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3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牛頭角 #0921將軍澳

陳(20) - #0921將軍澳

控罪1:拒捕(拒捕警員16011)

控罪2:拒捕(拒捕高級警員50854)

控方修訂案情呈上
警員由申請匿名變成顯示隊及階級
辯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7月27日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1013牛頭角

D1 陳
D2 林
D3 賴
D4 吳
D5 何
D6 雷

控方陳述
修訂控罪1及新增控罪7-11針對D1-D5

控罪5針對D2
由於噴漆沒有損害任何財產,辯方要求澄清誰人的財產受損。
控方引用檢控條例200條62,及David Bettenham案例,其中Section3中指定罪criminal act成立,指擁有即可。據另一本書157,162頁,控方稱有犯罪意圖即可,不需立即使用,在未來有意圖使用即可入罪,有條件性目的即可。因D2擁黑色噴漆,控方指D2於刑事毀壞前被捕,警方以防範罪案62條的條件下拘捕D2,因而控方認為理據足夠。

辯方指控方指控的毀壞沒有目標性,亦沒有指出D2藏有噴漆的目的。控方認為此時控方不能詳列目的,對控方不公。

法官問控方是否需要法官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控方指需要續上庭睇證據才會越來越清晰。法官指休庭間大家可以考慮。

-------------------------------
宣告控罪

修訂控罪一
非法集結

控罪七至十一 使用蒙面用品
分別各針對D1至D5
-------------------------------

辯方申請押後至9月7日下午兩點半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六位被告擔保條件照舊

1500 休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陳(20) #提堂 (#0921將軍澳 2項抗拒警務人員)

是日辯方申請押後,等候控方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裁判官質疑上一庭押後的目的相同。控方指 24/7收到申請。裁判官指希望為最後一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 4/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擔保照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陳(20) #提堂 (#0921將軍澳 2項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1: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011,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控罪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50854,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是日答辯,被告對所有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要求進行審前覆核,控方不反對。

辯方除被告可能作供外保留傳召兩名證人的權利,並指審前覆核前希望可向控方索取現場的CCTV片段。裁判官認為時間足夠處理索取資料。

審期定為2020年12月3-4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期間擔保照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21將軍澳
#審訊 [1/2] #拒捕

👤陳(20)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6011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50857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2位警員作供,沒有錄影片段/CCTV/警誡供詞。
辯方有一名事實證人作供,視乎是否需要作供。

❇️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9月21日,於將軍澳唐德街,被告被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2. 被告身份無爭議
3.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第一控方證人高級警員50854曾永健(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1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於2019年9月21日下午三點當值特別更。當日2224,接到將軍澳控制中心指示,需要去將軍澳廣場一樓OK便利店外處理一宗打架案件,當時身穿防暴裝,職責看守警察巴士,所以沒有戴頭盔,只拿著警棍下車。

2250到達將軍澳廣場外,約有100人聚集,人群高聲叫囂,有人用雷射筆照向警方。當天小隊有3車,順序為小型巡邏車及兩架巴士 (1號巴士及2號巴士),停泊於將軍澳廣場外,車頭向地鐵站。PW1負責守2號巴士,下車沿車輛巡視,查看附近有沒有可疑人物;其他隊員負責處理OK便利店打交案件,但由於有約100人在將軍澳廣場外,因此未能進入商場處理,那些人主要在將軍澳廣場地下及與富康花園附近小路堵塞。從商場中兩個扶手電梯中傳出叫囂聲及指罵警察的聲音,包括粗口及「死黑警」,間中亦有雷射筆的光線從富康花園的小路照射站在將軍澳廣場外駐守的警員及警車。

當時小隊築成防線,陳督察亦在現場。PW1因隔着警車,只隱約聽到長官同事向在場人士發出警告,但看不清楚當時情況。

約6-8分鐘後,有一名身穿白色tee、深色褲的男子跑向富康花園,PW1表示當時已知隊員正在進行驅散行動,他便追上,並打算截停。追截期間見到有一名男子仆低,故跪下打算控制男子。他在男子的側邊,男子突然爬起身推一推,再企起身推他,PW1說那是連續性動作,因男子仆在地上,一路起身一路推。

