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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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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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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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偉雄裁判官
#覆核聆訊



案情:
2019 年 7 月 14 日,在反修例遊行後的警民衝突期間,答辯人在沙田担杆莆街參與公眾活動,站在前線與警方對峙,或受群眾起哄影響,用傘襲擊(篤)警長施培佳。

原審法庭判刑理由: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時主要考慮案發地點、答辯人有沒有令人受嚴重傷害的意圖、武力程度及答辯人自身的情況,以決定判處罰款或監禁。
高官當時指一般法庭會先考慮感化官和勞教中心等報告,但他因捲入另一宗案件而被還押,故無法履行感化令
裁判官指答辯人案發時身處前線與警察對峙,一剎那的起鬨可導致嚴重後果,考慮到警員沒有受傷,答辯人只是挑釁,沒有潑液體等侮辱行為,雖然報告顯示他堅信自己做了正確的事,重選一次也會再做,沒有悔意,法庭亦不鼓勵此等挑釁行為,但案情實屬輕微,即使判監,也應留在更嚴重的案件,判他罰款$2,000。

律政司不服判刑,認為量刑嚴重不足,遂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判刑裁判官的決定

聆訊內容
覆核方(律政司):
就本案及另一宗案件而言,當時已還押100日,律政司希望作原則性判刑,認為單單判處罰款未能反映案情嚴重性,應判處阻嚇性刑罰

裁判官指單單100日已幾乎是《警隊條例》下襲警罪的最高刑罰,是否希望法庭借此機會向公眾傳達控罪及案情的嚴重性

覆核方同意100日還押期已對被告有適當懲處,所以是原則性判監讓公眾知道案情及控罪的嚴重性

裁判官指出答辯人被判處時不足21歲(當時為19歲),《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並非例外罪行,法庭應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有關21歲以下的判刑考量: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

覆核方:同意第109A條適用於本案,強調法庭除考慮罰款以外,還有很多判刑的選擇,例如: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

裁判官指當天庭上讀出的是簡短判詞,事前曾考慮各種判刑方式,考慮到答辯人需要就另一單案件還押,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對還押100日的答辯人索取勞教或更生中心的報告亦不合符條例上最高刑罰的比例

覆核方指因此唯一剩下只有監禁,亦有案例即使被告人未曾使用暴力或只是粗言穢語亦須即時監禁。

裁判官問是否有需要如覆核方文件中要求傳召2名警員

覆核方指雖然答辯人只是用遮篤警長的盾,但法庭不應只考慮答辯人的行為,需要整體評估挑釁警方及鼓動在場示威者等因素,2名警員作供可以讓法庭更了解當時的環境情況

裁判官質疑案情撮要未提及挑釁及鼓動在場人士等案情,讓法庭覺得控方將一些案情隱藏而當時沒有提出

覆核方指遺憾當時未展示相關嚴重性,《裁判官條例》第104(6)條賦予裁判官重新聆訊或部分聆取證供,因此需要傳召2名警員

裁判官指已同意事實沒有上述內容,現在加插此等案情,辯方如果對此有異議又要如何處理

覆核方強調可以重新聆取證供

裁判官指除非法庭忽略已呈上的證物,難以理解覆核方傳召證人的理據何在,案情撮要已顯示案發環境,不知道覆核方想加插甚麼,續指「可能我經驗唔夠,未處理過啦」

覆核方指答辯人襲擊後隨即發生的事情,控方處理承認事實時著重於控罪,忽略展示答辯人襲擊後所做的動作具鼓動性及引發的暴力行為

裁判官仍然質疑控方當初為何沒有寫在案情撮要內。如有,辯方當時可以作出反對,法庭亦會在考慮上有所不同,現在突然加插對答辯方不公平

答辯方(賴):
控方的案情撮要已展示當時示威者與警方對峙,裁判官量刑時已充分考慮,重新傳召證人只是用以確認作供的真實性,並引述案例
1) 陳永康:認罪後毋須傳召證人去證實控罪元素,法庭只須根據案情撮要去假定案情已滿足所有控罪元素

