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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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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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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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祁士偉法官 #判刑
👤盧(23) #0801天水圍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或控制 #爆炸品,即硝酸鉀、蔗糖、碳酸鎂及碳酸氫鈉的固體混合物。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盧手足被控於在同日同地,管有8支膠管、打火機油、酒精、棉花、玻璃樽和火柴,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盧手足於2020年12月31日在祁士偉法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及進行求情,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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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大律師以背景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報告內容指被告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有濃厚悔意,而犯案動機只是一時衝動,魯莽地犯下本案,即使管有但是並無打算使用涉案物品。

被告意識到行為錯誤亦不合法,承諾不會再犯,明白監禁刑罰無可避免,在服刑時會善用時間學習。希望法庭量刑時可以寬大處理,使被告可以儘快服刑完畢,再承擔照顧父母的責任。

法庭關注被告管有物品的數量、種類不少而且部份是被告自製,難以接納他是因一時衝動而管有涉案物品。祁士偉法官認為並不尋常,有可能是被告患上強迫症的跡象/先兆,要求先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再考慮適當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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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後至2021年2月4日 14:30於區域法院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4/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下午審訊
PW5 警員51740 李嘉晉(音) (拘捕D2) 作供

PW5作供完畢。由於控方發現部分需用於下一位證人的截圖描述有錯誤,申請押後至明天續審以便控方修正。

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到時控方將會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PW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續審 [3/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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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呈上結案陳詞並作口頭陳詞

控方向法庭提交共35頁書面陳詞;辯方提交41頁書面陳詞。

(庭上沒有讀出書面陳詞,只作口頭回應及補充)

控方呈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日褀 [2021] HKCFI 139案例。辯方指該案例沒反對專家身份證供,原因基於該案原審期間對專家身份無爭議。但本案有爭議IEC 60825是否國際標準,PW5唔了解出處亦無法指出依賴嘅原因,控方冇足夠證據證明IEC 60825有認受性。

辯方回應控方書面陳詞對4案例冇爭議,但爭議是否能應用落本案例
,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能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造成人體傷害。

裁判官向控方查問後,控方澄清檢控基礎只針對第三類,第一、二類不適用。

裁判官詢問辯方書面陳詞提到《警察通例》第30章,只得第2條同第4條,冇第3條,係咪漏咗?辯方回應指因為不需要依賴。裁判官以不同方式3度質問辯方係咪畜意唔寫?辯方續回應指因為法庭唔需要依賴,唔係本案警員證供嘅狀況,但法庭如果有需要可作全面考慮。裁判官指,咁嘅情況我就要再問第49章情況。辯方回應,第49章考慮第7及第9條整條。

裁判官詢問,第26段意思係咪話該背囊拉鍊外露情況下,因為上車後背囊喺後面,唔喺視線範圍以內,控方不能保證背囊冇受到干擾?係咪意思係要由現場上車一路望住條拉鍊直到警署先能夠確保沒受到干擾?辯方表示後加一段:如果證物一開始就由PW2安全保管都可以。官再追問係咪即係要一直望住條拉鍊。辯方回應指,一直望住或安全保管都可以。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審訊 [2/2]

傳票1: 伍 (25)
傳票2: 少年手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

📌傳票 1

上午經被告出庭作供後,控方要求傳召新證人作供,裁判官批准。該名新證人為當晚有份追捕圍聚市民之警司梁頌民(音)。

控方證人口供紙到庭時間約1525,1530交到辯方律師手中,辯方律師現庭上申請15分鐘時間細睇內容。

1553休庭
1610 開庭
1625 結束是次審訊

基於控方臨時傳召新證人PW5,未有及時預備人手於庭上使用電腦播放作證之影片,故未能繼續進行審訊。

📌傳票 2

被告上下午全程參與聽審,未有作供。


案件暫定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裁決
👥D1:曾(17) D2:陳(17) #1209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
裁決:
D1: 罪名不成立
D2: 罪名成立
————————————
裁判官會在2月4日 0930判刑前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D2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0928灣仔 #審訊
#士巴拿 #噴漆

黃(2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 年9月28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與港灣道交界,保管一支士巴拿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不認罪

控方傳召二名證人,不依賴任何CCTV或影片證供。辯方傳召一事實證人(事發時公司同事)

📌PW1 署理警長8614 (拘捕)作供

案發當日因雨傘運動五周年在金鐘政總一帶有遊行集會,晚上905便裝到達龍和道添美道進行驅散掃蕩,因為現場有一班黑衫幾分鐘陪裝備人士進行破壞及襲擊。驅散人群後約930乘政府車到菲林明道港灣道交界兜截剛才驅散破壞之示威者,見到兩部巴士(88R及104)上有黑衣人,上級命令截停巴士安排黑衫褲人士下車搜查。在晚上1012時,警員17450搜查被告人後通知背囊內搜到黑色噴漆、白膠漿、士巴拿、防毒面具、護目鏡及一對黑手套。至1023時因被告沒合理辯解嘢於是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及警誡,被告只說「我明白冇嘢講」。

📌PW1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104巴士由堅尼地城開出途經上環、中環、金鐘,唔會知道乘客在那站上車。證人𠄘認警方在巴士上車位將下車乘客分流以黑衫褲及有裝備為可疑人士全部需要被搜查,自己沒有參與判斷分流,但知道目測以後生年紀為主,亦證實搜查時有警員手持攝錄機拍攝過程(但唔知為何不呈堂)及之前沒有見過被告,但證人不同意被告解釋物件用途時他在附近可以聽到。