官:「請描述當時男子的動作。」PW1表示男子雙手向前伸直,向身體前方推。當時男子仆低,他走上前制服該男子,他跪在男子的左側邊近膊頭位置,他用手和身體制服男子,然而男子反身推向他。當時男子側身,再以雙手掌心推向PW1的心口,感到力度不大,但被推時有向後郁一郁,同時男子站起來。

當時雙方面對面一起站立起身,二人相距約三個身位,然後該男子嘗試推開PW1,由於PW1站在富康花園的方向,阻擋着男子的路線,因此男子撥開他,當時同事亦趕了過來。

主控:你有冇做咩動作令佢推開你?
PW1:以身體擋着男子
主控:他用一隻手還是兩隻手推你?
PW1:一隻手又有,兩隻手又有,總之是向前推。

男子推向他的心口,導致他的身體有所郁動,前後共推了約2-3下。此時,同事16011上前協助他,他從巷仔跑來,攔腰雙手抱著男子,在控制男子的期間,他們一同跌在地上,男子不停擰身,想揮拳打後面的同事,他叫男子不要動,並以警棍制服他,然後同事把男子按在地上,當時男子面部向地,他位於男子的左邊,頭向富康花園的入口。之後把男子推向牆,同時有數位同事來到,亦有人在向他們叫囂,因此他當時轉身,做出防衞姿勢。在同事增援後,他便跑回2號巴士,繼續進行護衛警車的工作。

主控:你在甚麼情況下使用警棍?
PW1:男子被攔腰抱後,以手肘反抗16011,所以用長的防暴警棍打向男子手腳約6-7下,但由於男子與16011在糾纏,因此並非每下都打中。

主控請PW1指出該男子在庭上的位置。PW1指出旁聽席上的戴上黑色口罩的旁聽人士,眾人愕然,其後PW1表示自己未能認出男子。

主控:當時你負責守警車,你用甚麼理由截停在跑的男子?
PW1:知道前方有可疑人士,因聽到小隊表示有一名身穿白色tee、深色褲的男子以雷射筆照向同事。當時該男子從將軍澳廣場跑出,並知道小隊已開始進行驅散,因此上前截查該男子。

🌟辯方盤問🌟
PW1在當天2350補錄行動記錄於記事冊,亦在2019年9月22日於將軍澳警署落了口供,完整地記錄當晚的事情。

於2019年9月21日晚上,PW1坐AM9804到將軍澳廣場執勤。車上有其小隊成員,但不肯定16011是否坐在同車。當時到將軍澳廣場是因為小隊收到指示到現場,處理OK便利店外打交案件。PW1當時身穿綠色防暴裝,沒戴頭盔,在車上沒有戴黑色頭套,但不肯定下車後有沒有戴頭套。其他警員與也是身穿深綠色防暴裝,部分警員有戴頭套。

當時PW1在車旁巡邏,16011則跟大隊到將軍澳廣場地下扶手電梯附近,PW1認同當時16011比他更接近將軍澳廣場聚集的人群。當時有約100人聚集,有人叫囂,有人用雷射筆照向警方,但由於情況混亂,因此未肯定當時是否已看到追查人士。小隊築起防線後,陳督察有作出警告,但由於當時他在警車附近,因此未能清晰地聽到。

PW1首次見到男子時身處於車尾位置,而男子是身處行人路上,從將軍澳廣場外跑出,向富康花園方向跑。從小隊築起防線到看到男子在跑,時間相隔6-8分鐘。在這6-8分鐘,PW1一直在留意身穿白衣人士,但他認同隊員比自己更清楚誰人作出聚集、叫囂及使用雷射筆的行為。

當時沒有其他警員追捕男子,PW1不知道男子在行過或跑過前發生甚麼事。PW1開始追向男子,有約1- 2人跑向同一方向,但不肯定,因當時只注視該男子。當時追截男子的原因是懷疑他曾使用雷射筆,但當時沒見男子手上有物品,只見男子有個袋及身穿白衣。男子比他早起步,於一開始是落後於男子,並想截查他,並大叫「警察」,但沒有叫「白色衫嘅男子咪跑」,因當時只見該男子在跑。

