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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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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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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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各位要去LG4(圖書館嗰層)攞飛喔,有百幾張飛,0945未滿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0950約12人,唔使攞飛
1017 內庭已滿。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判刑
#拒捕 #無線電

諸(33) ‼️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7860林德康
(3)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開審前已認罪

背景:
22歲科大生周梓樂前年11月墮樓身亡,市⺠發起「八區開花」快閃集會,並在多個商場進行「和你Shop」抗爭,追究警暴。警方當晚出動水炮車及裝甲車,並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拘捕多名示威者。

被告被指當晚參與非法集結及抗拒警務人員,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惟抗拒警務人員則罪成。裁判官梁嘉琪下令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還柙候判。

(改寫自 蘋果日報 報道)

——————————————————

第一庭輪候人士眾多,公眾可考慮先到8樓第七庭聲援判刑手足

0945 手足已到8樓羈留室,律師正向手足解釋報告內容,感謝旁聽師支持及耐心等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繼續主問PW1總警司 陳思達
案發當天為署理新界南總區副指揮官及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
負責決定當天部署及推進

📌繼續播放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片段B4由榮利號在德輔道西向西邊街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00:27:32至00:29:00
片段顯示有人沿德輔道西搬雪糕筒向西環方向,當時路上仍然有車輛及電單車行駛。

片段B6由中国銀行在德輔道西向皇冠街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01:29:31至01:31:11
片段顯示有約20人沿德輔道西搬桶裝水向西環方向。

片段B7由樸記在德輔道西向皇后街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02:26:13至02:26:32
片段顯示有人沿德輔道西搬雪糕筒向西環方向。

片段由德輔道西9號恒竣海味向皇后街及高昇街方向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00:17:54至00:17:56
片段顯示近皇后街位置有人搬水馬。

片段B9由德輔道西1號加旺找換滙款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00:19:04至00:20:48
片段顯示有人遮蔽閉路電視鏡頭。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PW1

📌有關行人專用區的情況
於昨日播放C1蘋果日報的FB直播片段,PW1指出於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有交通圓桶放置在路上阻礙交通,PW1知道於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於畢打街及積臣道中間的遮打道為行人專用區,但不確定時段。PW1同意案發當天為星期日,上述路段在下午時間為行人專用區。

📌有關7月21日同區公眾活動
PW1知道當天在中西區有騷亂事件發生,但自己沒有參與當天行動,對於如有沒有使用催淚彈等細節並不記得。

A3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盤問PW1
在1900至2000時在德輔道西推進期間,又發出口頭警告及展示旗幟,但時距沒有規律。PW1忘記拘捕前最後一次發出警告的時間。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1

📌附近路面情況
除掃蕩計劃中三條防線外,PW1沒有封鎖任何街道,不肯定有沒有其他街道被警方封鎖。通常交通警會在外圍將交通改道,防止車輛進入衝突範圍。由於該區有大量商住大廈,除非在衝突發生期間,否則在對峙時沒有封鎖附近行人路。
至於在1900時至2000時警方斷斷續續推進期間,PW1不知道西營盤站有沒有關閉。

📌沒有圍堵計劃
三條防線中其中一條受襲,便展開掃蕩,目的為驅散群眾,當晚並沒有圍堵行動。

📌推進決定
在德輔道西防線推進期間停頓七至八次,因為需要與另外兩條防線協調,確保推進速度相同。
德輔道西防線開始推進是因為得知干諾道西防線受到襲擊所以配合推進,德輔道西防線並沒有受到襲擊。其後推進期間,由於另外兩條防線都沒有表示再次受襲,所以後期推進由德輔道西防線主導。

📌每次推進間停頓
每次推進期間,雙方對峙時間由幾分鐘至十多分鐘不等。
PW1同意在停頓時可能會有人加入或離開,但重申在最後拘捕的時候,人群身處修打蘭街及皇后街之間的德輔道西,兩街中間相隔100米,所以路人意外經過或進入人群機會較低。

