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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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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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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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判刑

區(25)

控罪: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上回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853

案情:被告為某一診所助理護士,在2019年8月13日中午,被告在其Instagram 賬戶發佈一張截圖,內容有一名警員(PW1)的個人資料:出生日期、姓名、身分證號碼和電話號碼,被另一名警員(PW2)發現,並通知PW1,PW1在下午去診所跟進,被告僱主(PW3)在得悉事件後,曾代表被告向PW3道歉,和承諾解僱被告。

嚴官判刑前向控辯釐清幾條問題:
-涉案係診所規模幾大?單一
-案情提及上載到Ig後,被告IG followers有幾多?少於210,大概200個
-2019年8月13日已經知道係警員?係
-電腦版面並沒有提及警員職業?係

嚴官指案件涉及一定公眾利益。因為任何入侵電腦,從電腦存取個人資料並係網上披露,無論係唔同嘅網上群組都會有類似嘅情況,所以需要考慮具阻嚇性刑罰。至於本案點解可以係咁短時間發現,係因為碰巧被告IG嘅追隨者見到,並認識被起底警員,立即告知先會咁短時間。

本案要考慮阻嚇性刑罰,翻睇案例後考慮刑期係9-12個月。嚴管指需要控辯雙方協助,若考慮9-12個月監禁,是否應該繼續考慮社會服務令?即使係上次庭上明言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及參考左辯方案例嘅28日監禁緩刑24月,但案例指嘅係起底禁制令,非不誠實使用電腦。

控方能準備陳詞
唯辯方 #駱應淦大律師 指今日並沒有考慮相對嘅監禁刑罰,因此申請押後以書面陳詞形式協助法庭

辯方呈上母親撰寫嘅信件予法庭,信件主要提及希望在公開法庭上向受害人以及法庭誠心致歉

控方反對保釋
被告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5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處理判刑,‼️期間需要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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