辯:你沒在口供紙及記事簿記錄有嗌「差人咪走」
PW1:同意,但這是慣常做法。
辯:是否認同追截可疑人士時表示自己的身份是重要的?
PW1:不明白
辯:當你見到可疑人士,要截停他時,最正常做法是叫「差人,咪走」以表明身份?
PW1:是,穿軍裝時會叫,但穿便衣時叫更重要的

PW1第一眼見到男子時,男子正眼望着富康花園,並非望着PW1,二人相隔約十米。在追上期間,男子向前仆低,PW1上前跪低在他側邊,欲控制男子,查問他有否使用過雷射筆,若有可疑才會拘捕他。在控制男子那一下,是第一次與他有身體接觸,但未有想拘捕他。

辯:口供紙寫你在富康花園5座外,想制服仆低的男子,但男子推你,PC16011跑過來協助
PW1:同意
辯:你在口供紙沒有提及你在側邊控制男子
PW1:同意

PW1亦同意在口供內沒提過:
1. 曾叫「警察咪走」
2. 從側邊控制男子
3. 男子有少少反身
4. 側身面向PW1
5. 雙手推向PW1心口
6. 曾經面對面(PW1認為不用說)、二人相隔約三個身位
7. 男子以手撥或推向PW1(PW1認為不用說)及站在男子前方。

辯:你沒有在口供紙或記事簿提及男子曾以拳襲擊16011
PW1:不同意
辯方律師讓PW1查看記事簿及口供紙,並再度確認。PW1認為有些事情不必刻意記錄。辯方律師與PW1再次進行確認上述1-7事項,PW1同意。

辯:男子用左手推了你一下
PW1:男子雙手也有推,只是左手較近,右手沒那麼近。他起身時雙手向住我,想推我。
辯:16011從後抱男子時,二人跌在地上,男子當時望向富康花園方向、曾以手抱頭,16011壓在男子的身體上
PW1:不記得,因當時要留意四周有沒有人會襲擊他們及其他突發事情發生。留意到有個別1-2人在附近跑,不知道早前的100人去了哪裏,現場環境危險。

由被告仆低到16011從後撲低男子,在10秒內發生。被告被10611撲倒後,PW1亦跪在他側邊。

🌟辯方律師向PW1指出:
根據記事冊和口供紙,第一次和被告說話是他仆低後,你說「咪郁,否則使用警棍」(PW1:同意) 你在將軍澳廣場外見到被告跑之前,有人大叫「警察!快啲走」(PW1:聽唔到) 現場有50至60名市民 (PW1:我落車時有100人) 被告向富康花園跑,因絆倒而向前仆低,被告在地上時陸續有其他人士向同一方向跑 (PW1:同意) 他起身時就比你捉住他左手下臂 (PW1:唔記得,當時同佢糾纏緊,有好多動作) 被告將手擺向前抽走,從而甩開你的手 (PW1:唔記得) 發生這些事前你沒有講「前面白衫人唔好走」 (PW1:冇) 冇講差人咪郁 (PW1:有嗌過警察) 之後你繼續向被告施壓及推跌 (PW1:不同意) 你冇講點解要推跌佢 (PW1:冇推跌) 冇講點解要控制佢 (PW1:他糾纏) 被告用左手撐住你,希望取回身體平衡 (PW1:不同意) 被告擺脫你時,另一位警員從後攔腰致被告倒地,右邊面部被壓在地上。(PW1:唔記得) 被告雙手放在頭附近 (PW1:唔知) 身體無法郁動 (PW1:不同意) 被告在地上沒有動,但你仍要警棍不停打他的手和腳 (PW1:不同意他冇郁,只是揮動警棍,有啲打到有啲打唔到) 你叫佢唔好郁,被告開口說他冇掙扎,但其他警員仍然不停用警棍打他,有警員用硬物壓他頸部 (PW1:不同意) 過了一段時間, 有警員將他推向牆邊搜他的袋 (PW1:見到) 警員大叫:「你支雷射筆呢,啱啱唔係射得好爽㗎咩」被告回答:「我冇雷射筆」警員回答:「扔咗去邊呀,唔好扮嘢,敢做唔敢認」(PW1:唔知道)