📌記者受傷
PW1在主問時提到決定推進是因為有記者被雜物擲中受傷,因而擔心警方安全。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PW1從未親眼目睹記者受傷過程,所謂被示威者雜物擲中只是PW1估計,PW1同意。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盤問PW1
在最後一次對峙打算向前衝拘捕時,PW1不確定現場示威者人數,但估計如果沒有人離開,人數比原定估計得200人多,相信達到400人。

PW1作供完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2/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控罪:
(1)D1-4,7-8 暴動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D5-6 暴動
(4)D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D5 暴動
(6)D5 串謀 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官為 #周天行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0953 開庭
控方呈上最新修訂的證人列表更新至傳召25名證人,已確認其中4名分別是PW3/7/10/11無需匿名令、使用特別通道或屏風,其餘PW2/4/5/6/8/9/12/13/15/16則要求匿名、使用特別通道和屏風的措施

控方向法庭確認辯方已收到該文件,辯方發現文件上日期有誤,年份誤寫為2020,葉官再次提醒控方「唔好再犯咁嘅錯誤啦」

1003 葉官建議若10名證人需使用匿名等,而只有4名不需要,倒不如統一上述14名證人都受匿名令保護、作供時使用特別通道和屏風。控辯雙方無異議,法庭正式批准命令。

葉官留意到草擬匿名令狀第二段詳列禁止披露事項和原則,讚許控方「寫得好全面」。

- - - - -
直播員按
嘩搞到咁大但咁 少人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判刑
#拒捕 #無線電

諸(33) ‼️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7860林德康
(3)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開審前已認罪

背景:
22歲科大生周梓樂前年11月墮樓身亡,市⺠發起「八區開花」快閃集會,並在多個商場進行「和你Shop」抗爭,追究警暴。警方當晚出動水炮車及裝甲車,並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拘捕多名示威者。

被告被指當晚參與非法集結及抗拒警務人員,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惟抗拒警務人員則罪成。裁判官梁嘉琪下令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還柙候判。

(改寫自 蘋果日報 報道)

——————————————————

速報:
控罪(2):‼️即時監禁6星期‼️
控罪(3):‼️罰款$3,000‼️

(詳情後補)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劉家棟(23) #0727元朗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元朗安樂路與元朗泰祥街交界故意阻撓警員15781陳沛杰。#阻差辦公

上訴內容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255

上訴內容Part 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256
========================
法庭駁回定罪上訴批准刑期上訴,由12個月監禁減為8個月監禁,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3687&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31旺角 #提堂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萬用刀﹑摺刀)

‼️不認罪‼️

不爭議從被告身上撿取物品,控辯雙方將爭議管有的意圖。
控方將傳召兩隻證人;除被告外,辯方傳召一位證人及一段20分鐘影片,預計審訊一日。

案件排期2021年5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一天審訊,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控方宣讀部分承認事實

主問PW2高級督察18554 吳智偉
時任深水埗助理警民關係主任
當天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2梯隊第3小隊指揮官

📌背景
案發當天同隊有另一個督察級主管 蘇文浩(音)。當天由1030時所屬小隊與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一同工作,後來被調往港島區,約1200時到達西區警署候命。大約1300時,小隊被指派到西區一帶巡邏,直至大約1655時,收到命令在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西區警署外,與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1梯隊第2小隊警員向東設防線。
防線警員身穿防暴裝,備有人群控制裝備,包括戰術旗、揚聲器、橙色封鎖線。

PW2設置防線後得知在遮打花園有一個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集會解散後附近有堵路、刑事毁壞等非法集結行為,而相關人士正向西行。

📌現場情況
在1655時,防線以東的德輔道西所有行車線及電車路都沒有車輛行駛,部份商店已關門。當時現場平靜,沒有示威者、圍觀市民或記者。
直至約1728時,在防線前德輔道西近正街及西邊街位置開始有大約150名示威者聚集,向警方防線推進。
示威者戴頭盔、眼罩、護目鏡、口罩、護膝、護踭等保護裝備,身穿黑色或深色長袖衣物,部份人前臂位置有保鮮紙包裹,有人手持棍狀物或揚聲器。有部份人呼籲市民參與公眾活動,指「如果而家唔參與可能得唔到一啲訴求」,PW2不記得現場用其他聲音。

