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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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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續審 [2/7]

下午進度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符悦耳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
13:36開庭
D1繼續盤問PW1張警員(本年1月4日鄒幸彤六四維園案裁決,PW1將這段錄音轉成謄本,另外將兩名警員口供寫成記錄)

謄本係「現在 」 證人記錄「香港」
謄本係「極速 」 證人記錄「結束 」

第6點,警員記錄是連圖書館的六四書籍都“不幸免”,
牧師指出應該係“不能幸免” 。

第6點第8行
警員記錄只能夠係六四係反革命囉,牧師指出應該係“只能夠係反革命暴亂囉”,警員重覆佢記錄是依能力聽到什麼就記錄什麼。

牧師詢問警員對“所有判刑嘅階段”有無問題,即使法庭會繼續審判我 “所以係判刑嘅階段”,警員同意記錄錯字 。

「只有記幾人拍手」,牧師問當時警員如果判斷得幾個人拍手? 詢問警員幾個人的定義是什麼? 警員答不是一大班人。

第19段,牧師詢問警員在聽這段錄意音前聽過牧師的聲音? 警員回答當他製作謄本時未聽過牧師的聲音。
警員回答同意不是從錄音聽到確定是牧師的聲音,他是從其他搜查確定。

請問警員是否有上星期四牧師與控方符專肙及該警員提供給牧師之前謄本的記錄“良知呀講左” ?

現在符專員找緊之前的謄本版本及有幾多個謄本,符專員回覆法官現階段難找之前的謄本,法官認為無可能,控方應該有記錄。

15:00休庭 ,15:17開庭

控方找回舊版本的謄本,找到是寫住“良知呀”,法官代牧師詢問PW1張警員,第三行文字寫“良知呀講左” ,警員唔記得之前5月5日謄本版本曾經寫過“良知呀講左”,張警員同意。

牧師說良知呢個句話嘅重性是因涉及2位證人的口供,現再播放“有拍手唔怕起身啦,良知呀你無咗”片段。

牧師提出46263謝警長落過2份口供,3月24日同樣聽呢段錄音、警長聽到“良知呀講左” ,張警員的謄本是抄呢位警長的口供,牧師提出警長口供同張警員的謄本一樣都係錯同一個錯誤,詢問張警員你的錯誤記錄同警長的錯誤是一樣的錯,牧師質疑證人抄警長白口供。

53755警員劉少民(音)4月11落嘅口供,也是寫”良知呀講左”,錯的地方也是一樣,三個同樣錯誤一樣。

三個唔同人聽同份錄音但答案一模一樣,詢問警員是否覺不尋常?警員答唔覺得不尋常,牧師有合理地懷疑

牧師拎出一份口供是張柏榮寫,張警員確定,牧師詢問調查報告抬頭寫上藐視法庭,為何交給國安? 張警員說是警隊內部安排。

黃愛心女士是張警員的主管,牧師詢問藐視法庭案是否交給國安跟進呢?是警方或是律政司安排?

牧師手上有6張截圖是控方給他的,張警員話唔記得,現把截圖交給PW1睇。
張警員同意,牧師指出調查報告是錯誤的,黑色口罩係不正確,係白色口罩;報告是長袖衫亦不正確,係短袖衫,牧師認為有需要呈堂。

1603休庭5分鐘影印

1619開庭
截圖彩色影印提供給PW1,46263謝警員亦於1月7日將口供給張警員,打開口供第二頁第7點,由我見到由記者席中國國籍男子黑色長䄂衫,報告上口罩同長䄂衫張警員承認錯。口罩同衫的錯處同調查報告的錯處一樣。

牧師要求張警員讀出2個一樣的錯誤,也是口罩及衫,也是相同錯誤是黑色口罩及黑色長䄂衫。正確是白色口罩同短䄂衫。

詢問警員憑你經驗口罩衣著錯處,同錄音良知的錯處也是一樣,個機會高唔高?警員回覆有咁嘅機會,但唔知機會高唔高。

張警員14年當差,國安不足1年,有無咁嘅經歷,遇過三個錯是一樣?警員答唔記得。

詢問張警員最後修改的謄本交給法庭也是錯漏百出,承唔承認今日交給法庭謄本也是錯漏百出?警員只承認有錯誤。

因牧師首次在庭上聽1月4日的法庭錄音,對謄本有爭議,現階段不能承認謄本,鄭官欲安排牧師明早先可以在庭上重播錄給牧師聽。

16:47今天審訊完畢,明天10:00同庭續審,D1繼續還押,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續審 [3/7]

