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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
#1113將軍澳
#攻擊性武器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1月13日在將軍澳尚德邨管有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發出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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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警員7443何祖權口供🔑

2019年11月12日駐守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當日當值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以便裝當值,有頭盔有背心有盾牌。
約2350時去到將軍澳地鐵站A2出口,與其他同事一同工作。無爭議有與CID同事一起,他們與PW1裝束一樣,有盾牌頭盔等。同行亦有機動部隊PTU防暴裝備警員。
PW1指當時很多人非集,黑衣黑長褲戴口罩,現場有磚頭雜物。A2出口著火,因曾經有人用玻璃樽裝着汽油扔出來。當時與其他同事在A2出口唐俊街,近寶邑路,向唐俊街尚德邨推進,即廣明苑那邊。
PW1與機動部隊同事推進至尚智樓附近,當時地下很多磚頭雜物,約30-40人非法集結的人士黑衣黑褲戴口罩,向警員扔磚頭,在約廣明苑近廣昌樓附近用鐳射激光射警員,其後PW1副主管要求繼續推進至廣昌樓拘捕非法集結的人士,期間副主管有向示威者發出警告。示威者有些人有背包,有些手持傘。
約0010收到命令到尚智樓前往廣昌閣採取拘捕行動,由於示威者間中會扔磚或用鐳射光,所以PW1沒法直達,期間有停有前進。
前進時,有示威者聚集在廣昌閣位置,後來有離開或到其他大廈,有很長時間在尚智樓位置,最後到廣昌閣附近,期間機動暴隊有很多警告,示威者沒太聚集,所以後來PW1他們衝上前,走近示威者。大部份示威者在廣隆閣對出的行人路聚集。
PW1推進到廣隆樓位置,示威者四散,PW1再向其他方向行,即是向尚真樓方向行。當時見PTU第三小隊,截停約20人在尚真樓後,PW1上前協助截停搜查。

在尚真樓地下,即屋邨裏的公共地方,截停1名男子即是被告,截查時間為0019-0032。當時被告穿黑短衫黑長褲戴眼鏡,有灰斜揹袋(證物p10斜揹袋)當時被告是揹着。
斜揹袋前袋有長方形黑色物件,約7cm x 3cm,側邊有圓形按件,PW1按後發現有黃色電光,不過沒火出現(證物p11電槍)。
PW1向被告查問是甚麼來,但被反沒回應。PW1亦在袋裏找到黑色鴨扇帽(p12),黑口罩(p13),亦有問被告的用途及為何袋在身上,被告沒回答。
由於當時環境及衣著,PW1相信他是非法集結及無牌管有電槍,所以約0033以非法集結及無牌管有電槍的罪名拘捕被告。
PW1測試電槍時,被告在他面前。拘捕時用膠手扣,其後坐警車到將軍澳警署。

由找到電槍黑口罩至回到警署後,物品由PW1保管。在警署,約0132帶被告見值日官,當時被告一直與PW1一起見值日官。被告沒任何要求或投訴。
當時將軍澳警署亦有其他文件及工作,電槍回到警署時,是由同事保管,直至PW1錄完口供及搜查,最終由值日官保管。交給值日官此舉動,要在電腦上作出紀錄,由PW1負責紀錄,PW1用自己的UI及密碼,但他記錯密碼,所以有段時間沒入機。約0326時有隊員(偵緝警員12669)代替他做入機此舉動,用他UI及密碼把證物入在電腦中,後來由值日官接管。
由現場找到電槍至值日官接管時,電槍沒離開PW1視線。

(播光碟0001的片:在唐俊街,有警員爆走音咁嗌,``你哋正參與暴動!``同我開槍!``)
PW1在片中,是在PTU同事後,可見同事前的情況,指片中地上的火光,相信是玻璃樽裝着汽油造成。
片段07:47,PW1看到廣昌閣對出大廈前,有很多傘,是非法集結的人士用來擋着自己。傘左邊的路牌下,有些黑影,是人影移動。

(播片,狗隻狂開槍邊推進🔫全條片都係開槍聲爆炸聲😡
畫面北面有人拿傘,是廣隆閣

(播片,狗用電筒搜索,有狗嗌``係遮陣嘅暴徒,你哋已經係干犯暴動,有人放火扔磚倒路,快啲出嚟自首,放低你嘅武器,你喺度投擲汽油彈,文明社會是不容接受嘅!快啲放低遮,手放頭上面,一個一個行出嚟!聽唔聽到我講咩啊!放低把槍放低汽油彈!唔好作出無謂嘅爭扎!前面嘅暴徒,唔好再要警方行近``)