📌發出警告
當示威者與警方距離大約70米時,PW2用揚聲器發出警告,只現場市民正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命令市民向金鐘方向離開,另有展示「警察封鎖線不得越過」的橙色旗。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1隊第2小隊女指揮官亦有用揚聲器作類似警告。群眾沒有理會警告繼續向前。
在1728時至1738時間,每隔兩分鐘便發出一次警告,內容均為自稱現場為未經批准集結,要求市民往金鐘方向離開,但群眾沒有理會,繼續向西前行至距離警方防線50米,而且人數一直上升至300人。有人開遮阻擋警方視線,有人傳膠欄和水馬到西邊街電車站防線,並穿戴保護裝備如頭盔、眼罩、護踭、護膝等,亦有叫口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從通訊機得知有人拆去附近街道的鐵欄,所以警告市民不要用攻擊性武器攻擊警方防線。當鐵欄傳到防線前排,有人向警方方向開遮,有人用膠索帶將膠欄、鐵欄及障礙物綁起。

有一名男子用揚聲器煽動他人參與集結,指出集會合法,因基本法保障市民集會自由。PW2警告該男子煽動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男子同樣未有理會。
PW2要求記者保持距離,又要求附近圍觀市民離開。
PW2留意到在德輔道西及皇后大道西之間的西邊街有外籍人士,所以警告用中英文雙語發出。

約1758時,德輔道西的市民與警方防線距離30至50米,PW2再次警告市民整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要求向金鐘方向離開,但沒有人離開。

📌兩邊人群特徵
在德輔道西西邊街電車站約有400人有共同目的聚集一起,身穿上次的防護裝備及衣物,有棍狀物等攻擊性武器,又叫喊口號。另有約100人在西邊街,他們沒有上述特徵。

📌後巷示威者
約1800時,在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的銀力地產旁的一條後巷,有約5位身穿保護裝備的示威者有後巷觀察西邊街警方防線,他們戴頭盔和護目鏡,其中一人手持浮板。有警員指他們嘗試沿後巷運送物資到西邊街,於是在1815時警告在後巷的示威者警方已從多個觀察點留意到他們,切勿試圖以任何攻擊性武器攻擊警方防線。他們其後離開PW2視線範圍。

📌控方展示證物P61地圖,讓PW2指出上述後巷的位置。

📌較後時分
1820時,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到場支援德輔道西防線,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1梯隊第2小隊於是離開。
PW2繼續發出警告,示威者人數上升至大約400人,有人敲擊障礙物發出聲音,又叫口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有人開始用雷射光線照向警方。PW2自己認為現場是非法集結。

📌推進
大約1900時,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發出警告後沿德輔道西往金鐘方向掃蕩。PW2亦有在揚聲器警告使用催淚彈及展示黑旗。PW2沒有留意新界南總區發出的警告內容,只知道有用揚聲器及展示黑旗。

只有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及畜龍參與推進,PW2所屬小隊並無參與,繼續在西區警署外設置防線。

在推進期間用到警方有用盾牌及警棍,當接近示威者防線時,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塊、棍、雨傘等攻擊性武器,警方隨即向他們投擲手擲式催淚彈。

至於在西邊街聚集的群眾則向皇后大道西方向離開。

- 1300 午休至1430 -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0953 開庭

0954 控方就補充事實一事作出表述,指出多名証人已多次作供及全部証人已作供,就有冇向証人問所有需要既問題而決定是否需要重開案情。提出劉細玉案例(HCMA84/2011?) 認為可以根據內容,重召証人。

1004 D1律師表示並非需要重召証人或重開案情。辯方表示有一項承認事實要控方同意,因為辯方就警方將雷射筆連電池向D1展示一事,曾向証人1771查問,証人只表示唔記得。

辯方打算用65c去處理,但控方唔贊成,最後未能認同事實。

表面証供成立,四名被告不作供。

D1律師就特別事項 (一些影像的可呈堂性?) 作陳詞。律師引用一段內容,辨認影像的定義,指出証人14464只係籠統指出用幾小時睇影片,無指出有無紀錄。律師指出如果証人無就影片觀察作紀錄,難以讓法官判定証人有無special knowledge從而判定証人可靠性,所以律師質疑証人可靠性。另外,律師指証人14464未能指出面容特徵,如疤痕或行路特質,只能指出被告衣著及物品。律師指出影片解像度會局限或影響証人能否清楚認出被告,指出証人在庭上被詢查証物是否影片中物,都只能講「相信係」。