📌PW2 警員17450 (搜查)作供
及盤問

晚上946帶隊總督察在菲林明道港灣道截停新巴104號將下車乘客分流,警方分流分別放行及指示可疑乘客去進行搜查,當時見一白色衫、戴眼鏡孭背囊男子下車時低一低頭、黑色背囊脹卜卜前往接受搜查及將背囊有咩轉做手持非常可疑,於是為他搜查,結果背包內搜到士巴拿、黑色噴漆、白膠漿、防毒面具連兩濾芯、透明護目鏡、手套、其他衣物及摺遮。盤問下證人同意當時逐一將物品放在地上問被告用途,被告即埸有解釋防毒面具及黑色噴漆是平時工作用途,但PW2沒有在記事冊寫下。證人不同意被告沒有全部解釋完物品用途便被拉上車。

📌辯方中段陳詞(跟結案陳詞差唔多)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傳召事實證人DW1(被告當時下屬)

📌DW1 作供
事發時證人與被告在同一物業公司管理之商場工作,2019年9月28日上午清潤show到商舖來電說天花出現滴水及少量碎石跌下要求管理處即刻去跟進。當時只有證人一人當值而且入職得兩個月,所以不知所措下打電話給上司即被告尋求協助(被告當天是休息),被告問有沒有工程部人員當值證人回覆沒有,被告吩咐證人去店舖視察安撫客人先,他約在30至45分鐘後趕來幫手(被告在商場同一區住)會帶自己平時使用工具來,證人解釋被工負責其他幾個商場沒有工程人員長駐,所以自己會帶工具如護目鏡、電筒、防毒面具、手套等在身。

中午約12時被告到達,同DW1先去視察然後到工程部取梯及安全帽再去店舖。當時估計天花有剝落,需要即時鬆脫否則會有危險。其後被告帶着護目鏡及手套(證人認出證物)修整剝落石屎,之後在天花加接水盤解決滴水問題,然而店舖職員不滿白色接水盤同黑色天花顏色,被告於是使用黑色噴漆將接水盤噴成黑色。兩人最好在下午一時到離開商場。

📌DW1 控方盤問
控方問有沒有文件記錄所述商戶投訴事件及補救,DW1說只在手提電話及一張紙上記下,沒有特別作報告或記錄而且因為是新入職唔識影相。盤問下證人能詳述事發情景如天花滴水位置放了冬菇鮑魚所以叫商戶盡快移走,接水盤要前往工程部找及不可能要求落閘不做生意等候修理。

📌裁判官及主控跟進發問
DW1回答了當天投訴店舖名字及商場位置及座向,亦確認與被告只是上司下屬關係,自己於2020年2月被公司派往其他商場,自此沒有與被告一起合作或以任何方式聯絡。

📌辯方結案陳詞
本案控罪原素主要爭議在(1)有冇意圖使用案中工具(2)打算用本案物件作毀壞只一人財產。
控方唯一基礎是在一可能接載示威人士巴士104號找到被告而當時被告有物品被搜出。證物全部屬於中性不同用途,如辯方證人剛才說當天返商場使用過如眼罩、噴漆及手套。而辯方證人DW1口供一致,因沒有經驗所以求救被告返公司幫忙。控方證人承認搜查時有錄影卻沒有呈堂帶有疑點,被告有現場回覆物件工作用途,並不是閃縮避而不談。控方第二證人亦承認搜查被告前覺得可疑其實當時被告已被分流去接受搜查,談不上自招嫌疑。
如今次被搜不在巴士上如工地會有不同情况,只是巴士被懷疑有示威人士,根本未能滿足控罪遠數字毫無合理疑點推論。

📌簡短裁決
控方案情主要由兩位證人說出, 主要覺得當時被告可疑,然而被告當時下車已分流至必然被搜查,不能作出任何推論,當天104號巴士由西營盤開出,被告可以在沿途任何站上車,由於工作相信被告帶工具出愛是可以理解,但當天金鐘有大型示威這些工具亦可用作堵路,毀壞公衆設施等,不過控方沒有環境證據表示搜出工具必然用作示威。

辯方唯一證人作供帶出當日一人當值而由於投訴需要尋求被告去商場協助解決問題當中需要使用工具,除士巴拿沒作解釋,其餘工具有合理原因被潔經常要帶到不同地點自己進行維修。不過本席留意到當日中午被告已經完成工作可返住所,但仍在晚上帶著工具被查。法庭從訟費方面考慮,被告如有合理解釋當天應在警誡後解釋而不是保持沉默令自己有自招可疑的可能。

由於接納辯方證人DW1口供,當天搜出物品有使用過不可推論一定用作示威破壞,控方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舉證,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所有被告身上搜到物品全部歸還被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續審 [4/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辯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

📌辯方第二證人(被告女朋友同事)作供完畢

📌明天傳召辯方第三證人

案件於2021年1月21日12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維持原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4/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D2及D2父親就特別事項作供完畢。

法庭對證物號碼有疑問,主控要求再傳召19720及另一位梁先生出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月22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4/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補回今天審訊詳情)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控方續盤問辯方證人第一證人-翁先生(被告女朋友姊夫)