辯:向PW1遞上衣服、褲、環保袋,向你指出這是被告當日的衣著
PW1:冇印象
辯:這件衣服是粉紅色不是白色
PW1:同意

盤問完成,控方沒有覆問,PW1作供完畢。

PW2 PC16011 黃錦祥(音)作供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21將軍澳 #審訊 [1/2]
#拒捕

陳(20)

控罪:
(1)、(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1)警員16011及(2)高級警員50854

不認罪

PW2 PC16011 黃錦祥(音)作供

🛑主問🛑
事發當日隸屬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軍裝當值。2224將軍澳廣場ok便利店處理打鬥事件,當時有普通防暴裝備,頭盔和警棍。2250和其他警員到達將軍澳廣場3座外位置,有約100人在該處聚集,於是在行人路上設立封鎖線。設立防線時有人大聲叫囂、辱罵警員如「死黑警」「黑社會」、投擲雜物、後巷有人用綠色雷射筆照射。防線指揮官作出警告和口頭勸喻,人群仍繼續叫囂。2257進行驅散行動,後巷有一批人向迴旋處、富康花園方向急速跑走。跑到五座外面看到PW1正在制服被告,於是上前協助。因見到被告掙扎想逃跑,從後緊抱他腰部和身體位置,期間他不斷反抗掙扎,用手踭推我,我叫他「唔好再反抗」。此時有其他警員 (包括PW1) 在我左邊使用警棍幫忙控制,將被告按在地上。他背部向天面向地,我壓住他背部,但他仍然不斷反抗掙扎。控制後我為他進行快速搜身,之後帶他去靠牆位置繼續搜身。因現場環境混亂,2306將被告帶上警車AM6341繼續搜身,沒有搜出可疑物品。2311在警車向被告宣佈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並對他警誡。2330離開上址,到達觀塘警署。在警車上觀察到被捕手腳和面上有擦損,有問被告使唔使睇醫生,他答不需要。

🌟辯方盤問🌟
PW2事發當日2311於記事簿補錄拘捕過程,翌日1645在將軍澳警署錄了一份口供。

2250在將軍澳廣場附近執勤,有戴頭盔但沒有戴頭套。2257驅散之前在封鎖線,有機會觀察前面的人群,但仍未見到被告。第一次見到被告已是協助PW1的時候。PW2不知道被告是何時到達將軍澳廣場,亦不知道被告之前的行為。你說你看到被告推PW1,但你的唯一一份口供和記事冊都沒有提到「推」這個動作。(PW2:有提及掙扎和反抗) 你從身後抱住被告,所以他推不到你 (PW2:他的身體打側,所以可以推到我) 你在口供和記事簿沒有記述被告的身體打側或轉動 (PW2:提及掙扎和反抗,沒有辦法將所有動作記下) 這個動作是重要情節 (PW2:不同意)

你在封鎖線時有觀察到使用雷射筆的市民?(PW2:電台說有名白衫人士不停用雷射筆照向防線) 50-60人向富康花園跑,大部分是街坊 (PW2:大多是街坊裝,但亦有不少人孭背囊,跑得頗快) 你見到PW1控制被告時仍然有不少人向富康花園跑 (PW2:係) 被告絆倒仆低 (PW2:見唔到) 當時不知道為何PW1要控制被告 ,上前協助是因為不知道他是否涉及非法集結,不給他逃跑就可向他查問 (PW2:係) 你沒有向被告解釋為何要控制他,沒有表明身份 (PW2:當時我著軍裝) 你在被告身後,他如何看到?由你見到PW1糾纏到走到被告身邊,有冇警員向被告解釋為何要控制他?(PW2:聽唔到) 之後你和被告一起倒地,被告身體在你之下,他的雙手放在頭後面 (PW2:冇留意) 所謂糾纏只是你們仍站立的期間的事 (PW2:不同意,被告在地上仍有掙扎) 之後仍然沒有人向被告解釋為何要制服他,沒有人向被告表明警察身份。(PW2:我沒有,聽不到其他人有沒有)