D2-D4律師認同D1律師既提及內容,對特別事實作陳詞,質疑証人14464証供可靠性及可信性。

表證成立,各被告不作供及傳召證人。

休庭至1115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案發當日X獨自到旺角買食物(食埋),在彌敦道附近流連約30到45分鐘。到旺角時已經人頭湧湧,只留意到有一條防線, X承認有睇過部份現場片段,但無睇哂呈堂片段。


📌D3在案發現場的行為
片段顯示D3嘗試安撫女子X,對X說「深呼吸,深呼吸、放鬆放鬆、冷靜d」並攝返女子X件衫,亦呼籲現場人士「唔好打人」、「大家冷靜」,期間X亦轉身揮拳打人。在盤問下同意曾兩次出手打人,其中一次只是想拉下該人口罩意外擊中他的面部。

女子X同意D3當時除「抆」開其他人捉住自己衫領的手、拉開撘着自己左肩的手外,雙方沒有其他身體接觸。 大嗌被強姦只是當時的感受,無諗過非禮呢個字,感覺被侵犯所以話被強姦。另外感覺到有人「抆」緊個袋,所以先嗌打劫。


📌X何不回應現場人士的指控?
X在盤問下承認當時聽到現場人士的指控,包括搶人嘢、影人相、要求攞電話出嚟del片、被指稱是女警。X亦明白現場人士的指控。

D3的代表律師質疑X為何除了否認是女警外,沒有否認或反駁其他搶劫、打人的指控?X指出是因為不知現場人士的指控對象自己,她在庭上講:「我無搶嘢佢話我搶嘢我唔會知佢係話我搶嘢」 事前不認識D3,亦無諗過d3打算大事化小。

休庭一陣……細節後補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2/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主控官為 #周天行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承認事實
P1 - 一張顯示7月21至22日港鐵元朗站一帶的地圖
P2a - 港鐵元朗站大堂及月台地圖
P2b - 港鐵元朗站大堂地圖
P3~P29 - 港鐵元朗站內21個CCTV鏡頭於19年7月21日2240時至2314時,及22日0014時至0034時拍攝合共27段片段,而所有片段時間均是實際時間。相關詳細說明記錄在附件一。
P30 - 記錄7月21至22日港鐵元朗站CCTV位置的地圖
P31~P32 - 元朗形點商場CCTV於7月22日0029時至0030時拍攝共2條片段,而所有片段時間較實際時間慢約1分鐘。相關詳細說明記錄在附件二。
P33~P49 - (某地)分別11支鏡頭於7月21日2247時至2318時拍攝共17段片段,而所有片段時間較實際時間慢約半分鐘。相關詳細說明記錄在附件二。
P50~P76 - 港鐵職員陳女士於7月22日0300時在元朗站撿起散落的物件,並放入一個黑色垃圾膠袋後存放在清潔休息室門外。相關記錄在證物附表A。
(待續)

1116 讀畢承認事實
D1,2,5,6,7 明白及接受承認事實內容
D8 有待確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1]
#1112荃灣

1152 PW1男警員15331 蘇晉文(音)作供完畢,小休至1210

1253 PW2男警員5176 吳啟成(音)作供完畢,午休至14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彭寶琴法官
#1111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阻街

鄭(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1)襲警和(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控罪二罪成,於2020年8月27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同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裁決判刑)。
——————————————————

上訴方、答辯方已陳詞完畢。
(稍後補回)

彭官表示押後20、30分鐘再作結論。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2/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主控官為 #周天行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159 早休至1215
1223 開庭
由於下午需要測試播放系統,沒有聆訊。案件押後至明天2月24日0945時再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新案件