播放B3-獨立媒體片段
025656開始播
025658證人認到片中係鴉打街
025805確認片中人為自己

控方:被告被截停你無去幫手話俾警員聽你地一齊?
證人:同意

控方:因為你地根本唔係被告側面?
證人:唔同意

控方:片段影到你係較後位置係因為你之後先返去個個位置?
證人:唔同意

控方:你睇唔到被告被捕過程?
證人:唔同意

控方:你聽唔到雷射筆跌落地嘅聲音?
證人:唔同意

🟡辯方覆問
證人指第一次擴大防線係由3米去到6米。係6米防線時自己係被告6-7米位置,見當時被告坐低左,所以開電話嘗試尋求一啲法律協助。其後同嘉嘉劉小姐兩人,一直留意住被告同警員之間嘅互動。

傳招辯方第二證人劉小姐(音)被告女朋友同事

🟡辯方主問
證人今年24歲,職業係美容師,工作地點係炮台山。係本案發生嘅2019年11月2號,當日要返工。工作有兩個同事,其中一位係被告女朋友,即嘉嘉(音)。係工作前唔認識嘉嘉,亦唔識被告。案發當日,放工後約左嘉嘉食飯,本來剩係約左嘉嘉,但被告同嘉嘉姊夫突然黎左公司接佢食飯,當時大概七點左右。係被告同姐夫到工作地點前並唔知道佢哋會黎。之前未見過佢兩個,當時係第一次見。嘉嘉有介紹被告係佢男朋友以及姊夫係姊姊嘅丈夫。事後食飯得知被告叫阿安(音)。因為被告同姊夫突然黎左話同嘉嘉食飯,自己無乜所謂,所以最後就一齊食。無留意到當時有無討論去邊到食飯,因初次認識所以無異議。收拾完工作器材後大概7:30坐姊夫車去食飯。當日係佐敦食飯,車泊左係文明里公園附近。當日係興記煲仔飯食飯。係鴉打街同熙龍里交接位個個鋪位食。當時十點鐘左右食完,因為較左鬧鐘,而鬧鐘係因為新入職所以較鬧鐘提醒自己唔好食咁夜,避免第二日返工遲到。食飯期間被告、姊夫同嘉嘉出過去食兩三次煙。除食煙以外,證人據自己所知並無離開過餐廳。十點鐘食完飯後,佢哋四人離開餐廳,企左係餐廳門口,被告話同嘉嘉要食多支煙,嘉嘉見到有個燈牌寫「鮮榨果汁」,因為自己食飯無叫嘢飲,所以之後四人行左過去買嘢飲。

果汁店距離四人大概10-20米左右。到果汁店時本身有個女仔買緊果汁,之後自己同嘉嘉排隊買,被告同姊夫企係對面行人路。係果汁店排隊嘅時候,見到永星里擁入左20-30人,果汁店阿姨神情有啲慌張,所以自己第一句就問佢「仲賣唔賣」。當時個20-30個人係普通市民,衣著打扮都係便服,無特別。大部分人都係淺色衫,有幾個著深色衫,有幾個人帶左口罩。當時買緊果汁所以無留意到人群去向。問完啊姨後,阿姨回覆話有,之後視線再無留意個20-30人。一開始見到20-30人步速俾正常行路快少少,神情無特別。跟住果汁店啊姨話照賣之後,就向旁邊被告同姊夫問要唔要果汁。身後突然變得吵雜,跟住自己就另轉頭。當時見到大約20個速龍小隊緩步行緊過自己方向,佢哋速度係正常行路速度。回頭時見到距離自己最近嘅警員有3-4米,留意到佢哋嘅衣著係新聞所講速龍小隊嘅制服。警員其後搭被告膊頭,被告問「做乜事啊」,警員無回應,之後帶左佢去8-10米嘅牆邊附近。當時警員搭住膊頭同被告係行最前,其他警員緊隨後面,之後三人亦跟隨。其他警員係指剩低嘅速龍警員。到牆後,其他警員圍左半圓型嘅防線,被告正前面左邊有一兩個警員。個時三人係被告右手邊三米。負責建立防線嘅警員係自己前面。呢啲警員企得好鬆散,警員之間有兩個人嘅身位。當時見到被告俾警員帶左過去後,被告同警員有對答,但聽唔到佢哋嘅對話。係警員問左被告一陣後,被告先抄左邊褲袋,再抄右邊。被告係左邊褲袋攞左張類似卡片嘅嘢,交左俾正前方警員。其後被告再抄右邊褲帶,攞左一堆嘢出黎,個時跌左一個嘢出黎,跌個時聽到清脆類似金屬碰撞嘅聲音。當時警員正驅趕其他人。當時無留意物件跌落嘅位置,但見到警員係被告旁邊一個身位執起左。係個下聲響後,被告前面個位警員好大反應,叫「你做乜嘢啊」,之後被告向牆舉高雙手,其他警員上前,警員防線有擴張,當時同被告距離6米左右。係防線擴大之前即3米距離,姊夫係自己右手邊,嘉嘉係自己同姊夫嘅後面。擴大防線後,三人行左去對面馬路,即車仔麵隔離,之後再過對面馬路,即車仔麵正對面位置。當時見到被告攞嘢出黎時,無其他手部動作,係正常嘅抄褲袋動作。警員執起左個件物件後,就見到被告被人反手綁住。

🎞播放片段B3
025656開始播
025801證人見到自己係片中
025818 證人指呢到更加清晰見到自己
030104 證人指坐係地下個個係被告
030215 證人見到姊夫係畫面右方
025807 證人見到嘉嘉

