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5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0旺角 #裁決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胡 (20)
D2:李 (25)

(深夜補回,非即時~)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 D2]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 - 3罐白電油
(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 伸縮鋼棒 #伸縮棍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係旺角道及廣東道一帶有非法集結,兩名被告於上海街被截停

本席謹記以下兩項事實:刑事審訊舉證責任要做到毫無疑點及兩位被告過往均無刑事紀錄

以下為裁決:
📍控罪(1):#非法集結
- 警員#13977 PW1 在地圖標示非法結集位置,PW1當時係警車入面,當警車洗入塘尾道,見到有人群聚集係廣東道交界
-警員 #17664 PW2 同意當時與PW1一齊係車上,同意觀察時間少於30秒左右。
- 法庭留意到證人係咁短時間能夠觀察到一個地方有大約50人聚集,有部分人持有捧狀物件,大部分均穿著黑色衣服, 但證人無具體描述呢班人有任何具體行動
-兩證人均同意係車上有帶面罩,對視線有影響,行車過程對觀察也有一定程度阻礙
- 法庭好難係少於30秒觀察時間斷定PW1及PW2的觀察是達到毫無疑點
- 法庭係咁模糊証供下,控方無充分證據證明該位置有任何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 控方亦無足夠證據支持兩名被告係參與係約50人當中
- PW1第一眼見到第一被告 D1係上海街,不是廣東道
- 控方證人同意未能肯定第二被告 D2 係來自非法集結地點
-法庭未能確定兩名被告係上海街之前來自邊度,或者逗留幾耐都唔知
-控方呈上片段顯示係上海街及廣東道,無論車輪及人群都係如常進出,並沒有任何阻礙, PW1 & PW2 供稱附近無封路
- 所以法庭無辦法排除D1 & D2 係來自四面八方而去到上海街,無辦法肯定D1 & D2 係控方案情當中的50人
- PW1 & PW2供稱 D1 & D2有逃跑行為,但法律上有嚴謹規定除非法庭能夠肯定逃跑唯一目的係畏罪潛逃,除非係咁,但法庭不能忽略其他原因而逃跑包括對警察的驚慌或出於自然反應,法庭未能肯定 D1 & D2係參與非法結集結的地點
- 法庭未能在毫無疑點下確定,所以判處罪名不成立

📍控罪(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辯方無爭議白電油係D1身上搵到
- 本身不足以推論D1有進行非法行為,不能證明有意圖損壞財產的
- 但當時1罐在 D1 左前袋搵到,另外2罐在背囊內,可以推論確實 D1 係攜有,也打算係現場作非法用途
- 不能抗拒的推論係D1會有用白電油的諗法,雖然並不肯定有打算運用
- 白電油可以用作清潔或稀釋之用,但呢個似乎係現場機會好少
-所以係有機會有意圖作助燃之用
-本席理解當時D1身上無打火機,未能作為縱火用途
-所以管有白電油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係助燃,因此宣布D1罪名成立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辯方有多過一項爭議尤其對於證物鏈
- 辯方不同意P36(證物一支伸縮鐵
)檢取過程
- 控方無檢取及處理證物過程遞上任何証供
- 警員PW2確認當日檢取的支伸縮棒係控方呈上的證物,唯檢取後及處理均無任何証供,法庭未能排除 P36 曾被不當干預,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處 D2罪名不成立

📍D1求情
- 剛剛幾日前踏入22歲,案發時係20歲
- 中六畢業,本來進行攝影活動,期望將來係攝影發展
- 2019年6月開始 D1決定係健美上發展,邀請法庭見到D1身型可以留意到
- 下星期15號參加一個健美比賽
- D1個人求情信,希望法庭就定罪給予機會,希望輕判
- D1 完成DSE,雖然成績唔算好,但數學有5分
- 現任雇主求情信顯示被告為人誠實可靠,務實,對工作充滿熱誠
- 父母求情信話被告孝順父母,誠實,鍾意幫助別人,其中媽咪有係現場支持被告
- 東區區議會主席黎先生求情信話被告係攝影比賽曾經獲獎,希望法庭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從以上求情信得知被告有穩定工作,雇主&父母支持,同時參與健康的健美活動

