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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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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8/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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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繼續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控方主問
📎TG「圍爐打飛機」對話
證人讀出相冊P155C所拍攝TG 羣組「圍爐打飛機」2019年12月8日至14日內3被告發出及回答訊息,節錄包括:
「買齊嘢,𨍭頭砌埋一盒」
「要電子磅」
「我要知溝完啲野有幾多kg」
「好多嘢試,操作距離,電線長短」
「下個加計電器穩陣啲」
「血的教訓!屠龍小隊教曉我地要靜鷄鷄」
「10公斤有可能?喺都放警署」
「狗屋週圍好多cam」
「膠袋屋企拎可能會有屋企人指紋」
「所有嘢都唔可有指紋、毛髪、頭皮,包括膠袋」
「真正嘅IED喺縛住炸彈」
「我果隻叫GSR,英軍用」(按:General Service Respirator)
「我屋企成set,爭支槍就真係可以做嘢」
12月12至14日訊息提及3人相約在14日早上到屯門小冷水,D1 及D3約了0900 在蝴蝶輕鐵站集合,對話提醒要執齊嘢,包括電線
📎war game 裝備
證人確認在19年12月18日拍攝D1 手機P48 內照片,檢查過2019年12月13及14日沒有打war game裝備照片,第二次再拍攝手機P48 內訊息在2020年5月12日,兩次也有合法手令。
📎電腦證明書
證明書P513是由電訊商提供列出3人電話通話紀錄共有93次,有日期,時間,通話長短,確認內容正確。

證人最後確認所有證物妥善保管,沒有被人取走,加入或掉換。

1623 主問完

明天1000繼續,將開始盤問PW12

📌案件管理
明早完成PW12盤問後,控方尚有3位證物有關警員傳召。再之後有5名專家證人包括醫生、政府化驗師、爆炸品李警司及盧永楷等人。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8/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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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21 開庭

📌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盤問中,主要爭議證物鏈

1303 午休,下午1435 繼續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8/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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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5 開庭

📌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盤問完,詳情後補

1541 今日完,明天1000繼續,開始覆問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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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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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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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張官稱該名陪審員有6日病假,詢問雙方意見。

主控希望等;張官關注進度,看盤問的方向,對炸彈無爭議,問是否還爭議軍火專家的證供,估計應關注另外兩名污點證人:彭軍壕和蘇緯軒;希望雙方可以達至一份承認事實,如果進度可以掌握,就繼續等該陪審員。

主控希望辯方可以基於上一份承認事實草稿,再作出修改以達至共識。

[09:00] 張官指示,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7/5) 10:00 續審。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0/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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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1001 開庭