🎞播放片段B5
001800開始播
001902證人見到自己係片中
001907 證人見到自己
001942 聽到影片
記者係片段中稱唔知現場發生咩事時,所以自己向記者講左少少前面發生左咩事。自己無向警察查問被告拘捕嘅因由。

自從係拘捕現場見到姊夫之後,第二次見就係證人會見律師個時。

🟢控方盤問
證人離開公司時無留意附近有無封路。證人居住小西灣。三人到公司時,無參與討論去邊到食飯,剩係知道要過海去九龍。係姊夫車時基本上全程玩手機所以無留意路面情況,除左過隧道時,因為有啲塞車。落車位置係文明里公園附近。之前無去過興記煲仔飯。係食飯期間,被告、嘉嘉同姊夫三人曾經離開餐廳係門口食煙,有時兩個人,有時三個人。當時好清楚睇到佢哋食煙位置。係佢哋食煙個時需然無全程觀察,但因為佢哋食煙位置係餐廳隔離,當時聽到佢哋談話嘅時候,自己亦都有參與談話。當時肯定離開時係十點鐘,因為較左鬧鐘。之後較後時間有警員搭住被告膊頭,自己只係距離被告一兩個身位。自己因為唔知發生咩事,所以無上前查問,之後就跟左過去睇發生咩事。係被告俾截停時以及有封鎖線時,三人一直跟隨被告。當時情況嘈吵,聽唔到警員同被告談話。食飯時係興記餐廳嘅時候,並無留意警方叫咪嗌「文明里同鴉打街附近一帶有非法集結,請市民離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1太子 #審訊 (2/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曾(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兩支鐵筆。

審訊:
承上一次審訊,裁判官在休庭前曾詢問控方會否修訂控罪,結果修訂為: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 第62a 和63條。

辯方表示案發在2019年10月31日,在2020年4月24日落案起訴,雖然奇怪事隔咁耐先改控罪,但不反對修訂,亦不需要重新傳召控方證人,無中段陳詞。

裁判官批准修改控罪,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辯方須要答辯;被告不會作供,辯方會傳召兩名證人。

傳召DW1張先生(被告朋友,鐵筆物主)

辯方主問:
DW1職業為貨van司機,在2017年認識被告,事源係DW1某次游水時抽筋,被告幫手救援,相識之後平均每個月都有約食飯、做運動、傾偈,知道被告有做髪廊、做油漆、和做餐飲工作。

DW1在2018年12月獲派公屋安泰邨,2019年入住(辯方呈上租約副本),搵咗一班朋友幫手裝修,被告係其中之一,負責油漆;律師請DW1睇兩項證物:兩支鐵筆和一隻手套,證人確認兩項物品均屬於他所有,在2019年10月尾借畀被告,物品係買嚟做裝修的工具,鐵筆用嚟拆廚房的入牆廚櫃,手套用嚟保護雙手。

在2019年10月19或20日收到被告電話,問佢借鐵筆拆家中的廚櫃,DW1因為知道會在22日去屯門開工,所以在當日送咗兩支鐵筆和一對手套入去屯門,到被告住所樓下;裁判官好奇問手套係好普通物料,點解要攞畀被告,DW1解釋只係因為有剩餘物資;當日在送貨後,大約在晚上8-9點去到畀咗被告。

幾日後,被告想約DW1在28號歸還鐵筆,但DW1唔得閒,改咗約在31號晚食飯,DW1唔記得係在30號晚,抑或在31號朝早約實在新填地街陵發飯店,時間係八點後,DW1指未能在早日約實係因為工作不固定,律師呈上地圖,請DW1標示出飯店位置。

31號當日,大約在晚上七點幾送完貨,大約在八點去到陵發,打佢電話但無人聽,一邊食飯一邊等,九點幾走,嗰晚搵唔到佢,幾日後被告打電話搵DW1,話當晚去搵證人時被捕,DW1無主動了解詳情。

DW1當晚係揸車去陵發,泊在門口;被問到由旺角道上海街交界(被告被捕位置)行去陵發要幾耐,證人指約5-10分鐘。

控方盤問
DW1今年42歲,已婚,有兩名女兒,2013開始揸貨van,屬自僱人士,在2018年10月獲編配公屋安泰邨,在2019年1月尾2月頭搬入去,係全新屋邨,交樓時廁所和廚房有基本裝修,但都要做裝修工程,唔記得裝修做咗幾耐,大概幾個星期,搵咗4個人;鐡筆係用嚟折廚房的入牆櫃,裝修後放在家中,DW1有用過,話其中一支甩油花咗,主控檢查後向DW1指出,如果真用嚟拆櫃應該更加花,裁判官指呢方面無準則。

主控再從不同角度盤問借鐵筆的過程,如:幾時知道被告住屯門、住咗幾耐,知唔知被告拆咩櫃、幾大個、點拆法,拆嘅情況係點,有冇用過支鐡筆,被告在10月尾有無工作,邊個提議約食飯,有無傾過遲啲還...

