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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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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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公眾妨擾 2項襲警

控罪: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據了解,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引述 明報 報導)

預計審訊2天

09:36 廣播,連家屬朋友庭內12人。
09:41 開庭

由於被告於較早前已承認第一控罪;就第二及第三控罪有關承認事實事項要處理。

09:43 休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1)公眾妨擾
(2) (3) 2項襲警

控罪: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據了解,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引述 明報 報導)

預計審訊2天

10:14開庭。

(1)公眾妨擾‼️認罪
(2) (3) 2項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傳召證人PW1警員A
負責主要拘捕賈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控罪:
(1)公眾妨擾
(2)(3) 2項襲警

控罪: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據了解,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引述 明報 報導)

預計審訊2天

控罪(1)公眾妨擾‼️認罪
控罪(2)(3) 2項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1153休庭
1217開庭

1232 PW1警員A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PW2警員B
協助制服賈

1250休庭,下午繼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控罪:
(1)公眾妨擾 ‼️認罪
(2)(3) 2項襲警 不認罪

1430開庭
辯方開始盤問PW2警員B。
協助制服賈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控罪:
(1)公眾妨擾 ‼️認罪
(2)(3) 2項襲警 不認罪

傳召PW3警員8317 黃志超

控方證人PW1、PW2及PW3作供完畢。

PW1警員A及PW2警員B承認當天在「電光火石」間執行職務,口供和庭上作供均與影片有出入。

明天將傳召PW4一名醫生
辯方將會就有關醫療報告作簡單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1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賈(19)
控罪:公眾妨擾 2項襲警

警員A即PW1,警員B即PW2 及
警員8317 PW3,以上證人已完成作供及辯方盤問。

0955開庭

由於昨天颱風關係,順延今天,但因醫生證人及辯方大律師今天不能到庭,延至十二月十七日0930第八號法庭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續審 [2/2]
#0902樂富

賈 (19)
控罪:公眾妨擾 及 2項襲警

背景: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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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第一天審訊
13/10 因颱風順延至14/10
14/10 當天因證人未能出庭作供及辯方大律師發燒,所以再排期到今天審訊。

法庭書記向有關人士詢問,控方是否在途中,因此暫未能開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續審 [2/2]

賈 (19)
控罪:公眾妨擾 及 2項襲警

背景: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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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聯合醫院註診黃姓醫生,是撰寫其中一名警員醫療報告。

辯方代表大律師盤問,其實該警員並不是所謂被推撞時扭傷的,其實是自己追捕時失去平衡而導致扭傷。黃醫生的說法是,只是按病人的敘述去作陳述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控方及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亦完畢。

15:0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6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賈(19) #0902樂富

控罪:
① 公眾妨擾罪 🛑成立            
② 襲擊警務人員 🛑成立
③ 襲擊警務人員 🟢不成立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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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大綱:
案發時警員A見被告手持兩把雨傘接近PW1及PW2,用身體撞向PW1警員A右手後逃走,追捕期間再撞向警員B。被告上半身撞向警員A使牠右前臂麻痹,之後撞向警員B使牠左後腰疼痛,背部受傷……

辯方說法是被告沒有襲擊2名控方證人,與PW1警員A接觸時被告全程向後退,警員A是失平衡或揮警棍過份用力整傷。另外,被告沒有發力撞PW2警員B,牠是因用力不當而受傷。

🛑被告承認控罪

🛑控罪成立理由
辯方質疑襲擊情節沒有出現在兩段新聞片段內,因此不能證明被告有襲擊警員A。警員A在主問時清楚交代事發經過,說法在盤問下亦無動搖,證供與片段無矛盾。因受襲經過是在新聞片段拍攝前發生,所以片段只記錄了警員追捕及控制被告人過程,因此無記錄不等於「襲擊」沒有發生。不過因沒有片段證明,所以襲擊過程需要依賴警員A的證供。

警員A就事發經過的整體證供沒有不可磨合的差異。即案發時被告用上半身迎面撞向警員A,牠用右前臂阻擋,碰撞使牠右手疼痛麻痹。說法與醫療報告上的描述傷勢大致吻合。【有詳細解釋為何辯方提出的質疑並不關鍵,但我跟唔到🙇‍♂️】辯方質疑PW1警員A傷勢係自己整傷,並非由被告碰撞導致。警員A在盤問下清晰否認相關指控盤問下亦無動搖,此外辯方無實質證供支持辯方的指控。法庭接納警員A證供為事實。


🟢控罪不成立理由
警員B的「受襲」經過被NowTv及TVB新聞片段拍下。盤問下警員B同意被告並非迎面而來撞向自己,新聞片段亦見唔到被告撞向警員B胸口位置,法庭留意到警員B在盤問下更改說法。