辯:向PW2遞上衣服、褲、環保袋,向你指出這是被告當日的衣著
PW2:同意
辯:沒有任何可疑物品
PW2:同意

🌟辯方律師向PW2指出:
2257時有人大叫「警察!快啲走」(PW2:聽唔到) 人群向前跑,被告擺脫PW1時你從後抱被告的腰,將被告撲落地上 (PW2:同意) 他的右面被壓在地上,雙手放在頭附近 (PW2:睇唔到,唔記得) 被告在地上根本郁唔到,因被你壓住。被告根本沒有郁,但警員仍然不斷用警棍打被告。有人要求被告停止掙扎,被告回應「我冇掙扎,亦唔會掙扎」但仍然有警員用警棍打被告的頭、手和腰,有人用硬物將被告壓向地面。(PW2:不同意)

你將他推向牆邊搜他的袋,大叫:「你支雷射筆呢,啱啱唔係射得好爽㗎咩」和粗言穢語,被告回答:「我冇雷射筆」你回答:「扔咗去邊呀,唔好扮嘢,敢做唔敢認」(PW2:不同意) 你將被告帶上警車後宣佈拘捕,回去觀塘警署 (PW2:同意) 被告之後去了聯合醫院 (PW2:值日官問他要不要去醫院,他說需要,之後問他可不可以繼續調查,他說可以) 你見到PW1向被告使用警棍,之前有沒有聽到任何對話 (PW2:淨係聽到「使用警棍」) 這個情節在口供和記事簿亦沒有記錄 (PW2:冇)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PW2作供完畢。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人選擇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4日0930同庭再訊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21將軍澳 #審訊 [2/2]
#拒捕

陳(20)

控罪:
(1)、(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1)警員16011及(2)高級警員50854

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事發當日在將軍澳廣場內吃晚餐,約了朋友10pm在富康花園內一間鋪頭食糖水,之後因為朋友遲到改了11pm。約2250離開將軍澳廣場準備前往富康花園,搭扶手電梯落到地下時,聽到有人大叫「警察,快啲走」,身邊的人亦開始跑向富康花園方向。被告感覺到危險,所以跟著人群一起跑。

跑了幾步就因為絆倒仆倒在地上,在地上有很多人從他身邊跑過,他害怕被人踩到所以迅速起身。起身的時候感覺到有人拉住我左手前臂,自然反應是將前臂擺動甩開。當時沒有轉身看是誰拉住我的手,因為當時身前身後仍有很多人在跑,約20人,感覺危險,只想盡快離開現場。但將左手向前擺動後,突然被人推左肩,身體自然反應是向前傾,取回平衡。兩秒之後有人從後衝擊抱腰把我撲倒。

倒地後右邊面貼著地下,視野內看不到任何差人。當時感受到有人用很重的力量壓住我整個背部。我的身體郁唔到,雙手放在頭部附近,因為怕有人踩我的頭。我的左手一直拿著電話,但屏幕已經裂了。

過了一段時間,我背後的人起身,但隨即有硬物用力壓住我的肩胛骨和背部,又有人用硬物攻擊我的手、頭部和腰部。這時候才認為這些人可能是警察。有人叫我「唔好反抗、唔好郁」,但其實因為身上的重壓我根本郁唔到,於是我回答「我唔會反抗亦唔會郁」,但他們仍然繼續攻擊我約五至六秒。

之後有人摸我的身體,將我兩手拉到身體後面扣住。再之後有人將我拉起,我企起身之後才第一次見到警察。有警員大力將我壓向牆,因為右邊面貼牆所以看不到是誰。有警員搜我的袋,大聲問「你支雷射筆呢,啱啱唔係射得好爽㗎咩」和粗言穢語,我回答:「我冇雷射筆」他仍然說「扔咗去邊呀,唔好扮嘢,敢做唔敢認」之後就將我帶上警車。警車上仍然有人問我「支雷射筆喺邊,唔好扮嘢」。