DW1指當日約在陵發,主要係就自己行程,方便泊車,當晚7點幾送完貨,大約8點去到陵發,唔記得當日有無打過電話畀被告,未到陵發時,無留意交通情況,聽收音機知道有示威,但無留意實際情況,唔知有紀念831活動。

最後DW1同意控方指出,還鐡筆係無迫切性,但不同意話借鐵筆和手套係講大話。

辯方覆問
DW1補充拆廚櫃的原因係因為要改埋洗碗盤的位置,裝修做咗幾個星期,拆廚櫃就大半日搞惦。

至於在30號晚或在31號早上的通話,DW1已經唔記得係邊個打畀邊個,亦唔記得31號當日有無經過旺角警署,唔記得道路上有無障礙物。

傳召DW2鄭女士(被告顧主)

辯方主問
DW2在2018年7月在葵芳某間髮型屋認識被告,2019年10月31日被告在何文田廣場某髮型屋任職髪型助理,負責洗頭、查colour,做treatment ,DW2係該髮型屋股東、經理、和髮型師。

律師請證人睇兩件證物:兩個頭套和一對手袖,確認被告在2019年5/6月間有在髮型屋用手袖做colour,目的係避免查到自己隻手,頭套係用嚟遮掩口鼻,做KK treatment 時用,因為過程中會冒煙和釋放甲醛氣體,其他同事都有用,有人甚至帶防毒面具,物品係員工自己嘅,佢哋自己負責清潔。

被告在10月31日有返工,大概在七點幾放工,唔知佢收工後去邊,放工時有見被告攞住用報紙包住嘅長條型物品,唔知係咩嚟,有同事問佢係咩嚟,佢話係之前屋企整嘢時用;何文田廣場有紅Van去旺角,DW2有搭過,連埋等車時間大約15至20分鐘去到旺角。

11月1日被告冇返工,之後幾日都搵佢唔到,約7日後DW2收到被告短訊話俾人拉咗。

控方盤問
髮型屋有儲物櫃俾員工放置個人物品,可以放頭套和手袖,遮掩口鼻係防止聞到化學物品,同意證物頭套的物料係好薄,有人帶外科用口罩,係個人喜好。

髮型屋有正常上落班時間,但亦係彈性處理;同意控方指出,唔知被告走咗之後去邊,報紙包住嘅物品點用唔知,當晚放工後冇再見過被告。

覆問
員工係每人有自己一個儲物櫃。

辯方案情完結,控方表示冇法律爭議,只有簡短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2日10:0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控辯雙方陳詞,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5/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由於A3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及A4法律代表 #黃永裕大律師 須在1000時到西九龍法院出席 #0929金鐘 提訊,申請由A2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hold papers。

控方在文件冊新增7張相片,辯方無反對。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主問(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3/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

📌D2作供

D2代表律師主問

案發時23歲,現年24歲,為大學生,案發時在大學宿舍居住。得知案發當日有一個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毋忘初心大遊行」在下午3時至晚上9時由尖沙咀鐘樓遊行至紅磡香港體育館。D2偕2名友人一同前往參與遊行。D2一行人於1620在金巴利道巴士站落車,沿彌敦道向梳士巴利道方向步行。

期間,D2及其中一位友人分別拍攝了影片,而友人的影片早前已呈堂為辯方證物D1。而D2由崇光百貨繼續拍攝直播片段直至被捕一刻,但因被捕而未能儲存。

D2指自己拍攝片段是由於防暴警察向梳士巴利花園走去,市民亦跟隨,故希望他人知道現場情況。D2同意現場有人叫口號,但沒有見到有人投擲水樽。PW3稱有黑衣人列遮陣,但D2沒有見到梳士巴利花園內有人列遮陣。

辯方證物D1片段中不時見到D2身影。D2一直進行拍攝工作,沒有投擲水樽,亦沒有參與遮陣。D2被制服後未有反抗。

辯方將一份活動報告呈堂為D14;宿舍分配住址通知書呈堂為D15。

D2指,警方要求附近的人離開,但在場人士不解,認為自己正參與合法遊行,而警方包圍了梳士巴利花園,自己亦無路可走。D2亦沒有見到警方舉藍旗。

D2被捕時身穿紅色上衣,戴防毒面罩及眼罩,因警方在彌敦道發射胡椒噴霧,自己不想吸入而戴上面罩同眼罩。警方當時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D2,其後獲釋,亦沒有就非法集結罪作檢控。

D2指,控罪指涉的索帶是自己在2019年10月29日的萬聖節鬼屋活動中用剩的。活動負責人湯先生當日託D2為其購買黑色幼身索帶在活動場地掛黑布之用。辯方將鬼屋活動海報呈堂為D16。D2指自己沒有收拾背包的習慣,因此索帶在背囊內放了個多月。

控罪指涉的Zippo白電油是全新未開封的。D2家中有Zippo打火機,但沒有電油,因此D2案發前曾到深水埗購買。D2的胞弟在12月2日生日,因此D2本來打算在參與遊行後與家人為弟弟慶祝生日。辯方將其胞弟身份證呈堂為D17;D2與胞弟的合照呈堂為D18。

D2指自己的Zippo打火機約3至4年前購買,主要用作收藏及在家中燃點香煙之用。由於價值不菲,害怕弄丟,所以不會帶出街使用。D2當日剛巧食完一包香煙,尚未購買,打算參與遊行後才購買。D2每日大概食2至3支煙。辯方將1個Zippo打火機呈堂為D19。

背囊內的黑色鴨嘴帽是一次與女性友人行山時替她保管的。而上衣與當日身穿的同款,因遊行期間或會因炎熱而出汗,上衣留待遊行後作替換之用。長褲上有另一間大學的校徽,是D2因覺得舒適而託友人為其購買的。2包口罩是早前生病時母親給D2備用的。手套及面巾因有型而攜帶,但最終沒有使用,因戴著手套不便拍攝。灰色手套是屬於同行友人的,當時沒有查看,事後才知只有1隻手套。