📍判刑:
-考慮控罪性質屬於嚴重罪行,案情涉及3罐白電油
- 法庭留意被吿之前無任何刑事紀錄,犯案時係20歲,有考慮所有求情信,知道被告得到父母支持,雇主的高度評價
- 案情有利被告地方係:事發時雖然有人集結但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當中
- 無疑白電油有一定程度危險性,唯PW1証供睇唔到現場有任何暴力事件,塘尾道到上海街,路障清理左,無證據顯示現場有任何縱火,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機會運用,亦無證據顯示會使用
- 所以判處短期即時監禁對被告已經有非常足夠(重覆2次)阻嚇性
-根據最近上訴庭案例,律政司訴SHY CAAR7/2020 ,有關白電油,判刑時候被告剛滿16歲,被告承認管有可以工具及材料,並有意圖製作成汽油彈,最後判處社會服務令
-本案雖然無呢個案件行為及意圖上咁嚴重,唯考慮過判處短期監禁以12個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所有求情信扣減3星期,總共刑期為9星期

D1保釋上訴申請獲批
-$5000人事擔保
-一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Reference: CAAR7/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dgment.jsp?EX=&L1=CA&L2=AR&L3=2020&AR=6_1#A6_1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深夜補充,非即時~~~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控方傳召四名證人,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第六部分👈🏿PW4作供
第七部分👈🏿被告作供
第八部分👈🏿DW2作供

🌟此部分為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是為第九部分。🌟

🌟控方結案陳詞🌟
本案中控辯雙方都有影片呈堂,而控方呈堂的片段則是被告被控制之後拍攝的。辯方呈堂的影片,無論是質素或角度,對於本案最關鍵的場面(即PW1攔截被告之後發生的事情)都拍不到,就算拍到都是一瞬即逝;其質素也是差的。DW2當時雖然也是身處現場,但是其證供裡顯示DW2不曾目睹PW1和被告之間發生事情的全部,DW2說自己拍攝影片直至PW1跑向被告之後就沒有了。當然,DW2在跑動的時候也有拍到被告和PW1,不過那些也只是一瞬間而已。本案最關鍵的是PW1和被告的證供,控方指出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針對DW2的證供⭐️
根據DW2的證供,他本身與被告並不相識。當時DW2在現場因為某些原因便拍攝了影片,其後並上載至個人的FB帳戶,供友人觀看。PD4中顯示DW2當時距離PW1也是近的,當然,根據DW2的證供就是他未能募集被告和PW1之間發生的所有情節,但其當時仍然身處現場,耳朵還是可以聽到相關的聲音。那些PW1聲稱曾發生的警告及群眾曾大叫的黑警DW2都聽不到,在此要求法庭考慮PW1證供的可信性。

⭐️針對被告戴口罩及跑走⭐️
在辯方主問的階段中問及當時群眾中有多少人戴了口罩,被告和DW2的說法均是佔了群眾的大部分。在控方盤問時問及兩位當時戴口罩的緣由,被告表示要防止胡椒噴霧;DW2則表示基於私隱問題,兩者均是合理的說法。可見當天在現場戴口罩是中性的證據,法庭不能基於被告有戴口罩而對其作出不利的推論。
問及被告當時為何要跑走時,其表示因為害怕被警員拘捕,DW2的說法亦是如此。根據呈堂影片可見,當時現場也是有為數不少的群眾跑走的。然而,PW1的證供指出自己被襲擊的情況是在被告跑走後才發生的,因而不能指證被告當時跑走是為了逃跑。