2) 楊紹強:覆核程序只有2個步驟 1⃣是否需要覆核 2⃣如何進行覆核

3) 陳柏浩:104(6)條的程序是提供便捷及簡單的方式處理及糾正錯誤

答辯方陳述3個理由
1) 不應該覆核:傳召2名警員是覆核方輸打贏要的決定,重開聆訊是控方的托詞,案情撮要的缺失不應該由答辯人承擔,當時讀出案情撮要亦無人提出異議,現在申請覆核是因為最終以2,000元罰款結案

2) 不需要覆核:法庭判刑時已認定當時示威,群眾有機會起哄,法庭已作出充分考慮

3) 對案情沒有幫助:即使傳召2名警員作供,對案情整體而言沒有實質幫助

覆核方指被告欠缺悔意,裁判官指當天未有詳細讀出感化報告,感化官指「被告表示在法律上犯罪,但在道德上沒有錯,認罪是表示願意承擔後果」裁判官指現在答辯人是否有悔意是可以再斟酌

答辯方指即使沒有悔意亦不是加刑因素,裁判官認同並指上訴庭有指引提及沒有悔意並非加刑因素,答辯方指認罪是常見表達悔意的方式,並指《警隊條例》之下的襲警罪是一條較輕微的罪行,可以處以罰款或監禁,這是立法者給予法庭的判刑選擇,認同裁判官判刑時指「監禁應留給更嚴重的案情」

裁判官指英國量刑委員會就襲警罪有量刑指引,詢問控辯雙方看法

答辯方認為本案屬於上述指引中最輕微的第三類,法庭在判刑亦已全面考慮所有因素,認為處罰恰當
覆核方指英國量刑指引中提及兩項加刑因素適用於本案:1) 使用武器 2) 未能回應警方的警告,覆核方指當時警員已給予充足提示,認為處罰不足

裁判官於5月29日10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頒下書面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偉雄裁判官
👤賴(19)🛑已還押逾9個月 #覆核聆訊 #判刑#0714沙田 襲警; 2月15日判罰款$2000)

裁決

法庭宣讀首先指出控方原有案情及被告背景,留意到被告的背景及家庭因素導致小四後患上適應性失調等情緒病,父母分離後亦出現家庭改變,每兩星期與父親見面才可獲唯一的300元生活費。被告需自行間斷地兼職,每次為期6-7日。

14年後因社運改變社交生活,亦因小時於母親去過64晚會而受啟蒙,因而在19年6月開始參與和平集會。

裁判官特別提到被告對感化官指出「法律上有錯,道德上冇錯,但係會接受法律後果」。

覆核聆訊時,控方主要論點有關被告行為具挑釁性、會促使在場人士情緒、於多次警戒下沒有離開,而沒有於判刑中訂明。

裁判官當時審視雙方提出案例後,指出本案案情與譯音Chiu Ka Ming 案例相似,但該案被告為成年人。該案判處1個月監禁。另外,法官指留意到辯方所提出案例 朱家言 案的案情較本案嚴重而被告年齡相若,該案原判處1個月監禁,經上訴後改判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裁判官認為朱家言案具參考性,裁判官故認為控方所指並不為正確。

裁判官此後援引案例證明英國對襲警罪判刑指引具參考價值。
英國襲警判刑指引分級制:
1. 最嚴重,最高判監12星期
2. 最高判處社會服務令
3. 最輕微,罰款
此外判刑指引亦有清楚指出加減刑原因。

裁判官指理解被告行為極不可能造成傷害,亦不能稱為十分有意圖。被告被控方指於感化官前沒有悔意,裁判官回應指沒有悔意不能作為加刑因素,亦指出「認罪本身就係表達悔意嘅其中一種方式」,法庭接納被告為真誠睇住認罪及有悔意,維持因此的減刑決定。

法庭又指出被告的家庭背景及沒有足夠支持為被告犯案的最大原因。又指於此基礎下判監為不適合。若非涉及另一區院案件裁判官「會考慮感化方式處理」。但裁判官亦指出判詞為環境、背景、及案情加成下的特例。

裁判官最後亦指控方於覆核提出案情不完整而要求傳召兩名證人的要求不妥當,對被告審訊極頭不公。

法庭駁回控方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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