D2指自己沒有打算放火焚燒雜物,亦沒有打算以索帶作違法行為。

D1代表律師盤問

D2確認市民人流由彌敦道走向梳士巴利花園;警方亦由彌敦道向梳士巴利花園推進。D2確認自己並不認識D1。

控方盤問

D2指在中間道同彌敦道交界嗅到刺鼻氣味,因此戴上眼罩同面罩。隨身帶備眼罩同面罩因從新聞得知警方會於遊行完結後發射催淚彈。當時亦有在場記者稱曾發射胡椒噴霧。

D2不同意警方曾發射胡椒噴霧一說為杜撰。D2指見到防暴警察一列排開,持續5分鐘後突然推進至梳士巴利花園,沒有留意警方曾否舉藍旗或呼籲市民離開。D2不清楚是否有人投擲水樽之類雜物,亦未曾見到有遮陣。

購買索帶的單據已交湯先生,但此後未有聯絡湯取回款項,直至被捕時被檢取索帶後,在校園偶遇湯時提起,湯才將款項退回,但因索帶被警方檢取無法歸還湯。裁判官質疑既然D2形容索帶容易斷裂,例解未有將索帶留下供活動工作人員備用?D2指有留下部份備用。

D2指自己在宿舍住宿期間,每1至2星期才回家一次。1罐電油能補充打火機3至4次。D2平時購買的香煙每包15至20支,因此平均每6至7日要買一包煙。D2出發前往遊行前在學校食完一包煙。

D2指,手套本於踩單車時使用,而面巾則為好看而購買。

(待續)

📌傳召辯方證人湯先生(大學同學)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10/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A3:,A4(23-24)

控罪:
(1)非法集結 [A3][A4]
被控於20198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09:34 開庭
繼續傳召控方第十四名證人
PW14警長 楊子恆()19571作供,完成較早前一男子A部份,現開始處理從互聯網(open source )片段去辨認涉及本案第四被告(A4)的出現片段。

12:55 今天審訊完畢

(有可能有新證人作供,於星期一審訊有可能全日進行,視乎進度而定)
案件押後至 25/1 星期一 早上09: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1太子 #審訊 (3/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曾(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0:15 開庭

裁判官要求控辯雙方在同意事實中,加上被告是智障人士,辯方認為被告是fit for plea, 押後至10:30再開庭

+++++

陳詞內容後補

控辯雙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曾(62) #1027旺角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新之城外企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X。#襲警
————————
裁決理由:

關於證物P2和P3:

法庭指PW2負責記錄與被告的會面紀錄,PW2在紀錄前已向被告發出拘留通知書,被告當時亦簽署作實,確認會面紀錄内容準確。

📌有關PW2在書面紀錄中的遺漏

法庭認為PW2在處理證物P3時確有不足之處,例如整個會面紀錄的時間為1小時15分鐘,但在書面紀錄寫下只是十分鐘的會面時間;此外亦沒有在書面紀錄寫下多少頁紙,事實上有2頁。

法庭認為整個會面紀錄不可能是在十分鐘之內完成,但接納PW2說是不小心寫錯了,不影響PW2口供之可靠性及真實性。

📌被告是否有能力閱讀中文

法庭指證物P2及P3均被被告簽署作實,被告雖曾聲稱中文語文能力不足,是PW2指示被告於證物P2及P3上簽署,但他在庭上作供時承認於考取車牌時需參加筆試,法庭認為如被告能夠參與筆試則必須能夠閱讀題目,此能證明被告是有能力閱讀中文。

📌PW2是否自行書寫會面紀錄

法庭指被告作供時表示已忘記PW2有否對他作出警戒,他錄取口供的位置與PW2所記錄的亦不相同。被告指PW2是自行書寫會面紀錄後給予其簽署,法庭質疑若PW2真的如被告所指是自行書寫會面紀錄後讓被告簽署,為何仍會為被告人寫開脫性的理由。如果整個會面紀錄是PW2自問自答甚或虛構,他可以在問題1及3寫得更為對被告不利,PW2也無任何基礎去虛構問題3的答案,即有關被告的職業,要是實屬虛構怎會知道事實。

法庭指被告在警員沒有毆打或威嚇的情況下仍然簽署了有關文件,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可靠,法庭接納證物P2及P3均為被告認同下所簽署。

身份辨認:

法庭指PW1能清楚地說出當日因警車被投擲磚頭及雜物而下車,當時PW1手持胡椒球槍看向該投擲方向,看見被告上身向後微彎並舉高3吋x3吋之磚頭至接近肩膊高度,此明顯是作出預備投擲之姿勢,遂向被告發射胡椒球彈。被告丟下磚頭後轉身跑走,PW1遂跑向被告方向,最後PW1於旺角地鐵站B1出口行人路制服被告而當時附近只有5至6人,法庭相信這5至6人不影響PW1辨認被告。

被告是否曾做出投擲姿勢:

法庭指PW1當時與被告距離10米,兩人中間無任何阻隔物,PW1很清楚看見被告當時正做甚麼。法庭認為即使PW1當時雖無立刻拾起該磚頭,亦曾數次於庭上說其為石頭,但這並不影響結果,被告之所以被捕是當時他曾作出了投擲的姿勢。

法庭指PW1由始至終均能清楚地形容有關投擲的動作。即時辯方曾指出PW1誤會了被告的腰包為磚頭,亦未曾於庭上清楚地指出被告當時的衣着及投擲時的手為左手還是右手,法庭認為此不影響法庭接納PW1為誠實可靠之證人。因PW1對被告的描述十分清楚。

