。車上有其小隊成員,但不肯定16011是否坐在同車。當時到將軍澳廣場是因為小隊收到指示到現場,處理OK便利店外打交案件。PW1當時身穿綠色防暴裝,沒戴頭盔,在車上沒有戴黑色頭套,但不肯定下車後有沒有戴頭套。其他警員與也是身穿深綠色防暴裝,部分警員有戴頭套。

當時PW1在車旁巡邏,16011則跟大隊到將軍澳廣場地下扶手電梯附近,PW1認同當時16011比他更接近將軍澳廣場聚集的人群。當時有約100人聚集,有人叫囂,有人用雷射筆照向警方,但由於情況混亂,因此未肯定當時是否已看到追查人士。小隊築起防線後,陳督察有作出警告,但由於當時他在警車附近,因此未能清晰地聽到。

PW1首次見到男子時身處於車尾位置,而男子是身處行人路上,從將軍澳廣場外跑出,向富康花園方向跑。從小隊築起防線到看到男子在跑,時間相隔6-8分鐘。在這6-8分鐘,PW1一直在留意身穿白衣人士,但他認同隊員比自己更清楚誰人作出聚集、叫囂及使用雷射筆的行為。

當時沒有其他警員追捕男子,PW1不知道男子在行過或跑過前發生甚麼事。PW1開始追向男子,有約1- 2人跑向同一方向,但不肯定,因當時只注視該男子。當時追截男子的原因是懷疑他曾使用雷射筆,但當時沒見男子手上有物品,只見男子有個袋及身穿白衣。男子比他早起步,於一開始是落後於男子,並想截查他,並大叫「警察」,但沒有叫「白色衫嘅男子咪跑」,因當時只見該男子在跑。

辯:你沒在口供紙及記事簿記錄有嗌「差人咪走」
PW1:同意,但這是慣常做法。
辯:是否認同追截可疑人士時表示自己的身份是重要的?
PW1:不明白
辯:當你見到可疑人士,要截停他時,最正常做法是叫「差人,咪走」以表明身份?
PW1:是,穿軍裝時會叫,但穿便衣時叫更重要的

PW1第一眼見到男子時,男子正眼望着富康花園,並非望着PW1,二人相隔約十米。在追上期間,男子向前仆低,PW1上前跪低在他側邊,欲控制男子,查問他有否使用過雷射筆,若有可疑才會拘捕他。在控制男子那一下,是第一次與他有身體接觸,但未有想拘捕他。

辯:口供紙寫你在富康花園5座外,想制服仆低的男子,但男子推你,PC16011跑過來協助
PW1:同意
辯:你在口供紙沒有提及你在側邊控制男子
PW1:同意

PW1亦同意在口供內沒提過:
1. 曾叫「警察咪走」
2. 從側邊控制男子
3. 男子有少少反身
4. 側身面向PW1
5. 雙手推向PW1心口
6. 曾經面對面(PW1認為不用說)、二人相隔約三個身位
7. 男子以手撥或推向PW1(PW1認為不用說)及站在男子前方。

辯:你沒有在口供紙或記事簿提及男子曾以拳襲擊16011
PW1:不同意
辯方律師讓PW1查看記事簿及口供紙,並再度確認。PW1認為有些事情不必刻意記錄。辯方律師與PW1再次進行確認上述1-7事項,PW1同意。

辯:男子用左手推了你一下
PW1:男子雙手也有推,只是左手較近,右手沒那麼近。他起身時雙手向住我,想推我。
辯:16011從後抱男子時,二人跌在地上,男子當時望向富康花園方向、曾以手抱頭,16011壓在男子的身體上
PW1:不記得,因當時要留意四周有沒有人會襲擊他們及其他突發事情發生。留意到有個別1-2人在附近跑,不知道早前的100人去了哪裏,現場環境危險。