⭐️針對控方證人證供間的分歧/矛盾⭐️
-根據PD3(8),看到PW1起跑時其右邊有一個市民戴著口罩。根據PD3(11)(PD4的01分39秒),PW1當時仍然在跑,他身旁也有為數不少的群眾戴著口罩。PD3(16-19)顯示了PW1追截到被告的過程,當PW1從起步到碰到被告只是三秒間的事情。PD3(20-21)很明顯的看到PW1是把被告推向花槽的方向(截圖的右邊)。根據PD3A(1)(PD4的01分49秒),看到花槽被告已經被制服了。從PD4的01分39秒-49秒間的十秒鐘,被告已經被推至花槽邊並且被制服了。這個說法是得到PW3、4證供的支持,兩位控方證人都是說被告當時很快地就被PW1制服了。PW3表示被告從被截停直到被制服在地的過程不超過二十秒;PW4則表示PW1起跑直到把被告制服在地是20-30秒間的事。辯方表示「被告在不夠30秒內被PW1追到失去平衡,然後掉倒」的說法得到PW3、4證供的支持,對照PW1的證供,法庭需要考慮箇中是否已經構成了法律疑點。

-PW3表示聽不到被告曾說黑警、看不到被告曾推PW1亦看不到PW1曾後退一大步。PW2則表示沒有印象PW1曾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等,聽不到PW1向被告要求搜身亦聽不到PW1說被告再不合作就拘捕他。辯方表示以上種種都是PW1-4證供中不能磨合的分歧,顯示出PW1並不是法庭可以完全信賴的證人。

-PW2的證供雖然有形容被告曾揮動雙手,但表示那是沒有規律的揮動,並不覺得被告是想要襲擊PW1。而PW1則表示被告當時想要攻擊自己,辯方指出這是兩人證供之間的分歧,PW1誇大了自己的證供。

-PW1聲稱被告很用力地推了他的胸口,一兩個小時後他的胸口依然有紅、痛,但其並沒有要求去驗傷或是拍照紀錄。PW1辯稱當時沒有想過要收集證據留待日後起訴被告,還表示自己的膚色較黑,拍照不能顯現出胸口的紅。辯方認為PW1的這些解釋全部合理,因為PW1根本沒有受到襲擊,PW1因而偽造一些襲警案常見的傷勢報告。希望法庭能多加考慮PW1沒有驗傷及拍照紀錄的原因。

⭐️針對被告與PW1身形的差別⭐️
P6(10)顯示了被告和PW1身形的差別。PW1高1米85,體重180多磅,他的體格明顯是強壯的,因而他跑步時很快便追上被告了。被告則高1米75,體重130多磅,兩者之間明顯存在著50多磅的差距。被告在被PW1捉住上臂的情況下再用力推其胸口,讓PW1後退一大步的可能性存疑,PW1的說法存有故有不可能性。再者,當時PW1身上有裝備,那麼PW1體重便更重了。

⭐️針對PW1更改證供⭐️
PW1曾經就著自己有否推被告至花槽處的議題更改證供。在盤問初期,辯方問及PW1有否推被告至花槽處以致被告失去平衡跌倒,PW1否認曾推被告。在看過PD4後(見備註),PW1改口說被告是在被截停至自己「推」他去花槽期間曾手舞足蹈。最後,PW1在覆問階段亦同意在主問階段沒有用「推」字,並表示當時因為被告手舞足蹈,所以需要推被告至花槽處。