上午進度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符悦耳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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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傳PW1張警員作供,D1繼續發問

謄本第6編號
在庭上開始聽鄒幸彤在1月4日10:53的法庭錄音,彤說:「呢單案到案發生不過係短短半年多d嘅時間」,張警員同意以上。

法庭錄音:「完全無損文字本身的意義,在判刑嘅階段...法庭大可以去考慮無論判處我"咩野刑罰"」,張警員堅稱聽到"咩刑罰"。

第4頁編號45第5行
謄本寫"死去嘅人唔係咩嘅騙局"。無錯呢個係求請階段,真正騙局的無恥之徒

謄本寫"一單連死者都唔尊重嘅議員及賢達"

錄音:「真係騙局以法律之名去包庇兇手,一個連死者都唔尊重嘅國家,一班連死者都唔尊重嘅議員賢達」,張警員堅稱係"一單"唔同意佢係聽錯咗,認為有機會鄒小姐發錯音,牧師指出佢好清楚聽到"一班"才通順, 不是鄒小姐發錯音,張警員唔同意。

牧師詢問警員用什麼方法去製作謄本,張警員回覆用電腦程式播,聽到幾多打以多,有重覆聽。

牧師說用《述事傳識學》來發問,編號第1到編號34, 35以後不會處理,牧師請求法庭重播編號1-34,第1-5 開始。

控方打斷D1繼續發問,官說PW1的工作是將錄音寫成文字,明白D1質疑PW1的製作謄本準確性,官同意涉及調查報告內容有入如衣著,也不阻止D1的發問,官根據現有証供,估計PW1當日本年1月4日不在法庭現場,不是目擊證人,是依據資料作謄本記錄。官指出PW1沒有能力判斷法庭記錄內發聲的人的代表什麼,錄音內的發聲的人點解咁講,點解講呢d說話,什麽動機,PW1不能回答。

官禁止D1向PW1發問在錄音聽到的人所講說話的動機。

以上D1由昨日同今早盤問張警員的謄本的爭議性。

繼續盤問張警員

官同意本年1月4日的法庭錄音由頭插多次

法庭錄音彤說:「其他呢單案由案法到現在只係短短半年...蘋果立場停運連眾新聞都無埋...暴政貪得無厭,紅線不斷擴張,彤認為自己有必要寫那2篇文章」。

法庭錄音:「禁固文字的鎖連...燭光有罪 文字有罪...捍衛言論自由就是繼續說話...法庭只是讀者之一...無損文字的意義,…者不用理會,判刑階段無論判處我...法庭有需要聽下六四死難者的聲音,法庭聽到政權用這單案...,彤講述六四難者的死傷的經過,被坦克展死的過程,讀出六四死者的名字及其父母的名字,醫院屍體堆積如山,多達400具,車上士兵向路邊群眾開槍...,醫生界開傷口, 子彈在體內炸開,陳官說法庭上不是政治發表, 彤說這是死難者...」。

法庭錄音:「閣下呢d才是這單案的受難者,(當場即時有人拍手),陳官說法庭有規矩,有機會被控鄙視法庭,會將事件交給警方或律政署...彤說這不是政治訴求,係證詞,係本案發生的所有原因。」

「陳官說請抄下拍手人的身份証
有人說我有拍手
有人說"良知呀"
有人說"香港人拉唔晒"
有人說"用包青天嚟審"」

繼續播埋落去

法庭錄音:「但真正要求請是那些32年的用國家大義...話國殤之柱的人, 真正嘅騙局用國家之名抹去死者....,仲可以尊重d乜野…,如果法庭允許讀天安門母親的內容,如法庭唔想聽都無辦法講出來…,天安門母親當他們在還押時去天安門,抗爭到底,是維護尊嚴…,就算無左支聯會,無左燭光集會,也可以守這個約定,為公義作出的約定」

「陳官說不要作出干擾控方,有機會鄙視法庭」

還有2個小問題與張警員澄清

1) 謄本上寫"護著學生" 張警員同意正確是"護住學生"
2) 謄本上寫"天安門母親在我們被困",張警員同意正確是"天安門母親係我們被困(廣東話音run)住警察局"

牧師昨日與今早與張警員指出約10個錯誤,同唔同意這謄本是一份不準確的謄本,張警員同意是一份有錯處的謄本。

牧師的結論是這份不是一份準確的謄本,可能還有些要修定。

D2辯方律師一個問題
張警員在2022年4月11日向警員5275所落口供,係你向警員落口供時有無畀過法庭錄音給警員聽,回答沒有。

控方問返張警員如果點寫"困"住, 都係寫困住.

