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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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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27油麻地

陳 (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油麻地廣華醫院內保管或控制1支尖銳的遠足杖、1把錘子和1把萬用刀連鉗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辯方剛齊文件,需時索取法律意見及去信律政司商討其他處理方法

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2/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主要在慈雲山警署工作,你的辦公室亦在那裏。你調查時曾經去過D1屋企搜查,知道他住所是案發現場附近。如果他行去新都城就會經過案發現場。
PW4:同意
辯:你話你處理很多同類型案件,證物會包括雷射筆,係唔係好多時會將證物擺喺自己櫃桶
PW4:環境容許我都會盡快交畀證物房,櫃桶同一時間只會存放一單案件的證物,保持完整性同埋唔干擾佢
辯:你對刑事調查有21年經驗,相信你會小心處理證明,處理細節都會有詳盡紀錄。檢取證物一刻, 是否要放進防干擾證物袋封存?
PW4:唔係樣樣嘢都要,跟程序做。
辯:為何PP1 PP2不盡早交去證物房?
PW4:8月10日由朝早八點做到8月11日凌晨,要搜屋、休息、放假,有其他案件要處理,要約證明房交收。慈雲山證物房得一人處理,有好多其他隊伍要約佢,有時可能有幾百樣證物,全日就畀曬佢。
辯:8月11日至8月22日中間有十至十一日時間,你講咗一堆原因,邊一個先係真正原因?
PW4:全部都係,環境好惡劣,證物房人員唔係淨係服務我一個,我約呢個時間已經係最早。
辯:你口供內從來冇提及證物放在你櫃桶
PW4:因為櫃桶得我一個人保管,口供內已寫證物是由我保管,保管喺邊就唔使寫得咁仔細。
辯:你喺花槽搵到雷射筆亦冇同被告確認是否他的物品
PW4:冇,因為我會調查,就算佢話唔係佢嘅我都會拘捕
辯:你如何確認該物品是屬於他的
PW4:詳細調查後有記錄,錄影會面時亦有問
辯:你係一個人喺花槽揾嘢,在場其他同事冇搵
PW4:係
辯:你應該可以分辨到Unlawful assembly (非法集結)和Unauthorized assembly (未經批准集結) 是兩回事。你拘捕D1時只說「未經批准集結」,即是你觀察了D1一段時間,都冇覺得佢係unlawful
PW4:可以咁講,但告咩唔係我決定
辯:你亦用阻差辦公罪名拘捕D1,你懷疑他妨礙車房上的人,但不知道是誰
PW4:係
辯:你哋去到佳景路入口是為了配合防暴掃蕩人群
PW4:可以咁講
辯:你預期拘捕行動是由防暴進行?
PW4:是由我們拘捕,防暴保護
辯:即係如果你哋唔拘捕,防暴都唔會衝出嚟
PW4:估計唔會

向PW4展示辯方相片D1(1-5)。PW4同意人群聚集於相片內紅閘附近,邨內花槽旁邊較少人,PW4在景林邨橫樑下定點觀察,之後漸漸行近紅閘,差不多到截停D1的位置。觀察期間,D1一直站在原地,離人群有點距離。

播放片段
辯:cctv片段00:52:51,身邊有幾個人和你一起觀察
PW4:唔清楚
辯:有一名黑色背囊人士在你和D1之間,你如何觀察到D1行為
PW4:拍片角度問題,他不是在我正前方
辯:現場冇其他人和D1互動,亦無人對D1的行為有反應
PW4:講唔到
辯:D1身邊有人周圍行,冇人覺得驚慌
PW4:係
辯:你哋行埋去制服D1的前一刻,佢冇任何動作
PW4:同意
辯:D1用手指指住上面,好似同隔離嘅人講嘢,一秒左右就放番低,果一下唔係用雷射筆照警員
PW4:唔同意
辯:00:53:25-00:54:13 就係你觀察的時段
PW4:可以播返前少少
辯:前少少未見到你,嗰陣你已經到咗?你又話定點觀察?
PW4:我落車行埋去期間都有觀察到
辯:你指稱D1用嘅雷射筆係咩色
PW4:綠色
辯:播片,片中見唔到綠色光線,亦不是聚焦的光,只係有嘢發光,唔似係雷射裝置發出的光。
PW4:不同意
辯:亦唔似係一點的狀態
PW4:你問我同唔同意,我一定唔同意架啦