⭐️針對PW1證供的可信性⭐️
根據PD4(A)(即PD4的謄本)的編號24處,被告曾說「救命呀,打人呀」。這個是片段中的02分29-31秒發生的事,距離被告被截停(即01分39-42秒處)距離了四十多秒。根據被告的證供,他大喊救命的時候是已經被制服了,這個說法控方也沒有爭議,而這個時間線是跟PW1證供的有所出入。
正如控方所說的,PW1證供的可信性是本案的關鍵。PW1表示自己曾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及手套、群眾曾叫黑警,但CPK1、2、3中都聽不到,唯一的說法就是上述的事情都沒有發生。相反,在片中聽到有人說「留意帶手套嗰幾個」、「曱甴」、「捉佢過嚟」等,這些都是警員說的,PW1、2卻表示當時沒有聽到,但兩人當時都在場。片中也沒有錄到PW1曾發出任何警告或是表明身分、要求被告合作等等,PW1說到自己當時很冠冕堂皇地執行職務,實則上他並沒有說過相關的說詞。PW1的證供與CPK1、2、3以及被告的證供是完全沒有辦法磨合的,可見其是不可信、不可靠的證人,並不能讓法庭肯定案發當時的事實為何。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150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備註:
值得一提的是,辯方其後指出PW1曾改口供用「推」字,香官隨即表示其沒有。經翻查錄音後,證實PW1曾改口供。論仔細聽清楚的重要性。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陳浩天 #0713上水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審訊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509

結案陳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576
———————————————
【爭議】
本案最重要的爭議點就是指稱的犯案人是否被告。若果犯案人是被告,法庭便需考慮被告案發日的作為能否構成個別控罪所要求的犯案元素。

【裁決】
雖然有證據指出2019年8月30日被告被拘捕時,在他身上檢取的八達通咭,曾於案發日被使用,但這也不代表當日使用該八達通咭的便是被告。

專家證人指出影像證據裏的人(簡稱QP1)與被告只是衣飾相似。事實上QP1的眼鏡、肩袋和波鞋在外觀上均沒有各自特別的特徵,款式也十分普通。

歸根到底,法庭必須肯定案發日的QP1就是被告。法庭無法單憑影像辨認容貌,本案缺乏在案發現場清晰攝得的犯案人全貌影像,供法庭將之與被告作比對。

本案沒有證人足夠地熟悉被告及沒有認識被告的證人,沒有證人擁有面部辨識的合適資格,也沒有證人可就被告身高、體重、外形、動態、步姿等作供。

法庭亦已經把上述所有證據作整體考慮,並考慮了它們帶出的累積效應。控方仍然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大前提下,被告被判兩項控罪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2400&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黎智英 #港區國安法
🛑因另案而已還押7日🛑

控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控方指警方需要處理與案超過千條推文及相關會面錄像(包括本地及海外),申請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提訊。法庭批准。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拒絕批准被告保釋,法庭提醒被告有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的權利。
補回昨日裁決理由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鍾翰林 #0513金鐘
🛑因另案而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5月14日凌晨,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無合法辯解而公開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國旗。

控罪2:#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19年5月14日凌晨,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參與非法集結。
———————————————
口頭裁決理由:

針對特別事項:

法庭指雖然被告沒有就特別事項作供,但不會對他作不利考慮。

法庭認為PW5的證供可信可靠,PW5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會給予他口供全部比重。

根據HCMA754/2012案,警察即使用口語宣讀警誡供詞,被告仍能知悉自己的權利,不會造成不公。

法庭認為PW5考慮到因不熟悉被告住所附近的環境,擔憂自身安全而沒有攜帶羈留人士通知書和沒有紀錄搜過程的部份細節合理,即使曾出現漏寫時間的問題,但這不是關鍵性問題及並非每次都漏寫下沒有影響口供公平性。

法庭認為被告是成年人,在作供時可反映其理解能力不低,相信他不會不明白警誡供詞的內容,裁定他是自願作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

針對一般事項:

📌侮辱國旗罪的控罪元素:

法庭指控罪所指的行為有以下數種,分別是被告要故意地損毀、塗鴉、踐踏及焚燒國旗。

由於現今法例沒有就「玷污」一詞下釋義,法庭在不同字典中搜尋其英文定義後得出以下結論:除物質的損失外,亦包括對物件造成不尊重、羞辱、污損和使聲譽受損等,HCMA 563/1998和FACC 4/1999案亦指出「玷污」含有”Dishonouring”(玷辱)的意思。