法庭指被告於庭上指出案發時他的腿因被胡椒球彈射中而彎下身搔腳,看見PW1手持長槍時感到害怕,但法庭認為被告於庭上基本上對當時很多情況均表示忘記,如有否戴口罩,法庭認為若被告當時感到害怕便不應站於與PW1相隔10米的距離,因該位置會受胡椒球槍影響。

事實裁決:

法庭裁定案發時被告曾企圖向警方投擲磚頭,只因PW1及時地發射胡椒球彈被告才未能成功投出磚頭。被告當時亦清楚PW1下警車是正在執行職務,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背景:

辯方指被告現時獨居,已離婚但會給予前妻及女兒生活費。被告多年來為良好市民,沒有任何案底。

📌案情:

辯方指此次事件中幸好並無警員受傷。

鄭念慈裁判官指如果被告成功投擲物件出去控罪將更為嚴重。

辯方撤回說法。

📌其他:

辯方指被告明白很大機會會入獄,擔憂入獄後將失去工作機會,不能支付前妻及女兒的生活費。

鄭念慈裁判官詢問被告前妻及女兒是否沒有工作。

辯方律師解釋被告的女兒剛剛才踏入社會工作,好大可能性的監禁對被告將會是很大的懲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不認罪‼️

控方打算傳召6名證人、無警誡供詞;申請要一個審前覆核聆訊。控辯雙方需要答一份聯合問卷及草擬同意案情,並於下次聆訊3天前交到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申請豁免下週兩天宵禁令
🟢(獲批)申請豁免禁足令(有律師陪同下視察案發現場)

案件押後至2月2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曾(62) #1027旺角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新之城外企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X。#襲警
————————
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被告已離婚,但每個月有給予前妻及女兒生活費。他在本案前無任何刑事紀錄。

量刑考慮:

法庭指襲擊或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的控罪沒有判刑指引,案情亦不盡相同,所以判刑時需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及案發理由。

法庭指案發時PW1只欲護送警車離開,雖已有其他在場人士向警方投擲雜物,但被告於當時的行為可說是火上加油,企圖襲擊警方。法庭接納當時被告並無實際投出手上物件,而且並無警員受傷,但考慮到當時被告已擺好姿勢,如真的投出該物件後果將十分嚴重。

法庭引用高等法院曾對類似案件所作出的判詞,法庭不會姑息任何襲擊或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之行為,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作用,即時監禁屬一向的判罰。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到被告背景及當時環境,即使被告未有擲出物件或令任何人受傷,但被告不認罪毫無悔意,故不會考慮緩刑且判處被告監禁九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荃灣

D1: *(12)
D2: *(14)
D3:王(23)
D4:陳(57)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2)-(4)D1-3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黑白色面罩、一條黑色白色面巾、一個藍色口罩蒙面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控方申請撤回控罪(2)-(4),法庭批准。

控方呈上修訂案情摘要,新增了PW3(助理沙展X),現申請匿名令及禁止報道令獲批。去年10月30日,控方為PW2(沙展Y)作出相同申請獲批,即不得報道其姓名、圖片、工作地點及住址。

D1/4預備好答辯,D2/3未預備好。

D2希望押後以索取文件及進一步就控罪探討。D3今週才收到新的影片,檢視需時;D2指未收過相關片段。

D1/4代表律師催促希望儘快答辯並進行審訊,始終案發日期是 2019 年 10 月,故不宜再拖。羅官指是次押後並非控方或法庭問題,「你有需要就同你隔籬(其他辯方律師)講啦。」

案件押後至2月2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1/1)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
被告正式答辯:不認罪

承認事實:(被告同意)
-被告沒有案底
-事後警員在案發現場拍攝了3張照片

證物:
P1:3張照片
P2:承認事實
D1:被告在警署拍攝的照片
D2:PW2的記事冊
D3:被告的XX醫療報告
—————————
PW1(受襲警員16214黃梓峰)作供:

📌主問:
-0212時,他與隊員在登打士街與砵蘭街交界沿亞皆老街方向推進,過程中指揮官有發出警告,呼籲市民離開,亦有舉藍旗,當時人群往亞皆老街方向後退。

-後來小隊推進至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時,當時人群往亞皆老街至山東街方向散去。那時PW1見被告拒絕離開,2人距離約3米,被告旁邊沒有人,而PW1旁邊有隊員,他們當時正等待指揮官指示。

-PW1看見被告站在原地,於是大聲呼籲她離開,但被告沒有理會,反而大聲對警方防線說粗口及辱警言語,即「警察大撚晒呀」及「死黑警」,而過程中被告情緒激動。

-由於PW1擔心被告會衝向警方防線,故拿出胡椒噴霧,呼籲及警告被告離開,當時2人相距1.5米。

-期間有其他人到被告身旁勸她離開,有拉她到山東街,被告當時情緒激動,對有人拉她有抗拒,但她仍緩慢地向山東街後退。然後被告突然想衝同他,故他將胡椒噴霧指向被告並給予被告警告。而被告在被其他人拉著時把腳伸前,踢向他的左正面大腿,他當時覺得有痛楚。

-然後PW1後退,對被告發射胡椒噴霧並稱她襲警,然後有其他隊員制服被告及驅散其他途人。PW1在被告被制服後有檢查傷勢,他的左大腿有痛楚,但由於沒有外傷和衣服沒有損破下,仍然繼續執行任務,沒有要求送院。