本年5月5日謄本舊版本,新版本應該8月,詢問張警員何時開始調查此案。

P9(2) & (3) 睇唔睇到被告手上拎住d乜,相信佢手拎住是長䄂風褸,不排除被告有著過佢手上黑色長䄂衫。

控方問張警員有睇過D1拍的網上短片,對比下相信法庭錄音聲音是D1。

控方向官申請PW1是調查人員,在審訊中坐在控方後面。

官認為PW1在作證時的口供內有另外兩名警員的口供的錯處,不同意控方要求PW1在審訊其間坐在控方後面,因後續有該2名警員作證。

*
傳召控方PW2 蔡雄才

控方主問
2021入職,擔任西九龍裁判法院保安員,工作係維持日常法院秩序,本年1月4日有當值,便衣保安有掛職員証,當日負責4樓3庭內 WKCC2595鄒幸彤案件。

控方提供3庭的平面圖給PW2,當庭約有100人左右,首兩行記者,其後4行就係家屬及公眾人士。

證人2有講有人拍手,陳慧敏官講過防礙法庭聆訊,有機會contempt法庭,之後恢復正常,10分鐘後約10:40左右,目到有40-50人拍手掌,陳官再次警告在庭嘅人,再拍手掌要警方處理。

控方詢問證人2有沒有留意到本案的兩名被告,回覆是有留意D1,說D1拍枱說我有份拍掌,向公眾席說拍過怕乜野認,睇下佢地告得幾多個,證人2述D1當時情緒高漲說話大聲,也指出D1當時坐的位置。證人2在平面圖上指出D1的坐位, 平面圖作為證物D2A。

證人回覆說D1當時引起在場人士一些哄動,令在場人有議論,如"拍手掌都犯法"?

另一個著藍色衫,年約35年紀,都有講我都有拍掌,陳官求兩位連同D1離場。

證人2在場,聽到兩段拍手聲,第一次拍手聲佢無留意D1有冇拍手,第二段拍手聲,證人2只見到D1有拍枱。

證人2話見唔到D2的行為,當時情緒高漲,聆訊被終斷,終斷2分鐘。

D1盤問

證人2有在口供作修改年份,口供寫2021,修改返2022,同意呢份口供係正確,當時同證人2錄口供是關於contempt案,是張警員9161為證人2落口供,NSD代表國安部門。

證人2在本年1月7日落口供,是由國安落口供,證人2是知道是國安幫佢落口供,但當時無諗過點解由國安落唔係警方落口供。口供紙第7段,本案起因是六四案,有拍掌歡呼,證人2認為當場人士拍手是認同被告鄒幸彤的說話。

D1詢問證人2在庭上重新聽法庭錄音時,聽不到有歡呼,證人2說錄音聽到同他當時聽到有差別,D1指出當時你聽到可能係你嘅幻覺,證人2的口供寫上是年約60男子身穿黑色長䄂衫同黑色口罩,當時證人2指自己位置同該名男子20-30米,好近距離。

D1提供國安提供的截圖影到D1在庭外。

1150休庭,12:15繼續

D1繼續盤問

詢問證人2在截圖上睇到D1的口罩是什麼顏色,回答是類似白色,圖中證人2睇到是短䄂衫。

證人2回覆相信這兩點記錯咗(口供寫口罩黑色,著黑色長䄂衫)。

D1詢問證人2在口罩上是顛倒黑白? 證人2同意在顏色上是。當時情況有d混亂。

D1詢問證人2所畀口供中有句"現場公眾有大聲叫囂和拍手",是否需要修正? 證人2說在最尾排見到有位綠色衫先生有拍手掌。證人2在口供上經常見到這兩位來聽審。

D1指自己是法庭牧師及網媒記者。

D1詢問證人2承唔承認所畀的口供部份有失實?證人2只承認在衣著及口罩有不實,其他部份唔同意有失實。

*
D2辯方盤問

詢問證人2之前有無做警務人員,回答有。

證人2在平面圖上標誌D1的位置,辯方要證人2標誌另一名男子企起身的位置,同埋標誌埋提及綠色衫人士拍手掌的位置。

詢問證人2有無在庭內前面4行見到有人企係身, 證人2答沒有。

證人2認知有3男1女有離開場,辯方要安排睇返CCTV片段影住4樓3庭出入口及延身庭的坐位。

在CCTV片段中有不同人士出入,不單只3男1女, 同唔同意法庭可以自由出入,證人2同意有人離開法庭,證人2說他當時一直在庭內,只見到警方帶3男1女出庭外,但唔知出去去咗邊到。