📌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總證物責人
🔹覆問
📎證物鏈缺失
昨天同意辯方提到自己口供從沒有詳細交代證物曾經移動情況,如
12月14日記者發佈會曾拎出3件D1證物、背囊連其他D1證物再發佈會時放於汽車內。
證人今天確認
1)12月14日15:40離開截停D1地點,大同所有物品去小冷水記者發佈會地點
2)同日16:40時離開小冷水回到青山警署時,自己親自將D1所有證物戴上七人車拎到警署
3)D1進行第四次錄影會面時,自己口供冇梯級將證物拎入房,但確認實際上所有物品帶到警署,會面紀錄前交俾8634,會面紀錄進行時再另一間是否看到同事拎出證物,完結就自己入房即時取回
📎粉末
-小冷水現場見到盒有海綿內層,目測裝住一包粉末是壓扁、粉末遍布滿袋
-回到青山警署先先有打開盒,袋是扁平,拎起個袋用手捉摸知道仲有嘢,仔細睇到見到有一隻匙羹及不知數目紙巾(形容摺埋不是攤開),手掣密實袋大小不可以攤開看紙巾內有冇夾其他嘢,即使送去化驗也沒有機會拎晒袋內所有嘢出來。
-昨日辯方律師引述化驗所指送來粉末只有四至五克,證人好似有些質疑。解釋案發當時只是成個袋揸手沒有取出粉末去磅,同意唔肯定粉末重量,但成個袋一定唔止四至五克。
-從化驗所取回粉末證物時有一個大實驗室袋P56內有(一個樽裝住深色粉末、一張有深色痕跡膠紙、不知數目紙巾、因碎咗不知多少張的濾紙)。另有一個匙羹P56a、一個密實袋P56b(證人確認袋有黑色粉應該是掃指模留下,另有一些黃色粉末)
-不同意辯方律師形容裝粉末密實袋P56b是漲卜卜。庭上播放另一媒體片段拍攝案發一新聞發佈會,同意展示密實袋用索帶short中間放在紙盒內因此上下位置看落比較漲,證人再次確認個袋之前見到其實是扁平。
-盤問時不同意不能排除本案可能有三包粉末,證人解釋沒有看過一包白色成件案只有一包粉末。
-行貨在播放D2片段及另一段拍攝到同一新聞發佈會,證人確認當日聽到李桂華警司片中講「我哋見到有一個裝置亦有啲化學品我哋點取到」,補充當日在現場警方有檢取到化學品,並非如辯方律師指發佈會中李桂華警司曾提及「份量不是太多,而且已經被銷毁炸毁咗所以我哋要進一步調查我哋先至知道邊一個類型」所以現場沒有發現及檢水未燒毁粉末。
-最後確認小冷水時沒有爆炸科一月接觸過密實袋內粉末、粉末膠化驗室前自己唔知袋裏便有冇膠紙或濾紙。

📌傳召PW13 偵輯警長 3186 黃沛堯(音) D2證物警員
證人案發時隸屬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1第二隊,自己負責D2證物

📌傳召PW14 偵輯警長 14343 李百謙(音) D3證物警員
🔹主問
證人案發是隸屬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2第三隊,負責D3證物。確認在小冷水同PW12在新聞發佈會中兩人在鏡頭前拎住部份證物。
🔸盤問
-唔知道PW12 負責誰人證物
-不知道在新聞發佈會時PW12 將其他植物放在那處
-唔知道P W12 在19年12月14日有冇揸車,也不知道他怎樣去小冷水

📌傳召PW15 高級警員 54124 黃俊賢(音) 負責向3被告電話作法理鑒證工作。

上述3人所有作供完,各人對檢取證物保管至交證物房,確認期間所有證物不受干擾。

1254 午休,1430繼續,下午只會傳召指模專家 警方總督察作供。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0/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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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31 開庭

📌辯方要求下重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負責總證物
🔸辯方盤問
-唔同意指出12月14日在小冷水路開記者會時其實自己沒有將D1證物放上車
-不同意指出同日證人其實沒有揸車去小冷水路
🔹覆問
-確認自己在口供上才沒有提及19年12月14日有沒有揸車
-當日從灣仔警察總部先揸車至屯門侯命地點,之後知小冷水路有人被捕再揸車去,總部出發時同一隊同事在車上,是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1 一隊,所駕私家車就是盤問是提及放D1證物那一架。
-回答駕駛私家車是警方七人私家車,是七人車。

📌傳召PW16 總督察譚嘉敏 ,已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主問
確認自己為鑒證指模專家,在警隊從事有關工作13年,近期在高等法院也已專家證人作供。同意於2022年11月30日撰寫英文及中文專家報告P411及P411a呈堂,確認原本及翻譯內容正確。
交代指紋辨認方法,沒有2人指紋會完全相同,香港採用要求有12處特點以上相同。於2022年11月委派負責本案鑒證工作,結果在物品上沒有發現有鑒證價值的指紋。解釋有眾多原因與接觸時手指移動,接觸點不足,物品表面不留痕跡,刻意抹去或是環境因素與溫度太高等等,只要出現以上任何一個原因便令鑒證沒有結果。