D1: 林 (21)
D2: 施 (26) (懷疑涉及另一單無牌管有槍械,尚在警署擔保程序)
D3: 梁 (22)
D4: 馬 (24)

控罪:
(1)-(4) 暴動 [D1-4]
各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以誣衊的方式反對擔保😡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
直播員按:
作為一名律師以誣衊、失實、卑鄙嘅手段反對擔保,即使法治早已死,但呢個牽涉是人格嘅問題,專業亦屬失德,衷心祝願這個矮肥生物早墮地獄道。

法律原則:
被告人享有保釋候審權利,只有在以下情況才需被考慮不予擔保
1. 潛逃風險高
2. 重犯風險高
3. 騷擾證人

急救乃人道救援嘅一項,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進一步誣衊急救員是助長暴力事件。咁所有戰地醫生,都應該係士兵戰犯。 再祝願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及其親屬未來得不到任何急救服務。

年輕不是罪,年輕不是提升潛逃可能性的理由,連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這種矮肥生物都能渡過其年輕的年代,實屬不幸。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彭寶琴法官
#1111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阻街

鄭(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1)襲警和(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控罪二罪成,於2020年8月27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同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裁決判刑)。
——————————————————
速報

法庭表示駁回上訴人申請,維持原判‼️

即時服刑,監禁2個月‼️
(詳情稍後補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判刑
#拒捕 #無線電

諸(33) ‼️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7860林德康
(3)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開審前已認罪

背景:
22歲科大生周梓樂前年11月墮樓身亡,市⺠發起「八區開花」快閃集會,並在多個商場進行「和你Shop」抗爭,追究警暴。警方當晚出動水炮車及裝甲車,並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拘捕多名示威者。

被告被指當晚參與非法集結及抗拒警務人員,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惟抗拒警務人員則罪成。裁判官梁嘉琪下令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還柙候判。

(改寫自 蘋果日報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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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內容及補充陳詞

裁判官席前共有3份報告:1份由感化官撰寫的背景報告、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同意當中內容。

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一直受精神問題困擾,過往曾短暫入院接受治療,其後因未能按時服藥而導致病情惡化。儘管如此,報告認為被告仍適合答辯,亦無須入院接受治療,只需按時到門診覆診即可。

至於背景報告指,被告1996年與家人來港,讀書成績不太好,畢業後亦一直沒有穩定工作。

辯方律師陳詞指,被告雖然並非在最早時間承認控罪(3),但在開審前已去信法庭及控方,表達認罪意向,並於開審時在裁判官席前就控罪(3)認罪。辯方表示被告經濟情況有困難,希望裁判官能給予最大折扣,並給予更多時間讓被告嘗試向家人籌措款項。

雖然控罪(2)是在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但案情不屬嚴重情況,持續時間短,涉事警員亦無受傷,希望裁判官能輕判。

裁判官指辯方曾於裁決當日陳詞指希望法庭就控罪(3)以監禁代替罰款,未知辯方是否採納今日的陳詞。但根據相關指引,法庭不能直接就控罪(3)處以監禁代替罰款,只能在被告無法如期繳款時才以監禁代替。辯方索取指示後指,雖然被告家人未必能代交罰款,但仍請法庭先以罰款形式處理。

📌判刑理由

被告於開審前承認控罪(3),法庭會按指引給予1/4判刑折扣。裁判官接納辯方陳詞指警員並無受傷,案情不算嚴重。裁判官已考慮到被告的精神、智力情況,雖然背景報告顯示被告就控罪(2)並無悔意,但被告是首次干犯相關控罪。

就控罪(2),以8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病情,減刑1星期,另外再將1星期監禁與本案後發生、在地方法院判刑的案件同期執行,最終刑期為6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3)經扣減後罰款$3,000,在6個月內繳交,如未能繳交則以14日監禁代替。

總刑罰:
控罪(2):‼️即時監禁6星期‼️
控罪(3):‼️罰款$3,00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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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160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需於2021年3月19日或之前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結案陳詞,控方於23日或之前作回應;
並定於2021年5月6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提堂

D1: D2: D3: 手足想低調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3人不認罪
控方或會傳召九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

案件押後至 3月23日 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進行審前覆核。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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