辯:D1一直和人群保持一段距離,中間有人行過
PW4:同意
辯:00:54:13 留意到你用右手按住腰部,左手向前指,你做緊乜
PW4:用槍戒備
辯:因為你處理好多案件,有好多細節都記唔清楚,大致依賴文字記錄
PW4:係
辯:你話你喺花槽揾嘢,而你同事冇喺花槽揾嘢。睇番片,有一名市民被撲低後,你又行開咗去按住另一個人。去花槽揾野的其實另有其人。
PW4:我之後有行番去花槽
辯:我哋將段片由頭播到尾,你睇一次
PW4:同意有其他人搵花槽
辯:你按住被告的頭,望住軍裝警員的方向,見到有另一個人搵花槽
PW4:同意,你繼續播... 00:56:40 相信呢度我執到支雷射筆
辯:但你一直都係企喺度喎... 呢個只係你推論,你無法100%肯定邊一刻執到
PW4:記憶中我係踎低執
辯:但你冇前前後後咁喺花槽度搵,你冇辦法肯定其他花槽有冇其他雷射筆,但你主問又講到冇搵到其他雷射筆
PW4:我只係講我附近

辯:向你指出,除咗隔離的一個人,D1冇同其他任何人交流,亦和聚集的人有距離,人群叫囂是D1出現前的既有情況,你說不出D1有計劃參與集會。
PW4:同意
辯:將軍澳警署附近有間永興茶餐廳,茶餐廳當晚有宵夜時段
PW4:唔知果日有冇開,平時有。
辯:本案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你見不到他們有交流,你講不到這三個人是不是共同做事
PW4:同意
辯:即使D1有舉起裝置亦不能肯定他的目的,他可能只是照向人群,不能排除此可能性。
PW4:可以咁講

辯:向你指出,D1冇喺現場講粗口,亦冇不停地叫
PW4:不同意
辯:你在D1身後觀察,不能100%肯定是他叫囂
PW4:同意
辯:D1身旁的人沒有動靜
PW4:同意
辯:D1在任何時段都沒有舉手用裝置發出綠色光束,亦冇用裝置照向警務人員。在兩次警告後仍然用光束照射警員三至四秒之後放低,這件事沒有發生過。
PW4:不同意
辯:你說D1將光束射向警方只是推論,可能你只係見到佢射向某一方向,但不是指向一個目標。你不能100%肯定光束射向哪一個位置
PW4:我見到佢係射向警署

辯:你將PP1交畀盧sir之前要做一些處理,有冇封好先交出
PW4:有放落袋用釘釘好
辯:你親手交畀佢
PW4:係,有我做的簽收紙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王警司的警告只係話唔好再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冇叫人唔好聚集
PW4:不同意

📌PW5 證物房文員 梁兆輝 書面口供用65(b)方式呈堂,沒有在庭上讀出。

🌟D1辯方大律師盤問
辯:檢取證物十日八日之後先交去證物房嘅情況都唔多發生
PW5:我唔知佢係幾時檢取
辯:8月22日收取雷射筆是從女警接收
PW5:當日係女警15510交畀我,但唔記得有冇其他人排緊隊

🌟D3辯方大律師盤問
辯:你份口供係根據電腦交收紀錄去寫,你對事件冇獨立記憶
PW5:係,因為每次交收都會match電腦紀錄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控罪:
1.未有按照牌照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今早沒有到庭,下午庭書記沒有嗌被告名🤔不過突然有疑似手足人士入庭索取擔保紙後離開,未知是否本案被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6灣仔 #提堂 #新案件

丁(43)

控罪: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與另一單案D5被告,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控方今天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文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被告依下列條件保釋:
-現金3000
-不准離開香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參考與本案相關案件請按: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643

註:丁為上述案件D2,D5之母親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堂

D1甘(44)
D2倪(23)
D3區(22)
D4黃(18)
D5倪(20)

控罪:
1.縱火(D1-D4)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5)
3.串謀妨害司法公正(D5) [今日新增,但庭上沒有讀出,庭外消息]

案情: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D5另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及同日同地與另一案件被告人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事隔近兩個月,五人在2020年5月26日被捕,27日首次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控方證據不足而押後3個月,批准各人以15,000元保釋,並不得離港及須每週報到2次。

今天D5新加一控罪串謀妨害司法公正,與另一新案件相關,將一併轉介區域法院處理。

另一案相關資料請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642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文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林卓廷
A2 庾 (35)
A3 陳 (37)
A4 葉 (31)
A5 鄺 (26)
A6 尹(48)
A7 楊 (26)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部分被告還在申請法援/索取法律意見,案件押後

A1代表透露A1打算不認罪,其餘被告尚未準備好答辯

A1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批
A3申請撤銷人事擔保被拒
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3沙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劉 (19)