🔸沒有盤問

1457 完,明早1000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仍有4位專家證人包括盧永佳電子專家、黃醫生、爆炸科李警司及政府化驗師蘇博士。明天先傳召盧永佳及蘇博士,因證人工作繁忙下星期一才傳召爆炸科李警司及黃醫生。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1/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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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1001 開庭

📌傳召PW17 盧永佳 已退休高級督察,無線電頻譜及遙控裝置專家證人

作供完,詳情後補

1259 上午完,下午1445繼續,只會存照政府化驗師一位證人。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1/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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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40 開庭

控辯雙方同意上星期呈上𐄘認事實(2)P520a有些更正,申請撒回該份文件,改由另一份代替,法庭批准。

1458 休庭16分鐘處理文件,再開庭後控方讀出修訂後重新呈上承認事實(2),主要更改一些手民之誤及新加一段大意指第四次錄影會面後證物警員取回列出證物(注:控辯雙方就接管時間沒有共識),取回後妥善保管直至呈堂。

📌案件管理
由於控方預備相冊協助PW18 政府化驗師蘇博土作供今日才交辯方,代表需時檢視相冊,同意押後至下星期一才傳召蘇博士及黃醫生,星期二再傳召最後一位證人警察爆炸科李警司。

1544今日完畢,下星期一100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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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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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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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沒有陪審員

法庭處理D4的申請(內容略去),張官駁回申請,認為現階段無必要傳召咁多證人,司法認知已知道事情,日後到D4案情再考慮。

控辯雙方達成一份承認事實,整理中,控方需要傳召的證人減少至34名,有被告爭議電話議題。

明天是缺席陪審團的最後一日病假,明天決定是否繼續審訊,和處理承認事實。

[10:2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8/5) 10:00 續審。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2/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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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傳召PW18 醫管局黃顧問醫生(毒理學專家)
🔹主問
同意2022年6月15日撰寫報告P162C呈堂作證供,報告是應警方要求而寫,就硝酸汞,雷酸汞的特性及引致人類影響解釋,整體而言用於起爆用,對熱力,撞擊敏感,因穩定性底軍方少用對眼、肺及心臟有不良影響,燃燒後發出氮氧化物煙霧造成呼吸困難,眼睛發炎等。
🔸盤問
同意雷酸汞除軍事上使用,也用於工業及運動如起步槍
🔹沒有覆問

📌傳召PW19 政府化驗師蘇文浩博土(化學及法證檢驗專家)
🔹主問
呈堂3份報告P424、P425及P519作證供,解釋第一份報告內容及目的,第二三份是稍作補充,結果在D1衣物鞋均沒有發現爆炸殘留物,密實袋內匙羹、濾紙、紙巾也驗不到硝酸汞、元素汞,現場泥土物品也沒有。而啡色固體則驗到硝酸汞及元素汞,但並非煙霧餅原材料,造不到煙霧效果,也測試過燒唔著。
🔸盤問
-不知道報告內相片至數碼檔案拍攝日子為2019年6月,估計是使用數碼相機設定日子錯誤。
-同意硝酸汞用於引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前。
🔹覆問
-確認所有相片是在2020年寫報告之前拍攝而非2019年6月。
-沒有在衣服化驗殘留爆炸品有很多原因例如機率及距離。
-同意報告結論未有在濾紙、匙羹找到硝酸汞(1),有可能黃色粉末太少,但濾紙及匙羹粉末有硝酸、汞,不是測試到,只是在電子顯微鏡看到粉末內有硝酸、汞(水銀)但分不到汞1 定2。
-檢查時估拍了約百張相,只用了三份一在報告。

-作供完-

15 54今日完畢,明天1000再續,會召最後一位控方證人爆炸科李展昭警司,辯方沒有證人,被告也不會作供。

📌案件管理
法庭星期三將同雙方代表討論法論議題及案例,同時定下星期五作結案陳詞,暫定下星期一才為陪審團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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