片中拍不到被告被截停搜查的情況,控方呈上地圖,要求PW1用原子筆及間尺畫下警方推進路線,直至證人停下的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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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1

PW1不同意警方以黑衫黑褲作為目標,同意大部份在場人士有作出犯法行為,同意有些人只是街坊或路人。
PW1不熟悉尚德邨廣明苑一帶的環境。不清楚尚德邨會否有小販擺賣。
(呈上照片)
PW1不清楚照片1是哪。
不清楚照片2是哪。
照片3寫著TKO SPORT,PW1認得是在85°C。
照片4是照片3直望下的位置。
照片5是路邊花叢位置,PW1認不到。
照片6不清楚位置。

PW1不清楚尚真樓與85°C這些小販檔到2300時左右仍有營業。不同意現場還有黑衣人士是街坊,因當時有很多警告。不知很多街坊在商場暫避。不肯定片段中開槍是否催淚彈,只知PTU有催淚彈及橡膠彈。忘記自己當晚有沒有戴防毒面具。知道PTU有彈,但不肯定有沒有發射。不清楚廣隆樓的是橡膠彈還是催淚彈。

截查被告時,被告沒戴口罩沒戴帽,是被PTU防暴截停。當時追捕在廣明苑一帶的非法集結人士,見PTU同事截停,所以才協助搜查被告,但不知為何不知何時截停被告,因PW1到達時已截停被告。指PTU同事沒對被告作任何調查。不知接觸被告前,被PTU截停的實際時間,但由廣昌樓。指廣隆樓示威者四散,所以行去尚真樓,才見被告,所以不知PTU何時截停。雖然PW1知PTU沒出搜查,但沒親眼目睹,或親眼目睹PTU同事要求被告作出行為,亦不知道要求被告除衫。指被告有傷勢在身,同意被告行動有些不變,截查時沒跑或反抗。同意在被告身上找到香煙及煙盒,在袋找到電槍。不同意PW1問被告是甚麼來,被告回答是火機。除了查問電槍口罩帽,有問到為何出現在這地方,主要叫被告解釋身上的物品及為何在此時間出現,當時被告沒回答身處現場的原因。PW1不把這問題及回應紀錄在供詞中,是因為被告一直沒提及,所以沒紀錄。
辯方質疑為何被告亦沒回答關於電槍的問題,為何PW1會記下,PW1指因為電槍是罪行,而被告沒合理辯解,所以才記下。辯方質疑為何沒把被告不作供的原因,記在供詞。PW1遊花園解釋指拘捕時有告訴被告。
PW1口供指``我有理由相信男子李XX為有關非法集結人士之一,及袋中有關物品為電槍`` 辯方質疑為何沒記低,被告沒為非法集結一事解釋的原因,PW1指遺漏了。
PW1指被告袋中有件紅色風褸,PW1指香煙等物品不是關鍵事項。PW1沒在記事冊紀錄被告香煙一事。PW1記得紅色風褸在袋中找到,(PW1又突然反口話唔記得🙄)辯方指被告有回應過,電槍是火機,PW1不同意,亦不同意自己沒向被告查問當時在場的原因。PW1懷疑被告干犯非法集結及管有槍械所以拘捕。指被告沒回應任何問題。
被告指自己手腕有傷,但PW1看不到表面傷勢,不過有叫被告坐下,但被告指自己腳傷難坐下,所以他們在拘捕後是有說話,不是完全沉默。
被告被捕前,PW1指不會判斷被告之前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或干犯其他非法事情。PW1能確認p11電槍是截查時的電槍。
約0306時,PW1把本案證物交到值日官,當中包括被告電話,黑口罩,一隻手套,黑帽,灰色斜揹袋,其他個人物品交還被告,有經PW1手中處理,指自己忘記當中是否包括香煙。

(辯方呈上香煙照片MMI1,PW1指不認得)
不同意交給值日官前,一直由PW1保管。不同意有交給過其他同事。不同意有其他同事在0306交給值日官前,曾接觸證物。同意不知被告被PTU截停時的裝束。
#觀塘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
#1113將軍澳
#攻擊性武器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1月13日在將軍澳尚德邨管有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發出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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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專家證人潘仲恩博士口供🔬

控方呈上潘博士的口供紙(證物p4),於20200216以英文寫的報告,於第二段有專家資歴,沒爭議。
第五段所指的???report就是這份報告。報告提及EUT,PW2是根據p3的報告數據去寫,沒看過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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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2