到達觀塘警署之後覺得右手很痛,於是向值日官要求去醫院。在急症室初步診斷後拍了一些照片記錄身體的損傷。在醫院只換了褲而沒有換衫,因為右手很痛郁唔到。第一次照X光時沒有發現,照發現右手手踭骨裂,留院觀察兩晚。

🛑控方盤問🛑
由將軍澳廣場去富康花園,有扶手電梯落地下,行出去就是迴旋處掘頭路。你聽到有人大叫,位置在哪?(D:電梯行前少少的行人路) 你見到有人跑,是從什麼方向跑?(D:行人路旁邊有一條小路 [即前文的後巷],人群從小路向富康花園方向跑) 當時扶手電梯是否運作中 (D:不記得) 在電梯位置見到富康花園方向有人聚集?(D:見到) 聽唔聽到有人大叫「黑警死全家」(D:聽唔到) 你聽到有人大叫,離他大概幾遠 (D:40米左右) 其實你可以入返商場避開 (D:因為我身邊的人跑離商場,判斷跟他們跑) 你不認識身邊的人,為什麼要跟他們跑 (D:那些人是街坊裝沒有可疑,相信跟住他們跑是安全)

你從扶手電梯落到地下時,應該見到左邊有防暴防線及幾部警車,警車停泊時有警號亮起 (D:見唔到,因我只望向有人大叫的方向,起跑不久就仆低) 控方要求被告在地圖上標示自己仆低的位置。

你知你知唔知點解你身邊嘅人要跑 (D:唔知) 你有冇試圖去理解 (D:已觀察到他們正在離開) 佢哋有冇講嘢 (D:只聽到小路有人大叫「走呀」) 身邊有幾多人 (D:20-30人) 為何你沒向他們了解發生什麼事?(D:當時只擔心繼續逗留有危險) 有咩危險?(D:唔清楚,但你可以從他們動作和表情理解到) 其實你可以去行人路其他位置避開人群 (D:不同意,不明白為何要刻意避開不是可疑人士的人,停留在其他位置更危險)

你第一次感覺到被推,自然反應應該是擰轉頭看看是誰推你 (D:被推後已失平衡,取回平衡才是首要動作) 但你冇跌低,企番起身 (D:時間很短,起番身就被拉住前臂) 你前臂被拉時應該轉頭望後面 (D:當時覺得抽返走隻手是最重要) 你當時不知道這動作是意外還是惡意 (D:因為他很大力,判斷是惡意,而且我在前一刻已被推) 你不會在意是誰拉你?(D:電光火石之間沒有時間回頭望) 你有沒有作出防禦?(D:甩開手已是防禦,因為感覺到他想拉跌我) 你當時手上有電話,會唔會想拍低佢?(D:時間太短,開得嚟都畀人打啦) 之後好短時間你又被推,你有冇擰轉頭望後面 (D:冇) 唔會想知道邊個推跌你?(D:好快又有人從後抱腰撲低我)

由你第一次跌低到再次被推,時間有幾耐?(D:10秒之內) 這段時間周圍沒人說話,附近沒有叫囂,你亦沒有說話,連「邊個推我」都冇講過。(D:當時已經覺得好驚,而且情況混亂,有機會發生推撞,所以沒有刻意擰轉頭鬧人) 隔兩秒後有人從後抱腰,你都冇擰轉頭 (D:我被抱時他身體已壓住我,我立即向前撲低,這是連貫動作) 在地上時你可以說話出聲求救 (D:因為右邊面完全緊貼地面,講嘢都有難度) 你當時右邊面貼地,見唔見到左邊有警車?(D:見到有普通私家車停泊,但見唔到有警車)