📌盤問:
-PW1稱被告是舉高腳踢他,當時2人相距1米。

花絮:辯方律師詢問他的身高,PW1稱不清楚並估約1.5米,後來他經約1.75米高的律師到他旁邊量度後修正說法。(張官也稱自己也約有1.6米,後來也表示1.5米的說法有點説不通)

-PW1確認PW2在他的左邊,2人間有一名警員阻隔,右邊也有警員,其他同事也有手持胡椒噴霧。

-PW1同意只有被告站在馬路上及她的動作及狀況容易吸引警員的注意力。

-PW1指出被告是不肯離開並繼續說侮辱性言語

-PW1同意在他被被吿踢到後有其他警員同一時間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但不知道實際人數。

-由於PW1被踢後後退通知同事,故不知道有多少人上前制服被吿,而且因有不少警員參與制服被吿,故他看不到被告的狀況。

📌辯方案情:
-即使被告伸直腳也不能踢到PW1
-PW1在被告沒有動作時已在1.5米對她使用胡椒噴霧
-由於PW1覺得被告不聽指示及想衝前而對她使用胡椒噴霧
-即使被告沒有踢到PW1,他仍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
-PW1在被告被制服後才叫並用手指被吿襲警
-PW1叫襲警的目的是合理化他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的行為

PW1不同意上述案情
——————————
PW2(拘捕警員24745鄒家俊)作供:

📌主問:
-在0212時,PW2與隊員在砵蘭街及亞皆路街交界設立防線驅散人群,指揮官曾展示藍旗,當時PW1在他右邊,2人相隔1-2位警員。

-在0218時,PW2看到被告站在砵蘭街及山東街交界,當時指揮官及同事曾警告被告離開,當時2人相距3米,被告身旁沒有人,並向警方防線說侮辱性字眼,即「警察大撚哂呀」,並叫他們走開。

-當警方繼續推進時,有反光衣人士拉被告進入山東街,但過程中被吿不順從,想向前走,當時2人相距1米。

-PW2看到被告在過程中踏出一步,同時間PW1大叫襲警,然後PW2馬上用防暴盾驅散附近的途人和反光衣人士,以騰出安全距離,但由於他在案發時望向前方,故他看不到事件的過程。然後被告已被其他同事制服。

-PW2後來轉身問PW1發生何事,PW1指被告用右腳踢他左腿並曾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於是PW2以襲警罪拘捕被告,並負責拘捕工作。

📌盤問:
-PW2指親眼看到被告往警方防線踏前一步,亦表示應該能看到被告襲警的行為,以及之後聽到PW1叫襲警。

-PW2表示沒有參與制服被告的行動。

-PW2同意曾上前控制被告。

-PW2不同意辯方就他記事冊內容的詮釋,即被告衝前時,警員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後,PW1叫及指被告襲警。

📌辯方案情:
-PW2有參與制服過程
-被告沒有用腳襲擊PW1

PW2否認以上案情。

(*)已將非重點內容省去。
——————————
已完成控方案情

張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1206開庭

辯方傳招辯方第三證人-朱先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1/1)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
被告眀白權利並選擇作供:

-被告指出當天與姐姐在朗豪坊一帶食飯,購物行逛,2人因防暴衝入朗豪坊而離開朗豪坊,直到0100時,被告姐姐找到方法回家,但由於旺角當時已被警方封鎖,被告找不到途徑回家。

-被告在0100時-0215時不斷與丈夫、兒子和朋友聯絡,內容包括相約與丈夫會合的位置和關心她的情況。

-被告指出由於旺角當時已被警方封鎖,她沒有路前往會合丈夫,同時警方有對示威者用侮辱性言語,她因一時氣憤而向警方防線互罵。

-被告承認有途人想阻止她的行為,故曾拉她、捉她和輕拉她手肘使她後退,但由於當時她十分憤怒,故她想爭脫時可能曾踏前一步,令她與警方相距1米。

-然後便有警員對她使用胡椒噴霧,使她覺得很痛及看不到東西,令她用手掩面,她當時認不出任何警員對她使用胡椒噴霧,因他們戴有面罩及沒有編號。

-然後她被一班防暴推跌,被告承認有爭扎,在混亂過程中可能踢到PW1。直到她被制服後便被帶上警車。

-被告雖然當時對警方有驚恐,但當時旺角已被封鎖,她不能離開,即時警方想驅散人群,她也沒有路離開。

-被告承認她與警方互罵時只有自己一人站在馬路上,而行人路上有穿反光衣的人,當中也有人是後來拉她走的。但她不知道自己後方有沒有穿反光衣的人,只知道每條街街口皆有警員駐守。

📌辯方案情:
-被告沒有用腳踢PW1

📌控方案情:
-被告曾責罵警方
-警員沒有用侮辱性言語叫被告離開
-被告不願離開且衝前踢PW1
-PW1是在被告踢他後才使用胡椒噴霧

被告同意第1點但不同意第2-4點
——————————
控方沒有陳詞。而辯方有簡短陳詞:

-被告身高較矮,需要大動作才能踢與她相距1米的PW1,何況不能踢到,若果有大動作,可清楚見到。

-不理解為何PW2會看不到被告的動作。

-辯方案情能支持PW2記事冊的內容,希望法庭信納被告的證供。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How to Record Hands-Free on Snap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