📌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

法庭指此控罪有3種元素,分別是集會有3人或以上、他們有共同目的一起作出規範的行為及令人產生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反應。

根據HCMA54/2012等案,即使案發時沒有實際暴力,但只要有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亦可算是非法集結。此外「害怕」的意思應為憂慮,不侷限於自身安全,可包括社會性。

根據R v.Howell案,破壞社會安寧的意思是「每當使人的人身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或使人目擊自己的財產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或使人害怕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會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結或其他騷亂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時,便是破壞社會安寧。」。

法庭指非法集結是預防措施,社會安寧已被破壞不是此罪的完素。

證供分析:

法庭指當日被告一群人與「保衛香港運動」成員爭執的起因是因為有一女子遮擋後者的擴音器,「保衛香港運動」的支持者見狀嘗試搶去前者的背包。

法庭不會接納PW3及PW4的口供。法庭指PW3和PW4有參與當中過程,但表示對雙方搶奪背囊一事不清楚,有避重就輕之嫌,有事隱瞞。尤其PW4在接受辯方盤問時曾更改口供及展示理解能力低的一面,例如不能確定現場人群叫甚麼口號及是否曾與人拉扯國旗,態度不認真。

法庭不會接納被告的口供。法庭指被告稱他因國旗阻擋他視線而掃開它,但片段指出國旗未曾與被告近距離接觸。

法庭指被告在作供初時稱國旗因他與其他人有拉扯而傳送至後方,但到中段時改口説不清楚,到最後時再改口稱由其他人把國旗傳送到他手中。

法庭認為若有人在當時用旗打人,被告當時如此接近無理由看不到事情經過,法庭再指他作供時指當時因有人喊叫「打人」便認為他們用旗襲擊人不合理。

事實裁決:

法庭指案發過程很快便結束,即使慢放及放大片段都不能完全反映案發時的環境,不能完整反映事件的經過。

法庭指當被告到達鐵馬時被搶去背包的女子已取回背包,被告不必為該女子協助取回背囊,法庭認為被告前往鐵馬的目的是與「保衛香港運動」的支持者衝突。相反,法庭認為被搶去背包的女子及協助她取回背包的一男子因對方作過激行為而作自衛的反應是合理。法庭指過程中只有被告與「保衛香港運動」的支持者衝突。

法庭不認為國旗曾觸碰到被告臉部及近距離在被告臉部臉部,當時國旗正被「保衛香港運動」成員揮動,應一直在被告頭上。

法庭認為被告知道該紅布是國旗,當時「保衛香港運動」成員揮動國旗時是張開的,箇中的五顆黃星清晰可見,片段指被告與一女士在拉扯國旗時,國旗中的五顆黃星完全被展示在被告的視野範圍中,而且被告從後方跑到鐵馬前時國旗一直在其前方揚起。

呈堂片段可反映被告拉扯國旗及弄斷旗杆的過程。法庭認為被告有份拉扯致旗桿斷裂,被告不可能害怕斷桿會被人用作攻擊性武器。

法庭指被告退到人群後跳高向上拋國旗,使其在數人頭上飄過,即使後來有一女子拾起它,但被告沒有理會並轉身離開,不在乎何人會拾起國旗。

法庭認為即使當時被告因有人喊叫「打人」便認為他們用旗襲擊人,但這不應是令被告搶奪國旗及作過激行為的理由。

法庭指案發地點是公眾地方,被告拉扯、弄斷旗桿並為了讓更多人看見而跳高拋起國旗,這些是玷污國旗的行為,控罪1罪名成立

法庭指被告、一女子及一男子並非在搶背包事件時同時在場,3人沒有共同目的。

法庭指即使包括被告的3人在鐵馬前與「保衛香港運動」成員有爭執,作出挑釁性性質的行為,例如舉中指,但法庭認為當時的秩序不算差,未達致擾亂秩序。法庭認為雙方出現政見分歧下有爭執在所難免,即使有一女仔有較大身體動作亦不代表有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事實上在這過程中只有被告與「保衛香港運動」的成員有較激烈的爭執,可見3人彼此沒有共同目的。