控方稱開庭前得悉辯方已去信律政司,但主控唔知,向法庭申請稍為押後,立即聯絡律政司,兼攞指示;隨後確認收到信件,不反對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同意押後,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 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庭外消息

👤*(13)
(澄清:被告原本有保釋,無需還押。)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件將押後至3月9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3庭進行審前覆核,再於3月22、24、25日進行審訊 ,其間獲准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1/2]

陶(20)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2支螺絲批、5把六角匙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4)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傳召PW1

(詳細在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尚有3個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早1月6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1/1]

曾(62)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控2019年10月27日,旺角亞皆老街新之城外,企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X

被告人再作供

📌辯方主問

辯方問被告當日發生的事,被告當時於上海商業銀行附近,觀察示威,警員見到被告蹲下,隨即呼喝被告,被告隨即起身後退。

被告表示腳曾受胡椒彈流彈彈中,腳部曾經受傷,傷口感到痕癢,所以想搔癢。

被告住旺角,每天都會到附近觀察。辯方問被告當時有無帶口罩,被告話唔記得。辯方展示相片,見到被告當時沒有戴上口罩。

辯方問被告呼喝他的警員與他距離多遠,被告指大約10尺,辯方問被告為何轉身跑走。被告話「警員拎住槍,係人都會走」,走兩步已被制服。辯方問被告有無執起任何磚頭,被告答沒有。

📌控方盤問

控方向被告指出當晚一如會面紀錄指出執起磚頭,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於上海商業銀行觀看示威,為何攜帶𠝹刀,被告指收工忘記放下。

控方問被告是否同意當時有其他人扔磚頭破壞安寧,被告同意。

控方問被告是否選擇繼續留下觀察,被告同意。

控方問有否見到警察及警車,而警員正在執行職務,被告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當時有執起3吋x3吋磚頭,舉高齊耳,欲扔向警長X,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沒有人向被告發射胡椒球槍,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為何要逃跑,被告指「警察咩人都捉」,控方重申被告是手執磚頭,於是心虛逃跑。

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0930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中環 #新案件

車(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雪廠街10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1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3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法院第一庭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0915銅鑼灣
#張慧玲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羅(20) 🛑在更生中心服刑中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手足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鄭紀航裁判官於2020年12月1日判上訴人入更生中心,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715

--------------------------
🟢考慮雙方陳詞後,張慧玲法官准予上訴人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母親人事擔保$10,000
2. 宵禁 22:00 - 06: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3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韓(26) #0806深水埗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韓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襲擊警員X。

2020年7月22日被梁嘉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即時監禁3星期,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210

--------------------------
🛑手足撤銷定罪上訴,即時服刑……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判刑 #無線電
#1118佐敦

D1: 張
D2: 馮

19/11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433

控罪: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2019年11月13日紅磡海底隧道被封,理大有佔領行動,行動11月18日網上有人呼籲去佐敦,約19:20時,在寶靈街有堵路,警方出動水炮車,有人掟汽油彈,警方拘捕4人帶返元朗警署,搜出對講機。

控方收到辯方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的文件,同意D2申請,D1還在處理中。

D1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4日 12:00時,在粉嶺法院第一庭再訊。

D2同意案情,控方撤控,D2自簽一千元,承諾守行為一年,不干犯電訊條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6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裁決#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休庭至1245
1250 開庭

速報 :
裁定
🟢D4罪名不成立🟢
🔴D1 D2 D3 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1年1月8日9:00判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陳(38)🛑已還押逾210日

修訂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案件會交付高等法院審訊

控方指如果罪成,大機會刑期超過十年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6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交付審訊程序

保釋申請被拒

‼️‼️‼️‼️還押 ‼️‼️‼️‼️
(按:手足精神正常,有和大家點頭,幾乎每一秒都望住旁聽席🥺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20201201太子 #申請保釋

羅(16)🛑已還押逾14日

控罪:縱火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60(3)條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2020年12月1號凌晨1時13分,於西洋菜北街近白楊街一邊,有人向警察體育遊樂會投擲9枚汽油彈,以致一輛警方貨車受損毀。3人於12月18日以縱火罪被捕;12月19日首次提堂,控方指因12月23日3人須作列隊認人手續,保釋申請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交警方羈押;12月24日再提堂,保釋申請再被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至今。

#郭憬憲大律師 代表申請人呈上3封信:(1)教會何傳道、(2) 幾位副校長、班主任、老師、(3)註校社工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0
父或母作人事擔保5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報到3次
宵禁令2200至0700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阻差辦公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莫子聰裁判官於2020年12月1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186