被壓倒是的自然反應是掙扎 (D:因為已被壓住,所以冇掙扎) 你唯一可以做的時開聲詢問是誰對你使用暴力,但你沒有 (D:因為說話有困難) 你亦冇諗過打電話求救 (D:畀人壓住點打電話...) 之後你感覺到手、頭部和腰部被硬物打,身上的人叫你「唔好反抗同郁」,如果你冇反抗,點解會有人講呢句同打你?(D:唔清楚) 你回答「我冇反抗同郁」,點解你冇講其他嘢,例如問佢哋係邊個同埋點解打你 (D:當時第一次有人問我嘢,我覺得有必要回應,希望他明白我冇反抗而停止攻擊。他不停對我發出指令,為了保護自己,回應他的指令而不花時間問問題是更合理) 你冇興趣去理解誰打你和為什麼要打你?(D:保護自己是最優先,其他問題可以之後再去理解)

之後有人摸你,你都不覺得是侵犯 (D:因為他不是摸私人部位,而且只是快速地輕掃) 你覺得佢做緊乜 (D:覺得他搵緊嘢) 你冇興趣知?(D:當時被攻擊後覺得驚,沒有勇氣問) 當時仍然不知道他們是什麼人 (D:係,到他們推我埋牆時才知道) 其實有人拉你起身時,就應該見到藍衫人士,即是警察 (D:因為當時視野模糊,加上之前的混亂情節,諗唔到咁多嘢)

之後有警員問你有冇雷射筆,你有回應,但沒有問他們為什麼要襲擊你。警察後來安排你去聯合醫院,診斷時也沒有向醫生索取醫療報告。右手手踭有骨裂只是在證供講,沒有其他證據。(D:有醫生紙的soft copy,已交給律師。) 顯示你傷勢的相片是誰拍的?(D:幫我處理保釋手續的律師在聯合醫院影的)

🛑向被告指出以下案情:
事發當晚PW1從後追你,你跌在地上。他想在你身旁控制你,但你用雙手推向他,企起身時再推,阻止他拘捕。(D:不同意) 此時PW2從後攬住你腰部將你推落地 (D:同意) 你不斷掙扎反抗,期間用手踭襲擊PW2。PW1向你說:「唔好再反抗,否則使用警棍」但你仍然反抗,於是PW1用警棍打你手腳。PW2亦叫你「唔好掙扎同反抗」PW1在你跌低時有向你講「警察咪郁」PW2在控制你後向你搜身前有向你表示。PW2沒有向你粗言穢語和查詢雷射筆的事情。你所聲稱的傷勢是在反抗時所造成的,PW1 PW2使用的武力是回應你的反抗 (D:不同意)

❇️辯方覆問
由你搭扶手電梯到達地下到聽到有人大嗌相隔多久 (D:行了一至兩步已聽到) 你未遇到危險時,你的目的地是 (D:富康商場)
控方在不同階段都問你為何不向後望,其實在不同階段你身邊仍然有人在跑,亦是你想離開的原因。當時危險是否已消除?(D:未) 盤問期間你提過防禦,你判斷最好的防禦是什麼?(D:離開現場,遠離危險)

被告人作供完畢。

🛑控方結案陳詞撮要
1. 被告作供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如果被告突然被襲,沒理由不去理解是誰、為了什麼而襲擊,唯一合理解釋是他想逃離現場避免被捕。
2. 警員穿著軍裝,他不可能不知道身邊的人是警察。
3. 證供上沒有證據顯示PW1 PW2使用過分武力及不合理行為。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1. 只要提及PW1和PW2的記事簿和口供有多個細節沒有記錄,時隔一年多卻可以在法庭上提供這些細節。重要情節如被告如何推開他們和被告的位置亦沒有描述。本案沒有任何影像證據,PW1 PW2的證供極其重要,但法庭實在難以決定哪部分的證供應該採納。
被告的證供顯示他早已約了朋友在富康花園,聽到有人大嗌的即時反應是遠離危險,和警員接觸後的處理亦是以保護自己安全為優先,作供簡單直接,解釋亦合理。
2. PW1 PW2並不是在「正當」執行職務,因為他們承認制服被告並沒有合理懷疑的基礎或有罪名要將他拘捕。辯方律師舉出案例及判詞說明..(略)
(略)

控方回應這些案例並不適用,因控罪不相同,辯方律師指引用這些案例是針對正當執行職務的定義,而且案例內的案情與本案亦十分相似。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How to Change Teams Backgr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