但法庭指被告與另外2人後來共同爭奪國旗,有共同目的,行為相當可能造成他人有訂明的害怕,控罪2罪名成立
———————————————
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現今情況可考慮判處他短期監禁,但不反對法庭為被告索取報告。

控方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法庭有需要拿報告,若沒有其他可行選項可判處被告監禁。

控方引用CAAR4/2016案,控方認為本案需特別考慮「使用暴力的程度」和「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控方補充在「侮辱國旗」罪中,若被告伙同他人羞辱國旗及非法取得國旗,而且被告是知道國旗的擁有者,是本案的加刑因素。

辯方指會留待下次判刑時才回應控方論點及為被告求情。
———————————————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6: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0庭聽取求情及作判刑,期間為需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法庭不會排除判處被告即時監禁的可能性。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0916 庭外約35人排隊。
0923 庭內滿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16 庭外人數五隻手指數得曬...
0923 庭內約10人,尚有空位...
0931 開庭。

*六庭位置比較少位,旁聽師可考慮去5庭支持另一位手足🙈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審前覆核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整理了一份審前覆核問卷和承認事實,以節省法庭時間。控方表示醫生報告,會以65b條例呈上作證物。

控方表示會有3名警員證人,其中一名是幫被告錄取會面紀錄並依賴警誡供詞,辯方對此有爭議。

辯方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心理科專家證人暫時不會傳召,法庭預計審訊3日。辯方表示會呈上心理科專家報告,法官要求準備中文版本。辯方申請審訊時有辨認警員身份的環節,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2021年3月29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進行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背景:
案件已於10月19日進行了一日審訊,由於法庭要求辯方索取正式醫療報告代替已呈堂之醫療紀錄,押後至今日再訊。

———————————————

上次審訊時,法庭已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上週已取得醫療報告,已披露給控方,得悉控方對醫生之證供無爭議,不需盤問醫生。醫療報告在審訊時將以65B方式呈堂。

辯方亦已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選擇作供。法庭指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時可先向法庭呈上陳詞重點。預計需時1天續審。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20200205將軍澳
#審訊 [1/2]

(19)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拒捕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641

- - - - - - - - - - - - - - - -
9:39 開庭

被告就兩項控罪認罪,因此控罪書有字眼上有修改。

現休庭三十分鐘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224尖沙咀 #審訊[1/2]

李(23)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修訂案情: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近中間道管有七條膠索帶;於同日同地保管或管有一支噴漆和三個打火機。

不認罪

控方證物P20(一段open source的影片)長達92分鐘,控方指會截錄其中10分鐘作參考,辯方指其中只有2分鐘影到被告被補情況,其他時間均影不到被告。

雙方對片段不爭議真確性,但對播放影片時長有爭議。

商議後決定只播放P20其中3節總長約十多分鐘的片段。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

PW1警員22539陳曉光(同音)作供完畢。

無需傳召PW2、3,或不會傳召PW4。

押後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1/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不認罪

控方第一證人X警長要求屏風後作供。

1016休庭處理,1028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20200205將軍澳
#審訊 [1/2]

韓(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陳列1條橙色膠帶,所佔阻礙唐明街三條西行行車線。

(2)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在將軍澳富康花園一座地下外抗拒警員17569及警長3617。

參考上次提堂

- - - - - - - - - - - - - - - -

控方就控罪書有字眼上有修改後,被告認罪🛑

全部控罪成立🛑

由於控罪(2)案情嚴重,候判期間需交由懲教署看管還押🛑

期間需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及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15:00時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1113上水

劉, 陳(16-17)🛑已還押逾7個月

2名被告共同面對3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兩位被告確認不需要初級偵訊。
兩名被告答辯意向:不認罪