--------------------------
莫子聰裁判官認為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無任何悔意亦無懲罰扣減,即使報告認為適合亦不會判社會服務令,因為報告睇唔到被告有反思或表露真誠悔意,更遑論會決心改過。

而且控罪相當嚴重,嚴重性在於被告拉扯黑衣女子目的,明顯是希望令黑衣女子脫離警員拘捕,拉扯的時間長短並非重點。正如裁決提及,拉扯5至6秒只是因為楊警員及時作出反應制止。

🛑判處3個月即時監禁🛑

--------------------------
🟢批准被告在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期間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
2. 不得離境
3. 獲釋前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6. 每周警署報到3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2/2]

陶(20)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2支螺絲批、5把六角匙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4)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經過少量法律觀點討論後,辯方提出可在今天結案陳詞,惟未準備文本,休庭至1530作結案陳詞

雙方結案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3/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8 警員5135作供
📌主問節錄 (只有下午的內容)
0055 拘捕及警誡D3,0105 將D3交給軍裝警員9217, 因自己要揸警察私家車番警署,0200 D3到達觀塘警署,0238-0248 我向D3搜查,在他左前褲袋發現可發射綠色光線的雷射筆,檢取為案中證物,和D3做錄影會面時亦有向他展示。該雷射筆一直由我保管,放入證物袋,之後鎖在我寫字樓的鐵櫃,沒有被干擾。8月22日1300和SGT1659、DPC8146、WPC15510一起交證物給證物房。證物上有黃色標籤,由WPC15510寫,我釘上去,編號為P32。

🌟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看辯方相片D1(1-5),你在紅閘後花槽附近觀察,你的證供指位置距離你天台同事約30米,其實由將軍澳警署外牆到紅閘,相隔四條行車線和行人路,其實不止30米,應該有60米。
PW8:不同意有咁遠,應該低估了10米左右
辯:重案組3A隊在0048-0050之間到場,你的目的是支援。以你觀察,人群主要聚集的地方和你的位置之間有路人,現場沒有封鎖可以自由進出,亦沒有封路。
PW8:同意
辯:你有冇同事孭住黑色背囊
PW8:係,睇cctv孭住黑色背囊嗰個係我同事
辯:同事同你同隊,聽訓示而行動
PW8:係
辯:留意他行為,佢好似有人行過就想捉咁,片段00:54:20-00:54:25,你地嘅訓示係咁?
PW8:我聽唔到我上司講乜
辯:你解釋唔到你同事嘅動作
PW8:係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接報到場調查,但沒有特定調查對象
PW8:係
辯:現場多人聚集,好難睇到邊個打邊個。但你對D3的描述精準仔細,其實D3不在人群之中
PW8:不同意,因為他曾經叫口號和用手指指向上邊,因為他動作而記得他特徵,從人罅中見到
辯:D3的雷射筆是紅色光,是用按鈕電而不是3A電
PW8:不清楚

🛑覆問
控:孭黑色背囊的同事見人就捉,你同意嗎
PW8:不同意
控:你點解會特別留意D3
PW8:因為他的動作,他和聚集的人做一樣的事
控:他指向警署時有咩特別反應
PW8:冇,同其他人一樣
控:D3做咗咩令你要拘捕佢?
PW8:D3唔知咩原因衝埋去我同事DPC8146,我過去捉住佢
控:DPC8146當時做緊乜?
PW8:唔清楚,當時聚集的五六十人衝過去我地方向,佢做防衛

控方案情完結,無中段陳詞,表證成立。

D1 D3不作供,但各有一名辯方證人。

先傳召D1的辯方證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13沙田

D2: 周,D3: 戴
D4: 戴,D5: 王
D6: 梁

16/11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325

D1認罪,當日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874

控罪
D2-4
(1)刑事損壞
D2
(3)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5)受合法拘捕而襲擊
D6
(6)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兩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兩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

提堂過程
基於D1在較早前認罪和判刑,而DoJ上訴,溫官一開庭就同其餘被告講,唔好以D1做案例而作決定,叫律師們重申攞指示,休庭中。

休庭後控方指早前和辯方有誤會,不是要求法庭對本案的審訊和判刑,要等到D1上訴有結果之後,可以進入答辯程序。

D2律師要求押後4個星期,因為就控方描述案情的用字有分歧,控方不打算讓步,要再商議。

D3 & D4 同樣申請押後畀法律意見。

D5 & D6 準備好答辯,意向不認罪,不反對押後。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2021年2月3日14:30時,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官再次表示因為案件已經押後咗幾次,希望各被告可以在下一堂答辯,如果有認罪嘅,會即時處理,唔會交由其他同事在審訊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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