根據片段,被告當時明顯逃離追截時被警員撲上截停,期間被告與警員有身體接觸。考慮當時情況,法庭不能確定該些身體接觸是否因被告有襲擊意圖所造成,有可能是警員B跑向被告所造成,亦有可能是被告後退所造成。因此,控方提出的證據並非只能得出一個結論。PW3、4證供不關鍵,對本案幫助不大。因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法庭裁定控罪③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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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學業成績好,當日受網上群組號召一時衝動犯案,知道行為會影響市民,被告希望日後在他的專業上為香港作出貢獻。師長的求情信指被告求學認真有抱負、有清晰目標、懂得尊重他人,參與義務的實習活動亦無敷衍了事。希望法庭接納被告參與程度不高,亦無造成財物損壞,本案亦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沒有在路軌放置雜物等對公眾安全構成巨大潛在威脅的行為,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良好背景及年紀,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屈麗雯裁判官回應:
即使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且有良好背景,過往是循規蹈矩的年青人。但襲警控罪相當嚴重,根據案例即使初犯亦很大可能判處即時監禁。

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 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8庭判刑,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

🛑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判刑

👤賈(19)🛑已還押14日

控罪:
① 公眾妨擾罪 🛑認罪,罪名成立       
② 襲擊警務人員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③ 襲擊警務人員 🟢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681

辯方大律師補充陳詞
代表被告的 #吳宗鑾大律師 就公眾妨擾罪提交案例HCMA313/2006,案情指2005年6月3日,上訴人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裝扮成蜘蛛人攀上大電視,令現場交通停頓兩小時,經審訊後罪成判處21日即時監禁。上訴後法官因為被告人的良好紀錄及品格,改以緩刑方式處理。本案的妨擾程度和被告的角色都較案例輕微。
至於襲警罪,報告建議判入勞教中心,但沒有提及原因。報告內容對於被告的行為態度皆為正面,會面過程中,被告表示自己因一時衝動犯案而感到後悔,令家人承受壓力亦感到抱歉。被告學業品格良好,希望法庭考慮判處更新中心讓被告作自我改進。

判詞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學業和課外活動表現不差,受師長讚賞。但考慮控罪一的案情,和案例有分別。案件發生在開課日港鐵的繁忙時段,被告行為阻礙交通樞紐,受影響範圍不只是一個車站而是整條觀塘線,覆蓋範圍大。明白被告可能是表達不滿,但亦要考慮公眾有自由使用交通工具。案例中交通受阻兩小時,本案中列車服務受影響六至七分鐘,但必須考慮被告行為有組織和預謀,需判處阻嚇式刑罰。

就控罪二,被告襲擊警員一下,沒有武器,受襲警員傷勢不嚴重。但必須考慮警員是因為案發時出現交通阻礙,必須執行職務,法例要保護警員。參閱報告後,相信懲教已評估了各個中心的適合性,而且被告是審訊後定罪,不能說他有足夠悔意。決定採納報告的建議。

控罪一:‼️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二:‼️判入勞教中心‼️

同期執行。

辯方表示會就控罪二作定罪上訴,並申請保釋,但被拒絕‼️

~1小時後~

1545 辯方大律師收到指示,就控罪一作刑期上訴,因上訴需時,可能在上訴前已經服刑完畢,希望申請保釋。

保釋申請被拒‼️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0902樂富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賈(19)

控罪:
① 公眾妨擾罪 🛑認罪,罪名成立   
② 襲擊警務人員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③ 襲擊警務人員 (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681

📌
法官首先關注,上訴人(被告) 的公眾妨擾罪(控罪1) 已服刑完畢,是否要繼續就刑期上訴。被告同意撤銷刑期上訴,只就襲警(控罪2) 作出定罪上訴。

代表被告的吳大律師表示,原審時從沒爭議過黑衣人Y是否被告,因庭上沒人提出過相關議題;直至宣布裁決當日, #屈麗雯裁判官 才指出自己睇片認到該人為被告。

🎥TVB新聞片段
法官觀察到,「好明顯佢哋最初追嗰個黑衣人唔係後尾撳低嗰個」,而且二人口罩顏色不同。黑衣人戴的是綠色口罩,被告當時則戴黑色面巾。

答辯方同意,被告不是上述綠口罩黑衣人。

🎥NOW直播台片段
吳大律師指出,畫面顯示被告舉起長傘,因有警員向其揮棍,被告當時狀態實則有如蝦般縮埋。

就辯方案情指被告一見到警員A (PW1) 即後退,從沒向前撞對方,PW1庭上作供時亦曾確認,片段不能顯示指控的碰撞情況。

📌
法官指出,據畫面顯示,警員追截目標應是綠口罩黑衣人而非被告。

📌
原審裁判官相信PW1證供,而其證供並無影片支持;雖然影片為獨立證據,但是否令證人證供存疑,定罪不穩妥?

法官預計一個月內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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