鄭官向被告表示除非他們已在受審前提交有關不在犯罪現場及有關證人的詳情,否則他們在受審時可能不獲容許提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或不獲容許傳召證人以證明不在犯罪現瑒。他們現可向本法庭提交此等詳情,亦可在開審日期前不少於10天之時向檢控官提交此等詳情。

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審判。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
*謀殺罪只能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或更上級法庭批出保釋
#高等法院第廿九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楊(23)
(#0811將軍澳 非法集結;於9月25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參與非法集結

上次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812

法庭於12月14日收到放棄上訴通知書。被告就原先3個月刑期服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7/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首先就未能仔細記錄致歉,如有旁聽師能協助補充
🔰請按此報料

早上讀出數份物管主任及警員證人供詞:
- 黃偉綸(音) 先生 第三份證人供詞(20年12月11日 16:30錄)
- 許德?(音) 先生 證人供詞(20年12月11日 16:00錄)
- 林瑞昌(音) 先生 證人供詞(20年12月5日 15:50錄)
- 林志強(音) 偵輯高級警員的兩份證人供詞(20年3月2日約10時 錄、20年10月23日 補錄)

【黃先生供詞】
於20年4月30日前在威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任職物管主任。應警方要求提供19年11月3日至4日拍攝停車場行車路的可移動CCTV片段(沒有拍攝到街外或行人路)及8條樓梯處任何CCTV片段。一共交出35個CCTV鏡頭片段,其中C04鏡頭壞咗。
問:知否有其他人或公司有於停車場內安裝CCTV鏡頭?
答:唔知
問:8條樓梯另加4支CCTV?
答:自己公司沒有,其他唔知
問:就CCTV片段,有否更改、增加或刪減?
答:沒有

【許先生供詞】
11年起在尚德工作,先後於領先管理有限公司及雅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任職屋宇總監,以上物業管理公司均受僱於香港房署,包括尚德邨8座大廈,而尚美樓(?)並非由其物管公司負責。應警方要求提供11月3日2200時至11月4日0200時的所有CCTV片段,及11月9日應要求交出通往尚禮樓及尚智樓的固定CCTV片段,其中:
- 兩座樓宇的升降機分別通往以下樓層:1~59/F、20~32/F、33~42/F
- 全部升降機均可抵達停車場1~3/F及4/F平台
- 3/F至停車場側門已上鎖
- 2/F至停車場側門已上鎖
- 2/F停車場行車道至尚禮樓/尚智樓大堂
- 1/F至停車場側門已上鎖
- G/F緊急出入口至尚禮樓/尚智樓,同時影到行車道出入口

部份CCTV錄影無法存入電腦內存記憶體,但可下載至外置記憶體。
問:就下載CCTV片段時,有否干預或剪輯任何片段?
答:冇

因4/F平台的8條樓梯屬威訊管理,公司無法提供相關CCTV片段。大廈保安對講機有CCTV,11月14日應警方要求協助提供11月4日01時至04時的8座大廈保安座頭CCTV,可拍攝到行車通道;並於18日將片段交由警方作調查。CCTV片段與實時有誤差,答唔清楚實際時差。只有本人及上司許小姐有權限索取相關CCTV。
問:為何沒有尚禮樓及尚智樓第2/4/6號升降機及4/F電梯大堂樓梯片段?
答:忘記為何第2/4/6號升降機無法錄取,大堂則因為不能通往停車場而冇提交
問:片段交付哪位警員?
答:忘記

尚德邨所有固定鏡頭CCTV片段呈堂為證物 C94。

【林先生供詞】
12月5日供詞呈堂為C95。
13年加入新昌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公司17年改名為昇捷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他於廣明苑擔任高級物業主任,職責範圍包括保安、維修、園藝等等。應警方要求交出11月3日2300至4日0230時,屋宇7座大廈外圍CCTV。因各CCTV儲存時間不一,由3周起但最長不明;所以先下載至電腦。19年11月方有法庭手令,每段截圖編號/何時下載或交出都唔記得。交出外圍33支CCTV片段由19年11月3日23時至4日0230時,因有約1分鐘誤差故下載時會擷取前後更長時間。
問:有否修改任何片段?
答:沒有