控方覆問
詢問被指衫有誤時證人2有無澄清?證人2指D1有機會出庭有脫外套他不知道。

證人2作供完

12:55完庭

下午14:30再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3/7]

下午進度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符悦耳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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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傳召第三位證人,警員 劉少民 (音) 52755

1992年入職,現住守西九龍法庭軍裝庭警,本年1月4日有在庭。警員指在西九法院做庭警約2年。

控方主問
提供3庭的平面圖,要求警員標誌當日在庭兩個站崗的位置。

劉警員指場內有約100人包括記者。約10:30鄒幸彤正在進行求請,警員指當場平靜,直到彤提到六四時,當場有人拍掌,形容拍掌人數好多,官當時畀咗警告後,在場平靜,後來到彤繼續後,再有拍掌聲,除了拍掌聲還有嘈雜聲,但警員不記後內容。

警員指當時公眾席有人拍掌,在記者席數去第4行有位中國籍女子著深色衫帶黃色口罩,後來知她是D2,見佢拍3下手掌,由見她拍掌留意咗她約2-3秒,劉警員在庭指認出D2,控方要求警員在平面圖標誌出D2。

警員再指在記者席有位年約50中國籍男子,後來知佢就係D1,黑色長䄂衫、黑色眼鏡、黑色口罩,指D1用手拍枱後企起身,大聲說我有拍手,向旁聽席叫有拍手企起身,洗乜驚,佢告得幾多的類似說話。

警員指D2跟住也企起身話我有拍掌,但D2大致講乜唔記得,接著依警長4630將D1帶出去,D2跟住去,後來當場平靜,不記得D2係點出去,因出入人比較多,警員記底D1資料。由第一次拍掌到帶出去1-2分鐘左右。

向警員播出法庭錄音由10:38開始播。

播出鄒幸彤在求請時講述六四死難者...是呢單案的背景是這兩篇文字出現的原因。主控要求警員在謄本把D2所講嘅說話在謄本標誌出來。

以下是警員在謄本上指出D2當場所說的話:
我都有拍手
有尊嚴亂咁判
而家呢個係法庭嚟咁
無晒法律,包青天嚟審啦

警員同D2距離約7米左右,聲音從D2方向傳來,在場外登記D2資料時同法庭聽到聲音一樣。

—————
D1盤問

依劉警員於本年1月7日所落嘅口供,係在西九龍樓下庭警落口供,NSD指國安署,現在就一宗鄙視法庭作口供,D1問警員有無懷疑點解一宗鄙視法庭案交由國安?警員說沒有呢個疑問。

D1詢問警員當彤在講述六四時有無人拍手掌?警員答有。 D1叫警員再聽多次錄音。 警員聽完再答, 當彤講緊六四時無人拍手掌。

警員答彤當時講述的是六四的事件,D1指出當時彤是講述六四事件,有無宣洩政治訴求或政治意見?

D1指出是在陳官打斷彤說難屬(死難者的家屬)的說話,比起佢個人求情更應該在法庭發聲,才會引起公眾拍手掌,不是警員在口供時說是在彤講述六四時拍手掌。警員唔同意。

D1指出警員點樣在望去旁聽席,由記者席數去第4行第17個位穿著深灰色衫,黑色褲,黑色鞋,點樣望到坐在公眾席的女子嘅鞋?警員回覆係望唔到當時在公眾席嘅女子嘅鞋。

警員承認落口供寫上有要求D1同D2在離場時抄他們身份證時,寫要求他們除下口罩,警員說當時無要求他們除口罩,同意同口供不同。

D1指出截圖及他的人個習慣是在拍片是帶黑口罩,在庭帶白色口罩,D1指是在英國回來習慣著短䄂衫。

警員唔同意,他緊持睇到D1著黑色長䄂衫,帶黑色口罩。(當時3庭外截圖D1帶白色口罩及著短䄂衫)

15:55~16:15休庭

首先控方講述剛才休庭時三方承認事實,承認要3庭門口拍攝的CCTV影像。

D1繼續盤問證人3 劉警員

播出1月4日10:44開始嘅3庭門口拍攝的影像,D1要求警員留意影像D1有無可能換到衫?警員回覆在CCTV見到D1著短䄂衫。

D1要求警員睇第二份口供,開始播法庭錄音由10:43開始,警員現在再聽到"良知呀,講咗",同他落嘅口供都係一樣。

1635完
明早0930再繼由D2辯方盤問證人3 劉警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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