PW2沒試過拿證物電槍做實驗,不完全同意可作打火機之用。同意可以作打火之用。打火是指利用電去燃點。不太清楚這類電源打火機在香港市面有出售。
辯方呈上hktvmall的產品--迷你防風LED充電打火機 (證物pd2),指出本案電槍與此項物品是同類,PW2指很難說,因要實質測試,透過數據去衡量。
根據報告,辯方指第十一段寫關於EUT,``該受測試證物施用於敏感部位可引致嚴重痛楚``辯方質疑能否與普通打火機作比較,PW2指不熟悉。指電槍如果用來點火,不會受風力以致熄掉電源,即是防風。敏感部位即電流刺激到會引致痛楚的器官,頸,額頭,大腿側邊。
指如果裝置電壓不足,不能產生電的說法,是沒一定絕對的說法。指電流沒特定顏色,不一定是紫色,要視乎情況,空氣成份不同會有不同顏色,會產生火花/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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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PW2

控方問到LED的意思,PW2指不清楚。pd2沒顯示會產生多少伏特的電壓。pd2沒寫產生電糊的操作方法。本案測試的EUG可點燃物品,物品要很接近才會有效果,要達毫米的距離。
PW2沒試過用EUT點燃物品。如果點燃香煙,都需很貼近電糊才可點著。PW2說不出要用EUT多久時間才可點燃一枝香煙,亦不知打火機和EUT誰較快。
敏感部位也是要毫米距離才會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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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承認事實65C條:

2019年11月13日0241警員9944在將軍澳警署為被告衣襪,個人物品拍了19張相片,即證物p14-19:1件紅色風褸,1包香煙,2打火機

需傳召2位證物鏈的警員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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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證人,PW3警員12669方景全口供🔧

20191112是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便裝當值,當天負責駕駛便裝車輛,接載隊友往返。
20191113 約0110時,接隊員及被告離開尚德邨。隊員包括拘捕警員7443。
將軍澳警署約0306時,警員7443因密碼出事,所以代替他把證物入電腦,以證人身份見證,當時警員7443在場。證物包括黑色電擊裝置(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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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3:

P5口供是20201204錄取,錄取時間和內容有一段時間,同意是根據自己記憶錄取,亦有根據電腦紀錄。不同意有參考他人的口供內容。
辯方指當日處理電擊裝置並不是現在法庭的這枝,PW3不同意。亦指自己沒處理過證物,否認沒有見證7443把證物交給報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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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控方證人,PW4警員陳明輝7936口供🛎

20191112是東九龍重案組第二隊,口供於20201207寫。
第十四段打火機證物1,長方形打火機,即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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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4:

指16:10時是第一次見電槍打火機,用貴重財物封存,忘記編號,櫃袋不可重用。如果需開封,要剪開,舊的櫃袋要重放新的櫃袋裏。
20191114拿到證物後,p7文件在20191119才交去證物房,當時沒直接交是因為過了證物房辦公時間。而PW4於20191115在高院有審前覆核,三時到區院判刑,晚上回到將軍澳警署幫重案組一隊工作,沒時間。20191116-17是放假。20191118去政府化驗所交證物給化驗師檢驗,再去高院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p11放在PW4辦公室櫃中,有上鎖,鎖匙只有他一人有。20191115拿出打火機,有封存,沒另一個櫃袋。
20191114早上1110拿搜查令到被告住所,PW4沒紀錄,只記得是早上搜屋,忘記被告住哪,沒在搜查期間在家人找到任何可疑物品。
調查報告指20191114於11:12時搜查被告住所。
PW4同意接管的電槍,沒法確認是20191113找到的火機型電槍,因他不在現場,只是根據他人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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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PW4:
PW4指櫃袋是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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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控方證人,PW5偵緝警員10034口供🧲

20191112是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負責錄影工作。20191113約0008在唐俊街近將軍澳黨鐵A2出口開始拍攝,離尚德商場有一段距離。沿唐俊街往尚德邨廣明苑,跟著PTU推進一路拍攝,到20191113約0040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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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5:

當天拍攝工作近尚德廣場望着廣明苑廣隆樓,不肯定PTU同事有否施放催淚彈。
(播片,又係爆走音嘅狗嗌咪)
片中地上有東西冒煙,PW5不肯定是否催淚彈,指汽油彈也很難識別。不肯定片中,警員手持的槍是甚麼槍,指自己未入過PTU,但是知大口槍,催淚彈也可發射,但不肯定是否一定是催淚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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