【林警員供詞】
1048 傳召 林志強(音) 偵輯高級警員
現駐守東九龍重案組3A隊,案發當時駐守同一隊
證人確認口供,呈堂為C98

證人於1998年10月中加入警隊,19年11月4日08時開始當值。當日主管吩咐證人及另外兩名警員一同調查一宗有關一男子從尚德停車場A 3樓跌落2樓的事件。三人到該停車場一帶調查及影相至1930時離開。

(待補充)

1122 早休10 分鐘,稍後會播片

———
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爸爸或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裁決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判刑即時監禁3個月,定罪上訴申請保釋獲批

詳情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提堂

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跑馬地衛奕信徑無牌照管有1部對講機

(2)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9部對講機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

📌 匿名令、禁止報道令、特別通道及屏風
上次控方原定為3個控方證人申請匿名令、禁止報道令、特別通道,今次再為另一控方證人PW3申請特別通道及屏風,如需另外傳召一個控方證人,將為其申請匿名令、禁止報道令、特別通道及屏風。

D1及D3沒有書面或口頭陳詞,對今天爭議表示中立。

D2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及D4替代律師(原由 #麥健明大律師 代表)完全採納早前呈交法庭之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

📌文件及非文件方式資料豁免披露
控方為文件(1)、(2)及非文件方式資料(3)、(4)、(5)申請以加密方式,豁免披露包括相關刑事情報科人員之姓名、編號、職級。其中文件(2)加密版本已交予辯方。

D2代表律師參考梁天琦案中同類申請,黃崇厚法官當時在sealed envelope寫下詳細判詞,交代justifications。裁判官一度以為在作出簡單口頭裁決前須寫下詳細判斷理由,會因此拖慢審訊排期,惟控辯雙方同意詳細書面裁決可在簡單口頭裁決後寫。

裁判官亦指出現階段有定斷只基於現時情況,在審訊時或會因案件發展,根據相關法律原則,或須重新檢視有關決定,因此現階段決定非最終決定,控辯雙方同意此基礎。

裁判官希望控方了解在sealed envelope內,有關文件會否同放在信封內留底,休庭半小時至1100。

控方了解後指有關文件正本可在closed court讓裁判官查看,副本放在sealed envelope讓法庭存檔,裁判官認為有需要時可查閱。

因技術問題須另開房間查閱有關文件並錄音,錄音將封存,除非裁判官認為有需要翻聽。

📌裁決日期
辯方提議因D2仍未收齊控方文件,押後申請之裁決。裁判官重申詳細理由將在案件裁決時一併宣讀。

——————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就以上控方申請作決定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5/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已完成以下進度:
D1選擇作供,傳召一位品格證人。
D5、D6選擇不作供,沒有證人。
D7不選擇不作供,傳召一位證人。
(詳情後補)

辯方表示需要時間整理結案陳詞,由於黃官兩點還有另一單案件處理,押後至下午1500繼續。
(直播員表示,十分欣賞D1勇敢自辯,無錯,好多事情都徒勞無功,但不代表要放棄,共勉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7/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首先就未能仔細記錄致歉,如有旁聽師能協助補充
🔰請按此報料

1143 開庭
開始查問 林志強(音) 偵輯高級警員

(待補充)

1244 午休

———
再次呼籲大家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梓樂爸爸,致電或傳真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1/1]

上午完成控方證人PW1警長X作供及PW2警員13428主問,現休庭待1430同庭續審。
*本案比答辯時預計多出2隻控方證人(共5隻),審期可能增加1天。

💛多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How to Change Teams Backgr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