由被告仆低到16011從後撲低男子,在10秒內發生。被告被10611撲倒後,PW1亦跪在他側邊。

🌟辯方律師向PW1指出:
根據記事冊和口供紙,第一次和被告說話是他仆低後,你說「咪郁,否則使用警棍」(PW1:同意) 你在將軍澳廣場外見到被告跑之前,有人大叫「警察!快啲走」(PW1:聽唔到) 現場有50至60名市民 (PW1:我落車時有100人) 被告向富康花園跑,因絆倒而向前仆低,被告在地上時陸續有其他人士向同一方向跑 (PW1:同意) 他起身時就比你捉住他左手下臂 (PW1:唔記得,當時同佢糾纏緊,有好多動作) 被告將手擺向前抽走,從而甩開你的手 (PW1:唔記得) 發生這些事前你沒有講「前面白衫人唔好走」 (PW1:冇) 冇講差人咪郁 (PW1:有嗌過警察) 之後你繼續向被告施壓及推跌 (PW1:不同意) 你冇講點解要推跌佢 (PW1:冇推跌) 冇講點解要控制佢 (PW1:他糾纏) 被告用左手撐住你,希望取回身體平衡 (PW1:不同意) 被告擺脫你時,另一位警員從後攔腰致被告倒地,右邊面部被壓在地上。(PW1:唔記得) 被告雙手放在頭附近 (PW1:唔知) 身體無法郁動 (PW1:不同意) 被告在地上沒有動,但你仍要警棍不停打他的手和腳 (PW1:不同意他冇郁,只是揮動警棍,有啲打到有啲打唔到) 你叫佢唔好郁,被告開口說他冇掙扎,但其他警員仍然不停用警棍打他,有警員用硬物壓他頸部 (PW1:不同意) 過了一段時間, 有警員將他推向牆邊搜他的袋 (PW1:見到) 警員大叫:「你支雷射筆呢,啱啱唔係射得好爽㗎咩」被告回答:「我冇雷射筆」警員回答:「扔咗去邊呀,唔好扮嘢,敢做唔敢認」(PW1:唔知道)

辯:向PW1遞上衣服、褲、環保袋,向你指出這是被告當日的衣著
PW1:冇印象
辯:這件衣服是粉紅色不是白色
PW1:同意

盤問完成,控方沒有覆問,PW1作供完畢。

PW2 PC16011 黃錦祥(音)作供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D1表示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2表示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3表示將作供,但不傳召證人。

D3主問完畢

案件押後至同日同庭1430再作盤問。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12/14]

A1:陳 A2:金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11:30 開庭

各方已經向法庭遞交書面陳詞並作簡單口頭陳詞(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早上十時正裁決,其間各被告獲准保釋,保釋條件在原有條件上加上一星期報到一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申請保釋 #1007觀塘

D1 * (15) 🛑已還押逾10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曾違反宵禁令🛑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案押後至2021年1月18至25日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27馬鞍山

A1:黎(19)🛑曾經還押逾三個月
A2:趙(17)🛑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A1-2管有爆炸品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A2:管有爆炸品
(3)A2:無牌管有彈藥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A1法援申請中,但意向不認罪
沒招認證供

A2未準備好答辯,因特首施政報告問題,已去信律政司,如決定不認罪就會跟隨A1,如有其他決定就另外排期處理。
A2有警察記事冊,兩段總長68分鐘會面紀錄,一段13分鐘CCTV。

控方有4名市民證人,10名警員證人,3名專家證人(關於爆炸品,A1會爭議這部份)

預審期:6天中文審訊

保釋事宜:
。A2宵禁由星期一至日1900-0700改為2200-0600

A1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1日0930正式中文審訊,於2021年4月1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開審7天前提交承認事實及相關文件,現有條件保釋

A2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如不認罪會參與A1的審訊,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答辯
#1013粉嶺 

D1 陳 (18)
D2 *
D3 *
D4 鄭(1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刑事毀壞
3. 蒙面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147


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向控方索取所有unused material 。

裁判官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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